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甲組《法律史》
第 一 題35 分
目前在台灣進行通姦除罪化的論辦時,贊成對通姦罪維持刑事處罰者中,不乏訴諸華人道德傳統者。試問:清治台灣官方對於通姦、拐逃相關犯罪進行刑事處罰的實效性(實際進行訴追與處罰的情形)為何?請分別就中央層級的《刑科題本》與地方衙門層級的《淡新檔案》等司法檔案中呈現的面貌討論之。此外,就《淡新檔案》部分,並請進一步以個人行動者策略(包括當事人的訴訟策略與地方官案件處理策略)與審判制度實際運作等角度,加以解釋清治台灣地方衙門處理姦拐案件之實況。(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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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在探討清治時期台灣對於通姦、拐逃等犯罪的刑事處罰在實務上的運作情況,並要求考生從中央及地方的司法檔案中分析其效能與實際情況。
核心觀念:
- 清代刑法與司法實務: 理解清代律例(如《大清律例》)如何適用於台灣,以及地方官員(如知縣、淡水廳同知)在審理案件時的實際操作。
- 檔案史料的運用: 能夠從《刑科題本》(中央層級)和《淡新檔案》(地方層級)中提取資訊,並進行比較分析。
- 訴訟策略與審判制度: 分析當時個人(如訴訟當事人、律師)如何運用法律,以及地方官員如何處理案件,展現司法運作的動態。
- 「實效性」的檢視: 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規定,更重要的是實際的訴追與處罰情況,即法律的落實程度。
解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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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點出此題的核心在於檢視清治時期台灣通姦、拐逃犯罪的刑事處罰在實務上的「實效性」,並說明將透過分析中央與地方的司法檔案來探討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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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層級《刑科題本》的觀照:
- 《刑科題本》的性質: 說明《刑科題本》是中央(刑部)審核奏銷案件的記錄,主要反映中央對法律的解釋、重大案件的審理原則,以及對地方司法行政的監督。
- 通姦、拐逃的法律規定: 簡述《大清律例》中關於通姦(如《刑律·姦非》)和拐帶(如《刑律·拐帶》)的條文,包括法定刑度、主從犯認定等。
- 《刑科題本》中的實效性展現: 分析《刑科題本》中可能呈現的通姦、拐逃案件的審理情況,例如:
- 案件的審理週期、定罪率、刑罰執行情況。
- 中央對地方官員處理此類案件的指示或糾正。
- 是否普遍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或因各種原因(如和解、賄賂)導致處罰不力的現象。
- 《刑科題本》可能較難直接展現地方基層的細微運作,但能提供中央對法律適用和執行的整體態度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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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層級《淡新檔案》的觀照:
- 《淡新檔案》的性質: 說明《淡新檔案》是淡水廳(今新北、桃園地區)同知等地方官員的檔案,最能反映地方基層的司法實務運作,包括案件審理、文書往來、判決執行等。
- 《淡新檔案》中的實效性展現:
- 訴追情況: 分析檔案中出現的通姦、拐逃案件數量,以及這些案件是否被主動偵辦,或多為告訴乃論。
- 審判情況: 觀察案件的審理程序,例如傳喚、訊問、證據採集、判決的過程。
第 二 題
多元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是一個從1980年代開始被使用的理論詞彙,但此概念的歷史遠早於此,而研究者也運用此理論概念來描繪法律與社會的動態歷史圖像。請針對以下的議題,說明其可以寫成什麼樣的多元交織法律史,並討論其意義:
(一)日本殖民統治下的跨種族通婚法律管制與殖民地人民的政治參與(20分)
(二)戰後台灣的姓氏法律管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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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要求考生運用「多元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的概念,分析兩個歷史議題,並闡述其作為「多元交織法律史」的意義。
核心觀念:
- 多元交織性 (Intersectionality): 理解此概念的核心,即社會中的個體並非僅因單一身份(如性別、種族、階級)而受到對待,而是多種身份、權力結構、社會類別(如性別、種族、階級、國籍、宗教、性傾向、身心障礙等)交織作用,共同塑造其經驗、權利、機會與不平等。
- 法律史的多元交織視角: 認識到傳統法律史常聚焦於法律條文、國家權力或特定群體(如男性、統治者),而多元交織視角則強調法律如何與不同群體、不同身份的互動中,產生複雜且不均等的影響。
- 歷史情境的分析: 能夠針對題目提供的歷史情境(日治時期、戰後台灣),分析其中涉及的多元身份與權力關係。
解題思路:
引言:
點出「多元交織性」概念的核心,強調其關注不同社會類別(如性別、種族、階級、國籍)的交織如何影響個體經驗與法律權利。並說明將以此視角分析日治時期及戰後台灣的法律議題。
第一部分:(一) 日本殖民統治下的跨種族通婚法律管制與殖民地人民的政治參與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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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交織性分析的切入點:
- 種族/國籍: 殖民者(日本人)與被殖民者(台灣人、原住民)之間的權力不平等。
- 性別: 日本殖民者對台灣女性的法律與社會規範,以及台灣男性在跨種族通婚中的角色。
- 階級/社會地位: 殖民統治下的社會階層,如日本移民、台灣仕紳、一般民眾等。
- 其他可能交織因素: 如宗教、地域(本島人、高砂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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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管制與其交織意義:
- 跨種族通婚的法律規定:
- 日治時期是否對日台通婚、日人與原住民通婚有特別規定?(例如,民法親屬編的適用,對「日本人」與「台灣人」、「原住民」的區別待遇)。
- 當時的法律是否試圖規範或限制跨種族通婚?其背後的理由是什麼(例如,維持種族純潔、社會秩序、殖民統治的合理化)?
