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灣大學新聞學研究所《法學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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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2021年6月,香港政府援引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凍結香港蘋果日報(下稱港蘋)資產,並在同年9月申請解散港蘋的母公司壹傳媒。香港法院於2021年12月准許香港政府對壹傳媒的解散申請。由於台灣蘋果日報(下稱台蘋)為壹傳媒旗下港蘋在台灣設立的子公司,香港法院指定的臨時清算人隨即依據公司清算法制發函台蘋,要求清點並移交所有資產。此舉不但會讓台蘋的資產變現清算並歸於港府處理,還將導致港府握有該報的歷代採訪紀錄以及新聞工作者名單。請依以上事實敘述,回答下列問題:(本題共50分)

  1. 如果台灣法規容許港府利用公司清算的手段取得台蘋資產,可能影響哪些人的什麼基本權利?
  2. 請由本件爭議,分析並論述臺灣憲法中新聞自由的範圍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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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台灣法律在面對國際政治事件時,對於新聞自由、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保護,以及如何適用國內法規處理跨境資產爭議。

一、台灣法規容許港府利用公司清算手段取得台蘋資產,可能影響哪些人的什麼基本權利?

若台灣法規允許港府透過公司清算程序取得台蘋資產,最直接可能受到影響的是:

  1. 台蘋的股東與員工: 他們的財產權(民法第15條、憲法第15條)可能因資產被清算變賣而受損。若台蘋的資產被用於償還港蘋的債務或歸還給港府,股東的股權價值將大幅縮水,員工的薪資、資遣費等也可能無法獲得充分保障。
  2. 新聞工作者: 港府透過清算程序取得台蘋的「歷代採訪紀錄以及新聞工作者名單」,可能侵犯新聞工作者的隱私權(憲法第22條),以及影響其新聞採訪的自由(憲法第11條)。這些資料若被不當使用,可能對新聞工作者造成寒蟬效應,限制其獨立採訪空間。
  3. 閱聽眾/社會公眾: 新聞自由(憲法第11條)不僅保障新聞媒體的自由,也包含閱聽眾知的權利。如果台蘋因資產被凍結、清算而被迫停刊或業務受限,將影響公眾獲取多元資訊的權利,進而影響民主社會的資訊流通與公共討論。

二、由本件爭議,分析並論述臺灣憲法中新聞自由的範圍與內涵。

本件爭議涉及透過凍結資產、解散公司等手段干預新聞媒體的運作,突顯了新聞自由在台灣憲法下的重要性及其保護範圍。

  1. 新聞自由的憲法基礎:
    • 表現自由(憲法第11條): 新聞自由是表現自由的一種,保障新聞媒體報導、評論、傳播資訊的自由。
    • 知的權利(憲法第22條): 新聞自由也保障公眾透過新聞媒體獲取多元資訊的權利,這是民主社會健全運作的基礎。
    • 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憲法第22條): 新聞採訪過程中,對於採訪對象的隱私及新聞工作者個人資料的保護,也包含在廣義的新聞自由保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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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為彌平威權統治時期,包含司法、行政措施之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人民損害,行政院院會於2022年1月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下稱權利回復條例),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權利回復條例的重點之一,在於首度對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進行系統性處理:1.公有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或第三人曾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而不當取得財產者,該財產返還予人民。2.若非以上情形,則以金錢賠償為之,賠償金額係將各項財產,分別用相當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重建價格(建物)或現值(動產)來計算價值總額,再進行比例調整。若是媒體記者,要針對此議題進行專題報導,請分析下列爭點:支持權利回復條例者的法律論據為何?反對權利回復條例者的法律論據為何?權利回復條例是否符合我國憲法實務之見解?(本題共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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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的法律論據與憲法爭議,要求分析支持與反對該條例的觀點,並評估其是否符合我國憲法實務。

一、 支持權利回復條例者的法律論據為何?

支持者主要從以下幾個面向提出論據:

  1. 國家責任與轉型正義:

    • 彌補國家過去不法行為的損害: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透過不當的司法、行政措施,例如不法沒收、徵收人民財產,造成人民重大的經濟損失與權利侵害。權利回復條例旨在透過返還或賠償財產,來彌補國家過去的錯誤,實踐轉型正義。
    • 恢復被害者權益: 國家應對過去的侵害行為負責,並積極採取措施回復被害者的權利,使其回復到國家不法行為發生前的狀態,或至少給予合理的補償。
  2. 憲法基本權的保障:

    • 財產權的保障(憲法第15條): 國家過去的不法沒收、徵收行為,明顯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權利回復條例的回復或賠償機制,是落實憲法對財產權保障的具體實踐。
    • 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 過去威權統治下的國家不法行為,往往對特定群體造成不成比例的損害。權利回復條例有助於矯正這種不平等,讓受損害的被害者獲得應有的對待。
    • 人民生存權與發展權: 過去國家不法行為導致財產喪失,嚴重影響被害者及其家屬的生計與發展。回復財產或給予賠償,有助於保障其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求。
  3. 法治國原則與誠信原則:

    • 糾正國家行為的瑕疵: 權利回復條例承認過去國家行為的瑕疵,並試圖透過法律程序加以糾正,體現法治國要求國家行為合法、公正的原則。
    • 國家信賴保護: 國家過去的不法行為,使人民對國家產生不信任。透過權利回復,有助於重建人民對國家法律體系的信任。
  4. 條例草案的具體機制合理性:

    • 優先財產返還: 草案優先考慮「財產返還」,若公有財產已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或由不當參與者取得,則直接返還,較能接近「回復原狀」的理想。
    • 金錢賠償的計算基準: 金錢賠償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重建價格」、「現值」計算,並進行比例調整,相較於隨意的賠償金額,更能反映財產的實際價值,具有一定合理性。

二、 反對權利回復條例者的法律論據為何?

反對者則可能基於以下理由提出質疑:

  1. 法律安定性與溯及既往的疑慮: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憲法第7條、第173條): 雖然權利回復條例並非直接溯及處罰過去的行為,但其回復或賠償的機制,可能影響到國家在過去特定時期依據當時法律所取得的財產(例如已成為公有財產者)。反對者可能認為,這有違法律安定性,且可能造成既有法律秩序的動搖。
    • 對現有公有財產權益的影響: 若要返還原屬人民的財產,而該財產現已成為公有財產並有公共用途,返還將影響國家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或損及其他公共利益。
  2. 財產價值計算與賠償的困難:

    • 價值計算的客觀性與公平性: 即使草案規定了計算基準,但「一般正常交易價格」、「重建價格」等,在事隔多年後,要精確、客觀地回復原貌,可能面臨證據不足、價格波動、時空變遷等問題,難以達到絕對的公平。
    • 「比例調整」的模糊性: 條例中「比例調整」的幅度與標準不明確,可能導致賠償金額的爭議,甚至淪為政治操作的空間。
    • 賠償的時效性與有限性: 威權時期不法行為發生至今已久,許多當事者可能已不在人世,其繼承者也可能難以舉證。此外,國家財政資源有限,能否完全滿足所有被害者的期待,也是一大挑戰。
  3. 對國家財政負擔的考量:

    • 龐大的財政支出: 威權統治時期受損害的財產可能數量龐大,若要大規模地返還或賠償,將對國家財政造成沉重負擔,排擠其他公共建設或社會福利的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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