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甲組《法律史》
第 一、 題30 分
(兩小題共30分)
「諸子均分」為台灣漢人分家傳統的基本原則之一。清治台灣官方法《大清律例》規定「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一般認為該條後段揭示了「諸子均分」原則。此外,《大清律例》亦規定:「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此條通常被解釋為即便無子,亦僅得收養同宗子侄以繼宗祀,而不得收養異姓養子(即俗稱之「螟蛉子」)承繼家業與香火。
- 假設在 1880年代的台灣:(1)某父親甲聲稱,其與已故元配乙所生之親生子 A 不僅不孝,甚至曾試圖毒害父親,並與其嬸嬸通姦,因而欲將全部家產分配予其與繼室丙所收養之螟蛉子 B。若你穿越成為一名深諳台灣常民訴訟策略,經驗智慧兼具的地方官(或他的幕僚師爺),將如何構思可能的辦案方向,並進行審理與決斷?(2)在當時的台灣,「母命」或女性尊長的意思,在分家過程與相關紛爭中,是否可能扮演一定角色?
- 時序快轉至 40年後的1920年代,當「(常被視為文明與先進象徵的)日本明治民法典中之親屬繼承規定,是否應延伸適用於台灣人、以取代台灣人家族舊慣」在日治台灣成為爭議時,台灣法律人林呈祿主張應保留「諸子均分」,而不應適用日本民法典中的長子繼承制度。請說明林呈祿捍衛「諸子均分」的主要論點,包括其所運用的(法律以及法律以外的)理論概念與論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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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清末與日治初期台灣的家族繼承法制與社會變遷,核心觀念涉及《大清律例》的繼承原則、常民訴訟策略、女性地位以及日治時期法律繼受與在地化爭議。
第一小題:1880年代的台灣,關於父親甲欲將家產分配予螟蛉子 B 的案件
(1) 辦案方向、審理與決斷構思:
作為一名深諳台灣常民訴訟策略的地方官或師爺,處理此案的關鍵在於平衡《大清律例》的剛性規定與地方習慣、社會情理,同時兼顧訴訟策略以達成較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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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方向構思:
- 釐清事實真相: 首先必須仔細調查甲所指控的親生子 A 不孝、毒害父親、與嬸嬸通姦等情節是否屬實。這需要傳訊相關人證(如鄰居、親友、嬸嬸本人等),並尋找物證(若有)。
- 確認繼承權的法律基礎:
- 親生子 A 的繼承權: 依《大清律例》「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以子數均分」之原則,A 作為甲的親生子,原則上享有繼承權。然而,律例亦有「不孝」可能影響繼承權的解釋空間(儘管不明確)。需查明當時律例或判例對「不孝」是否構成剝奪繼承權的程度。
- 螟蛉子 B 的繼承權: 《大清律例》明確規定「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這顯示法律原則上不鼓勵或不認可收養異姓子嗣繼承家業。然而,若 B 是「螟蛉子」(通常指收養親兄弟或同宗的子姪),則可能在法律上有一定空間,但仍需釐清 B 與甲的確切關係,以及當時對「螟蛉子」在繼承上的實務做法。
- 審視甲的處分意願: 雖然律例有「諸子均分」原則,但甲作為父親,在特定情況下(如認為親生子不肖)是否可能透過其他方式(如贈與、遺囑等,儘管當時遺囑制度不發達)來影響財產分配?此處需要考量律例對父親處分財產的自由度。
- 常民訴訟策略考量:
- 勸諭和解: 台灣社會重視家族和諧,地方官常扮演調解者的角色。首先應嘗試勸諭甲、A、B 三方進行和解,尋求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 彈性解釋律例: 若和解不成,需在律例框架內尋找彈性。例如,對於 A 的「不孝」情節,若情節嚴重且有證據,或許可以解釋為影響其繼承順序或比例。對於 B 的「螟蛉子」身份,若能證明其為甲長期撫養、對甲盡孝,且符合地方習慣,或許有「情理法」上的空間,但需謹慎處理,避免觸犯律例。
- 考量社會秩序與風俗: 地方官也需考量當時社會的風俗習慣。若收養螟蛉子來繼承家業在當地已有一定慣例,且有助於維持家族香火與秩序,或許能成為量刑或判決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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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決斷方向:
