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甲組《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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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35 分

清治台灣北部地方衙門審案過程中,曾經出現以下的情節(出處:《淡新檔案》21207案):

  1. 當事人兩造:61歲的女性吳林氏向地方官狀告郭爐,拐逃吳林氏的媳婦仔/童養媳郭氏。郭爐則稱其為郭氏生父。實際上是吳林氏收養郭氏後,竟逼女郭氏為娼。郭爐因而無奈贖回郭氏另嫁,卻遭吳林氏誣告索詐。
  2. 地方官:訓誡吳林氏「恃潑逞刁」。批斥郭爐:「買休賣休,均千例究,該民將女贖回另嫁亦屬不法」。
  3. 兩造最後經公親調處後和息。

請:由傳統中國法/清治漢人法律傳統的角度,詮釋此情節(特別是官方法/律例所扮演的角色)(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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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清代台灣地方審判實務中,關於婦女權益、收養、婚姻、娼妓等問題,如何受到傳統中國法律與社會習慣的影響,以及地方官員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核心觀念:

  1. 傳統中國親屬法與繼承法: 探討收養、童養媳制度的法律性質與社會實踐。
  2. 傳統中國婚姻法與婦女地位: 分析女性在婚姻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及賣淫、贖回的法律定性。
  3. 清代地方官的審判權限與實務: 理解地方官如何運用律例、慣例與調解來處理民事糾紛。
  4. 「公親」的角色與調處機制: 探討民間調解在法律傳統中的地位。

解題步驟:

一、解析案情與當事人關係:

  • 吳林氏: 收養郭氏,後逼郭氏為娼,再誣告郭爐索詐。此行為涉及對養女的壓榨與不法利用,以及誣告。
  • 郭爐: 聲稱是郭氏生父,贖回被逼為娼的郭氏並另嫁,卻被吳林氏誣告。此行為涉及對親生女(或被收養女)的保護與再婚安排,但「買休賣休」的說法可能觸犯法律。
  • 郭氏: 被收養後淪為娼妓,後被贖回再嫁。其個人意願在整個過程中似乎未被充分考量。
  • 地方官: 處理此案,訓誡吳林氏,批斥郭爐,最後促成調解。

二、從傳統中國法律角度詮釋:

  1. 關於收養與童養媳制度:

    • 傳統中國存在收養制度,以延續香火或解決無子女問題。童養媳制度則是收養女童為日後媳婦,是一種社會經濟現象,在法律上雖有爭議,但在清代實務中普遍存在。
    • 吳林氏收養郭氏,若目的為傳宗接代或養老,法律上可能被認可。但若收養後將養女逼為娼,則嚴重違反了收養人應盡的「養育」義務,構成虐待與剝削,法律上應予禁止與懲罰。
    • 郭爐聲稱是郭氏生父,若屬實,則吳林氏的收養行為可能與郭爐的親權產生衝突。但若郭氏已被吳林氏合法收養(或視為事實上的收養),則郭爐的「生父」身份在此案中可能較為複雜,尤其是在郭氏已成為吳林氏的「媳婦仔/童養媳」的情境下。
  2. 關於婚姻與賣淫:

    • 傳統中國法律嚴禁強迫女性賣淫。吳林氏逼迫養女為娼,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應依律處罰。
    • 郭爐「贖回郭氏另嫁」的行為,涉及到「買休賣休」的爭議。在傳統中國,離婚(休妻)有嚴格的法定條件,不能隨意買賣或協議「休」妻。若郭氏是被吳林氏強迫賣淫,郭爐贖回再嫁,其性質可能被視為對被剝削者的救助,但「買休賣休」的說法若被地方官認定為非法交易,則郭爐的行為也可能被視為不法。
  3. 關於誣告與詐欺:

    • 吳林氏誣告郭爐拐逃媳婦並索詐,若誣告不實,吳林氏應負誣告之責。其目的顯然是為了詐取郭爐財物。
  4. 關於地方官的判斷與角色:

    • 訓誡吳林氏「恃潑逞刁」: 地方官認為吳林氏行為乖張、無理取鬧,顯然已認定其逼女為娼及誣告行為不當,但用詞較為含蓄,未直接依律定罪,可能考量到案件的複雜性或傾向調解。
    • 批斥郭爐「買休賣休,均千例究,該民將女贖回另嫁亦屬不法」: 地方官明確指出郭爐的「買休賣休」行為觸犯了法律。這顯示官方法律對於婚姻買賣的禁令。然而,官員接著說「均千例究」,意即此類事件常見,顯示這種情況在社會上並非罕見,官員的處理可能帶有彈性。同時,官員也承認郭爐「贖回另嫁」行為「不法」,但其判斷可能是在權衡吳林氏的嚴重不法行為(逼娼、誣告)後,認為郭爐的行為雖不法,但相對較輕,或有情可原(救助被壓榨者)。
    • 官方法/律例的角色: 律例中雖有關於收養、婚姻、賣淫、誣告等條文,但地方官的處理方式往往結合了律例、慣例、人情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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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試論二戰前日本的法學、民國時代中國的法學、二戰後德國(西德)的法學,曾因台灣法律史上哪些事由或人物,而如何及在怎樣的程度內,影響或造就當今台灣的法學內涵。(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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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台灣法律體系如何受到外來法學思潮與歷史經驗的影響,特別是日本、中國(民國時期)和德國(西德)法學在台灣法律發展中的作用。

