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丙組《刑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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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50 分

A 將在保固期內的轎車開到原廠進行例行性保養,負責的技師甲在保養過程中不小心刮傷了車門的烤漆,心想反正A在休息室等待沒有看到,就和A謊稱發現車門烤漆原本就有刮傷。A信以為真,主動花費新台幣10000元請原廠將車門重新烤漆。又甲在按照保養常規進行車輛檢查時,發現引擎室中的管路有嚴重漏油現象,雖然認知到這可能導致火燒車,但想到如果告知A,A勢必會要求原廠履行保固責任,上司一定會把這筆損失怪在甲的頭上,甲於是裝作若無其事。果然,在保養完成後A駕車返家途中,車子因電線走火引燃漏油而起火,A來不及逃生而被燒死在車上。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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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行為人對於後果之預見可能性,以及行為人對於損害結果之故意或過失。

甲的行為可分兩部分論述:
第一部分:刮傷車門並謊稱原已有刮傷,致 A 花費 10000 元重新烤漆。
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詐欺取財罪。甲利用職務之便,故意刮傷 A 的車門,並以謊言(車門本來就有刮傷)使 A 陷入錯誤,進而基於詐欺之犯意,使 A 自願交付 10000 元給原廠烤漆。甲主觀上具有詐欺之故意,客觀上亦有詐術行為、使 A 陷入錯誤、致 A 交付財物,且因此詐欺行為與 10000 元之財損間有因果關係,故甲成立詐欺取財罪。

第二部分:發現漏油卻不告知,致 A 死亡。
此部分涉及過失致死罪及詐欺罪的競合,以及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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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甲為小鎮上某超市的員工,因人事問題與超市老闆乙有嫌隙,欲伺機報復。某日,甲在貨架上取走一瓶飲料,混入瀉藥,再不動聲色放回,接著匿名用便條紙留言給乙,誆稱:「超市貨架某處,被我掉包放了一罐裝有『劇毒』的商品,如果想知道放在哪裡的話,就乖乖交出300萬現金至指定處所。」乙急忙停止超市營業(因而損失單日營收新台幣10餘萬元),並派人逐一檢查有無可疑商品,最後在貨架上發現一瓶已開封的飲料,甚為可疑。乙拿著這瓶誤以為裝有劇毒的飲料,慌張的不知所措,深怕此事揭露後會嚴重影響生意,竟將飲料罐內的液體倒入超市後方的小排水溝,這些液體便隨著排水溝匯流至附近的溪流。甲在暗處見乙驚慌失措的模樣,心滿意足地將勒索用的便條紙收走、撕毀。小鎮又恢復了平靜。請問甲、乙的刑事責任如何?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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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脅迫、詐欺、以及對環境之犯罪等複合性犯罪構成要件之判斷。

甲的行為分析:
甲的行為可分為兩部分:一是製作並寄送恐嚇取財的便條紙,二是將飲料混入瀉藥。
(一) 製作並寄送恐嚇取財的便條紙:
甲透過匿名便條紙,謊稱放置了「劇毒」商品,並要求乙交出 300 萬元現金,否則將如何如何。此行為符合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的構成要件。甲主觀上具有意圖勒索財物之犯意,客觀上透過書面文字,使乙產生恐懼,進而要求財物。

(二) 將飲料混入瀉藥:
甲在貨架上取走一瓶飲料,混入瀉藥,再放回貨架。此行為雖然出發點是為了報復乙,但其手段是將含有瀉藥的飲料放置於公共販售的貨架上,使不知情的消費者可能誤飲。此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 283 條、第 284 條或第 285 條等妨害公眾飲食物品安全或對公眾之危險。然而,本題重點在於甲的行為與乙後續的處理方式,以及甲的恐嚇取財意圖。在此之前,更可能觸犯的是刑法第 185 條之 4 公共危險罪(破壞交通或舟車水路)或第 190 條之 1 污染環境罪。由於瀉藥本身並無劇毒,且乙後續的處理方式(倒入排水溝)才導致污染,甲直接混入瀉藥的行為,若僅論瀉藥本身,可能僅為傷害罪的預備行為,但在此情境下,更應考量其是否構成對公眾之危險。
然而,本案甲的行為是為了「報復」,並以「恐嚇取財」為主要目的。其混入瀉藥的行為,更像是為了加劇乙的恐懼,使其相信「劇毒」的威脅。若將此行為單獨評價,可能構成妨害公眾飲食物品安全罪。但在此題境下,應與恐嚇取財罪進行判斷。

(三) 瀉藥與劇毒的關聯及甲的意圖:
甲雖混入瀉藥,但其恐嚇的內容是「劇毒」。瀉藥的危害與劇毒的危害顯然不同。甲利用此差異,製造乙內心的恐懼。乙誤以為飲料內是劇毒,是基於甲的詐術(偽稱劇毒)。

(四) 甲的勒索未遂:
乙因害怕而停止營業、檢查商品,並發現了混有瀉藥的飲料。乙因恐慌而將飲料倒入排水溝。此時,乙並未交出 300 萬元現金,因此甲的恐嚇取財行為,並未遂。

(五) 甲的污染環境罪:
甲的行為,即將混入瀉藥的飲料放回貨架,雖然其目的不是污染環境,但若乙未將其倒入排水溝,而由不知情的消費者誤飲,則可能對消費者造成傷害。然而,本題更側重於乙後續的行為。甲的行為,若從其放置含有瀉藥的飲料於貨架上,可能對公眾造成危險,而有刑法第 185 條之 4 或第 190 條之 1 的考量。但更直接的,是其恐嚇取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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