- 若 A 的不孝與通姦情節屬實且嚴重: 考慮在律例允許的範圍內,減少 A 的繼承份額,或將部分財產(在不違反律例原則下)「留待」給 B。
- 若 B 的螟蛉子身份經查證屬實且甲有明確意願: 儘管律例嚴格限制,但若能證明 B 實際已融入甲的家庭,且有助於維持家族,或許能有條件地給予 B 部分財產。
- 若事實不清或 A 的不孝情節不足以剝奪繼承權: 則應傾向維持「諸子均分」原則,將家產主要分配給 A,但可協調甲給予 B 部分「養育費」或小額財產,以安撫甲的意願和 B 的處境。
- 嚴格依律: 如果甲的指控完全無法證實,或 B 的身份完全不符律例要求,則最嚴格的判決是將家產全數判給 A,並訓誡甲不得違法收養螟蛉子。
(2) 「母命」或女性尊長在分家過程中的角色:
在1880年代的台灣,儘管父權社會結構穩固,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對較低,但「母命」或女性尊長(如祖母、母親、嫡母、伯母等)在分家過程與紛爭中,仍可能扮演一定的角色,其影響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家庭內部協調與勸說: 女性長輩(尤其是母親或嫡母)常是家庭內部情感聯繫的紐帶。在分家過程中,她們可能出面協調子女之間的關係,勸說父親(或丈夫)做出較為公平的分配,或安撫因分配不均而產生不滿的子女。
- 維護子嗣利益: 母親往往會極力維護自己親生子女的繼承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她可能會向丈夫提出訴求,強調自己子女的權利,尤其是在有繼室或庶出的情況下,嫡母可能會為嫡子爭取應得的份額。
- 情感與倫理約束: 女性尊長在強調家庭倫理、孝道等方面,也可能對家庭成員產生情感上的約束力。她們的意見雖然不具備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在傳統觀念中,違背女性長輩的意願,尤其是有德望的長輩,可能會被視為不孝或不合乎禮數,從而影響當事人的決策。
- 影響力的大小: 女性尊長影響力的強弱,取決於其個人在家庭中的地位、聲望、與丈夫的關係、以及是否有足夠的子女(特別是兒子)支持。
第 二、 題35 分
今日所稱「民法」原係西方法律文明的產物,傳統中國法上如大清律例等雖提及戶婚田土錢債,但無現代的民法概念。日本帝國於1895年取得台灣主權,同年11月間設置的「臺灣總督府法院」,基於「審判官準任地方的慣例及法理審斷訴訟」之規定,使用現代民法的概念作成裁判,揭示關於民法事項的國家實證法規範,乃是現代民法首次出現於台灣。此後,至2025年,可謂現代民法已存在於台灣130年。試從民法的法源形式、法規範實質內涵、一般人民的民事生活等3個面向,提綱挈領地論述這130年在法律屬性(例如法系或繼受母國等),或與資本主義經濟、社會上習慣/法律傳統等之互動的整個演變過程。(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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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從法源形式、法規範實質內涵、人民民事生活三個面向,論述台灣現代民法自1895年至今約130年的演變過程,並探討其法律屬性(法系、繼受母國)以及與經濟、社會習慣的互動。
核心觀念: 法律繼受、法律在地化、法律與社會經濟互動、不同政權統治下的法律變遷。
論述架構: 依據題目要求,從三大面向展開論述,並融入法系、繼受母國、經濟、社會習慣等互動關係。
一、 法源形式(Source of Law)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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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 (1895-1945):
- 初期 (1895-1910s): 總督府法院基於「審判官準任地方的慣例及法理審斷訴訟」原則,參考日本民法,但為適應台灣在地習慣,對原民法進行「暫時」或「暫定」的適用,並允許適用部分習慣法。法源形式上,日本民法典(如《民法親屬編》、《民法繼承編》等)是主要參考依據,但習慣法(如繼承、婚姻、土地利用等)在特定情況下仍有相當大的空間。
- 後期 (1910s-1945): 隨著時間推移,日本民法典(特別是1920年代後趨於穩定)逐漸成為主要的法律淵源,並透過總督府的命令、規則,以及法院的判例(判例法)來補充和解釋。習慣法的重要性相對下降,但在民事習慣未經廢止者,仍得為判決的依據(民法第1條)。法源形式呈現「成文法為主,習慣法為輔」的態勢,並帶有日系大陸法系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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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國民政府時期 (1945-1987):
