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甲組《法理學》
第 參 題
參、名詞解釋(30%)
一、法的理念(The Idea of Law)(本題10分)
二、概念法學(Conceptual Jurisprudence)(本题10分)
三、反臣屬(anti-subordination)的實質平等理論(本題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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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部分要求解釋三個法理學中的重要名詞。考生需要準確掌握每個名詞的核心概念、理論淵源以及在法學中的意義。
一、 法的理念 (The Idea of Law)
「法的理念」是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通常指涉一個法學家或一個法學傳統對於「法」的本質、目的、功能以及其在社會中所應扮演角色的根本性認知和設想。它不僅是關於「什麼是法」(What is law?),更是關於「法應該是什麼」(What ought law to be?)。
- 核心內涵: 它包含對法的來源(自然法、實證法、社會法等)、法的價值(正義、自由、秩序、效率等)、法的目的(社會控制、社會改革、個體權利保障等)以及法的運作方式(規則、原則、裁量等)的根本性看法。
- 理論淵源: 不同的法學理論對法的理念有不同的闡釋。例如,自然法學派認為法的理念是基於普遍的道德理性或神聖意志;法實證主義則認為法的理念是基於特定的社會事實(如規則的承認或效力來源);社會法學則強調法的理念與社會需求、社會變遷的關聯。
- 重要性: 法的理念是建構具體法學理論的基礎。一個法學家對法的理念的理解,將直接影響其對法律規則的解釋、對法律問題的判斷以及對法律改革的建議。例如,一個強調「法的理念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法學家,在面對法律衝突時,可能會優先考慮實現正義的解釋,而一個強調「法的理念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法學家,則可能更傾向於選擇能帶來穩定性的解釋。
二、 概念法學 (Conceptual Jurisprudence)
概念法學,又稱純粹法學(Pure Theory of Law,由凱爾森 Kelsen 所倡導,但概念法學的廣泛意涵也包含其他學派),是法學研究的一種方法論,強調對法律概念進行嚴格、系統的分析與釐清,以建立一個邏輯自洽、獨立於經驗的法律體系。
- 核心方法:
- 純粹性 (Purity): 區分法學與其他社會科學(如社會學、政治學、心理學、倫理學),排除一切非法律的因素(如社會事實、道德價值、政治目的)對法律研究的干擾。
- 概念分析 (Conceptual Analysis): 聚焦於法律體系內部存在的、普遍的法律概念(如法律規則、權利、義務、國家、效力、法律淵源等),並對這些概念進行嚴格的定義和邏輯分析。
- 邏輯結構: 試圖揭示法律體系的內在邏輯結構,例如,從一個基本的「假定」(如凱爾森的「基本規範」Grundnorm)出發,推導出整個法律體系的層級結構和規範關係。
- 代表人物與學派: 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的純粹法學是其典型代表。其他如早期形式主義法學,也帶有概念法學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