112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丙組《刑法(B)》
第 1 題
甲、丙兩人有深仇大恨,甲遂與乙合謀竊取丙私藏的黃金手鐲以報復,甲調
查得知丙將該手鐲放置於丙家主臥室床下,兩人達成犯罪計畫合意:「三日後在
某廣場會合前往丙家,甲先翻窗侵入丙家,打開丙家大門,乙再從大門進入,兩
人接續共同行竊,兩人雖然只要偷東西,但若丙反抗,也可以殺害丙」。
計畫犯案當日,甲依約至廣場集合,發現乙因為害怕而喝酒壯膽,乙當下酒
氣極重,甲雖質疑乙有無能力行竊,但乙一再保證無問題,兩人遂共同前往丙家。
甲依計畫翻窗侵入丙家,並打開丙家大門,乙接著走進丙家,兩人這時才發現丙
家最近裝潢,家中一片混亂,根本找不到任何手鐲,兩人原本要離去,未料丙突
然返家,丙看到甲、乙兩人無端出現在自己家中,以為是甲找乙來殺害自己,乙
連忙解釋這是誤會,他們兩人將立即離開丙家,但丙仍認為甲、乙實為尋仇而來,
為保護自己生命,丙決定殺死甲、乙、丙立即拿起菜刀刺進甲的上臂,甲血流不
止摔倒在地;乙看到這一幕,非常害怕丙繼續殺害自己,酒氣上沖,隨即抓起丙
所有花瓶敲向丙的頭部,丙頭部被花瓶打到後血流不止,登時昏去,該花瓶亦完
全碎裂。乙利用這個機會逃離現場,甲則因手臂受傷未能離去。不久後甲、乙均
被警察逮捕。事後確認:乙侵入丙家時及後續案發過程中,均因先前飲酒而陷於
限制責任能力狀態,而甲、丙均受普通傷害。
請問甲、乙、丙三人的刑責為何?(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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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學生的犯罪所得、共同正犯、強盜、殺人、傷害等罪名的構成要件判斷,以及限制責任能力之適用。
一、甲之刑事責任
-
預備犯或未遂犯?
甲與乙約定竊取丙的黃金手鐲,並達成犯罪計畫合意,此行為屬於竊盜的預備行為。然而,後續甲已著手實行犯罪,並侵入丙家、打開大門,此時已達竊盜未遂之階段。 -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客觀上:甲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竊取丙的黃金手鐲而侵入丙家,並打開大門,該行為足以妨害物之占有,符合竊盜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 主觀上:甲具有竊盜的故意。
- 未遂: 雖有竊盜的意圖,但因丙突然返家,未能成功竊取黃金手鐲,故為竊盜未遂。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強盜罪(刑法第328條)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甲與乙事先有「若丙反抗,也可以殺害丙」的合意,此係強盜結合犯的預備。
- 當丙返家時,甲雖未直接對丙實施強暴、脅迫,但其侵入住宅的行為,已使丙產生恐懼,且甲與乙共同計畫,在場之行為,對於丙反抗時,甲亦有殺害丙的意圖。
- 然而,丙是主動對甲、乙進行攻擊(拿菜刀刺甲),而非甲、乙對丙實施強暴、脅迫以取得財物。因此,甲、乙並未對丙實施強盜罪的強暴、脅迫手段。
- 不過,在丙反抗時,甲雖被刺傷,但其與乙仍共同為竊盜之目的而存在於丙家,且甲有殺害丙的意圖,此時若丙繼續反抗,甲仍可能實施強暴。
- 結論: 由於甲、乙並未對丙實施強暴、脅迫以壓制丙的抵抗,因此不構成強盜罪。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殺人罪(刑法第271條)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甲與乙在犯罪計畫中,有「若丙反抗,也可以殺害丙」的合意,此具有殺人故意。
- 當丙持菜刀攻擊甲時,甲雖被刺傷,但其仍與乙共同於丙家,且甲有殺害丙的殺人故意。
- 結論: 甲雖然沒有直接殺死丙,但事先有殺人合意,且在事發當時,其人身自由並未受剝奪,亦有殺害丙的機會,但實際上並未對丙實施殺人之行為。因此,甲不構成殺人既遂。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客觀上:丙持菜刀刺傷甲的上臂,使甲受有身體之傷害。
- 主觀上:丙有傷害甲的故意。
- 結論: 甲受丙傷害,甲得對丙主張傷害罪。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甲之總結刑責
甲之行為,成立竊盜未遂罪,並受丙之傷害。由於甲與乙有殺人合意,但未著手實施,故不構成殺人罪。由於甲、乙並未對丙實施強暴、脅迫,故不構成強盜罪。
因此,甲成立竊盜未遂罪,並受傷害。
二、乙之刑事責任
-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乙與甲共同計畫並侵入丙家,意圖竊取黃金手鐲,符合竊盜罪的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
- 乙為共同正犯,雖未親自動手,但其與甲共同實施犯罪行為。
- 未遂: 未成功竊取黃金手鐲,故為竊盜未遂。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強盜罪(刑法第328條)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乙與甲有「若丙反抗,也可以殺害丙」的合意,此係強盜結合犯的預備。