- 接收與再適用: 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原則上沿襲了日治時期的法律體系,包括日本民法典及其施行法。然而,隨著中華民國憲法及其他法律(如《民法》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繼承編等,即所謂「六法全書」)的陸續公布與在台適用,日治時期的民法典逐漸被取代。
- 法源形式: 中華民國《民法》成為最主要的法律淵源。其法源形式是典型的成文法體系,以法典為核心,輔以法律命令、法院判例(特別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及學理解釋。此時期,法律屬性上明顯繼受自中國大陸(原為德國法系影響),法系上屬於歐陸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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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與本土化時期 (1987-至今):
- 法典的修正與補充: 隨著社會變遷,中華民國《民法》不斷進行修正,以適應新的社會需求,例如放寬離婚條件、保障婦女權益、強化消費者保護、調整繼承權等。
- 新興法律與實務發展: 除了《民法》本身,許多特別法(如《消費者保護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的制定,也深刻影響了人民的民事生活。法院判決(特別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方面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 法源形式: 仍以《民法》及相關法律為核心,但其解釋與適用日益受到國際人權公約、國際趨勢以及台灣在地社會價值觀的影響。法系上仍屬大陸法系,但出現了融合英美法系某些實務做法(如判例的重要性提升)的趨勢。
二、 法規範實質內涵(Substantive Content)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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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
- 繼受與在地化: 初期,日本民法典的內容(如財產權、契約自由、親屬、繼承等)被引入,但為適應台灣的農業社會、宗族習慣,在親屬、繼承、土地利用等方面,保留了許多習慣法或做出彈性解釋,例如「諸子均分」的習慣得以延續。
- 資本主義經濟的影響: 隨著日本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的引入,關於財產權、契約、公司法等規範,開始強調私權保護、自由交易,但仍有殖民地經濟體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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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國民政府時期:
- 大陸法系規範的全面導入: 中華民國《民法》是繼受德國法系的產物,強調權利義務的明確劃分、嚴格的法律條文。其內容涵蓋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體系完整,較日治時期更為「現代化」和「法典化」。
- 經濟發展與法律的互動: 戰後台灣經濟起飛,民法中關於契約、債權、物權等規定,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例如保障私有財產、促進自由契約。
第 三、 題35 分
假設你被交付草擬一份法律意見書的任務,主題是檢討臺灣的威權統治及其遺緒,評價民主化改革的法律成果。這份意見書必須包含(但不限於)對以下問題的回應。你會如何草擬這份法律意見書的大綱與主要論點,提出什麼樣的結論?(35分)
- 在戒嚴時期,民法與刑法是否曾經有所修正?如果有的話,當時的人們是否有參與修法的途徑或表達意見的管道,修法的內容是否有利於自由、平等與民主之處?戒嚴時期是否曾經制訂保障人權的法律?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將威權統治時期定義為「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從解嚴到該條例所定威權統治結束的這段期間,是否有促進自由民主憲政或平等人權的法律改革?如果有的話,該如何評價此段期間所發生的法律改革?
- 在威權統治時期結束之後,台灣的法律是否仍留存威權遺緒?是否有威權復辟或民主倒退的法律發展?
