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丁組《刑事制裁與刑事政策》
第 一 題50 分
刑法第77條第2項關於徒刑執行之假釋限制,其中第2款規定為「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刑法第77條第1項有關徒刑假釋之規定。請從刑罰目的論與刑事政策的角度,評論該款限制假釋規定之合理性及妥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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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在探討我國刑法關於累犯假釋限制規定的合理性,要求考生從刑罰目的論與刑事政策的角度進行評論。
核心概念:
- 累犯(Recidivism): 指行為人於特定期間內再犯同一罪名或性質類似之罪。我國刑法對累犯設有加重處罰之規定。
- 假釋(Parole): 於受刑人執行部分刑期後,由監獄假釋出獄,使其在觀察期間內表現良好,免受剩餘刑期之執行。其目的在於更生受刑人,並兼顧刑罰之預防功能。
- 刑罰目的論: 探討刑罰所追求的目標,主要有絕對刑罰論(應報)、相對刑罰論(預防,包含特別預防與一般預防)及混合刑罰論。
- 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cy): 國家為預防犯罪、處罰犯罪、矯治犯罪人及保護社會所採取的一系列措施與方針。
解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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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規定內容: 題目所引述的刑法第77條第2項,是針對「假釋撤銷後再犯」的特殊累犯情境,將其排除於一般假釋規定之外。重點在於「假釋期間」或「假釋期滿後五年內」再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將不適用一般累犯的假釋條件。這個規定意在加強對再犯累犯的處罰,以維護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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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罰目的論分析:
- 應報理論: 該規定符合對惡性重大、屢次犯罪者加重處罰的應報精神。累犯者顯示其對法律的輕蔑,再犯者更證明其惡性,故應給予更嚴厲的懲罰,以實現罪責相當的報應。
- 特別預防理論: 該規定旨在防止再犯,透過延長刑期或限制假釋,降低累犯者對社會的再次危害。對於行為惡性高、再犯率也高的累犯,限制假釋有助於隔離危險,達到保護社會的目的。
- 一般預防理論:
- 負向一般預防: 透過嚴懲累犯,對社會大眾產生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輕易觸法,以維護法秩序的安定。
- 正向一般預防: 該規定可能損害社會對司法體系「更生」功能的信心。若一再被關押、假釋機會渺茫,可能降低受刑人改過自新的動機,反而不利於其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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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政策角度分析:
- 合理性與妥當性爭議點:
- 過度嚴苛疑慮: 該規定是否過度嚴苛,缺乏彈性?
- 合理性與妥當性爭議點:
第 二 題30 分
行政院參考日本「再犯防止推進計畫」推行之經驗,於2022年8月核定「施用毒品者再犯防止推進計畫」,該計畫當中引用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相關研究的一段話:「毒品成癮原因多元,危害範圍擴及個人、家庭、社會多面向之功能喪失與脫序,且具有高度復發性,故應將毒品施用者視為慢性病患,比較有效之戒癮治療需要司法與醫療處遇相互合作,並以『疾病/康復』觀念取代『犯罪/戒除(不再使用)』。」請根據這段話回答下列問題:
- 此種刑事政策背後的犯罪學理論以及刑事處遇理念為何?
- 刑事司法與治療/福祉之間可能有哪些相互合作的模式?請舉例並分析各模式之良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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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要求考生探討我國毒品施用者再犯防治政策背後的犯罪學理論與刑事處遇理念,並分析司法與醫療/福祉合作模式。
核心概念:
- 毒品成癮(Drug Addiction): 一種複雜的慢性腦部疾病,特徵是強迫性尋求和使用藥物,即使有有害的後果。
- 再犯(Recidivism): 犯罪者再次犯罪的現象。
- 犯罪學理論: 探討犯罪成因與預防的學術觀點。
- 刑事處遇(Criminal Treatment/Disposition): 國家為處理犯罪人所採取的措施,包含刑罰執行、矯治、復健等。
- 疾病模式(Medical Model): 將成癮視為一種疾病,強調治療與康復。
- 犯罪模式(Criminal Model): 將成癮者視為犯罪者,強調懲罰與戒除。
- 司法與醫療/福祉合作(Justice-Health/Welfare Collaboration): 整合司法系統與醫療、社會福利系統,共同處理成癮犯罪問題。
