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丁組《刑事制裁與刑事政策》
第 1 題50 分
近年,司法院為追求妥適量刑,推行一連串量刑改革方案,其中一項為制訂「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參考手冊」。而法院面對殺人等重大社會矚目案件亦常以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囑託相關專業領域之鑑定人(如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工師、觀護人或犯罪學者等),提出量刑鑑定(或稱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所囑託之量刑鑑定命題相當多樣,包括被告性格、品行、家庭環境、生活史、生活環境、犯罪動機及犯後心理狀態的調查、處遇方案選擇、再犯危險性、未來社會復歸可能性等評估。
請根據量刑及刑罰理論回答下列問題:
- 量刑鑑定應否評估被告再犯危險性?再犯危險性與量刑間的關連性為何?(30分)
- 承上,鑑定實務上常見以「風險—需求—回應」(Risk-Need-Responsivity, RNR)模式評估被告之「再犯危險及社會復歸可能性」,試分析RNR模式在量刑判斷上的意義。(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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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量刑鑑定中「再犯危險性」的評估及其與量刑的關聯,並進一步分析Risk-Need-Responsivity (RNR)模式在量刑判斷上的意義。
核心觀念: 量刑理論、刑事政策、再犯預測、更生保護、風險評估。
第一題詳解:
1. 量刑鑑定應否評估被告再犯危險性?再犯危險性與量刑間的關連性為何?
-
應否評估被告再犯危險性?
- 肯定說(主流見解): 應當評估。理由如下:
- 預防犯罪(嚇阻理論與保安處分理論): 量刑的目的之一在於預防未來犯罪。評估再犯危險性有助於法官判斷個案中採取何種刑罰或保安處分,才能最有效地達成預防犯罪的目的。若被告再犯危險性高,可能需要較嚴厲的刑罰或較長的保安處分,甚至採取監禁以外的處遇措施,以降低其再次犯罪的機率。
- 社會安全(保安處分理論): 評估再犯危險性是保障社會安全的重要環節。透過鑑定,法官可以更精確地了解被告的再犯潛能,進而決定是否需要透過監禁或其他強制性處遇來隔離高風險個體,保護社會免受其害。
- 更生與復歸社會(刑罰目的理論): 評估再犯危險性並非僅止於監禁,亦包含評估被告復歸社會的可能性與所需協助。高再犯危險性可能意味著被告需要更密集的矯治、輔導或支持性措施,以協助其克服復歸社會的障礙,降低再犯率。因此,量刑鑑定應涵蓋對復歸社會可行性的評估,這與再犯危險性評估是相輔相成的。
- 量刑個案化原則: 現代量刑強調個案化,即刑罰的裁量應考量被告的個人特質、犯罪動機、犯罪情狀等多元因素。再犯危險性作為被告個人特質的重要面向,自應納入量刑考量,以實現實質的公平正義。
- 質疑說(少數見解): 僅管主流見解肯定,但亦有質疑聲音,認為:
- 預測的侷限性: 再犯危險性的評估本質上是對未來的預測,科學上難以達到百分之百準確,過度依賴可能導致不公。
- 刑罰的報應與教化功能: 刑罰主要應基於已發生的犯罪行為(報應)與對被告的教化,而非過度預測其未來行為。
- 偵訊與隱私疑慮: 深入的再犯危險性評估可能涉及被告的隱私,且過度依賴鑑定報告可能限縮法官的裁量權。
- 肯定說(主流見解): 應當評估。理由如下:
-
再犯危險性與量刑間的關連性為何?
- 決定刑罰的種類與輕重:
- 高再犯危險性: 可能導致法官選擇較嚴厲的刑罰(如較長的自由刑),或在自由刑外加處保安處分(如強制治療、監護、觀察勒戒等),以強化其刑罰的預防功能。
- 低再犯危險性: 可能使法官傾向於較輕的刑罰,或考慮非監禁刑(如罰金、易科罰金、緩刑),甚至僅以保護管束等方式替代監禁。
- 影響保安處分之適用: 再犯危險性是判斷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如監護、強制治療、觀察勒戒等)的重要依據。高再犯危險性且有特定類型犯罪傾向者,更容易被納入保安處分的適用對象。
- 作為量刑裁量的重要考量因子: 在法定刑度範圍內,法官會綜合考量被告的再犯危險性,以決定最終的刑罰。例如,對於有再犯之虞者,可能會在量刑時較為審慎,或在宣告緩刑時附加較嚴格的條件(如強制治療、輔導)。
- 影響假釋與假扣押的審查: 雖然此非量刑階段,但在執行階段,再犯危險性評估對於假釋、假扣押的審查至關重要。
- 決定刑罰的種類與輕重:
第 2 題50 分
疫情期間,甲失業在家,經友人介紹海外高薪機會,並於西元(下同)2021年2月某日前往當地。抵達之後,始知工作內容為電信詐騙,權衡薪資與返國成本,還是決定上工。甲忍辱負重,籌得返國旅費後,於同年底金盆洗手,告老還鄉。甲返國後,幡然悔悟,積極從事防詐工作,一時聲譽鵲起,甚至被提名為縣市議員參選人,然初試啼聲而以些微票數惜敗。甲決定長期蹲點、深耕在地,迎戰2024年之立委選戰。詎料,2023年3月,因民怨沸騰,警方大力追緝海外從事詐騙之我國公民,並因此得悉甲曾從事詐騙活動。經偵辦移送後,甲被以加重詐欺罪起訴。偵查過程中,甲詢問檢察官和律師後,確認本案有機會緩刑,不致因入監而影響選舉。因此,甲決定不請律師,全程高度配合。甲於同年9月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宣告緩刑2年。甲放棄上訴,全案確定。豈知,立委選戰登記時,甲方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於2023年6月9日修正,將曾犯加重詐欺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且受緩刑宣告者列入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事由。甲接受媒體訪問時,高喊司法迫害,表示如果當初知道有罪判決確定會剝奪參選資格,他將奮戰到底積極上訴、爭取無罪判決並且持續參選。
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制度設計上,存在何種選項,使得此一影響選舉資格之資訊揭露於訴訟過程中?您認為各種選項何者為宜,其間利弊如何?(30%)
- 法官量刑時,應否或如何考慮本案中甲可能面臨的參選限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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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了刑事訴訟程序中資訊揭露的制度設計,以及法官在量刑時如何考量被告因犯罪判決所衍生的其他法律效果(如參選資格限制)。
核心觀念: 刑事訴訟法、選舉法、資訊揭露、量刑考量、法律效果的預見性。
第一題詳解:
制度設計上,存在何種選項,使得此一影響選舉資格之資訊揭露於訴訟過程中?您認為各種選項何者為宜,其間利弊如何?
