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灣大學新聞學研究所《法學與新聞》
第 一 題50 分
假新聞氾濫,近年來成為全球關注的現象。各國政府陸續討論、立法因應假新聞,我國政府也提出修法方案。歐盟定義不實資訊/假新聞為「含有可證實為錯誤或是誤導的資訊,此類資訊被有意地產製、呈現及散布,以謀取經濟利益、故意欺騙公眾,導致公共傷害。」我國行政院也採取類似定義,以惡、假、害三要素界定假訊息:「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篡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的訊息,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行政院並盤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糧食管理法、災害防救法等修法方案,對於製造假訊息的行為人課與責任,並要求傳遞訊息的廣電媒體及網路平台負協力義務。
根據上述,試從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角度分析,立法限制假新聞係涉及那些權利衝突?我國政府提出的修法方案有何優缺點?請另外提出至少兩個國家的因應方案,並比較評論之。又,除了法律因應外,還有哪些作為可以有效防治假訊息或是促進優質訊息傳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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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假新聞議題,要求考生從憲法基本權利、法律限制、國際經驗及非法律手段等多元面向進行分析。
一、憲法基本權利衝突分析
立法限制假新聞主要涉及以下憲法基本權利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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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資訊自由 vs. 國家維護公共利益的權力
- 言論自由與資訊自由: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假新聞的限制可能觸及此一自由,尤其當「假新聞」的定義模糊或過於寬泛時,可能壓抑合法的批評與意見表達。
- 國家維護公共利益: 國家有權基於公共利益(如公共秩序、國民健康、國家安全等)對部分自由加以限制。假新聞可能損害公眾的判斷能力、影響民主程序的公正性、甚至煽動仇恨或暴力,因此國家有維護公共利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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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與名譽權 vs. 公眾知情權與監督權
- 在討論假新聞的行為人時,可能涉及個人資訊的揭露(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此時可能與個人隱私權、名譽權發生衝突。
- 另一方面,公眾對於公共事務的知情權與對權力者的監督權,也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假新聞的氾濫會損害這些權利。
二、我國政府提出的修法方案分析
優點:
- 明確界定假訊息: 行政院提出的「惡、假、害」三要素,試圖提供較具體的判斷標準,有助於法律適用。
- 課予行為人責任: 對於製造、傳播假訊息的行為人課予法律責任,可產生嚇阻效果。
- 要求平台協力: 要求廣電媒體及網路平台負協力義務,是因應數位時代假新聞傳播特性的重要舉措,將責任部分轉移至資訊傳播的管道。
缺點:
- 定義模糊化與過度擴張的風險: 儘管有「惡、假、害」三要素,但「可證明為不實」、「故意」、「惡意」、「公共傷害」等概念在實務上仍可能存在解釋空間,存在被濫用以壓制異議或批評的風險。
- 對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 過於嚴格的法律限制,可能導致媒體、個人因擔心觸法而自我審查,扼殺了多元意見的表達空間。
- 平台責任的界定困難: 網路平台的協力義務如何具體落實、如何界定其應負的責任範圍(是主動審查還是被動移除?),仍有待細緻的法律規範與實務操作。
- 舉證困難: 證明訊息「不實」且行為人有「故意」、「惡意」的舉證責任可能相當沉重,對於國家或受害者而言,要符合法律要件可能存在困難。
三、其他國家因應方案(舉例與比較)
- 德國《網路執行法》(NetzDG):
- 內容: 要求大型社群媒體平台必須在接獲用戶檢舉後,於24小時內移除明顯違法的內容(如仇恨言論、誹謗、假新聞等),對於較複雜內容則有較長的處理時間。平台若未履行義務,將面臨高額罰款。
第 二 題25 分
近來台灣虐童與家暴事件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今年一月,一名父親因為小孩買肉圓未加辣而怒打妻兒,家暴影片經傳上網引發眾怒,有民眾肉搜該名父親並前往私宅毆打該名父親。此事也引發網紅與政治人物、政府部門回應與介入,對於家暴行為、民眾私刑與政府責任等有不同議論。衡諸此事件的資訊傳遞與相關行為,有哪些侵害權利與涉及違法之虞?分別就家暴影片在網路公開、網民肉搜個人資訊、義憤民眾前往私宅毆打家暴父親、媒體對此事件的報導等四個面向,分別分析行為人為何、侵害或保護特定人的何種權利、該負甚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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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考生對於社會事件的法律分析能力,特別是涉及隱私權、名譽權、人身自由、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以及相關的侵權責任。
一、家暴影片在網路公開
- 行為人: 拍攝影片並上傳網路之親友或旁觀者。
- 侵害或保護特定人權利:
- 侵害: 拍攝者可能侵害了受暴者(妻兒)的隱私權、肖像權、人格尊嚴。若影片未經同意公開,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 保護(間接): 公開影片的目的是引發公眾關注,進而保護潛在的受害者,並對施暴者形成壓力,促使相關單位介入。
- 法律責任:
- 民事責任: 侵害隱私權、肖像權、人格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刑事責任: 若影片內容涉及性隱私或兒童性影像,可能構成性侵害犯罪的相關罪名;若涉及妨害秘密罪,則需視具體情節。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網民肉搜個人資訊
