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政府組《政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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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美國總統選舉將於 2024 年 11 月 5 日舉行,請說明美國總統選舉方式,並評析其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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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察考生對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理解與分析能力。

一、美國總統選舉方式說明:

美國總統選舉並非直接由全國公民投票產生,而是採取「間接選舉」的方式,主要透過「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制度。其過程如下:

  1. 黨內初選與黨團會議(Primaries and Caucuses): 在大選年上半年,各政黨會在各州舉行初選或黨團會議,選出代表該黨角逐總統大位的候選人。
  2. 全國大選投票(General Election): 在 11 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之后的星期二,全國公民前往投票所,投票給他們支持的總統及副總統候選人。然而,公民實際上投的是「選舉人」(Electors)。
  3. 選舉人團的組成: 每個州的選舉人人數等於該州在國會的參眾議員總數(眾議員人數依人口比例,參議員固定為 2 人)。華盛頓特區(D.C.)也有 3 位選舉人。全國共有 538 位選舉人。
  4. 「贏者全拿」原則(Winner-Take-All): 除了緬因州(Maine)和內布拉斯加州(Nebraska)外,絕大多數州的選舉人票都是「贏者全拿」制。也就是說,在該州獲得普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將贏得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
  5. 選舉人投票: 在 12 月,各州選出的選舉人會齊聚一堂,正式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理論上,選舉人應投給在該州贏得普選票的候選人,但實際上存在「失信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s)的可能,儘管這極少影響選舉結果。
  6. 獲得過半數選舉人票者當選: 候選人必須獲得至少 270 張選舉人票才能當選總統。

二、美國總統選舉制度的優缺點評析:

優點:

  1. 保障小州發聲權: 由於每個州至少有 3 張選舉人票(2 位參議員 + 至少 1 位眾議員),這使得人口較少的小州在總統選舉中的影響力相對較大,較不容易被人口大州完全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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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請說明臺灣立法委員與德國國會議員之選舉制度有何異同?並分析此種二種選舉制度對政黨席次分配的影響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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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比較台灣與德國的國會議員選舉制度,並分析其對政黨席次分配的影響。

一、台灣立法委員選舉制度:

自 2008 年修法後,台灣現行立法委員選舉制度為「聯立制」(Parallel Voting),主要特徵如下:

  • 區域立委: 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First-Past-The-Post, FPTP)。選民投一票給區域立委候選人,得票最高者當選。
  • 不分區立委: 採「全國不分區」政黨比例代表制。選民投一票給政黨,依政黨票得票比例分配席次。
  • 原住民立委: 採「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並設有保障名額。

席次分配:

  • 總席次 113 席。
  • 區域立委 73 席。
  • 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 34 席(由各政黨依其政黨票得票比例分配)。
  • 原住民立委 6 席。

二、德國國會議員(Bundestag)選舉制度:

德國國會(Bundestag)選舉制度為「混合比例代表制」(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 MMP),又稱「聯立制」或「雙票制」,但與台灣的聯立制有所不同,其關鍵在於「政黨票」的決定性。

  • 第一票(First Vote): 投給單一選區候選人,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FPTP)。
  • 第二票(Second Vote): 投給政黨名單,此票決定了各政黨在國會的總體席次比例。
  • 席次分配原則:
    1. 政黨比例代表制為核心: 國會的總席次(目前為 598 席,但常因「溢額席次」而增加)首先依據各政黨在全國第二票(政黨票)的得票比例來分配。
    2. 區域席次與政黨比例的結合: 各政黨依據其第二票的得票比例,先獲得一定數量的席次。然後,再從該政黨在第一票贏得的選區(直接當選者)中,依序填補其應得的席次。
    3. 「溢額席次」(Überhangmandate)與「平衡席次」(Ausgleichsmandate): 如果某政黨在第一票(區域選區)中贏得的席次,多於其依第二票(政黨票)比例應得的席次,這些多出來的席次就成為「溢額席次」。為了維持整體席次比例的公平性,其他政黨會被給予「平衡席次」,以確保最終的席次分配能盡可能貼近各政黨的第二票得票比例。

