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政治大學日本研究碩士學位學程《日本近代史》
第 一、1 題4 分
解釋名詞:
- 大久保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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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解釋名詞題,主要在考驗考生對日本近代史重要人物的認識。
大久保利通 (1830-1878)
大久保利通是日本明治維新時期最重要的政治家之一,被譽為「明治之父」。他出身於薩摩藩(今鹿兒島縣),是島津氏家臣。
- 早期活動與維新運動: 大久保利通早年積極參與倒幕運動,與西鄉隆盛、木戶孝允等人並稱「維新三傑」。他對推翻德川幕府、建立明治新政府貢獻卓著。
- 明治政府的領導者: 在明治新政府成立後,大久保利通擔任內務卿等要職,是政府的核心領導人。他主導了日本的近代化改革,包括:
- 殖產興業: 積極引進西方技術,發展工業,建立官營工廠,並逐步民營化。
- 富國強兵: 透過改革財政、軍事、教育等,增強國家實力。
- 中央集權: 削弱地方藩權,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例如透過廢藩置縣。
- 文明開化: 鼓勵學習西方文化、制度,推動社會變革。
第 一、2 題4 分
解釋名詞:
2. 1875年千島樺太交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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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解釋名詞題,考驗考生對日本近代早期與鄰國領土爭議的了解。
1875年千島樺太交換條約 (樺太・千島交換條約)
此條約是日本與俄羅斯帝國之間關於千島群島和庫頁島(樺太)主權歸屬的重要協議,標誌著日本在北方領土問題上的一次重大進展。
- 背景: 在19世紀中葉,俄羅斯帝國不斷向東擴張,與日本在太平洋沿岸地區的利益發生衝突。當時,庫頁島(樺太)和千島群島的歸屬問題懸而未決,雙方都聲稱擁有主權。
- 日本的立場: 日本認為其對北方島嶼擁有歷史權利,並希望鞏固其在該地區的影響力。
- 俄羅斯的立場: 俄羅斯則希望擴大其在遠東的領土,並確保其太平洋艦隊的自由行動。
- 條約內容: 1875年簽訂的《千島樺太交換條約》規定:
- 日本放棄庫頁島(樺太)的主權,將其讓予俄羅斯。
- 俄羅斯放棄對千島群島(包括北千島)的所有權,將其全部讓予日本。
- 影響:
第 一、3 題4 分
解釋名詞:
3. 1931年滿州事變 (918事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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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解釋名詞題,考驗考生對日本近代史重要事件「九一八事變」的理解。
1931年滿州事變 (九一八事變)
「九一八事變」(日文稱「滿州事變」)是日本軍國主義侵略中國東北的開端,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亞洲最重要的導火線之一。
- 事件經過: 1931年9月18日晚,日本關東軍謊稱中國軍隊破壞了南滿鐵路柳條湖段,以此為藉口,向中國東北軍發動進攻。關東軍迅速佔領了瀋陽,並在隨後幾個月內,逐步佔領了中國東北全境。
- 背景與動機:
- 日本國內因素: 當時日本國內政治動盪,軍部勢力抬頭,主張對外擴張以轉移國內矛盾,並獲取資源。
- 經濟因素: 1929年全球經濟大蕭條影響下,日本經濟受到衝擊,軍部認為佔領中國東北豐富的資源(煤炭、鐵礦等)能緩解經濟壓力,並為日本經濟發展提供戰略縱深。
- 戰略考量: 日本企圖建立「滿洲國」,作為其侵略中國和對抗蘇聯的緩衝區和戰略基地。
- 主要參與者:
- 日本軍部: 關東軍是主導者,其指揮官石原莞爾、板垣征四郎等人策劃了事變。
第 一、4 題4 分
解釋名詞:
4. 平塚雷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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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解釋名詞題,考驗考生對日本近代思想史及女性運動的認識。
平塚雷鳥 (Hiratsuka Raichō, 1886-1971)
平塚雷鳥是日本近代著名的女性運動家、作家,也是日本最早的女權運動組織「青鞜社」的創始人之一,被視為日本女性解放運動的先驅。
- 生平與思想:
- 早年經歷: 平塚雷鳥出生於東京一個較為開明的家庭,自幼受到良好教育,並對文學和社會問題感興趣。
- 女性解放思想: 在接觸到西方女性主義思想後,她開始深刻反思日本傳統社會中女性的地位和權利。她認為女性不僅是家庭的附屬品,也應當享有獨立的人格和自由。
