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犯罪學》
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憲法法庭在 2024 年針對死刑作出了判決。請簡要說明該判決之內容,並說明你是否贊成該判決,以及贊成或反對該判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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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死刑相關法律議題的了解,以及其是否能運用犯罪學或法學的觀點來分析與論述。
一、說明該判決之內容(假設性情境)
由於 2024 年我國憲法法庭(應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死刑作出判決,此一判決可能涉及以下幾個面向:
- 死刑合憲性之再檢視: 過去大法官曾做出解釋(釋字第 603 號)認為死刑不必然違憲,但強調其適用必須符合嚴格的比例原則,並應有嚴謹的法律程序。本次判決可能是在新的社會脈動、國際趨勢,或是新的法律論述下,對死刑合憲性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 判決的理由可能包含:
- 生命權保障: 憲法第一十五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死刑剝奪生命,是國家最嚴厲的刑罰,其合憲性必須受到高度檢驗。
- 比例原則: 死刑是否為達成國家刑罰目的(如嚇阻犯罪、報應、保護社會)所必要?是否有其他較輕微的刑罰可以達成相同目的?
- 平等原則: 死刑的適用是否具備恣意性?是否會因被告的身份、財力、辯護能力等因素而產生不平等適用?
- 人道原則: 死刑是否符合人道精神?是否會造成不人道的痛苦?
- 國際趨勢: 越來越多國家廢除死刑,國際人權公約(如 ICCPR)的發展趨勢。
- 判決結果的可能走向:
- 維持死刑合憲,但要求更嚴格的適用要件: 例如,增加更嚴謹的審查程序、限定特定極端惡性犯罪才能適用、要求法院提出更充分的理由證明死刑的必要性。
- 宣告死刑違憲: 這將是重大轉變,意味著我國將邁向廢除死刑的國家。此時,判決可能會給予立法院一定的緩衝期來修法。
- 就特定類型的死刑宣告違憲,而非全面違憲: 例如,對特定犯罪(如毒品犯罪)的死刑宣告違憲。
二、個人是否贊成該判決及其理由
此部分為考生個人立場的陳述,應結合犯罪學理論、法學倫理、社會價值觀等進行論述。以下提供贊成或反對的兩種論述方向,考生可依據自身觀點選擇並加以發揮。
(一)贊成死刑判決(假設判決是維持死刑合憲,但要求更嚴格的適用)
- 理由一:嚇阻犯罪(Deterrence Theory): 雖然實證研究對死刑的嚇阻效果仍有爭議,但部分犯罪學理論認為,對於極端惡性的犯罪,死刑仍可能具有相對較強的嚇阻作用,特別是對於潛在的重大犯罪者而言。維持死刑,至少在理論上保留了對最嚴重犯罪的最高層級嚇阻。
第 二 題25 分
我國受刑人除非有身體健康考量或戒護安全需求之情形,否則依規定均應參加作業。假設今天有立法委員提案,要求受刑人參加作業所領取的勞作金,必須達到勞工基本薪資的門檻,你是否贊成?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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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旨在探討監獄作業的意義、受刑人勞動權益,以及勞動金給付標準的相關議題,需要結合監獄學、勞動法、犯罪學等理論進行分析。
一、題目核心概念分析
- 監獄作業的目的: 監獄作業(或稱勞動改造)的傳統目的包含:
- 維持監獄秩序與運作: 讓受刑人有事做,避免無所事事引發的衝突。
- 技能訓練與再社會化: 讓受刑人學習一技之長,為出獄後重返社會、自力更生做準備。
- 經濟產出: 監獄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有時能為監獄營運提供資金。
- 懲罰與勞役: 傳統上,勞動也是刑罰的一部分,帶有懲罰的意味。
- 受刑人勞動權益: 雖然受刑人身處監獄,但其基本人權仍應受到保障。勞動權益包含合理的工資、安全的工作環境、適當的工作時間等。