*請具體舉例說明,勿僅抽象討論。
**無須拘泥依據此三個問題分點敘述,可整合為相關論點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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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模擬撰寫一份法律意見書,檢討台灣的威權統治及其遺緒,並評價民主化改革的法律成果。這需要對戒嚴時期的法律狀況、解嚴後的改革、以及威權遺緒的延續進行分析,並提出具體論點與結論。
核心觀念: 威權統治、民主轉型、轉型正義、法律改革、人權保障、法律遺緒。
法律意見書大綱與主要論點構思:
標題: 法律意見書:台灣威權統治遺緒與民主改革法律成果之檢討
引言:
簡述本意見書之目的,即在檢討台灣自威權統治時期(約1945-1987/1990年代)至今,民主化改革在法律層面的成果與挑戰,特別是威權統治的遺緒如何影響當代法律體系與社會。
第一部分:威權統治時期(戒嚴時期)的法律體制與人權保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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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 戒嚴時期的法律修正與實踐。
- 人民參與修法途徑與意見表達的限制。
- 修法內容對自由、平等、民主的影響。
- 戒嚴時期人權保障法律的制定與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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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點:
- 法律修正與實踐:
- 刑法與戒嚴法: 戒嚴時期,國家安全法、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等特別法凌駕於普通刑法之上,賦予軍事審判機關極大的權力。刑法本身雖有修正,但多數是為了配合威權統治的需要,例如對「叛亂罪」、「匪諜罪」的定義極度擴張,以壓制異議。
- 民法: 相較於刑法,民法在形式上受到的干預較少,但其適用仍受限於國家整體政治氛圍。例如,在土地徵收、財產權限制等方面,可能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
- 舉例: 湯英伸案(雖為戒嚴解除後,但反映軍法審判的遺緒)、江南案(涉及國家權力對人權的侵害)。
- 參與途徑與意見表達:
- 限制嚴格: 在戒嚴體制下,人民參與修法的途徑極為有限。立法院功能受限,多數法律由國民黨中常會或行政院通過,再送立法院「備案」。人民的聲音主要透過非體制的管道(如黨外運動、地下刊物)表達,但常被視為「不法」。
- 缺乏對話: 官方修法決策過程不透明,缺乏與社會各界的充分對話與協商。
- 修法內容對自由、平等、民主的影響:
- 侵害自由: 嚴格限制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
- 破壞平等: 透過特別法區分「忠誠」與「不忠誠」的公民,造成法律上的不平等對待。
- 壓制民主: 剝奪人民參與政治的權利,延續威權統治。
- 保障人權的法律:
- 名存實亡: 戒嚴時期,確實有法律名義上保障人權(如《中華民國憲法》),但實際上這些條文常被曲解或架空。
- 缺乏實效: 雖有《人權保障法》的討論,但並未真正有效制定或實施。反而是透過國家安全法、戒嚴法等,實際限制人權。
- 舉例: 早期對「政治犯」的定義模糊,許多異議人士遭羅織罪名。
- 法律修正與實踐:
第二部分:解嚴後的法律改革與轉型正義的初步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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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 解嚴(1987年)至《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2018年)期間的法律改革。
- 自由民主憲政、人權保障的法律變革。
- 轉型正義條例的意義與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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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論點:
- 法律改革(1987年後):
- 廢除惡法: 廢除《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等惡法,解除戒嚴。
- 政治自由化: 制定《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政黨法》,保障集會、結社、組黨的自由。
- 司法改革: 逐步推動司法獨立,排除政治干預。
- 憲法改革: 透過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等,實現憲政民主。
- 舉例: 《集會遊行法》的制定與後續爭議;《人民團體法》的開放;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宣告《懲治叛亂條例》違憲)。
- 評價:
- 正面意義: 這是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的關鍵轉折,法律體系朝向自由、平等、民主價值邁進。
- 局限性: 改革初期,許多威權遺緒並未被徹底清除,轉型正義的實踐不夠系統化和深入。
-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 定位: 標誌著國家層面系統性推動轉型正義的開始。
- 目標: 釐清歷史真相、平復司法不法、處理不當黨產、追究威權統治責任、促進社會和解。
- 評價:
- 正面: 提供了處理歷史創傷的法律框架,促進了真相的揭露(如不當黨產條例的通過,真相調查報告的發布)。
- 法律改革(1987年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