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甲組《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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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30 分

傳統中國法中,是否有類似現代法中「罪刑法定」之原則(包括「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罪刑明確」、「禁止類推適用」等等意涵)?請試著就正反兩面(即類似與不同之處)提出個別論點或理由,並提出妳/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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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中國傳統法律與現代罪刑法定原則之間的關聯性,要求考生從正反兩面進行分析,並提出個人見解。

核心觀念:
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刑法的重要基石,其內涵包括:

  1. 法律保留原則(Nullum crimen sine 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 犯罪與刑罰必須依據事先存在的法律。
  2. 禁止溯及既往(Lex praevia): 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地適用於行為時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3. 禁止類推解釋(Lex stricta): 嚴格限制法律的解釋範圍,不得將法律擴張解釋到非條文所涵蓋的情形。
  4. 罪刑明確(Lex certa): 法律條文必須明確,使人民得以預見其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

解題思路:

考生應從中國傳統法律的實際運作與理論中,尋找與上述四個內涵相符或不符的證據。

正面論點(尋找類似之處):

  • 法律保留原則的萌芽:
    • 傳統中國法雖無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有「法」、「令」、「律」、「例」等規範。這些規範通常由統治者(皇帝)頒布,具有一定的穩定性與公開性(例如唐律疏議)。
    • 「明刑弼教」的理念,強調法律的教化功能,而非僅是懲罰。
    • 某些時期,如唐代,律文的制定與修訂相對嚴謹,有其形式上的要求。
  • 罪刑明確的嘗試:
    • 律文條款的構成要件,雖然不如現代法精確,但也有試圖描述犯罪行為的特徵。
    • 「條例」的出現,試圖補充律文的不足,增加法律的明確性。
  • 對嚴酷刑罰的限制(間接類似):
    • 中國傳統法雖有刑罰,但也有「五刑」(墨、劓、剕、宮、大辟)的層級,以及「減等」、「杖」等刑罰變換。
    • 「親親得相首匿」、「八議」、「十惡」等制度,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免除或減輕刑罰,顯示並非無差別的嚴酷。這可以視為一種對絕對嚴厲刑罰的限制,雖非罪刑法定,但有穩定社會秩序的考量。

反面論點(尋找不同之處):

  • 缺乏明確的法律保留原則:
    • 中國傳統法的最高權威是皇帝的「聖旨」、「敕令」,而非獨立於統治者意志之外的「法律」。皇帝可以隨時修改、增補法律,甚至以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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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精要地說明:(一)台灣漢人在清治時期的紛爭解決實況、(二)從日本政府到中華民國政府對原住民族所採取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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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對台灣歷史上的兩個重要法律現象進行說明:一是清治時期漢人社會的紛爭解決,二是日治及中華民國政府對原住民族的法律措施。

核心觀念:

  • 清治時期漢人社會的紛爭解決: 探討官方法律與民間習慣、調解、和解等非正式制度的互動。
  • 日治及中華民國政府對原住民族的法律措施: 關注國家如何透過法律來管理、同化或剝奪原住民族的權利。

解題思路:

考生需要分別針對 (一) 和 (二) 進行精要的說明,並注意歷史時期的區隔。

(一) 台灣漢人在清治時期的紛爭解決實況:

  • 官方法律的有限性: 清朝官方在台灣主要實施「律例」,但其在實際執行上受到地理、人力、社會結構等因素的限制。官方的主要功能是維持治安、徵收稅賦,對於民間的日常糾紛,介入程度有限。
  • 民間習慣法的盛行: 由於官方法律的有限性,漢人移民社會高度仰賴「習慣法」來解決紛爭。這些習慣法多源自中國大陸的傳統,並在台灣的實際環境中發展演變。
  • 「和、同、調、斷」的紛爭解決機制:
    • 和(和解): 鼓勵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是最高層次的解決方式。
    • 同(調解): 由地方士紳、宗族長老、保甲組織等非官方的權威人士居中協調,促成雙方和解。這是清治時期最普遍的紛爭解決方式。
    • 調(調處): 官方或半官方的調處,帶有強制力,但目的仍是促成和解。
    • 斷(判斷): 官方審理判決,這是最後手段,通常涉及較嚴重的犯罪或無法和解的糾紛。
  • 宗族、會館、角頭的影響力: 宗族組織在處理內部糾紛時扮演重要角色。同鄉會館、職業性組織(如角頭)也提供了一定的互助與糾紛調解功能。
  • 「告狀」的考量: 傳統上,民眾不輕易「告狀」(向官方提起訴訟),因為訴訟過程漫長、耗費金錢,且可能遭受官吏的敲詐。因此,民間的非正式解決機制是主流。

(二) 從日本政府到中華民國政府對原住民族所採取的法律措施:

  • 日本政府時期:
    • 初期(統治初期): 採取懷柔與鎮壓並行的政策,透過「土著政策」進行管理,並開始進行土地調查與戶籍登記。
    • 「理蕃」政策: 這是日本統治時期對原住民族最主要的政策。其目標是「教化」、「同化」,以及鎮壓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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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5 分