三、台灣與德國選舉制度的異同:

相同之處:

  1. 都採用「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 兩者都有部分席次是透過單一選區、得票最高者當選的方式產生。
  2. 都設有政黨比例代表制: 兩者都有政黨票,用以分配一定比例的國會席次。
  3. 都試圖結合兩種制度的優點: 希望同時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比例性。

不同之處:

  1. 核心原則不同:
    • 台灣: 實質上是「聯立制」(Parallel Voting),區域立委席次與不分區立委席次是「獨立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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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在比較政治上,法國與臺灣同屬雙首長制(半總統制),請說明雙首長制之特徵為何?並兼論法國與臺灣制度設計上的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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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核心在測驗考生對「雙首長制(半總統制)」體制特徵的掌握,以及能否精準辨析法國(原型)與臺灣(變型)在憲政運作上的關鍵差異。考生必須理解雙首長制並非單純的總統制或內閣制混合,而是一種具有獨特「二元行政權威」與「彈性政府組成」的體制;同時,需指出兩國雖同屬此分類,但因國會選舉制度、總統解散權限制及倒閣機制不同,導致實際政治運作(如共治可能性、行政權重心)產生顯著分歧。

以下為本題之完整解題過程與論述:

一、雙首長制(半總統制)之基本特徵

雙首長制(Semi-presidentialism),又稱半總統制,由法國政治學者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於 1978 年正式定義。其核心特徵在於行政權由「民選總統」與「對國會負責的總理」共同分享,形成獨特的二元結構。一個體制要被歸類為雙首長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構成要件:

  1. 總統由全民直選產生:總統擁有獨立的民主正當性(Democratic Legitimacy),並非由國會選出,且擁有固定的任期,不隨國會信任與否而進退。
  2. 總統擁有實質權力:憲法賦予總統相當程度的職權,例如任命官員、指揮軍隊、外交權或緊急命令權等,使其不只是虛位元首。
  3. 存在一位總理與內閣,且須對國會負責:政府(總理與內閣)由總統任命,但必須獲得國會多數信任才能存活。國會可以透過「不信任投票」(倒閣)迫使內閣辭職;相對地,總統通常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作為制衡手段。

在此體制下,行政權的運作具有「彈性」:

  • 當總統所屬政黨掌握國會多數時(一致政府),總統成為實際的行政首長,總理扮演執行者角色,體制運作偏向總統制。
  • 當總統所屬政黨未掌握國會多數時(分立政府或左右共治),總統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為總理,此時內閣主導內政,總統退守外交與國防,體制運作偏向內閣制。

【答案】雙首長制特徵為:(1) 總統民選具固定任期;(2) 總統擁有實質憲法權力;(3) 設有對國會負責之總理與內閣,具備倒閣與解散國會之制衡機制。


二、法國與臺灣制度設計上的差異

雖然法國(第五共和國)與臺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施行後)均被歸類為雙首長制,但兩者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存在顯著差異,這些差異深刻影響了兩國的政局穩定性與權力互動模式。

(a) 總統解散國會權的限制不同

這是兩國最關鍵的差異之一,直接影響了「政治僵局」的解決能力。

  • 法國:根據法國憲法第 12 條,總統擁有廣泛的解散國民議會(下議院)權力。雖然規定一年內不得解散兩次,但基本上總統可主動行使此權以訴諸民意,解決行政與立法部門的衝突。這使得法國總統在面對反對黨控制的國會時,仍有主動出擊的工具。
  • 臺灣: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總統解散立法院的權力受到嚴格限制。總統僅能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且在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始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換言之,臺灣總統無權主動解散國會,必須被動等待立法院先發動倒閣。此設計大幅削弱了總統制衡國會的能力,容易導致少數政府面臨長期癱瘓。

【答案】法國總統可主動解散國會(一年限兩次);臺灣總統僅能在立法院通過倒閣案後,被動行使解散權。

(b) 國會選舉制度與政黨體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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