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甲組《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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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30 分

清治台灣的漢人分家制度有哪些特點?請從以下四個面向進行分析:
(1)制度邏輯(例如,如何理解家、家產、祭祀與性別角色的關係?)
(2)規範內容(分家的參與者是誰?何時、如何進行分配?)
(3)實際運作方式(分家的具體過程如何展開?)
(4)糾紛審理方式。
在作答時,請盡量展現你對台灣漢人法律傳統的概念理念、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的理解。(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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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察考生對於清代台灣漢人社會中「分家制度」的理解,要求從制度邏輯、規範內容、實際運作及糾紛審理四個面向進行分析,並結合台灣漢人法律傳統的觀念、制度與實踐進行闡述。

核心觀念: 清代台灣漢人社會的分家制度,深受中國傳統儒家思想、宗法制度與習慣法的影響,並在實際的社會經濟環境中有所調適與變遷。

解題思路:

  1. 制度邏輯:

    • 核心: 儒家宗法制度下的「父權」、「孝道」、「家長制」。
    • 家產: 視為「家」的物質基礎,具有共同所有、不可分割(原則上)的特性,與宗族、祭祀緊密連結。
    • 性別角色: 男性(父、子)是家長制的核心,掌握財產處分權;女性(妻、女)在財產上處於依附地位,嫁入夫家後,其娘家財產權益通常隨之減損或轉移。祭祀責任主要由男性繼承人承擔。
    • 目的: 維持家族的穩定、延續、祭祀,並確保男性繼承人對家產的控制與分配。
  2. 規範內容:

    • 參與者: 主要由家長(通常是父親)發起。子女(兒子)是主要的被分配者。孫子女在祖父生前分家時,通常不直接參與,由其父親代表。女兒通常不參與分家,但若無男丁,則可能由女兒或其夫婿取得部分財產(但權益受限)。
    • 時機:
      • 家長年老、體弱,無法管理家務時。
      • 家族成員增多,家庭內部矛盾增加時。
      • 有特殊事件發生,如長子成年、需要獨立經營、或為避免家產被侵吞時。
    • 分配方式:
      • 原則: 均分(父子之間,各房兒子之間)。但實務上常有「應繼份」與「可分份」的區別,家長可能預留部分財產作為養老、祭祀、償債之用,或依據子女的貢獻、能力、婚姻狀況等進行「恩賜」或「懲罰」(例如,給予較有經營能力或已婚的兒子較多財產,或給予嫁出去的女兒較少財產)。
      • 具體: 土地、房產、田租、現金、工具、牲畜等動產與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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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5 分

甲乙比鄰而居、素有往來,某日甲因細故出手毆打乙,致乙臥床一天、經半個月始痊癒。試問:此事若發生於歷時50年的台灣日治時期,乙可本於現代型國家提供之哪些以歐陸法系概念,例如民事、刑事、司法行政、審判/調解等,所建構的法律管道,主張甲應受懲罰並賠償其醫藥費等損失;受理其主張的各國家機關,又將依什麼樣的程序、哪些判斷基準而為裁判或處分呢?請注意不同的時間點,可能有不同的法制。1945年二戰結束,台灣施行中華民國法之後,對於乙以及受理其主張的國家機關而言,相較於日治時期的情形,有什麼樣的異與同?距今已80年前的這段日本統治台灣的歷史,是否仍影響現今台灣人民近用司法的行為?(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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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察考生對於台灣日治時期法律制度的理解,以及戰後中華民國法律繼受與變遷的認識,並連結至現代法律近用性的歷史影響。

核心觀念:

  1. 日治時期台灣法律制度深受日本法(以歐陸法系為基礎)影響,逐步建立現代國家法律體系。
  2. 戰後台灣法律體系由日本法轉向中華民國法,但部分制度與觀念仍有繼承與變遷。
  3. 法律近用性(access to justice)受歷史、文化、制度等因素影響。

解題思路:

第一部分:日治時期(約1895-1945年)

  • 法律管道與主張:

    • 民事: 乙可依據民法(例如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醫藥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等)。日治時期雖有民事訴訟法,但對於人身傷害的賠償,也可能透過行政程序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處理。
    • 刑事: 乙可向警察或檢察官告發甲的傷害行為。傷害罪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可主張對甲的刑事追訴與處罰。
    • 司法行政/審判/調解:
      • 警察機關: 負責初步調查、受理報案、偵訊。
      • 檢察官: 負責偵查、提起公訴。
      • 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等): 負責審判,依據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進行。
      • 調解: 日治時期雖有調解制度,但對於傷害這種明顯的犯罪行為,通常會優先走刑事或民事訴訟程序。
  • 程序與判斷基準:

    • 程序: 偵查(警察、檢察官)、起訴、審判(法院),包括證據調查、辯論、判決。民事訴訟亦有其程序。
    • 判斷基準:
      • 日治時期法律: 依據當時日本實施的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這些法律多半是受德國、法國等歐陸法系影響的成文法。
      • 證據法則: 依據日本的證據法規。
      • 刑罰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與法定刑。
      • 民事賠償原則: 過失或故意行為造成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部分:1945年戰後(中華民國法時期)

  • 異與同:
    • 同:
      • 繼受性: 台灣法律體系在戰後仍保留了許多日治時期繼受的日本法(例如部分民法、刑法條文的精神與體系架構)。
      • 歐陸法系傳統: 中華民國法本身也是以歐陸法系為基礎,因此在體系與概念上與日治時期有共通之處。
      • 現代國家法律架構: 刑事、民事、司法行政等基本架構相似。
    • 異:
      • 法律淵源: 日治時期適用日本帝國的法律,戰後則適用中華民國的法律(如《六法全書》)。
      • 政治體制: 戰後台灣進入戒嚴時期,司法體系受到政治干預的程度可能與日治時期不同(例如,日治時期雖有殖民統治的色彩,但法制上仍力求與日本本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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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研究者可能採取特定的取徑觀點書寫法律史,並可能因取徑觀點的差異而形塑出不同的法律史樣貌。請回答以下問題:
(1)請說明「女性法律史」與「女性主義法律史」的意義,並以如下三個主題為例,討論在分別以「女性法律史」和「女性主義法律史」書寫此三個主題的戰後台灣法律史時,你會使用何種史料、方法和理論來書寫?可能分別呈現何種面貌、有何重要差異?可以選擇1945年之後的一個特定歷史時期來作答、並說明所採歷史分期的理由,或者以1945年迄今為時間範圍。

  1. 法律專業
  2. 性騷擾
  3. 其他你認為適合探討的主題
    (2)法律東方主義(legal Orientalism)對法律史書寫的影響是什麼?書寫「女性法律史」和「女性主義法律史」是否皆會受到法律東方主義的影響,或者二者有所不同?請先進行一般性的討論,再由前題的三個主題中選擇一個為例討論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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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察考生對於法律史研究方法論的理解,特別是「女性法律史」與「女性主義法律史」的區別,以及「法律東方主義」對法律史書寫的影響。

核心觀念:

  1. 女性法律史 (Women's Legal History):描述女性在法律史中的經驗,關注女性作為法律主體或客體的歷史,但不必然批判現有法律體系或追求性別平等。
  2. 女性主義法律史 (Feminist Legal History):以女性主義理論為基礎,批判性地檢視法律體系如何形塑、維護或挑戰性別不平等,並尋求性別正義。
  3. 法律東方主義 (Legal Orientalism):西方對東方(如亞洲、中東)法律傳統的刻板、預設、簡化甚至扭曲的理解與書寫方式,常將東方法律視為「落後」、「非理性」、「異質」於西方理性法律。

解題思路:

(1)女性法律史 vs. 女性主義法律史

  • 意義說明:

    • 女性法律史: 屬於傳統法律史研究的延伸,將女性納入歷史敘事,關注女性在法律制度下的地位、權利、義務、參與等,但其分析框架可能仍是傳統的,不必然帶有批判性。
    • 女性主義法律史: 屬於批判性法律史研究,以性別權力關係為核心,檢視法律如何建構、再現、鞏固或挑戰父權結構與性別不平等,追求性別解放與正義。
  • 以「1945年迄今」為時間範圍,討論三個主題:

    • 時間範圍選擇理由: 1945年至今涵蓋了戰後台灣法律體系的建立、發展與變遷,以及女性權益意識的抬頭與法律改革的歷程,最能展現「女性法律史」與「女性主義法律史」的差異與發展。

