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乙組《刑法(A)》
第 一 題50 分
甲男借 300 萬元給乙女應急,清償期屆至後,乙女無法償還欠款,甲男屢次催討未果,某日竟打電話對乙女說:「如果明天不還錢,我就要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乙女非常害怕,苦苦哀求,甲仍不為所動。第二天,甲再次打電話給乙,乙仍告知還不出錢,甲遂心生歹念告訴乙:「不然你跟我發生一次性行為抵充 10 萬,作 30 次就算你還錢好了,如果你不答應我的要求,我明天就提出民事訴訟」,乙非常生氣,掛了甲的電話,甲心想乙真是不知好歹,決定前往乙家親自要錢,甲並決定不再給乙性行為可以折抵欠款的「優惠」,甚至必要時也要使用強制力拿錢,不過甲為了周全,甲又另外約了丙,甲、丙雙方合意:「由甲侵入乙家,向乙要錢,丙則在外面把風,有任何情況發生時,也要侵入乙家協助甲要錢」。
第三天晚上,甲、丙兩人到了乙家,甲依兩人協議,先自行打破乙家窗戶玻璃,直接闖入乙家,丙則依計畫在門外把風,未料甲闖入乙家後,才突然收到女友丁的電話,丁要求丙去接她回家,丙心想反正甲也不知道,就默默離開現場。而侵入乙家的甲,驚動正在睡覺的乙,乙看到甲非常害怕,認為甲是來對自己討錢,且要對自己強制性交,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及性自主法益,乙拿起家中的球棒朝甲的頭部打去,甲本來只是要來討錢,沒有料到乙的反應如此強烈,一時沒了主意,被乙數棒打在頭部而血流如注,甲頭部傷勢極為嚴重而當場昏迷,乙心想一不作二不休,直接用自用車載昏迷的甲到深山,把尚有一氣的甲丟在山上石頭旁,隨即離開現場,但乙離開不久以後,想到自己欠錢又打昏債權人極為不妥,又駕車返還現場要帶甲去醫院,未料甲已經被早先路過的山友協助送醫而撿回一命。
請問甲、乙、丙的刑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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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甲住宅旁的空地停放一輛破舊的單車,不僅鏽跡斑斑、輪胎沒氣,而且車體破損歪斜,時常被風吹倒在地無人理會。依甲的印象,這輛單車停在該處至少十年以上,不知道是誰的,也從未看過有人使用。甲於是將該單車移走,以廢鐵價賣給回收場。殊不知,這輛單車是鄰居乙所有,由於充滿童年的回憶而捨不得丟棄。乙發現單車不見,從監視器錄影發現是甲所為,因而與甲發生嚴重口角。乙心有不甘,知道甲在公園活動,便帶著朋友丙、丁前去教訓甲。三人在公園手持球棒包圍甲,態度凶惡,甲心想雖然自己有練過武術,但對方畢竟人多勢眾,等對方先出手肯定被打得很慘,於是馬上出拳擊倒乙,造成乙鼻樑斷裂。正在公園涼亭睡覺的戊,被喧鬧聲吵醒十分不爽,朝著眾人大罵髒話。丙認出戊是當年霸凌自己的國中同學,加上受到髒話刺激,即以球棒對戊的頭部猛力揮擊,導致戊顱內出血死亡。
請從法理基礎深入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是否構成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罪?
(二) 甲是否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罪?
(三) 丁是否構成刑法第 150 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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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分析與總覽
本題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13學年度)刑法(A)考題,主要檢驗考生對於「竊盜罪之構成要件與構成要件錯誤(拋棄物之認識)」、「正當防衛之現在不法侵害與防衛行為之必要性(預先防衛/急迫性)」以及「妨害秩序罪(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之構成要件與共犯/既遂認定」之法理與實務爭點掌握能力。
(一) 甲是否構成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核心觀念
- 他人之物與拋棄物: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之客體必須為「他人之物」。若動產所有人業已拋棄其所有權(民法第 764 條),該物即成為「無主物」,不得為竊盜罪之客體。
- 構成要件錯誤(主觀要素與客觀事實不符):行為人在主觀上認知該物為「無主物(拋棄物)」,但客觀上該物仍為「他人所有物(乙所有)」時,屬於「反向的構成要件錯誤」(反向包攝錯誤/事實誤認)。依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反面解釋,行為人欠缺竊盜罪之故意(故意的認識要素不具備),不構成竊盜故意犯。
解題方法
採三階層犯罪審查體系,依序檢驗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
- 客觀構成要件:
- 破舊單車客觀上為乙所有(乙因充滿童年回憶而捨不得丟棄),並非無主物,屬於「他人之物」。
- 甲將該單車移走並賣給回收場,客觀上破壞了乙對該單車之持有關係並建立新持有,具備「竊取」行為。
- 主觀構成要件:
- 甲主觀上認為該單車已停放於空地十年以上、鏽跡斑斑且無人理會,誤以為係他人拋棄之廢棄物(無主物)。
- 甲欠缺「竊取他人之物」之故意認識。此種客觀上係他人之物、主觀上記述為無主物之錯誤,屬於「阻卻故意之構成要件錯誤」。
- 過失問題:
-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並無處罰過失之明文規定(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縱使甲在客觀上有未盡確認責任之過失,亦無法以竊盜罪相繩。
解題技巧
- 區分民法與刑法:民法上乙並未拋棄所有權,故該物在法律上仍為他人之物;但在刑法上必須著重行為人行為時之「主觀認識」。
- 重點提示:千萬不可將「誤以為拋棄物」認定為禁止錯誤(法律錯誤),此係對「他人之物」這一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之事實基礎發生錯誤,屬於構成要件錯誤,直接阻卻故意。
【答案】
甲不構成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二) 甲是否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核心觀念
- 傷害罪之構成要件:甲出拳擊倒乙致其鼻樑斷裂,客觀上造成乙身體健康之傷害,主觀上具備傷害故意,該當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罪之構成要件。
- 正當防衛(刑法第 23 條)之要件:
- 防衛情狀:是否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
- 乙、丙、丁三人手持球棒包圍甲、態度凶惡,客觀上已形成具體且即將發生的暴行威脅(侵害已迫在眉睫,屬於「現在」之侵害)。
- 防衛行為:防衛行為是否適當且必要(適當性與必要性)?
- 面對三人手持球棒之多數優勢及兇器威脅,甲雖練過武術,若等待對方揮棒擊中始反擊將難以有效防衛。甲採取「徒手出拳擊倒乙」之方式,係屬當時損害最小且能有效排除侵害之防衛手段,符合適當性與必要性原則。
- 預先防衛之排除:甲之行為並非侵害尚未發生之「事前防衛」,而是侵害已達緊迫程度時之即時防衛。
- 防衛情狀:是否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
解題方法
- 構成要件該當性:甲出拳擊倒乙致其鼻樑斷裂,客觀該當傷害結果,主觀具傷害故意,構成要件該當。
- 違法性(阻卻違法事由—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