- 在丙返家時,乙與甲共同在場,且乙有殺人之意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 2 題
甲為公務員,負責外來人口訪查及執行移民相關法規之工作。甲之前曾私下
收受逾期違法居留外勞之賄賂,允諾不加以舉發。事隔多年,甲也淡忘此事。孰
料甲此等違法事蹟被某印尼華僑乙所得知,乙便以此為把柄要脅甲配合協助讓非
法外勞可以離開台灣,甲若不配合,就舉發甲過往違法情事。甲因而答應與乙合
作。
乙先向非法居留之外籍人士丙收取報酬5萬元,並委請甲在丙未自行到案的
情形下,由甲製作虛假的訪談紀錄與自首紀錄,並將此內容登載於甲所執掌的「查
處違法外國人記錄表」。甲完成這些訪談記錄與表格後,以公文方式陳報長官決
行,並取得核准發給有效旅行文件,最後使丙得以持「合法」、「有效」之旅行文
件順利出國。事後乙將收受的5萬元報酬中之2萬元交給甲作為答謝。試問:
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何?(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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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公務員瀆職、偽造文書、詐欺、收受賄賂等罪名,以及脅迫下的行為責任。
一、甲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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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5條第1項第3款)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甲為依法令服務於政府機關執行公務之人員(公務員)。
- 甲曾收受逾期違法居留外勞之賄賂,允諾不加以舉發。此行為顯然違反公務員應有的廉潔義務,且事後並未因此被舉發,故該賄賂行為已既遂。
- 即使事隔多年,此收賄行為仍屬犯罪。
- 結論: 甲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罪。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1條、第215條)
- 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
- 甲製作虛假的訪談紀錄與自首紀錄,並登載於「查處違法外國人記錄表」,此表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
- 甲明知丙並未自行到案,卻虛偽製作這些紀錄,顯然意圖供公公務上之行使,故構成偽造公文書罪。
-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212條):
- 甲將這些虛假的紀錄以公文方式陳報長官決行,並取得核准發給有效旅行文件,此為對偽造公文書之行使行為。
- 結論: 甲成立偽造公文書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 偽造公文書(刑法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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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甲利用其公務員職務之便,製作虛假紀錄,欺騙長官核准發給丙有效旅行文件,使丙得以出國。
- 此行為使丙得以規避非法居留之處罰,並取得合法出境之便利,此亦可解釋為甲詐欺國家(透過長官核准)。
- 結論: 甲成立詐欺罪。
- 構成要件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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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22條)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甲為公務員,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製作虛假紀錄、協助非法外勞出國),收受乙所提供的2萬元答謝。
- 此行為與先前收受賄賂行為不同,此係針對具體職務行為(協助丙出國)而收受對價。
- 結論: 甲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構成要件該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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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下的行為責任
- 甲曾收受賄賂,被乙知悉並以此要脅,甲因害怕過往違法事蹟被揭發,而被迫配合。
- 雖然甲是在脅迫下為之,但其行為仍可歸責。根據刑法第19條之規定,若脅迫達到使人無法抗拒之程度,可免除罪責。但本案並未說明脅迫達到此程度,甲仍有配合之意思,故應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