請擬寫一份用以思考、評估臺灣憲改之可能性與必要性的法律史意見書,內容應有組織結構(包含前言、主文、結論),必須涵蓋以下四個面向*,並請盡量提出具體的歷史證據支持你的論證。

  1. 臺灣現行憲法的民主正當性
  2. 憲法變遷(包括政府體制和基本權利)與臺灣民主發展
  3. 殖民主義與法律東方主義的影響
  4. 人權運動與憲法文化**的角色

*無須拘泥以此四個面向分點敘述,可整合為相關論點或主張;無須就四面向等量論述,可評估其對所持立場與論述的重要性權衡處理。
**請參考如下對於憲法文化的定義:
"the understandings of role and practices of argument that guide
interactions among citizens and officials in matters concerning the
Constitution's meaning... constitutional culture shapes both popular and
professional claims about the Constitution and enables the forms of
communication and deliberative engagement among citizens and officials
that dynamically sustain the Constitution's authority in his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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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以法律史的觀點,針對台灣憲改的可能性與必要性,提出一份結構化的意見書,並涵蓋四個特定面向。這是一道綜合性極強的題目,需要考生整合歷史知識、憲法理論與批判性思考。

核心觀念:

  • 憲政主義與民主正當性: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其民主正當性來源於人民的授權與同意。
  • 憲法變遷與民主鞏固: 憲法的修正與演變,與國家民主發展的軌跡息息相關。
  • 後殖民法學與東方主義: 批判性地檢視殖民歷史對法律體系、國家認同及權力結構的影響。
  • 憲法文化與公民參與: 憲法不僅是文本,更是社會互動、價值觀念與公民實踐的體現。

解題思路:

考生需要構建一份意見書,包含前言、主文、結論。主文部分應整合四個面向,提出論點並以歷史證據支持。

意見書架構:

【前言】

  • 點出台灣當前進行憲改的議題背景與重要性。
  • 說明本意見書的目的,即從法律史角度評估憲改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 簡要預告本文將從現行憲法的民主正當性、憲法變遷與民主發展、殖民與東方主義影響,以及憲法文化等面向進行分析。

【主文】
本部分是意見書的核心,考生應將四個面向進行有機整合,而非生硬地分述。以下提供整合性的論述方向與可能採用的歷史證據。

面向一:臺灣現行憲法的民主正當性

  • 歷史脈絡:
    • 現行憲法(1947年制憲,後經多次增修)的制定背景,是在中國內戰時期,由國民大會制定,其代表性與民意基礎在當時台灣的脈絡下存在爭議。
    • 戒嚴時期,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定與解釋,高度受到統治者(蔣介石、蔣經國)的影響,民主正當性受到挑戰。
    • 1980年代末期以降的民主化,透過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等,逐步強化了憲法的民主正當性。
  • 論點:
    • 現行憲法在制定之初,其民主正當性受到歷史局限(如代表性問題、戒嚴體制)。
    • 但經過長期的民主化過程,透過增修條文的修正與國民的政治實踐,憲法的民主正當性已逐步鞏固,但仍有其未竟之處(如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關係、國家認同與憲法本文的連結)。

面向二:憲法變遷(包括政府體制和基本權利)與臺灣民主發展

  • 歷史脈絡:
    • 政府體制變遷: 從早期訓政體制、戒嚴時期的權力集中,到後來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修憲確立「雙首長制」,每一次重大的憲法變遷都與台灣民主發展的階段緊密相連。例如,1990年代的憲改(七次修憲)是台灣民主化的重要里程碑。
    • 基本權利保障的演進: 從早期憲法對基本權利的籠統規定,到後續增修條文對人權保障的細緻化(如訴願、訴訟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教育權、資訊權、環境權等),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的累積,都反映了台灣民主發展對人權保障的要求。
  • 論點:
    • 台灣的民主發展與憲法變遷是相互促進、相互影響的過程。
    • 憲法變遷(特別是1990年代後的修憲)是台灣民主化成功的關鍵因素之一,但也可能引發新的政治爭議(如憲政體制的穩定性、修憲門檻過低導致頻繁變動)。
    • 未來憲改的必要性,在於檢視現行憲政體制是否能有效回應當前社會挑戰,以及如何進一步鞏固人權保障。

面向三:殖民主義與法律東方主義的影響

  • 歷史脈絡:
    • 日本殖民統治: 日本在台實施的法律體系(如民法、刑法、土地法等)雖有現代化成分,但其目的是服務殖民統治,並帶有「東方主義」的視角,將台灣社會(尤其是原住民族)視為需要被「教化」與「馴服」的對象。例如,對原住民族的「理蕃」政策,就是典型的殖民法律邏輯。
    • 國民政府來台: 國民政府繼承了部分日本的法律體系,但同時也引入了其在中國大陸的法治經驗與政治考量。在國家認同、憲法解釋上,也受到「一個中國」的政治論述影響。
  • 論點:
    • 台灣的法律體系,在經歷日本殖民統治與國民政府遷台後,同時受到西方現代法治與東方主義、威權統治思想的雙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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