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丙組《商事法》
第 1 題
A、B、C皆為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B 公司、C 公司)。A 公司設有董事七席,監察人二席。B 公司持有 A 公司 40% 之表決權股,並指定甲、乙、丙代表當選為 A 公司之董事;A 公司另四名董事為戊、己、庚、辛;甲並當選為 A 公司之董事長。B 公司持有 C 公司 75% 之表決權股,C 公司指派癸當選為 A 公司之監察人;A 公司之另一名監察人為壬。B 公司之董事有五名,分別是 U、甲、X、Y、Z,其中 U 為董事長;監察人為M。現 B 擬將所持有價值 3 億元的土地出售給 A 公司。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A 公司董、監選舉時,董事得票第 8 高票之辛主張甲、乙、丙之當選無效,理應由他遞補為董事,請問有無理由?(20 分)
(2) A 公司與B 公司間就土地買賣,程序上應如何進行方始合法?現行公司法之規定有無不足之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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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公司法中有關股東會決議、董事選任、關係人交易以及股東權行使等相關規定。
(1) 關於董事當選無效及遞補問題,需區分公司法第 192 條之規定。
依據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應依股東所持有之表決權,按順序分別計算。又同條第 5 項規定,董事之任期內,出缺過半數時,得由股東會補選。
本題中,A 公司設董事七席,監察人二席。B 公司持有 A 公司 40% 之表決權股,並指定甲、乙、丙代表當選為 A 公司之董事。A 公司另四名董事為戊、己、庚、辛。甲並當選為 A 公司之董事長。
辛主張甲、乙、丙之當選無效,理由是辛得票數高於其三人,應由辛遞補。此主張應為無理由。
首先,辛主張當選無效,必須先證明甲、乙、丙之當選有何違法事由。若無違法事由,則其當選自屬有效。
其次,即使甲、乙、丙有何當選無效之事由,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5 項規定,董事出缺時,應由股東會補選。辛主張由其遞補,此種「遞補」之權利,並非法定之當然權利。況且,本題並未說明董事出缺之情況,僅係辛對他人當選提出異議。
因此,辛主張甲、乙、丙當選無效,而由其遞補為董事,此主張無理由。
(2) 關於 A 公司與 B 公司間之土地買賣,程序上應如何進行方始合法?現行公司法之規定有無不足之處?
此問題涉及關係人交易的處理,特別是股東與公司間的交易。
首先,B 公司持有 A 公司 40% 之股權,且 B 公司之董事甲亦為 A 公司之董事長,B 公司之董事乙、丙亦為 A 公司之董事。因此,B 公司與 A 公司之間,以及 B 公司之董事與 A 公司之間,存在著實質上的控制關係與利益衝突。
依據公司法第 177 條之 1 規定,股東會決議事項,對於股東會有表決權之股東,依其表決權比例,應分派股息或其他利益,並分擔義務。
再者,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公司與股東間之財產交易應如何進行。然,為避免利益衝突,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30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 30 條規定,公司應以自己之名義,為或受為法律行為。
第 2 題
某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於 106 年 6 月間向A人壽投保終身壽險附加健康保險。於 107 年 5 月間,乙不幸確診罹患癌症並住院治療,並於出院後同年 7 月間向保險人請求理賠,保險人遂依契約約定給付相關醫療保險金。惟於 108 年 1 月 5 日時,甲乙夫妻感情生變而乙搬離原住所,甲於到期日時未繳付保險費,經保險人 108 年 1 月 20 日催告送達要保人甲後三十日仍未繳交。某乙持續治療其所罹患之癌症,於 108 年 8 月間檢附相關醫療單據遂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保險人遂主張契約效力業已停效,不負保險責任。而乙則為表示其願意繳付欠繳保險費、利息與相關費用,向保險人申請恢復效力。此時保險人遂以某乙罹患癌症不具可保性,故拒絕同意復效。試問保險人主張免責與拒絕同意復效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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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效、復效以及可保性等相關規定。
首先,分析保險人主張免責有無理由。
保險人主張免責的理由是契約效力已停效,因為要保人(甲)未於催告後寬限期間內繳納保險費。
依據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遲延繳納保險費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經催告後,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契約之解除,或因其他事由而效力停止、終止時,保險人對於應返還之保險費,應依約定或依無因管理之法則處理。
本案中,甲於 108 年 1 月 5 日未繳保險費,保險人於 108 年 1 月 20 日進行催告,並給予 30 日之寬限期。此寬限期間至 108 年 2 月 19 日為止。
然而,某乙於 108 年 8 月間才檢附醫療單據請求保險給付。此時,距離寬限期屆滿已超過 5 個月。
因此,保險人主張契約效力已停效,不負保險責任,此主張應有理由。
