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灣大學新聞學研究所《法學與新聞》
第 一 題30 分
2023年起,《國民法官法》主要條文正式施行。
- 請從現行法及比較法的角度討論,我國的國民法官與美國陪審團、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有何異同?國民法官該負擔何種義務?
- 若你是媒體記者,要針對此議題進行專題報導,請就該法的立法用意、規範內容、執行情形以及後續影響等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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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在探討我國《國民法官法》的制度設計,並結合比較法與新聞報導的視角來評估其影響。
一、 國民法官制度的比較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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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比較:
- 我國國民法官制度:
- 目的: 提升司法透明度,強化人民參與審判,並藉由國民的參與,使判決更貼近民意與社會期待。
- 對象: 適用於特定重罪案件(如故意犯罪致人於死亡、無故致人於死、強盜、性侵等)。
- 組成: 由 3 位職業法官與 6 位國民法官組成,共同進行審判。
- 職權: 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量刑等所有審判事項。
- 特色: 混合制,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權力相當,共同決策。
- 美國陪審團制度 (Jury System):
- 目的: 確保被告享有由其同儕組成的陪審團來審判的權利,防止政府濫權。
- 對象: 適用於大部分刑事案件(尤其重罪),部分民事案件也有陪審團。
- 組成: 通常由 12 位陪審員組成(人數可能因州或案件類型而異)。
- 職權: 主要負責「事實認定」(finding of fact),判斷被告是否有罪。法官則負責「法律適用」(ruling on law) 及量刑(在某些州)。
- 特色: 事實審與法律審分工明確,陪審團主要負責事實認定。
- 日本裁判員制度 (Saiban-in System):
- 目的: 提升司法透明度,讓國民參與司法,使判決更具正當性。
- 對象: 適用於部分重大犯罪案件(如故意犯罪致死、強盜致死、放火致死等)。
- 組成: 由 3 位職業法官與 6 位裁判員組成。
- 職權: 裁判員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
- 特色: 混合制,與我國國民法官制度非常相似,共同決策。
異同分析:
- 相同之處:
- 皆旨在提升司法透明度及人民參與。
- 皆適用於重大或嚴重犯罪案件。
- 皆採取「混合制」,由職業法官與一般國民共同參與審判(我國、日本)。
- 皆要求參與者具備一定資格,並有服勤義務。
- 相異之處:
- 職權劃分(美日): 美國陪審團主要負責事實認定,日本裁判員與我國國民法官則與職業法官共同決定事實、法律及量刑。
- 權力結構: 美國陪審團的權力相對獨立於法官(在事實認定上),而日、我兩國的國民法官/裁判員與職業法官是共同決策。
- 案件範圍: 各國適用的案件類型與範圍略有差異。
- 我國國民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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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的義務:
- 服公職的義務: 國民法官是基於法律規定,履行國家賦予的公務。
- 隨傳隨到的義務: 應依傳喚到庭參與審判。
- 據實陳述義務: 應依事實,據實陳述。
- 遵守紀律的義務: 應遵守法庭秩序與法官的指示。
- 保守秘密的義務: 審判過程中的秘密,尤其是涉及個資或證據的部分,應予保密。
- 公正 নিরপেক্ষ的義務: 應排除個人偏見,公正、客觀地參與審判。
- 參與討論與評議的義務: 應積極參與庭訊及法官、其他國民法官的評議。
- 受訓義務: 在參與審判前,可能需要接受相關的法學知識與程序訓練。
二、 媒體記者專題報導分析
若身為媒體記者,針對《國民法官法》進行專題報導,應涵蓋以下面向:
第 二 題40 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022年6月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指出該法案主要參考自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然而該草案公布後引發諸多批評,而暫時擱置立法。試問:
- 立法規範數位中介服務業者的必要性、合理性為何?
- 該法的規範對象與義務,相較於歐盟法案有何異同?
- 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業者之演算法透明化,是否有違反營業秘密及自由?