核心觀念:

  1. 台灣法律發展的脈絡: 殖民時期(日本)、戰後初期(國民政府)、以及現代的法律體系形成。
  2. 日本法學對台灣的影響: 殖民統治下的法律移植與制度建構。
  3. 中國法學對台灣的影響: 戰後國民政府接收後,中國大陸法學思潮與制度的引入。
  4. 德國法學對台灣的影響: 戰後德國法學(特別是公法與私法)的再移植與學術研究。
  5. 「當今台灣法學內涵」的界定: 指的是台灣現行的法律思潮、法學研究、法律制度及實務運作。

解題步驟:

一、二戰前日本法學對台灣的影響:

  • 事由/人物: 日本殖民統治時期(1895-1945)。
  • 影響方式與程度:
    • 法律體系的建立: 日本在殖民初期,將其當時的法律體系(深受歐陸法系,特別是德國法影響)移植到台灣。例如,民法、刑法、商法、訴訟法等。
    • 制度建構: 建立了現代化的行政、司法、警察體系。例如,土地登記制度、戶籍制度、司法官養成制度。
    • 法學教育與研究: 在台灣設立大學(如臺北帝國大學),推動日本法學的教學與研究。
    • 「法日同」的現象: 台灣的法律制度在當時與日本本土非常接近,很多法律概念、條文甚至結構都與日本法相同。
  • 對當今台灣法學內涵的影響:
    • 歐陸法系底層架構: 台灣至今仍屬於歐陸法系,這與日本殖民時期引入的法學傳統有直接關係。
    • 法律概念與體系: 許多基礎法律概念(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所有權、契約自由等)的理解與運用,仍可追溯至當時日本法學的影響。
    • 法典化傳統: 台灣法律的法典化特徵,也是由日本法系所奠定。
    • 司法實務的繼承: 戰後雖有變動,但許多司法實務運作的模式與精神,仍有歷史的延續性。

二、民國時代中國法學對台灣的影響:

  • 事由/人物: 國民政府遷台(1949年)後。
  • 影響方式與程度:
    • 法律的接收與適用: 國民政府在接收台灣後,繼續適用其在大陸時期的法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民法》、《刑法》等。這些法律本身也受到五四運動前後中國法學界對西方法學(特別是德國法)的介紹與轉化,以及蘇聯法的影響。
    • 法學教育的再建: 在台灣重建大學法學院,延續中國大陸的法學教育體系。許多來自中國大陸的法學家來台,成為早期台灣法學教育的骨幹。
    • 法律爭議與「本位」問題: 早期台灣法律界存在關於應適用日本法還是中國法(或如何調和)的爭議。最終是確立了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但日本法時期的許多制度與習慣仍有殘留。
    • 對當今台灣法學內涵的影響:
      • 憲法與國家體制的基礎: 《中華民國憲法》的架構與解釋,是當今台灣政治法律體系的基礎。
      • 法律概念的再詮釋: 雖然基礎法典(如民法、刑法)在形式上承襲自中國,但隨著台灣社會的變遷,這些法律的概念與解釋,已經發展出與中國大陸不同的「台灣在地化」內涵。
      • 法學研究的斷層與再出發: 早期受限於政治情勢與學術環境,中國法學思潮的影響相對單一,但為後續的多元化發展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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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0 分

作為一種框架、概念與方法,**「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已被廣泛運用於包括法律史在內的許多研究領域。請回答以下兩個問題:

  1. 闡述交織性與女性主義法律史(feminist legal history)的關係,並舉例說明之(15 分)
  2. 探討以下兩個臺灣法律史上的例子,討論運用交織性於法律史研究的意義。
    (1) 湯英伸殺人案(10 分)
    (2) 國籍法的歸化規定(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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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這一理論框架在法律史研究中的應用,特別是與女性主義法律史的關係,以及在理解台灣法律史上的具體案例時,如何運用此框架來深化分析。

核心觀念:

  1. 交織性(Intersectionality): 由 Kimberlé Crenshaw 提出,指不同社會身份(如性別、種族、階級、性傾向、宗教、殘疾等)並非獨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織、疊加,共同影響個體的經驗、權力關係與壓迫形式。
  2. 女性主義法律史(Feminist Legal History): 關注女性在法律中的經驗、法律如何塑造或限制女性,以及如何挑戰父權制法律結構。
  3. 歷史案例分析: 運用交織性理論來分析具體的歷史事件,揭示更複雜的權力運作與壓迫模式。

解題步驟:

第一部分:交織性與女性主義法律史的關係與舉例(15 分)

一、交織性與女性主義法律史的關係:

  • 女性主義法律史的侷限與交織性的補充: 傳統的女性主義法律史研究,有時過於聚焦於「女性」這個單一身份,而可能忽略了女性內部差異,例如,不同種族、階級、性別認同的女性,其所面臨的壓迫與法律經驗是不同的。
  • 交織性提供更細緻的分析工具: 交織性理論指出,單一的壓迫形式(如性別歧視)無法完全解釋個體的經驗。個體同時可能面臨基於種族、階級、性別取向等其他身份的歧視,這些因素相互疊加,產生了獨特的壓迫形式。
  • 深化女性主義法律史的批判性: 運用交織性,女性主義法律史研究可以:
    • 揭示內部差異: 認識到「女性」並非鐵板一塊,不同背景的女性在法律體系中的經驗差異甚大。
    • 挑戰單一視角: 避免將特定群體(如白人中產階級女性)的經驗,誤認為是所有女性的普遍經驗。
    • 分析更複雜的權力結構: 理解法律如何同時維護性別、種族、階級等結構性的不平等。
    • 擴展研究對象: 將研究視野從傳統的、被邊緣化的女性群體,擴展到更多元的、被壓迫的群體。
  • 共同目標: 兩者都旨在批判性地審視法律體系,揭露其壓迫性,並追求社會正義與解放。交織性可以說是女性主義法律史進一步發展、深化其批判力度的重要理論工具。

二、舉例說明:

  • 案例一:美國奴隸制下的女性奴隸(19世紀)
    • 傳統女性主義視角可能看到的: 女性奴隸遭受男性奴隸主的性暴力與剝削,法律上缺乏對她們性自主權的保障。
    • 交織性視角: 結合「女性」與「奴隸」(種族、階級)雙重身份。她們面臨的壓迫不僅是性別壓迫,更是根植於種族與奴隸制度的系統性壓迫。她們的性暴力經驗,與白人女性的性別壓迫不同,是奴隸主作為「所有者」對「財產」的支配,並與種族歧視緊密相連。法律上,她們的身體不僅不被視為女性的身體,更不被視為獨立個體的身體,而是被物化、被佔有的對象。這使得她們在法律上的處境比男性奴隸更為複雜,也比自由女性面臨更嚴重的雙重或多重壓迫。
  • 案例二:19世紀末20世紀初,歐洲移民女性在美國的工廠勞動與法律鬥爭
    • 傳統女性主義視角可能看到的: 女性勞工遭受低薪、惡劣勞動條件,爭取勞工權益。
    • 交織性視角: 結合「女性」、「移民」(種族、國籍)、「勞工階級」(階級)等多重身份。這些女性不僅面臨性別歧視(如同工不同酬、性騷擾),還可能面臨基於其移民身份的歧視(如語言障礙、被視為廉價勞動力、缺乏政治權利)。她們的法律鬥爭,不僅是爭取性別平等,也包括了爭取移民權利、勞工權利,以及反對種族歧視。她們的經驗是多重邊緣化因素交織的結果。

第二部分:運用交織性分析臺灣法律史上的例子(20 分)

一、湯英伸殺人案(10 分):

  • 背景簡述: 湯英伸,一位原住民青年,因對社會長期遭受的歧視、貧困與不公感到絕望,犯下多起殺人案。
  • 運用交織性的分析意義:
    1. 超越單一的犯罪者形象: 如果僅以傳統法律史的視角,將湯英伸視為一個單純的「殺人犯」,並從犯罪動機、法律責任角度去分析,會過於簡化。
    2. 揭示多重壓迫的交織: 運用交織性,我們可以理解湯英伸的行為,是其多重身份(原住民身份、青年身份、經濟弱勢身份、受歧視者身份)在特定社會結構下的交織結果。
      • 原住民身份與歷史創傷: 台灣原住民長期以來遭受殖民統治、文化壓迫、土地流失,以及後殖民時期持續的邊緣化與社會歧視。這造成了普遍的社會經濟弱勢與心理創傷。
      • 青年身份與社會期望落差: 作為一個年輕人,他可能面臨教育、就業的困難,以及社會對原住民青年固有的負面刻板印象。
      • 經濟弱勢與社會不公: 貧困、缺乏機會、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加劇了他的絕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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