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臺灣大學新聞學研究所《法學與新聞》
第 一 題50 分
選舉是民主國家實現主權在民的重要機制。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 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甫於今年 (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布施行的《反滲透法》,針對受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而有違反選罷法諸多規定,包括上述行為者加重其刑。《反滲透法》第 7 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法所指「滲透來源」係包括:(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反滲透法立法理由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但反對者認為規範模糊,違反諸多憲法原則,嚴重侵害人權,因此聲請大法官會議釋憲。
針對上述以不實言論影響選舉之法律規範,試分析:
- 所涉法益衝突為何?
- 是否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 上述規範對於選舉期間的網紅言論、媒體新聞報導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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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民主法治國家中,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選舉公正性之間法益衝突的理解,以及如何運用憲法比例原則進行審查。
核心觀念:
- 言論自由的界線: 雖然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核心價值,但並非絕對,國家在特定情況下得為維護其他重要法益而加以限制。
- 比例原則: 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時,必須符合必要性、適當性及最小侵害等原則,以確保限制的手段與目的之間有合理的關聯,且為達成目的所能採取的侵害最小的手段。
- 法益衝突分析: 辨識法律規範所欲保護的法益,以及被限制的法益,並分析其間的衝突。
- 法律規範的影響: 評估特定法律規範對相關主體(如網紅、媒體)的影響。
解題步驟:
1. 所涉法益衝突為何?
本題涉及的法益衝突主要有以下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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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 vs. 選舉公正性與國家安全:
- 言論自由: 憲法保障人民有表現自由之權利,包括表達意見、散布訊息的自由。在選舉期間,言論自由尤其重要,它能促使候選人接受檢驗,讓選民獲得充分資訊,進而做出理性選擇。
- 選舉公正性: 選舉是民主的基石,其公正性受到憲法的高度保障。散布不實謠言、虛假資訊,可能影響選民的判斷,扭曲選舉結果,損害民主的基礎。
- 國家安全: 《反滲透法》的立法理由強調防範境外勢力滲透干預,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境外勢力的介入,無論是透過不實資訊或資金,都可能對國家主權和民主制度構成威脅。
因此,核心衝突在於,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與國家安全,是否可以限制人民在選舉期間的言論自由,特別是針對來自境外的不實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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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確性原則 vs. 國家安全與防滲透需求:
- 法律明確性原則: 憲法要求法律條文應具備一定程度的明確性,使人民得以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後果。
- 國家安全與防滲透需求: 為了有效防堵滲透,法律可能需要涵蓋較廣泛的行為,這可能導致條文的模糊性,引發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爭議。
2. 是否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要判斷上述法律規範是否符合憲法比例原則,需從三個層面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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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Geeignetheit):
- 目的: 限制不實言論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選舉的公正性、防止境外勢力干預,並進一步保障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
- 手段: 透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反滲透法》的相關規定,對散布不實謠言、接受境外指示而影響選舉的行為加重處罰。
- 評估: 這種限制手段,理論上,確實有助於達成維護選舉公正性與國家安全的目的。若不實言論確實會影響選民判斷,那麼對其加以規範,是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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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Erforderlichkeit):
- 最小侵害原則: 國家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但又能有效達成目的的手段。
- 檢視:
- 是否僅針對「不實」言論? 《選罷法》第 104 條針對的是「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這在一定程度上是針對性的。然而,「不實」的認定往往存在爭議。
- 是否涵蓋所有影響選舉的言論? 該法加重處罰的是「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且「足以生損害」的不實言論。這排除了一些單純的批評或意見表達。
- 《反滲透法》第 7 條的「滲透來源」定義是否過廣? 條文中定義了「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以及「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這些定義是否過於模糊,可能將合法、善意的交流或資訊傳播也納入,導致過度擴張,侵害言論自由?
- 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 例如,透過事實查核機制、加強媒體識讀教育、要求資訊來源標示等,是否也能達成部分維護選舉公正性的目的?雖然這些手段可能不如刑事處罰來得直接有效,但侵害較小。
第 二 題50 分
北市女童「小燈泡」遭割喉殺害震驚社會。法院一、二審依鑑定兇嫌罹患思覺失調症,判處無期徒刑。2019年12月24日高院更一審審理,「小燈泡」母親當庭哽咽,主張兇嫌無病識感,希望予以判處死刑,讓每位小孩有平安長大機會。受害者母親之表述,再度引發我國是否廢除死刑之關注與討論。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死刑是最重的主刑。近年來,社會上有倡議廢除死刑之訴求,政府執行死刑之件數亦有下降趨勢。依據國際人權公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若非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法院不能判處被告死刑;法院的判決不得抵觸公約內容。法務部已於2017年12月5日重啟「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持續研議死刑替代方案及相關可行措施,期能消弭民眾疑慮。
若你是媒體記者,要製作專題探討我國廢除死刑議題,試提出報導規劃以回答以下問題:
- 支持或反對死刑的團體、人士及其主張為何?