- 要求數位中介服務業者將不實訊息及違法內容下架,是否有侵害言論自由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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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聚焦於《數位中介服務法》的立法爭議,要求考生分析其必要性、與國際接軌的狀況、以及對營業秘密、言論自由等核心價值的影響。
一、 立法規範數位中介服務業者的必要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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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
- 應對數位時代的亂象: 隨著網路普及,社群媒體、搜尋引擎等數位中介服務平台成為資訊傳播的主要管道。然而,也伴隨著假新聞、仇恨言論、非法商品資訊、網路霸凌等問題的氾 જ 氾濫,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個人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 填補法律真空: 傳統媒體有其監管機制,但數位平台因其開放性、匿名性、傳播速度快等特性,難以適用現有法律。立法規範數位中介服務者,是為了解決此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 建立責任歸屬: 釐清數位平台在內容傳播過程中的責任,要求其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或移除違法、有害資訊。
- 促進公平競爭: 規範大型平台,避免其利用市場優勢壟斷資訊或影響內容呈現,維護健康的資訊生態。
- 保護使用者權益: 確保使用者在平台上能享有免於仇恨言論、騷擾、假訊息的環境,並保障其知的權利、隱私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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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
- 比例原則: 規範的目的是為了達成保護公共利益、使用者權益等正當目的,且所採取的手段(如內容審查、透明度要求)與目的之間應有合理關聯,並不過度侵害平台業者或使用者的權利。
- 基於公共利益: 網路資訊傳播已對社會產生廣泛影響,涉及公共利益,政府有權依據公共利益來進行適當的規範。
- 與國際趨勢接軌: 歐盟已率先通過《數位服務法》(DSA),許多國家也正在研議相關法案,顯示規範數位中介服務者是國際性的趨勢,具備一定的合理性。
- 回應社會期待: 民眾對於網路亂象的擔憂日益加劇,立法反映了社會對於更安全、更健康網路環境的期待。
二、 規範對象與義務,相較於歐盟法案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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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 歐盟 DSA:
- 一般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 (Intermediary Service Providers): 如網路服務供應商、DNS服務商等。
- 託管服務提供者 (Hosting Services): 如雲端運算服務。
- 線上平台 (Online Platforms): 如社群媒體、線上市集、資訊分享平台。
- 極大型線上平台 (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 與極大型線上搜尋引擎 (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 VLOSEs): 擁有至少 4500 萬月活躍用戶的平台,適用更嚴格的義務。
- 台灣《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 數位中介服務者: 包含網路接觸服務、網路資訊轉布服務、網路訊息儲存服務。
- 特定中介服務者: 指提供網路訊息儲存服務,且其服務係以協助使用者發布訊息為主要目的(即社群媒體、影音平台等)。
- 具市場顯著性之數位中介服務者: 類似歐盟的 VLOPs/VLOSEs,適用更嚴格的義務。
異同: 兩者在分類上大體相似,都區分為一般中介服務、線上平台,並對大型平台施加更嚴格的義務。台灣草案的「特定中介服務者」與「具市場顯著性之數位中介服務者」對應歐盟的「線上平台」與「VLOPs/VLOSEs」。
- 歐盟 D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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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 歐盟 DSA:
- 一般義務 (適用於所有服務):
- 設立單一聯絡點。
- 提供服務條款。
- 配合主管機關調查。
- 託管服務提供者義務:
- 設立聯絡點。
- 通知主管機關非法內容。
- 「善意行為者」原則 (Notice-and-action mechanism):收到非法內容通知後,應迅速處理。
- 線上平台義務:
- 上述所有義務。
- 處理使用者通知和申訴的內部申訴處理系統。
- 對非法內容的移除或阻斷。
- 演算法透明度(針對推薦系統)。
- 禁止特定設計(如誘導使用者發布非法內容)。
- 禁止針對用戶個人特徵的廣告定向。
- VLOPs/VLOSEs 義務 (更嚴格):
- 風險評估與管理(假訊息、仇恨言論、對公共健康的影響等)。
- 獨立的第三方風險審計。
- 提供給主管機關更多數據。
- 演算法透明度(提供用戶選擇不基於個人檔案的推薦選項)。
- 一般義務 (適用於所有服務):
- 台灣《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 一般義務:
- 設立聯絡點。
- 配合主管機關。
- 提供服務條款。
- 特定中介服務者義務:
- 處理使用者通知和申訴的申訴處理機制。
- 移除或阻斷非法訊息。
- 演算法透明度。
- 限制特定廣告(如基於敏感特徵的定向廣告)。
- 具市場顯著性之數位中介服務者義務:
- 風險評估與管理。
- 一般義務:
- 歐盟 DSA:
第 三 題30 分