其次,分析保險人拒絕同意復效有無理由。
依據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停效後,要保人得於停效後六個月內申請恢復效力,但以停效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為復效之意思表示,並依約定清償催告時所積欠之保險費、保險費之遲延利息及其他費用為限。
本案中,某乙於 108 年 8 月間,向保險人申請恢復效力,並表示願意繳付欠繳之保險費、利息與相關費用。
保險人則以某乙罹患癌症不具可保性為由,拒絕同意復效。
此處關鍵在於「可保性」。所謂可保性,是指被保險人具有發生保險事故之可能性,且該保險事故之發生,係屬於保險契約所保障之風險。
本案中,乙於 107 年 5 月間已確診罹患癌症,並於同年 7 月間已申請理賠並獲給付。這表示在投保當時,乙已具有罹患癌症之風險,且保險人亦已接受此風險。
保險法第 117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時,保險人得以被保險人於申請恢復效力時,有保險契約所規定不保事項者為拒絕。
此處的「不保事項」應是指保險契約所約定之除外條款,而非被保險人本身之「可保性」。
Since the policy was in force when the insured was diagnosed with cancer and received benefits, the insured's condition of having cancer does not inherently render her uninsurable for the purpose of reinstating the policy, especially when the policy was originally issued with this risk in mind. The insurer is essentially trying to argue that the insured's current condition makes her uninsurable, which is a different concept than having a condition that falls under a policy exclusion.
第 3 題
A 為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之投資部人員,負責業務包括甲公司所投資之乙上市公司(下稱乙公司)的股份買進、賣出事宜。上個月,A 向其上級主管提出一份報告,內容主要為乙公司股價來到歷史高點,這段時間是獲利了結的好時機,建議逐步賣出乙公司股份。此一報告送請甲公司董事長 B 審閱。閱畢報告之後,B 批示請 A 綜合考量市場行情等因素,逐步賣出乙公司股份。
數日前,甲公司董事長 B 與乙公司董事長 C 在企業聯誼的早餐聚會中見面。C 看起來憂心忡忡,經 B 詢問後,C 向 B 透露乙公司近期營收嚴重下滑,經營遭遇突發危機,此為尚未公開之重大消息,該公司內部還在思考如何挽救等等。翌日上午,B 召見 A 詢問業務進展,A 回覆剛剛在市場上售出一部份之乙公司股份。B 聽取 A 的報告後並未做其他表示。當天中午,A 又持續售出乙公司股份。
請就上述事實,分析相關當事人之行為是否可能衍生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內線交易規範的相關責任。(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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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內線交易的相關規定,包括內部人的定義、重大消息的定義、消息明確時點以及禁止交易的時點。
首先,分析 A 之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
A 為甲公司之投資部人員,負責甲公司所投資之乙公司股份之買賣事宜。依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依職務或工作知悉公司未公開之重大消息之人,構成內部人。A 顯然符合此定義。
其次,分析「重大消息」之定義及其明確時點。
重大消息,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及相關函釋,係指公司之財務、業務或對公司證券之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消息。
本案中,乙公司董事長 C 向甲公司董事長 B 透露「乙公司近期營收嚴重下滑,經營遭遇突發危機,此為尚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此消息顯然對乙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
消息的明確時點,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應為「消息明確時」。
C 向 B 透露消息的時間點為「數日前」的早餐聚會。B 在隔日上午召見 A 詢問業務進展,A 回覆「剛剛在市場上售出一部份之乙公司股份」。當天中午,A 又持續售出乙公司股份。
因此,消息的明確時點應為 B 獲悉消息(數日前)之後,且 A 在獲悉消息或 B 授權後進行交易。
A 在獲悉 B 轉述的重大消息後,於隔日上午及當天中午持續賣出乙公司股份。此行為可能構成內線交易。
A 賣出股份的時點,是在「重大消息」已經明確,且 A 已經知悉該消息(透過 B 的轉述)之後。
其次,分析 B 之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
B 為甲公司之董事長,亦屬於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所定義之內部人。
B 在早餐聚會中,從 C 處得知乙公司營收下滑、經營遭遇危機的重大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