- 「新婦人協會」與「青鞜社」: 1911年,她創辦了日本第一個女性刊物《青鞜》(Seito),並以此為基礎成立了「青鞜社」。該刊物以「原始女性,智慧的閃光」為口號,鼓勵女性發表思想、文章,探討女性的生存、婚姻、性愛等議題,挑戰傳統道德觀念。
- 「新婦人協會」: 1920年,她與市川房枝等人共同創立了「新婦人協會」(Shin Fujin Kyokai),這是日本第一個以爭取女性政治權利為目標的團體。
第 二、1 題30 分
申論題:
- 請論述從江戶時代末期日本與列強簽訂不平等條約到明治時代末期「條約改正」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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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日本近代國家主權的恢復,以及明治政府如何透過外交、制度改革與國力提升,逐步廢除幕末列強強加的不平等條約。
所謂「不平等條約」,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 日本承認外國人在日本享有領事裁判權,日本無法以本國法院審判外國人。
- 日本關稅自主權受到限制,進出口稅率須受條約規範。
- 列強享有最惠國待遇,任何一國取得的優惠可自動擴大適用於其他締約國。
- 條約多由列強以軍事與經濟壓力迫使日本接受,缺乏真正的對等性。
因此,「條約改正」的核心目標有二:
- 廢除領事裁判權,恢復司法主權。
- 取回關稅自主權,恢復經濟主權。
日本的條約改正並非一次完成,而是先恢復司法主權,再逐步恢復關稅自主權。
解題方法
申論本題應採取「幕末簽約背景—不平等條約內容—明治初期改革—外交交涉—分階段完成」的時間軸,並同時說明日本內政改革與國際地位變化如何影響條約改正。
答題時不可只羅列年份,必須指出:
- 日本為何被迫開國與簽約。
- 不平等條約不平等在何處。
- 明治政府為何把條約改正列為重要國策。
- 日本採取哪些具體外交與制度措施。
- 1894 年與 1911 年分別完成了哪些階段。
一、幕末開國與不平等條約的形成
1. 黑船來航與《神奈川條約》
1853 年,美國東印度艦隊司令培里率艦隊抵達日本,要求幕府開放港口。當時日本仍實行以長崎貿易為中心的鎖國體制,幕府在軍事壓力下被迫談判。
1854 年,日本與美國簽訂《神奈川條約》,正式開放下田、箱館等港口,並建立日美外交關係。此條約本身主要是通商前的開港協定,卻打破了幕府的鎖國政策,也使其他列強得以相繼要求日本締約。
2. 《日美修好通商條約》與安政五國條約
1858 年,美國總領事哈里斯與幕府簽訂《日美修好通商條約》,內容包括:
- 開放神奈川、長崎、新潟、兵庫等港口。
- 允許外國人在開港地居住與貿易。
- 承認外國人在日本享有領事裁判權。
- 日本關稅受到條約限制。
- 美國享有最惠國待遇。
同年,日本又分別與荷蘭、俄國、英國、法國簽訂類似條約,合稱「安政五國條約」。這些條約使日本在外交、司法與關稅方面均受到列強控制,成為後來條約改正的直接對象。
幕府未經天皇敕許便簽訂條約,也引發尊王攘夷運動與幕府政治危機。開國問題因而與倒幕運動、明治維新緊密相連。
二、明治政府將條約改正列為國策
1. 條約改正與「富國強兵」
1868 年明治維新後,新政府繼承幕末條約。日本雖然取得政權統一,卻仍處於列強不平等條約體系之下。
明治政府認為,若要成為獨立國家,必須先建立西方式的現代國家制度,因此推動:
- 中央集權與廢藩置縣。
- 徵兵制度與近代軍隊。
- 近代教育制度。
- 近代司法與警察制度。
- 民法、商法等法典編纂。
- 工業化與官營事業。
- 憲法與議會制度。
這些改革一方面是為了富國強兵,另一方面也是向列強證明日本已具備「文明國家」的制度條件,足以恢復司法與關稅主權。
2. 岩倉使節團的啟示
1871 年,岩倉具視率領使節團出訪美國與歐洲,原本希望修改不平等條約,但列強拒絕立即交涉。
岩倉使節團因此認識到,日本尚未具備足夠的軍事、經濟與法律實力,單靠外交抗議無法迫使列強讓步。回國後,日本更加積極推動制度西化與國力建設,條約改正也逐漸成為長期國家戰略。
三、明治初期的條約改正嘗試
1. 外務省的初步交涉
明治政府早期曾多次嘗試與列強談判,但列強要求日本先完成法律制度與司法制度的近代化,並確保外國人在日本能獲得符合歐洲標準的審判。
此時日本面臨的主要障礙是:
- 外國人不信任日本的司法制度。
- 日本尚未完成近代法典。
- 列強可以利用各國共同的條約利益對日本施壓。
- 日本軍事與經濟實力仍不足以作為外交後盾。
2. 井上馨與鹿鳴館外交
1883 年,井上馨出任外務卿後,積極推動條約改正。他採取高度西化的外交策略,包括修建鹿鳴館、舉辦西式宴會與舞會,試圖透過「文明開化」形象取得列強信任。
井上馨提出的交涉方案,包含:
- 改革日本司法制度。
- 在日本法院中設置外國籍法官。
- 部分案件允許外國人參與審理。
- 逐步限制領事裁判權。
然而,外籍法官參與日本司法,被國內輿論視為主權受損;過度模仿西方的鹿鳴館外交也遭到批評。國內反對聲浪高漲,井上馨於 1887 年辭職,這次交涉遂告失敗。
3. 大隈重信的交涉與挫敗
井上馨之後,大隈重信繼續推動條約改正,試圖以較溫和的方式處理外籍法官問題,但仍受到國內保守派與民族主義者反對。