數位平台崛起及民眾閱讀習慣改變等因素,傳統新聞業遭受嚴重衝擊。數位發展部長唐鳳提出今年三大重點工作,其中一項為積極促進媒體與數位平台的對話,建構新聞議價的相關機制。唐鳳稍早也提到,除了強制議價模式,國際之間也有著作鄰接權模式及特種基金模式可以參採。試分析上述三種模式的特色?有何國際比較範例?從權利創設、立法可行性、利益分配、資訊生態等角度,試論三種模式的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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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題「法學與新聞」的考題,主要在探討數位平台崛起對傳統新聞業的衝擊,以及政府為此提出的解決方案,特別是新聞議價機制的建構。考題要求分析唐鳳部長提出的三種模式:強制議價、著作鄰接權、特種基金,並從權利創設、立法可行性、利益分配、資訊生態等角度,探討其優缺點及國際比較範例。
以下是針對第三題的完整詳解:
第三題詳解
本題的核心在於探討數位時代下,傳統新聞產業面臨的困境,以及政府為了解決此問題所提出的「新聞議價機制」。考題要求分析三種不同的議價模式(強制議價、著作鄰接權、特種基金),並從多個面向(權利創設、立法可行性、利益分配、資訊生態)評估其優缺點,同時需舉出國際比較範例。
解題過程: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數位平台崛起對新聞業造成的衝擊,這包括讀者閱讀習慣改變(從訂閱轉向免費內容)、平台掌握流量與廣告收益、新聞內容被免費轉載等,導致新聞媒體營收下滑,影響其獨立性與新聞品質。唐鳳部長提出的「新聞議價機制」正是為了改善此一結構性問題,讓新聞媒體能從其產製的優質新聞內容中獲得合理報酬。
接著,我們將逐一分析三種模式的特色、國際範例、以及從權利創設、立法可行性、利益分配、資訊生態等角度的優缺點。
(a) 強制議價模式 (Mandatory Bargai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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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此模式的核心在於,法律強制數位平台必須與新聞出版者進行新聞內容的使用授權協商。
- 平台若要使用新聞媒體的內容,就必須支付費用,且雙方需在一定框架下進行談判。
- 若協商不成,可能會有第三方仲裁機制介入。
- 其目的在於扭轉平台與新聞媒體之間不對等的議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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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比較範例:
- 澳洲 (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 澳洲於 2021 年實施了《新聞媒體議價法案》,要求大型數位平台(如 Google、Facebook)與新聞機構協商,為其新聞內容的使用支付費用。該法案曾引發 Facebook 短暫封鎖澳洲新聞內容的爭議,但最終平台與新聞媒體達成多項協議。
- 歐盟 (DSM Directive - 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歐盟於 2019 年通過《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其中第 15 條(原第 11 條)確立了「鄰接權」,賦予新聞出版者在其出版物中的內容,在數位服務提供者(如新聞聚合器、搜尋引擎)使用時,獲得報酬的權利。這雖然是鄰接權模式,但其精神與強制協商有部分重疊,因為平台若要使用,就必須取得授權並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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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缺點分析:
- 權利創設:
- 優點: 透過法律強制,確立了新聞內容的商業價值,並賦予新聞媒體向平台爭取報酬的權利。
- 缺點: 權利創設相對較為直接,可能引發平台對「新聞內容」的定義與範圍產生爭議,以及對「使用」行為的界定問題。
- 立法可行性:
- 優點: 澳洲的經驗顯示,透過立法可以推動平台與媒體的協商。
- 缺點: 實施上可能面臨平台的高度反彈與法律挑戰,例如平台可能採取限制內容供應、退出市場等策略。如何界定「大型平台」與「新聞媒體」的範圍,以及如何設計有效的仲裁機制,也是立法上的挑戰。
- 利益分配:
- 優點: 有機會直接將部分數位平台從新聞內容中獲取的收益,分配給新聞媒體,有助於改善新聞媒體的財務狀況。
- 缺點: 議價過程可能不透明,平台可能透過壓低授權費用、或將費用導向特定大型媒體,導致利益分配不均。小型媒體或獨立記者可能難以從中獲得足夠的利益。
- 資訊生態:
- 優點: 有助於維持新聞媒體的生存與獨立性,確保優質新聞的產製,豐富資訊生態的多樣性。
- 缺點: 若平台為規避費用,可能減少新聞內容的呈現,或轉向其他非新聞內容,反而影響新聞的傳播。也可能導致平台與媒體關係緊張,影響資訊的自由流通。
- 權利創設:
(b) 著作鄰接權模式 (Ancillary Copyright / Related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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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此模式是基於著作權法的一種延伸,為新聞出版者創設一種新的「鄰接權」(或稱相關權)。
- 這種權利賦予新聞出版者,使其出版的內容在被數位服務提供者(如搜尋引擎、新聞聚合器)用於商業目的時,有權要求報酬。
- 與傳統著作權不同,鄰接權通常有較短的保護期限,且適用範圍可能較為聚焦於數位傳播的特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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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比較範例:
- 歐盟 (DSM Directive - Article 15): 如前所述,歐盟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第 15 條是此模式最主要的實踐。該指令要求會員國將此權利納入國內法,並賦予新聞出版者權利,要求數位服務提供者為其新聞內容的「展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