- 勞作金(Work Allowance): 受刑人參加作業所獲得的報酬,通常遠低於市場行情,其目的與用途也受監獄管理規定。
- 勞工基本薪資(Minimum Wage): 國家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而訂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法律強制力。
二、是否贊成提案及其理由
此為考生個人立場的判斷,可選擇贊成或反對,並提出具體理由。以下提供兩種論述方向:
(一)贊成提案(要求勞作金達到勞工基本薪資門檻)
- 理由一:保障受刑人基本勞動權益,符合人道與公平原則。
- 人權觀點: 即使是受刑人,其基本勞動尊嚴與獲得合理報酬的權利不應被完全剝奪。將勞作金大幅提高至基本工資,是對其勞動價值的肯定。
- 再社會化目的: 過去低廉的勞作金,難以真正讓受刑人感受到勞動的價值與意義,也無法積累足夠的經濟資本用於出獄後的生活。提高勞作金有助於增強其再社會化的動機與能力。
- 防止剝削: 現行制度下,監獄作業的低報酬可能被視為一種變相的剝削。與基本工資對齊,能有效杜絕這種潛在的剝削。
- 理由二:增加受刑人重返社會的經濟誘因與能力。
- 經濟支持: 受刑人出獄後往往面臨經濟困境,難以找到工作、維持生計。若能透過參與作業累積一筆可觀的積蓄(達到基本工資水準),將大大提高其重返社會的成功率,降低再犯率。
- 責任感培養: 勞動所得若能大幅提升,將促使受刑人更認真看待作業,培養責任感和工作態度,這對其未來融入社會至關重要。
- 理由三:促進監獄產業轉型與提升效率。
- 市場競爭力: 若監獄作業的勞動成本提高,將迫使監獄思考如何提高生產效率、改善產品品質,以在市場上具有競爭力,而非僅依賴低廉勞動力。
- 法規一致性: 鼓勵監獄作業與外部勞動市場的薪資標準接軌,有助於打破「監獄生產」與「自由市場」之間的隔閡,使監獄的經濟活動更符合現代勞動法規的精神。
(二)反對提案(維持現行或類似的低勞作金制度)
第 三 題25 分
全景監獄的監視是犯罪學及社會學中時常被討論的主題。試問,在近幾年流行的「社區處遇」中,如何平衡「回歸社會」以及「監視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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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聚焦於「全景監獄」(Panopticon)概念在當代犯罪學中的應用,以及如何將其延伸至「社區處遇」(Community Corrections)的脈絡下,探討科技監視與個體自由之間的平衡。
一、核心概念解析
- 全景監獄(Panopticon): 由邊沁(Jeremy Bentham)提出的監獄建築模型,其核心在於「可見但不可被看見」的權力運作。中央塔樓的獄卒可以隨時監視所有囚犯,而囚犯不知道自己是否被監視,因此會內化這種監視,自我約束行為。福柯(Michel Foucault)將此概念擴展至現代社會的各種權力機制,認為監視已滲透到社會各個層面。
- 監視的負面效應(Negative Effects of Surveillance):
- 壓抑個體自由與自主性: 持續的監視可能導致個體感到焦慮、壓迫,不敢自由表達或探索,限制其發展。
- 標籤化與污名化: 被監視的對象(如前科犯)可能因此被貼上負面標籤,即使其行為已改變,仍可能受到社會的懷疑與排斥。
- 權力濫用與歧視: 監視的權力若不受制約,可能被濫用於歧視特定族群或壓制異議。
- 規訓與順從: 監視的最終目的是規訓個體,使其順從於社會規範或權力結構,這可能扼殺創造力與批判精神。
- 社區處遇(Community Corrections): 指在監獄外,透過各種方式對受刑人或更生人進行監督、輔導與支持,使其能夠順利回歸社會。常見的手段包括:保護管束、電子腳鐐、社區服務、假釋監督、勒戒處遇等。
- 回歸社會(Reintegration into Society): 指受刑人結束刑期或離開監獄後,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找到工作、建立人際關係、遵守法律,並成為社會的一份子。
二、如何在社區處遇中平衡「回歸社會」與「監視的負面效應」
此題要求考生提出具體策略,如何在利用監視手段(以確保公共安全、預防再犯)的同時,避免其對受刑人回歸社會造成過度傷害,並促進其真正融入社會。
策略方向:
- 監視的「目的」與「程度」的精確界定:
- 目的導向: 監視應以「預防再犯」和「確保公共安全」為主要目的,而非僅為懲罰或控制。應針對高風險個案,而非全面性、無差別的監視。
- 風險評估: 運用科學的風險評估工具,精準判斷受刑人的再犯風險,並據此決定監視的類型、強度與持續時間。例如,針對性侵犯,可能需要較強的電子監控;針對一般竊盜犯,則可能以定期的報告與訪視為主。
第 四 題25 分
社會大眾多半相信「威嚇」、「重罰」的效果。請問,如果你是犯罪學者,如何說服大眾重刑化不是解決事情的唯一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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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於犯罪預防理論、刑罰目的,以及如何與大眾溝通複雜犯罪學觀念的能力。考生需要扮演「犯罪學者」的角色,運用學術知識來回應社會普遍存在的「重刑化」迷思。
一、核心概念解析
- 威嚇(Deterrence): 透過刑罰的嚴厲性(重刑化)來嚇阻潛在犯罪者(一般威嚇)或已犯罪者(特殊威嚇)再次犯罪。
- 重罰(Harsher Penalties): 指加重犯罪的刑罰,例如提高刑期、增加罰金、擴大死刑適用範圍等。
- 犯罪學觀點: 犯罪學研究已發展出多種解釋犯罪成因的理論,包括:
- 古典學派與新古典學派: 強調自由意志與理性選擇,認為增加犯罪的成本(嚴厲的刑罰)可以嚇阻犯罪。
- 實證學派: 強調犯罪的生物、心理、社會等外在因素,認為犯罪是受多重因素影響的複雜現象,非單純的理性計算。
- 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Theory): 犯罪行為是透過觀察、模仿和強化而學習來的。
- 理性選擇理論(Rational Choice Theory): 犯罪者在權衡利弊後做出理性選擇。
- 緊張理論(Strain Theory): 當個人無法透過合法途徑達成社會價值目標時,可能產生緊張,進而從事犯罪。
- 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 犯罪行為的產生與社會對個人行為的標籤化有關。
- 犯罪預防理論: 強調情境犯罪預防(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社區犯罪預防等,不單純依賴刑罰。
- 刑罰的目的:
- 嚇阻(Deterrence): 一般威嚇與特殊威嚇。
- 報應(Retribution): 罪有應得,符合正義。
- 剝奪能力(Incapacitation): 隔離危險份子,使其無法再犯罪。
- 教化(Rehabilitation): 改造犯罪者,使其重返社會。
二、如何說服大眾重刑化不是唯一辦法
身為犯罪學者,你需要用易於理解、有說服力的方式,來拆解大眾對重刑化的迷思。以下提供幾個論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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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重刑化的嚇阻效果(Deterrence Effect):
- 實證證據不足: 提出學術研究(可引用國際或國內研究)顯示,重刑化與犯罪率下降之間,並無絕對或顯著的因果關係。許多廢除死刑或實施較輕刑罰的國家,其犯罪率並未因此飆升,甚至有所下降。
- 犯罪動機的複雜性: 強調許多犯罪並非經過理性計算,而是衝動、精神疾病、藥物濫用、貧困、社會壓力等複雜因素所驅動。對於非理性犯罪,嚴厲的刑罰嚇阻效果極為有限。
- 「監獄」與「重刑」的區別: 即使是重刑,若監獄環境無法提供有效的再社會化或技能訓練,受刑人出獄後若缺乏謀生能力,仍可能再次犯罪,形成「監獄—出獄—再犯」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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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刑罰的其他目的與替代方案:
- 矯治與再社會化(Rehabilitation and Reintegration): 犯罪學早已指出,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