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甲組《法理學》
第 壹、一、(一) 題10 分
有關「權利」(right)的概念與性質,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說明邊沁(Bentham, Jeremy, 1748-1832)對「自然權利」的批判,並加以檢討。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探討邊沁對自然權利的批判及其檢討。
邊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義的代表人物,他對「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的批判主要基於其功利主義的理論基礎。邊沁認為,評判一個法律或制度是否正當的唯一標準是其能否產生最大的幸福(greatest happiness),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
邊沁對自然權利的批判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 形而上學的空談與無實質內容:邊沁認為,「自然權利」是虛幻的、形而上學的概念,缺乏具體的實證基礎。他將其比喻為「叢林裡的鬼怪」(monsters of the imagination),認為這些權利並非來自任何可驗證的來源,例如自然、上帝或理性,因此是無法被證實或證偽的。
- 與功利主義原則的衝突:自然權利主張某些權利是先驗的、不可剝奪的,即使犧牲多數人的利益來保護少數人的所謂「自然權利」,也是正當的。這與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直接衝突。邊沁認為,如果保護某些「自然權利」會導致整體幸福感的下降,那麼這些權利就沒有存在的價值。
- 法律與權利的混淆:邊沁認為,權利(rights)是法律的產物。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並能被國家強制執行時,權利才真正存在。而「自然權利」聲稱在法律和國家之前就存在,邊沁認為這是將法律的產物誤認為法律的來源,是一種邏輯上的混淆。他認為,所謂的「自然權利」實際上是「無政府主義的空談」(anarchical fallacies),因為它們試圖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主張權利,這將導致社會混亂。
- 政治上的危險性:邊沁擔心,宣揚「自然權利」的言論容易被用來煽動反抗政府和現有法律,而缺乏對法律後果的嚴格考量,可能導致社會動盪和無政府狀態。
檢討:
邊沁的批判具有相當的洞見,尤其是在強調法律的實證性、社會實效性以及權利與法律的關聯性方面。他的功利主義分析也確實指出了單純強調「自然權利」可能忽略了整體社會福祉的問題。
第 壹、一、(二) 題25 分
有關「權利」(right)的概念與性質,請回答下列問題:
(二)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曾在其《正義論》一書當中寫道,
"Each member of society is thought to have an inviolability founded on justice or, as some say, on
natural right, which even the welfare of every one else cannot override. Justice denies that the loss of
freedom for some is made right by a greater good shared by others. ... Therefore in a just society the
basic liberties are taken for granted and the rights secured by justice are not subject to political
bargaining or to the calculus of social interest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ised ed., 1999, 24-25)
請說明羅爾斯此段論述的要旨;並運用哈特(Hart, H.L.A.),德沃金(Dworkin, Ronald),以及哈伯
瑪斯(Habermas, Jürgen)三位學者有關「權利」的理論,對羅爾斯的論述提出檢討。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要求說明羅爾斯引文的要旨,並運用哈特、德沃金、哈伯瑪斯三位學者的理論來檢討羅爾斯的觀點。
羅爾斯引文的要旨
羅爾斯在這段引文中,強調了一個公正社會的核心原則:個人具有不可侵犯性(inviolability),這種不可侵犯性是基於正義(justice)或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並且即使犧牲部分人的利益來成全多數人的整體福祉,也是不正義的。他明確指出,正義拒絕以「為了一些人更大的利益」來合理化「另一些人的自由喪失」。因此,在一個公正的社會裡,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是被視為理所當然的,並且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不能成為政治交易或社會利益計算的對象。
簡言之,羅爾斯的要旨是:
