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中山大學哲學系碩士班《近代與當代西洋哲學》
第 壹、必答題 題48 分
壹、必答題(48%)
一、請闡釋胡塞爾現象學中的以下概念(24%):
(1) 現象學描述(8%)
(2) 現象學懸擱(8%)
(3) 現象學反思(8%)
二、請闡述海德格現象學中的以下概念(16%):
(1) 牽掛 (Sorge; care) (8%)
(2) 常人 (das Man) (8%)
三、請闡述沙特思想中的以下概念(8%):
(1) 虛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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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題要求考生闡釋胡塞爾、海德格、沙特三位現象學家及其存在主義思潮中的核心概念。
核心觀念: 胡塞爾的先驗現象學、海德格的此在分析、沙特的自由與責任。
一、胡塞爾現象學中的概念
胡塞爾(Edmund Husserl)是現象學的創始人,其學術關懷在於如何確立哲學作為嚴格科學的可能性,方法是回到「事物本身」(Zu den Sachen selbst!),亦取決於對「意識經驗」的直接、無預設的考察。
(1) 現象學描述 (Phenomenological Description) (8%)
現象學描述是胡塞爾現象學的核心方法。其目標在於精確地、直接地描述意識經驗的結構,而不是解釋或歸因。這包括:
- 還原 (Reduction): 透過一系列的「懸擱」步驟,將經驗中非本質性的、來自經驗世界或科學理論的部分暫時擱置,以便專注於意識經驗的純粹結構。
- 直觀 (Intuition): 強調直接的、親自的把握,而非間接的推理或推論。現象學家必須親自「看到」意識的樣貌。
- 意向性 (Intentionality): 意識的本質特徵是「關於」某物,即意識總是「指向」某個對象。現象學描述必須揭示這種意向性結構,即意識如何將對象「現顯」出來。
- 無預設 (Epoche): 避免預設(如科學的實在論、心理學的因果解釋)來理解意識經驗,而是將這些預設納入懸擱的範圍。
(2) 現象學懸擱 (Phenomenological Epoché / Bracketing) (8%)
現象學懸擱,又稱「現象學態度的轉換」或「歐波奇」(epoche),是現象學描述的關鍵步驟。它並非否定或懷疑外部世界的存在,而是將我們對外部世界「實在性」的自然態度暫時懸置起來。
- 目的: 為了將注意力從對外部對象的「存在」問題轉移到對意識如何「經驗」這些對象的結構問題上。例如,當我看到一張桌子時,我暫時懸擱「這張桌子是否真的存在於客觀空間中」的問題,而轉而關注「我如何經驗到這張桌子?」的意識結構。
- 範圍: 懸擱的對象包括:自然世界的實在性、科學理論的預設、心理學的因果解釋、文化價值觀等等。
- 結果: 懸擱之後,我們進入「先驗意識」的領域,得以純粹地、無雜質地考察意識的意向性結構,即對象如何「現顯」於意識之中。
(3) 現象學反思 (Phenomenological Reflection) (8%)
現象學反思是現象學描述的另一個重要面向,它與懸擱不同,但緊密相關。反思是指意識對其自身活動的「回顧」或「內省」。
- 內涵: 當意識指向外部對象時,它同時也經驗著自身的活動——如感知、記憶、判斷、情感等。現象學反思就是將意識的「目光」轉向自身,去考察這些意識活動本身的結構。
- 與懸擱的關係: 懸擱是為了讓反思成為可能,因為懸擱排除了外部世界的干擾,使我們能更清晰地考察意識活動。反思則是對懸擱後所呈現的意識活動進行具體描述。
- 例子: 在看到桌子的經驗中,現象學反思會考察「看」這個動作的結構:它是如何組織視覺經驗的?它如何與記憶中的桌子形象聯繫?它如何產生對桌子的「在場感」?
