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丙組《刑法(B)》
第 一 題50 分
甲在夜市肉圓攤吃肉圓,有一位外帶顧客乙因老闆忘記在肉圓裡加辣,跑回攤位前辱罵老闆,離去前並高聲咆哮:「囂張什麼!待會讓你好看!」甲因未戴眼鏡又天色昏暗,致誤認當時在慢車道旁正欲騎機車離去的丙,就是剛才辱罵老闆的乙,甲見丙猛催油門貌,誤以為丙正準備要用機車衝撞老闆,於是上前拿出防身用的辣椒噴霧朝丙臉上噴灑數秒,並且大聲喊道:「這才是肉圓加辣啦!」丙當場倒地哀嚎,機車也失控翻覆撞倒了行經該路段的機車騎士丁,致丁受輕傷。甲見丙倒地,更拾起路邊的鐵條朝丙胸前猛力一揮,然後渾身正義感的離開現場。事後證實丙左眼因此失明,且由於胸腔大量出血,經多日手術急救後仍不治死亡。請附理由說明甲的刑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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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甲之行為涉及之多個犯罪構成要件,包含傷害、殺人、毀損、過失傷害等,並需釐清各行為間之關係,以及甲之主觀意念與客觀行為如何連結。
一、關於甲噴辣椒水致丙左眼失明之部分:
(一) 傷害罪:甲噴辣椒水於丙臉部,致丙左眼失明,已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二) 過失傷害罪:辣椒水噴灑行為本身,若無毀滅性之結果,可能僅成立過失傷害。然本題甲噴灑辣椒水之行為,客觀上可能造成眼睛之傷害,丙左眼失明之結果,與甲噴灑辣椒水之行為之間,具有相當性,應可預見。因此,甲對於丙左眼失明之結果,至少具有過失。
二、關於甲揮鐵條致丙死亡之部分:
(一) 殺人罪:甲見丙倒地後,拾起鐵條朝丙胸前猛力一揮,此行為直接導致丙胸腔大量出血,最終死亡。此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相當性,甲對此結果具有殺意(至少為不確定故意)。因此,甲該當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二) 毀損罪:丙之機車失控翻覆,撞倒騎士丁。此部分之毀損係因丙之行為所致,甲之噴辣椒水行為,雖為丙失控之原因,但甲並無毀損他人財物之故意或過失,故甲不負毀損罪責。
(三) 過失傷害罪:丁受輕傷之部分,丙之機車失控撞倒丁,應由丙負過失傷害之責。甲之行為與丁之受傷之間,僅為間接原因,甲並無直接過失,故甲不負過失傷害丁之責任。
三、行為與結果之關聯性與評價:
(一) 甲噴辣椒水與丙左眼失明:此部分為甲之行為直接造成之傷害,應負傷害之責。
第 二 題50 分
甲、乙原為夫妻,感情不睦而離婚,約定七歲的兒子A交給乙扶養,甲則有權定期探視。過了不久,乙攜A和男友丙同居。乙丙卻沈迷於賭博,A時常三餐不繼,丙每次賭輸錢就會痛打A洩憤,言語譏諷A是賠錢貨、拖油瓶。乙因為在情感上和經濟上均倚賴丙,對於A受到肢體和言語的凌虐只能默不作聲,A也體諒母親而不敢向外人訴苦。直到某次甲和A見面時,發現A滿身傷痕,才問出實情。甲不願A再受到丙的凌虐,遂得到A的首肯,擅自將其帶回自己的住處扶養,對於乙請求歸還A,則不為所動。乙遂對甲提起告訴,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乙,檢察官雖然知道乙是甲的前妻,卻在訊問時疏於告知乙有拒絕證言權。乙在誤認有作證義務之下,明知A是自願和甲同住,卻謊稱A是遭甲強制帶回家。您是承審本案的審判長,請盡量以「非專業術語」向甲、乙兩人說明其刑事責任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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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當事人,我是承審這個案件的法官。現在我會用比較淺顯易懂的方式,來向你們說明你們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以及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認定。
首先,我們來談談甲的部分。
關於甲的部分,主要是涉及「妨害家庭」以及「侵占罪」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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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罪(刑法第239條):
- 情況是這樣子的:甲和乙離婚後,約定兒子A由乙扶養。後來甲在探視A的時候,發現A被乙的男友丙虐待,而且乙也默不作聲。甲為了保護A,在取得A同意後,就把A帶回自己住處扶養。乙後來要求甲歸還A,但甲不肯。
- 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一般來說,離婚後約定由一方扶養的子女,另一方如果擅自將子女帶走,可能會構成妨害家庭罪。
- 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這個案件裡,甲帶走A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A免於受到丙的虐待,而且A也同意跟甲走。法律在判斷時,會考量甲的行為是否出於「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的精神,也就是說,甲是否是為了保護A免於更嚴重的傷害。在本案中,A確實受到了虐待,而乙又無法保護A,甲的行為可以說是為了保護A的權益。所以,甲的行為雖然看起來是擅自帶走子女,但考量到保護A免受虐待的目的是,法官可能會認為甲的行為不構成妨害家庭罪,或者會減輕其刑。
- 結論:甲可能不構成妨害家庭罪,或是可以主張緊急避難、正當防衛,而免除或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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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刑法第335條):
- 情況是這樣子的:甲將A帶回家後,乙要求甲歸還A,甲卻不肯。
- 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如果法院認為A的扶養權仍然在乙,而甲不將A交還給乙,就有可能構成侵占罪。
- 但這裡也有爭議:就像前面說的,甲帶走A是為了保護A,而且A也同意。如果法院認為乙無法妥善照顧A,甚至讓A受到虐待,那麼甲拒絕歸還A的行為,是否還能算是單純的侵占,就會有疑義。法律上會權衡子女的最佳利益。
- 結論:甲是否構成侵占罪,需要法院進一步審酌乙對A的扶養狀況,以及甲行為的動機,來判斷是否符合侵占罪的要件。
接下來,我們談談乙的部分。
關於乙的部分,主要是涉及「偽證罪」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