- 個人尊嚴與不可侵犯性:強調個體具有獨立的價值,其權利和自由不受他人或社會整體利益的侵犯。
- 權利優先於功利主義:基本權利和自由具有優先性,不能為了追求更大的社會功利而被犧牲或交易。
- 正義保障的權利穩定性:在公正社會中,權利受到堅實的保障,不受政治討價還價或社會利益的影響。
運用哈特、德沃金、哈伯瑪斯的理論檢討羅爾斯
-
哈特 (H.L.A. Hart):
- 核心概念: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出了「規則體系」理論,區分了「原始規則」(rules of obligation)和「第二規則」(rules of recognition, change, adjudication)。他對權利的理解,傾向於將其視為法律規則所賦予的、可強制執行的地位。
- 檢討羅爾斯:
- 支持點:哈特會認同羅爾斯關於「正義保障的權利」的說法,特別是當這些權利被納入一個穩定的法律體系,並通過第二規則(如承認規則、變更規則、裁判規則)來確立和保障時。他會同意,在一個成熟的法律體系中,某些核心的權利(如基本自由)不應輕易被政治力量所干預或交易。
- 質疑點:哈特可能會質疑羅爾斯所說的「自然權利」的基礎,因為哈特更傾向於從法律的內部結構來理解權利。羅爾斯引文中提到的「inviolability founded on justice or, as some say, on natural right」可能對哈特來說,在法律實證層面不夠清晰。哈特可能會問,這些「自然權利」或「正義」是如何被轉化為具體的、可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則的?如果它們僅僅是道德原則,而未被納入法律體系,那麼它們在法律上的約束力有多大?羅爾斯強調的「不可交易性」,在哈特看來,可能需要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則來界定,而非僅僅是道德宣告。
-
德沃金 (Ronald Dworkin):
- 核心概念:德沃金區分了「原則」(principles)和「規則」(rules)。他認為,法律不僅僅是規則的集合,也包含原則。原則是關於權利(rights)和義務(duties)的標準,它們具有「重量」(weight),可以在衝突時被權衡,但它們不是通過是否被採納或撤銷來決定其有效性,而是通過其道德說服力。德沃金尤其強調「權利作為王牌」(rights as trumps)的概念,認為某些權利,特別是政治權利,可以壓倒功利性的考量。
- 檢討羅爾斯:
- 支持點:德沃金將會高度贊同羅爾斯的觀點。
第 壹、二、(一) 題10 分
二、1991年10月25日,法國奧爾日河莫爾桑市(Morsang-sur-Orge)市長,下令禁止該市一間迪
斯可舞廳表演投擲身小者競賽(little people tossing competition)。身小者 M. Wackenheim 向凡爾賽
行政法院提告,主張該禁令侵害其自由選擇職業的尊嚴;法院以該表演未破壞公共秩序和貶抑人之
尊嚴為由,撤銷市長禁令。經該市上訴,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禁令合法,主要理由為:以公共
秩序為由的官方禁止行為,除基於安全、和平、公共健康的合理理由外,也包括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理由,保障尊嚴為可被接受的公共道德而符公共秩序之定義,投擲身小者乃是將其視為客
體(objective)而侵犯人之尊嚴,故判決 Wackenheim 敗訴。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在《道德形上學的基礎》(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一書中,提出著名的「人性公式」(Formula of Humanity) : 「So act that you use
humanity, in your own person as well as in the person of any other,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an end, never merely as a means.」 (Kant, 4:429)請說明康德之人性公式與其尊嚴觀之間的
關係。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要求說明康德的人性公式與其尊嚴觀之間的關係。
康德(Immanuel Kant)在其倫理學中,將「人性公式」(Formula of Humanity)視為絕對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核心表達之一。人性公式是:「要如此行動,以致你始終同時把人(不論是你自己的人格,還是任何其他人的這種人格),都當作目的,而絕不僅僅當作手段來使用。」(So act that you use humanity, in your own person as well as in the person of any other,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an end, never merely as a means.)
康德的人性公式與其尊嚴觀之間存在著深刻且密不可分的關係:
-
人性作為目的本身 (End in Itself):
- 康德認為,人類(或更準確地說,理性存在者,rational beings)之所以具有獨特的價值,是因為他們擁有理性能力,能夠自主地制定道德法則,並依循這些法則行動。這種理性能力使得人類能夠超越單純的自然因果律,成為道德的立法者和行動者。
