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甲組《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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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請就以下三個清治台灣官府規定中,選出其中兩個官府規定後:
(一) 就此兩個官府規定,簡要說明其個別意涵 (10分)
(二) 分別就此兩個官府規定,個別說明在 (a) 地方官的案件審理,與 (b) 常民的日常或訴訟活動中,是否被遵循、使用或發揮作用?如答案為是,則如何被遵循、使用或發揮作用? (25分)

(1) 狀紙例規:「......婦女......無抱告者,不准。」
(2) 《大清律例》【立嫡子違法】:「......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
(3) 《大清律例》【犯姦·縱縱容妻妾犯姦】:「......用財買休、賣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異歸宗,財禮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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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清代台灣官府規定的內容、意涵及其在司法實踐與社會生活中的實際運作情況。考生需要從三個規定中選擇兩個進行分析,並區分官府規定與社會實際的關係。

核心觀念:

  • 清代法律的文本(律例)與其實際執行(案例、習慣法)之間的關係。
  • 不同社會階層(官府、常民)對法律的認知與運用。
  • 性別、親屬、婚姻等社會議題在清代法律中的體現。

解題思路:

選擇規定: 考生可任意選擇其中兩個規定進行分析。在此以規定 (1) 和規定 (2) 為例進行說明。

(一) 個別意涵說明 (10分)

  • 規定 (1):狀紙例規:「......婦女......無抱告者,不准。」

    • 意涵: 此規定是清代訴訟程序中的一項重要限制,意指婦女在提起訴訟時,原則上需要有男性親屬(如父、夫、子、兄等,即所謂的「抱告」或「代訴人」)陪同或代為提出狀紙,否則不予受理。這反映了當時父權社會結構下,女性在法律地位上的從屬性,以及對女性獨立訴訟能力的限制。其背後邏輯可能與當時社會對女性貞節、名譽的重視,以及認為女性不宜直接出面處理訟事有關。
  • 規定 (2):《大清律例》【立嫡子違法】:「......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

    • 意涵: 此條例出自《大清律例》,屬於親屬編中的內容。其核心在於禁止「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的行為。所謂「乞養異姓義子」,是指收養與本宗族無血緣關係的男性作為兒子(通常是為了延續香火或繼承家產),且此舉意圖擾亂原有的宗族繼承秩序。處以「杖六十」,屬於較輕的刑罰。這條例強調了宗族制度下,繼承權的嚴格限定,必須以血緣關係為基礎,並維護宗族系統的穩定與秩序。收養子女(特別是男性繼承人)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親屬關係原則,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二) 遵循、使用或發揮作用的說明 (25分)

  • 規定 (1):狀紙例規

    • (a) 地方官的案件審理:

      • 遵循與使用: 地方官在審理案件時,會依據此例規來審查狀紙的合法性。如果婦女單獨遞交的狀紙,沒有男性親屬的陪同或代訴,官府很可能會以「狀紙不合程式」為由,不予受理或要求其補正。這是一種直接的遵循和應用。
      • 發揮作用: 此規定在審理案件時,實際上起到了篩選案件的作用,將部分婦女獨立提出的訴求排除在正式司法程序之外。同時,也可能促使婦女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先與家族中的男性成員協商,尋求支持,這間接加強了家族對女性事務的控制。
    • (b) 常民的日常或訴訟活動中:

      • 遵循與使用: 常民,尤其是婦女,在日常生活中深知此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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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若欲探究當今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生活方式的形成,為什麼需要從日治時期國家的實證法及其在社會上的運作實況談起?中華民國法係 1945 年二戰後才開始施行於台灣,在考察戰後台灣的憲政發展過程時,為什麼需要回溯地從戰前中國的清末以降法制及法社會發展情形談起?於今學界乃至一般人常稱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試從實證的憲法規範及其運作實況,提出您認為可分成哪些時期、發生了什麼樣的演變,方締造出當今的自由民主憲政生活方式?司法院大法官歷來的憲法解釋,曾在解釋理由書中就前述憲政變遷史表示過什麼見解嗎? (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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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一道綜合性的法律史與憲法理論題,要求考生結合日治時期、清末民初以及戰後台灣的法制發展,探討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的形成過程,並分析其憲法演變與大法官解釋的關聯。

核心觀念:

  • 法律傳統的延續與斷裂(日治時期、清末民初與戰後台灣)。
  • 實證法與社會運作之間的關係。
  • 威權統治下的憲政發展與民主轉型。
  • 憲法規範的演變與實踐。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在憲政變遷中的角色。

解題思路:

本題分為三個部分:

  1. 日治時期實證法探討的必要性。
  2. 清末民初法制回溯的必要性。
  3. 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的憲政變遷分期、演變與大法官解釋。

第一部分:為何需從日治時期國家的實證法及其運作實況談起?