- 我國目前的死刑規定以及執法情形是否符合國際人權規範之要求?
- 如何提出符合我國社會共識以及國際人權標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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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察考生作為媒體記者,如何針對「死刑存廢」這一複雜的社會議題,進行專業、深入且具建設性的報導規劃。這不僅涉及對法律、人權的理解,更包含新聞倫理、採訪策略與論述架構的掌握。
核心觀念:
- 死刑存廢爭議: 了解死刑作為刑罰最嚴厲形式,其在剝奪生命權、預防犯罪、報應、人權保障等面向的論辯。
- 國際人權公約: 熟悉《公民政治權利公約》(ICCPR) 等國際人權文件對死刑的規範,特別是「情節最重大之罪」的界定、死刑的逐步廢除趨勢。
- 國內法規與實務: 掌握我國《刑法》對死刑的規定,以及近年來死刑執行數的變化與相關政策。
- 新聞採訪與報導規劃: 具備採訪不同立場者、蒐集資料、架構報導內容、考量受眾與社會共識的能力。
- 政策溝通與社會對話: 探討如何在不同意見間尋求平衡,提出符合社會期待與人權標準的解決方案。
報導規劃架構:
作為媒體記者,製作專題報導時,需具備清晰的採訪方向、紮實的內容架構,並能回應題目所列的三個核心問題。以下為具體的報導規劃:
專題名稱構想: 《生命權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國死刑存廢的深度探討》 或 《在正義與人權之間:尋找台灣死刑的未來》
報導目標: 透過多角度採訪與深入分析,呈現我國死刑存廢議題的複雜性,促進社會對話,並探討符合我國國情的解決方案。
第一部分:採訪與呈現不同立場(回答問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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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對象設定:
- 支持死刑方:
- 受害者家屬代表: 如「小燈泡」母親(經同意後)、其他重大刑案受害者家屬,訴求撫慰、嚇阻、報應。
- 司法實務界人士: 部分法官、檢察官,強調死刑作為終極嚇阻、實現正義的必要性。
- 部分民意代表或社會團體: 訴求嚴懲凶殘犯罪,回應社會的憤怒與恐懼。
- 刑法學界(極端主張者): 強調報應刑或絕對預防的必要。
- 反對死刑方:
- 人權團體代表: 如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等,強調生命權、無可逆性、誤判風險、人權公約精神。
- 學術界(法學、社會學、心理學): 專家學者,質疑死刑的嚇阻效果,分析社會成因,探討替代刑罰。
- 宗教界人士: 部分宗教領袖,強調慈悲、寬恕,反對剝奪生命。
- 部分司法實務界人士: 如部分律師、曾參與廢死研究的檢察官或法官,分享實務中對死刑執行的疑慮。
- 國際組織代表或學者(若可能): 說明國際廢死趨勢及其理由。
- 支持死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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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內容呈現:
- 紀錄片式呈現: 透過訪談畫面,讓不同立場者親口陳述其主張、理由與情感。
- 數據與研究呈現: 引用國內外關於死刑嚇阻效果、誤判率、犯罪成因等研究數據,並由專家解讀。
- 個案故事: 呈現被判處死刑者的背景故事(若有機會,但需謹慎處理,避免過度同情或合理化犯罪),以及誤判可能導致的悲劇。
- 法律條文與解釋: 說明《刑法》第33條死刑規定,並引用大法官解釋(若有)或相關法律見解。
第二部分:檢視我國現況與國際規範的對比(回答問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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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死刑規定與執行現況:
- 法律規定: 說明《刑法》中列舉的死刑罪名,以及法律對死刑適用的條件(如「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法官判斷)。
- 執行數據: 呈現近年來死刑判決數、執行數的變化趨勢。說明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的設立與研議內容。
- 實務判決分析: 挑選近年較具代表性的死刑判決,分析法官判決死刑的理由,以及是否曾出現因精神疾病、未成年等因素而減刑或免死的情況。
- 司法實務界的辯論: 採訪法官、檢察官,了解他們在實務上如何權衡死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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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規範的對比:
- 《公民政治權利公約》(ICCPR):
- 第 6 條: 生命權保障,死刑僅得對「情節最重大之罪」適用。
- 第 7 條: 禁止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
-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相關解釋與建議: 說明「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意涵,以及公約對死刑適用的限制(如不得對未成年人、懷胎婦女、精神障礙者執行死刑)。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雖然較少直接涉及死刑,但其保障的尊嚴、人權等精神,與廢死論述有關聯。
- 聯合國大會決議與人權報告: 呈現全球廢除死刑的趨勢,以及聯合國對各國死刑政策的評價。
- 比較法分析: 簡介已廢除死刑國家(如歐洲多國)的經驗,以及仍在執行死刑但有限縮趨勢的國家(如美國部分州)的做法。
- 《公民政治權利公約》(ICC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