- 這種理性能力,康德稱之為「人性」(humanity),不僅指生物學上的人,更指人類的道德潛能和理性能力。
- 人性公式的核心在於,每一個理性存在者都必須被視為「目的本身」(an end in itself)。這意味著,人不是可以被他人任意利用的工具或手段,而是具有內在價值、絕對價值的存在。人的價值不是外在的、功利的、可替代的,而是絕對的、不可分割的、無條件的。
-
尊嚴(Dignity)的概念:
- 康德明確指出,人性(humanity)具有「尊嚴」(dignity)。尊嚴不同於「價格」(price)。有價格的東西是可以被交換的,可以用其他事物來衡量其價值;而具有尊嚴的東西,則超越了所有價格,不能被任何等價物所取代。
- 人性之所以具有尊嚴,正是因為它作為「目的本身」而存在。
第 壹、二、(二) 題25 分
二、1991年10月25日,法國奧爾日河莫爾桑市(Morsang-sur-Orge)市長,下令禁止該市一間迪
斯可舞廳表演投擲身小者競賽(little people tossing competition)。身小者 M. Wackenheim 向凡爾賽
行政法院提告,主張該禁令侵害其自由選擇職業的尊嚴;法院以該表演未破壞公共秩序和貶抑人之
尊嚴為由,撤銷市長禁令。經該市上訴,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該禁令合法,主要理由為:以公共
秩序為由的官方禁止行為,除基於安全、和平、公共健康的合理理由外,也包括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理由,保障尊嚴為可被接受的公共道德而符公共秩序之定義,投擲身小者乃是將其視為客
體(objective)而侵犯人之尊嚴,故判決 Wackenheim 敗訴。請回答以下問題:
(二)依照康德人性公式與尊嚴學說,莫爾桑市禁止表演投擲身小者競賽的禁令,是維護還是侵害
了人的尊嚴?請詳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要求依照康德的人性公式與尊嚴學說,分析莫爾桑市禁止「投擲身小者競賽」的禁令,是維護或侵害了人的尊嚴,並詳加論述。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康德的人性公式與尊嚴學說的核心內容,這在上一題(壹、二、(一))已經闡述。簡而言之,人性公式要求我們將人(理性存在者)視為「目的本身」(an end in itself),而非僅僅是手段(a means)。人的尊嚴就源於這種「目的本身」的地位,它是不容侵犯、不可交易的絕對價值。
現在,我們將此理論應用於莫爾桑市的「投擲身小者競賽」(little people tossing competition)案例。
案例分析:
- 競賽的性質:這個競賽的名稱「投擲身小者競賽」已經清楚地表明,它涉及將體型矮小的人(身小者)作為被投擲的對象。這意味著,這些身小者在競賽中扮演的角色,是作為被投擲的「物體」,以供他人娛樂或運動。
- 市長禁令的理由: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市長禁令的理由是,該表演「將其視為客體(objective)而侵犯人之尊嚴」。這與康德的「將人僅僅視為手段」的論述高度吻合。
- Wackenheim 的主張:Wackenheim 作為一位身小者,主張禁令侵害了他「自由選擇職業的尊嚴」。這涉及到他作為一個自由的、有理性能力的個體,是否有權利選擇他的職業,即使這個職業可能涉及尊嚴問題。
依照康德學說的判斷:
從康德的學說來看,莫爾桑市的禁令是維護了人的尊嚴,而非侵害了人的尊嚴。理由如下:
-
將身小者視為「客體」而非「目的本身」:
- 在「投擲身小者競賽」中,這些身小者被置於一個被動、被利用的地位。他們的身體被當作「投擲物」,他們的參與僅僅是為了滿足觀看者的娛樂需求或比賽的「趣味性」。
- 這完全符合康德所批判的「將人僅僅視為手段」的情境。身小者被當作了實現「競賽」這一目的的工具或「客體」,而沒有被尊重為擁有內在價值、擁有尊嚴的理性存在者。他們的「人性」被忽略了,取而代之的是他們的「特異性」或「功能性」(作為被投擲物)。
-
對尊嚴的侵犯:
- 康德認為,人的尊嚴來自於其作為理性立法者的潛力,來自其自主行動的能力。將人僅僅視為客體,剝奪了他們作為目的本身的價值,這就是對其尊嚴的直接侵犯。
第 貳、一 題10 分
貳、名詞解釋(30%)
一、內部證立與外部證立(internal justification and external justification)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要求解釋「內部證立」(internal justification)與「外部證立」(external justification)這兩個法學或倫理學上的概念。
內部證立 (Internal Justification)
- 定義:內部證立是指一個論證、主張、規則或系統,能夠在其自身的邏輯框架、前提、原則或價值體系內部,被證明是合理、一致且無矛盾的。它關注的是論證過程是否嚴謹,前提是否能有效推導出結論,以及整個體系是否自洽。
- 核心關注:一致性(consistency)、邏輯嚴謹性(logical validity)、前提與結論的連結(inference)。
- 舉例:
- 在法律推理中,內部證立是指一個判決是否符合現有的法律條文、先例和法律原則。例如,如果法律規定「盜竊滿 1000 元應處一年徒刑」,而法官判決盜竊 500 元者一年徒刑,這就可能存在內部證立的問題,因為判決與法律條文不一致。
- 在倫理學中,內部證立是指一個道德主張是否符合一套既定的道德原則。例如,如果一個人信奉「不說謊」的原則,那麼他對某個特定情況下說謊的辯護,就必須在他自己的「不說謊」原則框架內找到理由(例如,為了避免更大的傷害,這可能需要對「不說謊」原則做進一步的細緻化或例外處理)。