  • 日治時期(1895-1945)的法律傳承: 雖然中華民國法於1945年才正式施行,但日治時期日本基於其現代化國家的法治精神,在台灣建立了相對完整且現代化的法律體系(民法、刑法、訴訟法、行政法等),並在社會上實際運作。這些法律體系,尤其是其「實證法」的觀念與制度,為台灣現代法律的基石。
  • 現代法治觀念的引入: 日治時期引進了許多現代法治國家才有的概念,如法律保留、行政處分、司法審判、權利保障(儘管有其局限性)等。這些觀念與實踐,深刻影響了台灣社會對法律的認知。
  • 社會運作的基礎: 日治時期的法律並非僅是文本,更重要的是其在社會中的「運作實況」。例如,土地制度、戶籍制度、商業法規、勞動法規等,都深刻地塑造了當時台灣社會的經濟與生活模式。這些經驗,無論是成功的還是失敗的,都成為戰後台灣建構法律體系時的參照。
  • 對比與反思: 透過研究日治時期的實證法及其運作,可以為理解戰後台灣法律制度的演變提供一個重要的對比基礎。例如,戰後國民政府如何延續、修改或取代日治時期的法律,以及其背後的政治考量。

第二部分:為何需回溯從戰前中國的清末以降法制及法社會發展情形談起?

  • 法源的追溯: 中華民國法(尤其是在1949年遷台後)與中國大陸在清末民初的法制改革有著深刻的淵源。清末的變法維新,尤其是《大清律例》的修訂與新式法律(如民律草案、刑律草案)的制定,是中國走向現代法治的第一步,也是中華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思想與制度前身。
  • 法律與社會的互動: 清末民初的法制改革,是在傳統社會結構與西方影響交織下進行的。研究這一時期的法制與法社會發展,能幫助我們理解為何當時的法律改革既有進步,也面臨諸多挑戰,例如法律與傳統倫理的衝突、法律的實施困境等。
  • 「雙重法源」的影響: 戰後遷台的中華民國法,同時受到兩個主要影響:一是源自清末民初的「中國法」傳統;二是日治時期台灣所承襲的「日本法」(間接歐洲法)傳統。考察清末以降的法制,有助於理解戰後台灣法體系中「中國法」淵源的內涵及其如何與日治時期的法律傳統產生複雜的互動。
  • 法統與正當性: 考察清末以降的法制發展,有助於理解當時中國尋求國家現代化與法治化的努力,這也構成了中華民國法統的歷史脈絡。對於理解戰後台灣如何在法律上繼承與發展「中華民國法」,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部分:台灣「從威權走向民主」的憲政變遷分期、演變與大法官解釋。

這部分需要考生提出自己的分期與論述,以下提供一個可能的架構與論點:

  • 憲政變遷的分期(建議):
    1. 威權統治與形式憲政時期 (1949-1987):
      • 憲法規範: 《中華民國憲法》雖有效,但因動員戡亂時期,憲法增修條文大量授權行政權,實施戒嚴,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政治權力高度集中於黨政軍。
      • 運作實況: 法律(特別是憲法)的解釋與適用,受到政治考量的極大影響。人民權利受到限制,民主參與空間狹小。
      • 大法官解釋: 儘管存在,但解釋多數傾向於維持現狀,或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政治合法性,較少挑戰權力結構。例如,關於戒嚴的合憲性、動員戡亂時期增修條文的解釋等。
    2. 民主轉型與憲政改革時期 (1987-2000年代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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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為了因應人口負成長、老化與少子化現象,政府在近年來推動了一些法律政策以提高生育率,作為人口問題的解方。歷史上,人口政策即曾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影響了法律變遷,法律也曾被用以推動特定的
人口政策。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 舉出兩個例子,討論戒嚴時期臺灣有關生育的人口政策與法律變遷。請具體闡述相關的法律與形成過程、所回應的人口問題與所塑造的生育圖像,並說明此兩個例子中的法律在現在是否仍與人口政策有關?如果有關的話,意義為何?如果無關的話,意義又為何? (20分)
(二) 人口現象不只攸關生育,也與移民有關。移民政策反映並塑造了國家共同體成員的組成與想像。請就有關「婚姻移民」的法律規範,指出你認為最關鍵的法律變遷,說明該變遷發生的時點、過程與影響,討論其與人口現象的關係,並闡述你對該法律變遷所呈現歷史圖像的看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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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人口政策與法律變遷的互動關係,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戒嚴時期台灣的生育人口政策與法律變遷,二是「婚姻移民」的法律變遷及其對國家共同體的影響。

核心觀念:

  • 人口政策的歷史演變與其對法律的影響。
  • 法律作為推動或限制人口政策的工具。
  • 國家權力如何透過法律介入與塑造人民的生育與家庭生活。
  • 移民政策與國家認同、社會結構的關係。
  • 法律變遷的時點、過程、影響與歷史意涵。