二、海德格現象學中的概念
海德格(Martin Heidegger)是胡塞爾的學生,但他的現象學轉向了對「存有」(Sein)意義的追問,特別是透過對「此在」(Dasein)的分析來探究存有的問題。
(1) 牽掛 (Sorge; care) (8%)
「牽掛」是海德格在《存有與時間》(Sein und Zeit)中對此在(Dasein)最根本的存有論結構的描述。此在的本質不在於一個封閉的實體,而在於其「此在」(Da-sein)的樣式,即「在」(Sein)於「此」(Da)的樣式。
- 存有論結構: 牽掛不是一種心理狀態(如憂慮、關心),而是此在的「此在」樣式。此在就是「被拋入」世界,並在此世界中「投向」未來,其存在即是「關懷」(care)著自身的存有。
第 貳、選答題 題52 分
貳、選答題(52%)
從以下題目中任選兩題作答,各佔26%
一、(1) 請對列維納斯的他者思想進行說明。(10%)
(2) 依照你的想法,列維納斯的他者思想如何有助於當代社會?請闡述。(16%)
二、請選擇一位你認為其思想最有助於回應當前民主政治問題的歐洲哲學家,並具體說明為何你
認為其思想最有助於回應當前民主政治的問題。(26%)
三、(1) 請對於漢娜·鄂蘭所提出的「邪惡的平庸性」或譯「平庸的邪惡」(the Banality of Evil)
概念進行說明(10%)。
(2) 請提出你個人對於此一概念的看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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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說明
本大題共三題,考試時須任選兩題。以下提供三題完整參考答案;實際作答可依時間選擇其中兩題,並保留「概念說明—理論分析—當代應用—個人評價」的結構。
第一題:列維納斯的他者思想
核心觀念
列維納斯(Emmanuel Levinas)的哲學核心,是將「他者」置於倫理學的中心,並主張:
倫理學先於本體論,對他者的責任先於自我對世界的認識。
西方哲學傳統常以主體為中心,將世界理解為可以被自我認識、分類與掌握的對象。列維納斯認為,這種以自我為中心的認識容易把他者納入自我的概念、制度與分類之中,使他者失去其不可化約的獨特性。
列維納斯所說的「他者」,不是單純與我不同的人,也不是可以被我完整理解的客體,而是具有超越性、不可被我完全掌握的他人。這種他者性可透過下列概念理解:
一、臉孔(face)
「臉孔」不是生理面貌,而是他者以其脆弱、不可取代的生命直接面向我。當我面對他者時,他者並非一個可供觀察、利用或計算的對象,而是向我提出倫理要求的存在。
臉孔所傳達的基本命令是:
不可殺人。
這個命令不只禁止肉體上的殺害,也包括羞辱、歧視、剝削、消音,以及把他者簡化為某種身分標籤。
二、無限性(infinity)
他者永遠超過我對他的理解。即使我掌握了他者的文化、職業、政治立場或社會身分,也不能因此宣稱已經完全認識他。
因此,他者具有「無限性」:他者永遠保有超出我的概念與分類的部分。真正的倫理關係,必須承認這種不可化約性。
三、責任先於自由
在傳統主體哲學中,自由的自我是出發點;在列維納斯的哲學中,我在面對他者時,首先不是一個任意選擇的自由主體,而是一個已經被他者召喚、必須回應的主體。
這種責任具有三項特徵:
- 先於契約:我不必先與他者簽訂契約,才對他負有責任。
- 不對稱性:我對他者負責,不以他者是否同樣對我負責為前提。
- 不可推卸性:即使我沒有主動造成他者的困境,只要我看見他者的受苦,便不能以「那不是我的事」完全逃避。
四、替代與無限責任
列維納斯進一步指出,我對他者的責任甚至具有「替代」性質:我必須在某種程度上替他者承擔責任,承受原本不由我承擔的負擔。
這不是取消自我,也不是要求個人無限自我犧牲,而是表示倫理主體不是孤立的自我,而是在對他者負責的關係中形成。
五、第三者與正義
如果世界上只有我與一位他者,責任關係可呈現為直接的倫理要求;但現實社會中還存在第三者。當我同時面對許多他者,就必須比較不同人的需求、分配資源、建立法律與制度。
因此,列維納斯並不主張只靠私人善意維持社會,而是由「第三者」引出正義、法律與政治:
- 對單一他者的責任,要求我立即回應其苦難。
- 面對多數他者,則必須建立公平的制度。
- 正義制度仍須持續受到他者倫理的批判,避免法律變成冷漠的行政程序。
解題方法
本題第一小題可採取「反主體中心—說明臉孔—展開責任—引出正義」的論述路徑:
- 先指出列維納斯批判西方哲學過度以自我與本體論為中心。
- 定義他者、臉孔與無限性。
- 說明面對他者時,責任先於自由與知識。
- 進一步說明責任如何因第三者而發展為正義、法律與政治。
- 最後補充列維納斯並非否定理性,而是要求理性服從於對他者生命的尊重。
這樣的結構能同時呈現列維納斯的哲學背景、核心概念與理論發展。
當代社會的意義
一、回應身分政治與歧視
現代社會常以族群、階級、性別、國籍、宗教或政治立場分類人民。分類有助於政策統計,卻也容易使人被簡化為一項身分。
列維納斯提醒我們,每個人都不能被其標籤完全代表。面對移民、難民、少數族群與弱勢者時,社會必須先看見其具體生命處境,再進行制度判斷。
二、修正效率至上的治理思維
公共政策常使用成本效益、風險管理與數據模型進行決策。這些工具具有必要性,但若只剩下數字,便可能忽略個別生命的痛苦。
例如,醫療、社會救助與司法制度不能只問「是否符合資格」,也必須問:
- 這項制度是否使某些人被排除?