1889 年,大隈重信遭到右翼人士投擲炸彈而重傷,被迫辭職。此事件反映出條約改正若被認為犧牲司法主權,便會引發強烈的國內政治反彈。明治政府於是重新調整外交策略,轉向以國力與法律制度為基礎,採取更務實的談判方式。
四、司法制度近代化與外交環境的改善
1. 法律制度的建立
為取得列強承認,日本加速建立近代法律制度,包括:
- 《大日本帝國憲法》於 1889 年公布。
- 1890 年帝國議會開設。
- 近代法院與司法行政制度逐步確立。
- 刑法、民法、商法等法典陸續制定。
- 審判程序與司法官制度逐步近代化。
第 二、2 題30 分
申論題:
2. 請論述從簽訂《舊金山和約》到簽訂《1952年中日和約》的整個過程,並著重分析日本內政與外交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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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申論題,考驗考生對日本戰後初期,從《舊金山和約》簽訂到與中華民國(台灣)簽訂《日華和平條約》(常被稱為「1952年中日和約」)這段關鍵時期的理解,特別是分析在此過程中日本內政與外交的轉變。
核心觀念:
本題要求考生闡述日本如何從戰敗後被盟軍佔領,透過《舊金山和約》恢復獨立,進而與中華民國(台灣)建立新的外交關係,並分析這段歷程中日本內政(如政治、經濟、社會)與外交(如對美關係、對亞洲關係、國家定位)的變化。
解題架構:
-
《舊金山和約》簽訂背景與內容 (1951年):
- 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處於同盟國軍最高司令官總司令部 (GHQ) 的佔領之下。隨著冷戰格局的形成,美國改變了對日佔領政策,從「去軍事化」轉向「戰略利用」日本,以作為其在亞洲對抗共產主義的基地。
- 日本的目標: 結束佔領狀態,恢復國家主權,重返國際社會,並確保國家安全。
- 主要內容:
- 結束戰爭狀態: 承認日本的戰爭行為,但同時也結束了戰爭狀態。
- 領土處置: 日本放棄對朝鮮、台灣、澎湖、南千島群島(包括擇捉、國後、色丹、齒舞群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的一切權利、名義與請求。
- 賠償問題: 日本同意支付戰爭賠償,但因美國的考量,賠償方式主要為提供技術與勞務,而非直接的金錢支付,以避免過度削弱日本經濟。
- 安全條約: 《舊金山和約》並未包含日美安全保障條約。在簽署《舊金山和約》的同一天,日本與美國簽訂了《日美安全保障條約》,使得美國可以在日本境內駐軍,並可應日本政府請求協助鎮壓內亂。這被批評為「單獨和平」和「不平等條約」,因為日本在恢復主權的同時,也將國家安全部分託付給了美國。
- 簽署情況: 49個國家簽署,但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等國未簽署,這為後續的對蘇關係埋下伏筆。
-
《舊金山和約》生效與日本的「單獨和平」:
- 生效: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正式生效,日本恢復了國家主權。
- 「單獨和平」的爭議: 日本選擇與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簽訂和約,而未與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時未獲承認)簽訂和平條約。這使得日本與蘇聯和中國大陸之間的戰爭狀態並未正式結束。
-
《1952年中日和約》(《日華和平條約》)的簽訂 (1952年4月28日):
- 背景:
- 《舊金山和約》的領土處置: 該條約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等地的權利。然而,當時中國大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而中華民國政府則遷台。
- 兩岸的立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台灣是中國領土,不承認《舊金山和約》中對台灣的處置,並主張由其代表中國簽署和平條約。中華民國政府(台灣)則認為自己是中國的合法代表,有權與日本協商台灣的地位。
- 日本的考量: 日本希望儘快結束與主要亞洲國家的戰爭狀態,特別是與台灣(當時被視為一個獨立政治實體)建立正式外交關係,這對其經濟復甦和區域穩定至關重要。同時,美國也希望日本與中華民國(台灣)建立關係,以對抗共產主義在亞洲的擴張。
- 條約內容:
- 結束戰爭狀態: 承認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戰爭狀態的結束。
- 台灣地位: 條約中並未明確界定台灣的最終主權歸屬,而是重申了《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澎湖等地的權利。這為後來的「一個中國」爭議留下了空間。
- 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