外部證立 (External Justification)
- 定義:外部證立是指一個論證、主張、規則或系統,能夠與外部的標準、事實、價值觀或更廣泛的社會、道德共識相連結,並證明其合理性。它關注的是該論證或系統是否符合更廣泛的真理、正義、有效性或可接受性標準,即使它在內部是自洽的。
- 核心關注:與外部標準的符合性(conformity with external standards)、真實性(truth)、正義性(justice)、有效性(effectiveness)、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實質合理性(substantive reasonableness)。
- 舉例:
- 在法律推理中,外部證立是指一個法律判決或規則,除了在法律體系內部是合理的,還必須在更廣泛的社會和道德層面上被認為是正義的、合理的、符合公眾利益的。
第 貳、二 題10 分
貳、名詞解釋(30%)
二、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 and positive liberty)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要求解釋「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與「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這兩個重要的自由概念。
這兩個概念主要由以賽亞·柏林(Isaiah Berlin)在其經典演講《兩種自由》(Two Concepts of Liberty)中系統地闡述和區分開來,對後來的政治哲學和自由主義理論產生了深遠影響。
消極自由 (Negative Liberty)
- 核心概念:消極自由是指免於干涉的自由。它關注的是「別人不應該在我做什麼事情時干涉我?」(What is the area within which the subject—a person or group of persons—is or should be left to do or be what he is able to do or be, without interference by other persons?)。
- 重點:強調的是「沒有外在的障礙或強制」(absence of external constraints)。他人(個人、團體、國家)不得非法地限制或阻礙個體的行動。
- 關注領域:主要關注個體免受政治權力、法律、社會壓力等外部力量的限制,例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遷徙自由、財產自由等。
- 理論基礎:通常與古典自由主義、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等聯繫緊密,強調個體權利、最小國家干預。
- 簡言之:我想要做某事,而沒有人(包括國家)來阻止我。
積極自由 (Positive Liberty)
- 核心概念:積極自由是指能夠實現自我、自我實現或自我掌控的自由。它關注的是「誰是控制者?誰決定我去做什麼、成為什麼?」(Who is the ruler? And who is the subject? What is the source of authority?)。
- 重點:強調的是「自我實現、自我掌控、擁有實現潛能的能力」(self-mastery, self-realization, capacity to fulfill one's potential)。
第 貳、三 題10 分
貳、名詞解釋(30%)
三、女性主義的色情(pornography)理論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要求解釋「女性主義的色情理論」(Feminist Pornography Theory)。
女性主義對色情(pornography)的態度並非鐵板一塊,而是存在多元的觀點與理論。然而,大多數女性主義理論都從女性的權益、權力關係和社會結構的角度來分析色情,並對傳統色情(尤其是物化女性的色情)持批判態度。
女性主義的色情理論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來理解:
-
色情對女性的物化與貶低 (Objectification and Devaluation of Women):
- 這是最普遍的女性主義批判。許多女性主義者認為,傳統的色情作品,特別是主流的、由男性主導製作的色情,往往將女性描繪成被動的、純粹用於滿足男性性慾的「性對象」或「物體」(sexual objects/things)。
- 在這個過程中,女性的個體性、思想、情感、尊嚴都被剝奪,她們的身體被分解、被符號化,成為男性凝視(male gaze)下的商品。這種物化不僅是對女性身體的剝削,更是對她們作為完整人格的否定。
- 這種物化被認為與性暴力、性騷擾以及父權社會中對女性的普遍貶低緊密相連。
-
色情與性暴力之間的關聯 (Pornography and Sexual Violence):
- 一些女性主義者(如Andrea Dworkin, Catharine MacKinnon)主張,色情不僅僅是性慾的表達,更是性壓迫和性暴力的工具。她們認為,色情作品通過展現對女性的強姦、羞辱、虐待等場景,不僅正常化了這些行為,還可能刺激和鼓勵現實中的性暴力。
- 她們的論點是,在父權社會結構下,色情作品強化了男性對女性的支配和控制的觀念,使得女性的身體和性成為男性可以任意佔有和使用的資源。
- 因此,她們主張應當將生產和傳播具有傷害性的色情作品視為一種嚴重的侵害行為,並應當受到法律的規管甚至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