- 被統計為一個數字的人,是否正在承受無法被統計呈現的苦難?
- 行政效率是否以弱勢者的沉默為代價?
三、促進公共討論中的傾聽
列維納斯要求人們不要急於把他者納入自己既有的立場。這對網路討論尤其重要。面對不同意見時,不能立即將對方歸類為敵人、愚昧者或某個政治陣營的代表,而應先理解其具體經驗與受苦來源。
四、強化人權與難民倫理
當代國家往往以國籍與邊界區分誰值得被保護。列維納斯的他者思想則要求人們在國籍、法律身分之外,看見人的脆弱性。
這種思想可支持:
- 難民基本人權保障;
- 反對種族歧視;
- 對戰爭受害者提供援助;
- 反對將弱勢者視為治安或經濟負擔。
五、理論限制
列維納斯的倫理要求雖然具有深刻的人道意義,但若只強調對個別他者的無限責任,可能難以處理資源有限與利益衝突的問題。因此,倫理責任必須透過制度、法律與公共理性加以實現。
換言之,列維納斯的思想最適合被理解為一種對政治制度的道德提醒:法律不能只追求一致性,也必須保持對具體生命的敏感。
解題技巧
本題最容易出現的錯誤有三項:
- 把「他者」寫成普通的「不同意見者」,未說明其不可化約性。
- 只談尊重他人,未使用「臉孔」「責任先於自由」「第三者」「正義」等核心概念。
- 把列維納斯誤解為反對法律與政治。實際上,第三者正是法律與正義形成的條件。
【答案】
列維納斯的他者思想主張,倫理關係先於知識、本體論與自由選擇。他者透過「臉孔」向我提出不可逃避的責任要求,並以其無限性拒絕被我完全掌握。面對多數他者時,直接責任進一步轉化為法律、正義與政治制度。此思想有助於當代社會反省身分歧視、效率治理與弱勢排除,要求制度在追求普遍規則時,仍然看見具體個人的尊嚴與苦難。
第二題:回應當前民主政治問題的歐洲哲學家——哈伯馬斯
核心觀念
本題可選擇德國哲學家哈伯馬斯(Jürgen Habermas)作答。選擇他的理由,在於其思想直接處理民主正當性、公共討論、媒體環境、政治參與與法律制度等問題。
哈伯馬斯的民主理論主要建立在下列概念上:
一、溝通行動
哈伯馬斯區分「策略行動」與「溝通行動」。
- 策略行動:行動者以達成自身目的為優先,試圖影響他人行為。
- 溝通行動:行動者透過語言互動,以相互理解與合理共識為目標。
民主政治不能只由權力競爭、利益交換與選票計算構成,也必須有公開討論與相互說服的過程。
二、公共領域
公共領域是公民自由表達意見、討論共同事務、形成公共意見的空間。媒體、社團、學術機構、公共論壇與網路平台都可能成為公共領域。
公共領域的功能,不是直接取代國家,而是讓政治權力接受公眾監督,使人民能夠對政策提出理由、批判與要求。
三、理想言談情境
哈伯馬斯認為,合理的公共討論應接近以下條件:
- 參與者具有平等發言資格。
- 不因身分、財富或權力而預先排除他人。
- 發言內容可以被質疑。
- 參與者能提出理由,而非只依賴暴力、謠言或權威。
- 最終形成的共識不是被迫服從,而是經由自由討論產生。
四、商議民主
商議民主並不把民主簡化為定期投票,而是強調政策正當性來自持續的公共審議。
一項政策若要具有正當性,不能只因多數人支持,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這不是數學公式,而是用來整理哈伯馬斯民主理論的概念關係。
五、法律與民主的相互作用
哈伯馬斯主張,民主程序與法治必須互相支持:
- 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論、結社、投票與參政權。
- 公民透過公共討論形成政治意志。
- 政治意志再透過合法程序轉化為法律。
- 法律同時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少數者不被多數任意壓迫。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選定哲學家—說明核心理論—對應民主困境—提出解決作用—評估限制」的方式。
具體步驟如下:
- 明確選擇哈伯馬斯。
- 定義公共領域、溝通行動與商議民主。
- 指出當前民主政治問題,例如假訊息、政治極化、民粹主義、金權政治與少數權利受損。
- 說明哈伯馬斯的理論如何提供改善方向。
- 補充其理論的限制,使答案不流於單純歌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