第一小題:刑事政策背後的犯罪學理論與刑事處遇理念
犯罪學理論:
這段話的核心在於將毒品成癮者視為「慢性病患」,並強調「疾病/康復」觀念取代「犯罪/戒除」。這反映了以下犯罪學理論的觀點:
- 理性選擇理論的修正與行為理論的興起: 傳統犯罪學認為犯罪是理性選擇的結果。然而,對於毒品成癮者,其行為往往受到生理與心理的高度影響,理性選擇的成分相對減弱。這促使了更多關注非理性、非自願性因素的理論發展。
- 犯罪的社會學解釋: 毒品成癮的成因複雜,與社會、家庭、個人心理因素高度相關。這呼應了社會學犯罪學對於犯罪與社會結構、偏差行為、學習理論等因素的重視。
- 偏差行為(Deviance)理論與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的影響: 將成癮者單純視為「犯罪者」並進行「戒除」,可能是一種負面標籤,加劇其社會排斥,反而不利於更生。將其視為「病患」並強調「康復」,則有助於降低標籤效應,促進其社會接納。
- 「犯罪」與「成癮」的區隔: 雖然毒品施用行為在法律上是犯罪,但該政策強調其背後成癮的「疾病」本質,意圖將「施用毒品」的行為犯罪性,與「毒品成癮」的疾病狀態進行區隔,或者至少承認疾病狀態對行為的影響。
- 學習理論與壓力理論的結合: 成癮可能透過學習而來,也可能是在壓力、創傷等不利環境下的應對機制。強調多元成因,也促使處遇需要多元化。
刑事處遇理念:
-
疾病模式(Medical Model)/健康模式(Health Model):
- 核心觀念: 將毒品成癮視為一種需要醫療介入與長期照護的慢性疾病,而非單純的道德缺陷或惡意犯罪。
- 處遇重點: 強調戒癮治療、心理輔導、生理復健、社會支持系統的建立,如同對待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病患者。
- 目標: 降低復發率,提升成癮者的生活品質與社會功能。
-
復健導向(Rehabilitation-Oriented):
- 核心觀念: 關注個案的長期復健與社會回歸,而非僅止於短期的監禁或戒除。
- 處遇重點: 透過專業治療與支持,幫助成癮者建立健康的生活習慣、職業技能,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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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專業合作(Interdisciplinary Collaboration):
- 核心觀念: 毒品成癮問題涉及生理、心理、社會、法律等多個層面,單一系統難以有效解決。
- 處遇重點: 需要司法、醫療、社福、教育、勞政等不同體系資源的整合與協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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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康復」取代「犯罪/戒除」:
- 意涵:
- 「疾病/康復」: 承認成癮的疾病本質,將重點放在長期的治療、恢復健康與生活功能。
- 「犯罪/戒除」: 過去的處遇模式,側重於將施用毒品視為應受懲罰的犯罪行為,並期望透過監禁或強制勒戒來「戒除」。這種模式常因未能處理成癮的根本問題而導致高再犯率。
- 政策轉變: 政策從懲罰導向轉向治療導向,從短期手段轉向長期處遇。
- 意涵:
總結:
此種刑事政策背後的犯罪學理論,已超越傳統的理性犯罪觀,更深入探討成癮的生物、心理、社會成因,並受偏差行為與標籤理論影響,強調避免負面標籤。其刑事處遇理念則以「疾病模式」為主軸,強調「復健」與「跨專業合作」,將成癮者視為需要長期醫療照護的慢性病患,以「疾病/康復」取代過去的「犯罪/戒除」觀念。
【答案】
此種刑事政策背後的犯罪學理論,包含對成癮行為的生物、心理、社會成因的深入探討,並受偏差行為、標籤理論等影響,強調避免負面標籤。其刑事處遇理念則是以「疾病模式」(將成癮視為慢性疾病)為主軸,強調「復健導向」與「跨專業合作」,將重點放在長期的治療、恢復健康與社會功能,以「疾病/康復」取代過去單純的「犯罪/戒除」觀念。
第二小題:刑事司法與治療/福祉之間的相互合作模式
以下列出幾種可能的合作模式,並分析其優缺點:
1. 毒品法院(Drug Courts)/問題行為法院(Problem-Solving Courts)
- 模式描述: 設立專門處理毒品相關犯罪案件的法院。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治療師、社工師等組成團隊,共同監督被告的治療進度和司法訴訟程序。被告在法官監督下接受強制治療、定期藥檢、小組輔導等,若能成功完成計畫,可能獲得減刑、緩刑或撤銷部分指控。
- 優點:
- 整合性高: 司法與治療緊密結合,確保治療的執行與司法程序的同步。
- 個案管理: 提供高度個人化的處遇計畫,由專業團隊密切追蹤。
- 提高治療依從性: 司法壓力(如不完成治療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有助於提升成癮者的治療參與度與完成率。
- 降低再犯率: 實證研究顯示,成功的毒品法院計畫能有效降低再犯率與毒品使用。
- 節省司法資源: 相較於傳統審判,若被告成功完成計畫,可能減少後續監禁與再審的成本。
- 缺點:
- 資源需求高: 需要額外設立專門法院、培訓跨領域團隊、投入大量治療資源。
- 公平性爭議: 質疑被告是否因接受治療而獲得比不接受治療者更輕的判決,可能影響司法公平性。
- 適用範圍限制: 主要適用於非暴力、毒品為核心犯罪的被告,對於重罪犯或有暴力傾向者可能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