- 行為人: 關注此事件並主動搜尋、公開施暴者個人資訊的網民。
- 侵害或保護特定人權利:
- 侵害: 嚴重侵害施暴者(在此案例中為父親)的隱私權、個人資料自主權。將其姓名、住址等資訊公開在網路上,可能導致後續更嚴重的侵權行為。
- 保護: 網民可能認為此舉是為了讓施暴者「付出代價」,或保護社會免受其害,但此種「正義」的實現方式,本身就可能違法。
- 法律責任:
- 民事責任: 侵害隱私權、人格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尤其是敏感的個人資訊。
- 刑事責任: 若涉及誹謗罪(若公開資訊不實),或教唆、幫助後續的侵權行為。
三、義憤民眾前往私宅毆打家暴父親
- 行為人: 受到影片刺激,認為應對施暴者進行「私刑」的民眾。
- 侵害或保護特定人權利:
- 侵害: 嚴重侵害施暴者的人身自由、身體健康權、人身安全權,甚至生命權。
- 保護: 此行為並非法律上的保護,而是出於一種「替天行道」的樸素正義感,但其手段已嚴重違法。
- 法律責任:
- 刑事責任:
第 三 題25 分
同性婚姻議題在我國司法判解及社會行動上有相當進展。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 號解釋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該解釋文並責成有關機關應於解釋文公布之日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2018年底之公投,有五項議案皆與同志議題相關,包含合稱「愛家公投」的婚姻定義、適齡性平教育和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3案,以及「平權公投小組」發起的婚姻平權入民法及性平教育2案,結果愛家公投三案獲得通過。
假設你要對此爭議進行專題報導,針對公投結果以及同性婚姻未來立法發展提出分析,試回答以下問題。支持或反對修改民法以保障同志婚姻的團體,其立論理由及法益為何?從法律原則、法律目的與文義解釋等角度,分析公投結果是否牴觸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如何提出合憲、平衡不同立場及利益的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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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於法律解釋、憲法原則、公投與立法關係的理解,以及處理社會爭議的法律分析與政策建議能力。
一、支持或反對修改民法以保障同志婚姻團體的立論理由及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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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團體(如平權團體):
- 立論理由:
- 憲法平等權與婚姻自由: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現行民法對同性婚姻的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和第二十二條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應包含選擇與同性或異性締結婚姻的自由。
- 基本人權保障: 同性伴侶應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婚姻的法律保障,這關乎其人格尊嚴與基本人權。
- 社會進步與多元價值: 承認同性婚姻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展現,尊重多元性別認同與性取向,建立更包容的社會。
- 法律上的完整性與明確性: 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能提供更清晰、完整的法律框架,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混亂與歧異。
- 法益:
- 婚姻自由: 確保同性伴侶不受歧視地享有婚姻自由。
- 平等權: 實現性別平等,消除對同性戀者的法律歧視。
- 人格尊嚴: 讓同性伴侶的關係受到法律承認與尊重,維護其人格尊嚴。
- 家庭權益: 確保同性伴侶及其子女能享有與異性婚姻家庭相同的法律保障(如繼承、醫療決定、稅務、社會福利等)。
- 立論理由:
-
反對團體(如愛家團體):
- 立論理由:
- 傳統婚姻定義與家庭價值: 認為婚姻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是繁衍後代、維護傳統家庭價值與社會穩定的基石。
- 宗教信仰或道德觀: 部分反對者基於宗教信仰或傳統道德觀,認為同性結合不符合其價值觀。
- 保護兒童最佳利益: 認為由異性父母組成的家庭對兒童的成長最為有利,同性婚姻可能對兒童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此論點常被學界質疑缺乏實證支持)。
- 公投結果的民意代表性: 認為公投結果顯示多數民意反對同性婚姻,立法應尊重民意。
- 法益:
- 傳統婚姻制度的維護: 維護一男一女結合的傳統婚姻模式。
- 家庭價值的傳承: 確保傳統家庭結構與價值觀得以延續。
- 社會穩定: 認為維護傳統婚姻有助於維護社會秩序與穩定。
- (特定群體)宗教信仰自由與道德價值觀的實踐。
- 立論理由:
二、公投結果是否牴觸大法官會議解釋
- 法律原則: 憲法位階高於法律,憲法解釋(大法官解釋)對所有國家機關均有拘束力。公投結果雖代表民意,但若其決議牴觸憲法解釋,則其法律效力存疑。
- 法律目的:
- 釋字748號解釋目的: 確立同性婚姻合憲性,並要求法律保障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
- 公投目的(愛家公投): 透過民意表達,限制同性婚姻的法律定義,維護傳統婚姻。
- 文義解釋:
- 公投結果: 愛家公投其中一案(關於婚姻定義)通過,要求「民法婚姻章應規定,婚姻僅限於一個婚約,為一男一女永久結合」。此一結果,在文義上直接違反了釋字748號解釋所肯認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認為婚姻不應僅限於異性結合。
- 法律解釋: 釋字748號解釋明確指出,現行民法婚姻規定與憲法有違,並要求「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相關法律」。公投結果要求將民法婚姻定義限於一男一女,這與大法官要求擴張婚姻自由、保障同性結合的意旨,在法律效果上是直接牴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