此題主要探討如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效且及時地讓被告(或潛在被告)了解其犯罪行為可能導致的附帶法律效果,特別是影響其參選資格的資訊。以下列舉幾種可能的制度設計選項:
-
選項一:維持現狀,僅由被告自行查詢與判斷
- 說明: 目前的制度下,被告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若對法律效果不確定,可自行詢問檢察官、律師,或自行查閱相關法規。
- 利:
- 節省司法資源,不需額外建立複雜的資訊系統。
- 強調被告的「法律行為能力」與「查詢義務」,符合法律行為的自主性原則。
- 弊:
- 資訊不對稱與不確定性: 對於法律知識較為薄弱的被告,可能無法完全理解法律規定,尤其是在法律有修訂或解釋不明確時。
- 可能導致「資訊誤導」或「資訊不足」: 如本案中,甲在偵查期間詢問檢察官和律師(或僅是律師?題幹說「檢察官和律師」,若當時尚未委任律師,則可能誤信了檢察官或自行判斷),可能得到「有機會緩刑,不致影響選舉」的片面或不完全精確的資訊(可能未考慮到修法)。
- 公平性疑慮: 這種制度設計對不同教育程度、社會資源的被告,顯得不公平。
- 事後爭議: 容易引發被告事後主張「不知情」而產生的司法爭議(如本案甲的「司法迫害」說)。
-
選項二:由檢察官或法院於起訴或審判初期,主動告知潛在法律效果
- 說明: 在起訴後或審判程序開始時,檢察官或法院(透過書記官、法官助理)主動告知被告,其所面臨的罪名可能衍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可能影響參選資格的相關規定。
- 利:
- 提升資訊透明度: 確保被告在訴訟過程中能獲得必要的法律資訊。
- 實現「預見可能性」: 讓被告能更早、更全面地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有助於其做出更審慎的訴訟策略。
- 減少事後爭議: 降低被告主張「不知情」的空間,提升判決的穩定性。
- 弊:
- 增加司法機關負擔: 需要建立標準化的告知流程與文件,增加檢察官、法院的行政負擔。
- 告知的範圍與精確度: 法律效果可能複雜多樣,且法規可能變動,如何確保告知的全面性與精確性是個挑戰。特別是法律修訂後,如何及時更新告知內容。
- 告知的法律性質: 告知的性質為何?僅為行政告知?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若告知有誤,司法機關是否需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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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三:建立統一的「法律效果查詢與預警系統」
- 說明: 建立一個由政府(如法務部、內政部、中選會等)建置的線上平台或系統,被告(或其律師)輸入罪名、判決結果(如緩刑、有罪確定等),系統即可自動提示相關的附帶法律效果,包括剝奪公權、參選資格限制等。
- 利:
- 最為便利與即時: 提供一個一站式的查詢管道,資訊公開且可隨時查閱。
- 效率高且成本相對低廉: 一旦系統建置完成,後續維護與查詢成本較低。
- 資訊標準化與一致性: 確保所有使用者獲得的資訊是一致且準確的(前提是系統維護良好)。
- 強化被告權益: 讓被告能夠主動、便捷地了解其權利與限制。
- 弊:
- 系統建置與維護成本: 初期建置需要投入大量資源,且需持續更新以因應法規變動。
- 技術與資安問題: 需確保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及個資保護。
- 法規變動的即時性: 若法規(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系統更新前被修訂,可能導致系統資訊落後。
- 是否涵蓋所有情況: 複雜的個案情況(如法律解釋的爭議)可能難以完全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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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四:修法將「告知義務」明確納入司法程序
- 說明: 在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中,明確規定檢察官或法院在特定情況下,有義務告知被告因其犯罪行為可能衍生的剝奪公權、限制參選等法律效果。
- 利:
- 法律位階高,具強制力: 具有明確的法律基礎,司法機關必須遵守。
- 強化國家責任: 國家有責任讓人民了解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特別是影響基本權利(如參選權)的情況。
- 弊:
- 修法過程漫長: 法律的修改通常需要較長的立法程序。
- 執行細節的界定: 仍需進一步細化告知的時機、範圍、方式、以及告知錯誤的責任歸屬等細節。
綜合評估:
本案甲的事件,關鍵在於法律修訂的時點(2023年6月9日修正)與判決確定時點(2023年9月)之間,以及他獲取的資訊是否完整準確。若甲在偵查階段諮詢時,檢察官或律師僅告知當時的法律規定(修法前),而未預見或告知修法後的變動,這就產生了資訊不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