解題思路:

第一部分:戒嚴時期臺灣生育人口政策與法律變遷 (20分)

此部分要求考生舉出兩個例子,說明戒嚴時期(1949-1987)台灣的生育人口政策如何透過法律變遷來實施,以及這些法律在當代社會的意義。

可能的例子與分析:

  1. 「二人就夠了」與《優生保健法》的修訂(或相關施行細則):

    • 回應的人口問題: 戰後台灣人口快速成長,對資源、糧食、就業等造成巨大壓力。政府推動節育政策,以控制人口增長。
    • 相關法律與形成過程:
      • 政策推動: 1960年代起,政府開始推動家庭計畫,鼓勵少生。
      • 法律變遷: 1970年代,《優生保健法》制定(或大幅修訂),其中包含對於懷孕婦女進行結紮、人工流產的相關規定,並由政府提供相關服務。例如,當時鼓勵「二人就夠了」的口號,配合《優生保健法》的施行,提供了墮胎和結紮的法律途徑,以達到節育目的。
    • 所塑造的生育圖像: 強調「少子化」是國家政策目標,將家庭的生育行為納入國家管理範疇,鼓勵小家庭、少生育,以期達到人口控制。
    • 在現在是否仍與人口政策有關?
      • 有關。 雖然台灣已面臨少子化問題,但《優生保健法》的母體保護、優生保健等條款依然存在。其名稱「優生保健」本身就帶有對生育行為進行「篩選」或「管理」的意涵。更重要的是,該法所確立的「優生」觀念,以及對人工生育技術(如墮胎、結紮)的法律規範,至今仍是討論台灣人口結構、生育權利與倫理的重要法律基礎。雖然政策方向已從鼓勵少生轉向催生,但《優生保健法》作為規範生育行為的重要法律,其存在本身就具有與人口政策相關的意義,例如關於生育自由的界線、母嬰健康保障等。
  2. 《戶籍法》或相關戶政規定對家庭結構與人口統計的影響:

    • 回應的人口問題: 早期政府需要精確掌握人口數量、結構,以制定國家政策。同時,也可能利用戶籍制度來管理人口流動與家庭組成。
    • 相關法律與形成過程:
      • 政策推動: 國家對人口進行科學管理的需求。
      • 法律變遷: 《戶籍法》的制定與不斷修訂,確立了戶籍登記的義務,包括出生登記、死亡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等。在戒嚴時期,戶籍制度可能被用於國家對人口的嚴格管控,例如限制遷徙、掌握兵源、社會福利等。當時的戶籍規定,可能較為嚴格,對於非婚生子女、單親家庭等的登記,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視或不便,以維護傳統家庭結構的「規範性」。
    • 所塑造的生育圖像: 透過戶籍制度,國家試圖將人口納入可統計、可管理的框架,並可能間接鼓勵符合傳統價值觀的家庭結構。例如,對婚姻、子女的登記要求,強化了核心家庭的想像。
    • 在現在是否仍與人口政策有關?
      • 有關。 《戶籍法》至今仍是台灣人口管理與統計的基礎。雖然其內容已大幅朝向人權保障與簡便化發展,但其作為國家掌握人口資訊的根本法律,與當前政府討論少子化、高齡化、移民政策等所有人口結構相關的政策,都息息相關。例如,出生率、死亡率、結婚率、離婚率等統計數據,都直接來自戶籍登記。此外,戶籍登記也影響著各種社會福利、教育資源的分配,間接影響了生育與家庭的決策。

第二部分:「婚姻移民」的法律變遷 (10分)

此部分要求考生指出「婚姻移民」法律規範中的關鍵變遷,說明其時點、過程、影響,並討論其與人口現象及歷史圖像的關係。

關鍵法律變遷的可能選擇:

  • 從嚴格審查到相對寬鬆,再到強化實質審查:
    • 早期(例如 1980s-1990s): 台灣經濟起飛,出現大量男性赴海外工作或台商回流,導致部分男性(尤其在經濟較不發達地區)與外籍人士(尤其東南亞女性)結婚,以取得台灣居留權或國籍。此時,法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行政命令)對於配偶依親居留的審查相對較為寬鬆,著重於形式上的婚姻關係。
    • 時點、過程與影響: 隨著「外籍新娘」數量激增,出現了許多假結婚真移民的案例,引發社會問題(如詐騙、人口販運、家庭暴力、子女教養問題等)。為遏止此現象,政府逐步收緊審查,例如要求面談、提供更多證明文件、限制居留年限後才能申請依親長期居留或定居。
    • 人口現象的關係: 這些法律變遷直接回應了大量外籍配偶湧入所帶來的人口結構變化。它反映了國家對於「誰能成為國家共同體成員」的界定與管理,試圖透過法律來篩選、管理進入國家社會的「婚姻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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