- 法律管制如何展現多元交織性:
- 對台灣女性的影響: 台灣女性與日本男性通婚,可能面臨的社會壓力、家庭關係的改變,以及在法律上(如財產權、繼承權)與台灣男性通婚有何不同?
- 對台灣男性的影響: 台灣男性與日本女性通婚,是否受到歧視?其在家庭和社會中的地位如何?
- 對原住民的影響: 原住民與日本人或台灣人通婚,是否受到更嚴重的法律或社會壓迫?
- 法律如何強化或鬆動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權力關係? 例如,法律是保護殖民者的利益,還是為被殖民者提供某些權利?
- 跨種族通婚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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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殖民地人民政治參與的關聯:
- 法律管制如何影響政治參與:
- 跨種族通婚的法律規定,是否影響了台灣人民的國籍、公民權、參政權?
- 例如,與日本人通婚的台灣人,是否在參政權上獲得與日本人同等的待遇?反之,若法律限制或懲罰此類通婚,是否進一步剝奪了台灣人民的政治權利?
- 法律管制如何塑造台灣人民的集體認同,進而影響其政治上的聯合或抗爭?
- 法律管制如何影響政治參與:
第 三 題
戰後台灣於國民黨統治初期曾施行過《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該法與1947年12月25日起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在規範旨趣及內容上有什麼不一樣?(10分)從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來台灣後迄今,《中華民國憲法》原本關於總統的職權、任期、產生方式等之規定,曾以怎樣的形式、進行怎樣的實質上修改,藉以回應戰後台灣怎樣的政治發展歷程?從實踐面向觀察,最初的訓政時期國家統治權運作模式,在行憲後,是否、或何時仍然某程度存在?(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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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比較《訓政時期約法》與《中華民國憲法》的異同,第二部分則探討《中華民國憲法》關於總統的修正歷程及其與訓政時期國家統治權運作模式的關聯。
核心觀念:
- 訓政時期與憲政時期: 理解國民黨在中國大陸時期實施的「訓政」階段,以及其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進入的「憲政」階段。
- 憲法理論與實踐: 掌握不同時期憲法文本的規範旨趣、權力架構,以及實際運作時的政治現實。
- 憲法修正與政治變遷: 了解憲法如何透過修正來適應或引導政治發展,特別是總統職權的演變。
- 權力集中與分散: 分析不同憲法體制下,國家權力(特別是行政權)的分配與集中程度。
解題思路:
第一部分:比較《訓政時期約法》與《中華民國憲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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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點出此部分的核心在於比較戰後初期台灣實施的兩部重要憲政性文件:《訓政時期約法》與《中華民國憲法》,並分析其規範旨趣與內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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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時期約法》的性質與旨趣:
- 背景: 國民黨在中國大陸時期,為過渡「軍政」、「訓政」到「憲政」而制定。
- 規範旨趣: 確立國民黨(或稱「黨國」體制)在國家政治中的領導地位,強調「訓政」時期由國民黨代表國民行使權力,為實施憲政做準備。其核心是黨權高於一切。
- 內容特點:
- 黨國體制: 國民黨擁有絕對領導權,國家權力(行政、立法、司法)由國民黨領導下的國民政府行使。
- 權力結構: 國民政府的五院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但實質上權力集中於國民黨中央。
- 人民權利: 雖然有提及,但在訓政時期,人民的權利受到較大限制,需服從黨的領導。
- 過渡性質: 明確其為「訓政」時期的臨時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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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的性質與旨趣:
- 背景: 於1947年生效,標誌著中國大陸進入憲政時期。
- 規範旨趣: 確立「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強調三權(行政、立法、司法)分立與制衡,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建立民主法治國家。
- 內容特點:
- 民主憲政: 確立主權在民原則,人民擁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
- 權力分立: 雖然保留五權,但強調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的權力分立與相互制衡。
- 總統制(或半總統制): 設立總統與副總統,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對內擁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如任命行政院長、國防部長等)。
- 基本人權保障: 明確規定人民的自由權、生存權、工作權、參政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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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差異比較:
- 根本性質: 《約法》是黨國訓政時期的過渡性、黨權至上的文件;《憲法》則是確立民主憲政、主權在民、權力分立的根本大法。
- 權力來源: 《約法》的權力來源是國民黨;《憲法》的權力來源是全體國民。
- 權力結構: 《約法》權力高度集中於黨國;《憲法》強調三權分立與制衡(儘管實踐中有爭議)。
- 人民地位: 《約法》時期,人民是訓政對象,權利受限;《憲法》時期,人民是國家主體,享有基本權利。
- 政體: 《約法》確立的是類似「黨國體制」;《憲法》確立的是「五權分立」下的民主憲政體制。
第二部分:總統職權修正與訓政模式的延續性 (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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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點出此部分的核心在於探討《中華民國憲法》自1949年遷台後,關於總統職權的修正歷程,以及其與早期訓政時期國家統治權運作模式的可能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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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遷台後的修正歷程(總統職權):
- 初期(1949-1980年代):
- 背景: 國共內戰、動員戡亂時期。
- 初期(1949-198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