    • 主題 1:法律專業

      • 女性法律史寫法:
        • 史料: 歷年律師、法官、檢察官錄取名單、各級法院人事資料、法律系所畢業生資料、相關回憶錄、報章雜誌對女性律師/法官的報導。
        • 方法: 統計分析(女性進入法律專業的比例、晉升情況)、傳記式敘事(介紹傑出女性法律人)、事件史(記錄特定女性進入法律專業的重要事件)。
        • 理論: 較少預設理論框架,可能採用社會史、職業史的視角。
        • 面貌: 呈現女性如何逐步進入法律專業領域,例如第一位女性律師、法官的出現,女性在法律專業中的比例變化等,是一種「女性在法律史上的位置」的描述。
      • 女性主義法律史寫法:
        • 史料: 同上,但更側重於分析性別在職業晉升、薪酬、工作環境、案件承辦(例如,女性法官是否較能同情女性被告或被害人)、法律教育中的性別歧視等方面的證據。可能需要訪談現職或退休的女性法律人,了解其經驗。
        • 方法: 批判性分析、性別權力分析、後結構主義、女性主義理論應用。
        • 理論: 女性主義理論(如父權制、性別化勞動分工、玻璃天花板、性別意識形態)。
        • 面貌: 揭示法律專業內部存在的性別結構性壓迫,例如女性在晉升中的「玻璃天花板」、性別化的工作期待、案件承辦中的性別偏見等,並探討如何透過法律改革(如性別比例、反歧視法規)來促進性別平等。
    • 主題 2:性騷擾

      • 女性法律史寫法:
        • 史料: 早期報章雜誌關於職場性騷擾的零星報導(若有)、早期民事訴訟中關於妨害名譽或公然侮辱的案例(若有相關連結)、政府統計資料(若有)。
        • 方法: 事件史(記錄性騷擾概念的出現與法律化的過程)、案例分析(舊有法律如何處理類似情況)。
        • 理論: 較少理論預設,可能關注「性騷擾」這個概念在台灣社會與法律中如何被認知和處理。
        • 面貌: 描寫性騷擾概念如何從一個社會現象逐漸進入法律討論,以及相關法律(如《性騷擾防治法》)的制定歷程,呈現女性在法律上如何被「賦予」權利。
      • 女性主義法律史寫法:
        • 史料: 同上,但更側重於分析性騷擾法律的制定與實踐,如何反映或挑戰父權社會對性別與性的觀念。例如,法律定義中的「性」是否過於狹窄?舉證的困難是否反映了對女性證詞的不信任?法律救濟是否充分?可能需要研究性騷擾受害者的經驗與倡議過程。
        • 方法: 批判性分析、後結構主義、性別意識形態分析、社會運動史。
        • 理論: 女性主義理論(如性別暴力、權力關係、身體自主權、對性的社會建構)。
        • 面貌: 揭示性騷擾法律制度如何是父權結構下的產物,法律的制定與解釋中潛藏的性別偏見,以及性騷擾防治法律在實際運作中是否真正實現了性別平等,或僅是將父權邏輯進行了「合法化」包裝。
    • 主題 3:其他你認為適合探討的主題(例如:家事法中的性別隔離)

      • 女性法律史寫法:
        • 史料: 歷年《民法》親屬編、繼承編的修正條文、相關判例、家事訴訟統計資料、學者對家事法的介紹性論述。
        • 方法: 法條演變史、案例分析、制度介紹。
        • 理論: 社會史、法律制度史。
        • 面貌: 描述戰後台灣《民法》親屬編、繼承編的修正過程,例如從夫權中心到強調夫妻平等,繼承上男女繼承權的變化等,呈現女性在家庭法律地位的演變。
      • 女性主義法律史寫法:
        • 史料: 同上,但更側重於分析這些修正是否真正實現了實質的性別平等,或僅是形式上的平等。例如,雖然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但在實際財產分配、家族繼承習慣中,女性是否仍處於不利地位?家事調解中,法官或調解委員的性別意識是否影響判斷?
        • 方法: 批判性分析、性別權力分析、後結構主義。
        • 理論: 女性主義理論(如性別化的家庭勞動、家父長制在家庭中的殘留、女性的經濟依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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