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法律組《民法》
第 1 題
所別: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班 法律組(一般生)
科目:民法
*本科考試禁用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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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時請標明題號即可,無庸抄題】
甲在中壢經營酒仙商行,近日決定結束營業,乃在社群媒體刊登廣告,大打 6 折折扣,表列銷售其庫存的每瓶葡萄酒價標。不久即有家住台北的乙打電話來訂購 100 瓶仙風葡萄酒,並要求再減價每瓶一口價 590 元,甲因該品項已剩最後百瓶,故聽後隨即應允,且雙方合意由乙於 2024 年 1 月 23 日至甲酒仙商行處自行載取。甲隨後即將該 100 瓶仙風葡萄酒由庫存取出包裝妥當,置於商行處以備乙 1 月 23 日當天來取。
2024 年 1 月 23 日,乙開車南下中壢欲載回所購酒品時,在高速公路被後方車追撞,乙於事故發生並無過失,但車毀人傷,乙已經無法於當天自取或找人載回。而甲於 2024 年 1 月 24 日早上,因自己不小心在焊接工作時引發火災,仙風葡萄酒完全付之一炬。
問:
一、何謂要約?案例中那事實可視為要約? (10%)
二、案例中那事實可視為邀約之引誘? (10%)
三、甲能否向乙請求交付 59,000 元價金?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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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民法契約成立之基本概念,包含「要約」、「要約之引誘」之區別,以及契約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給付不能時,價金請求權之消滅。
一、何謂要約?案例中那事實可視為要約?
(一)要約之定義: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而意思表示之一方,在契約成立前,對他方所為,足以使契約因相對人同意而成立之意思表示,稱為「要約」。其構成要件為:
- 意思表示:須有明確之意思表示。
- 特定人或不特定人:要約原則上得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
- 契約內容之特定:要約之內容須達於足以使契約因相對人承諾而成立之程度。亦即,要約人應已就契約之主要內容(如標的物、價金、數量等)為確定之表示,使其意思表示具備契約成立之要素。
- 具有確定目的:要約人須有受拘束之意欲,亦即,若相對人承諾,要約人即願受契約內容之拘束。
(二)案例中可視為要約之事實:
本案中,甲在社群媒體刊登廣告,表列銷售其庫存的每瓶葡萄酒價標,並表示「大打 6 折折扣」。此廣告內容,雖然是向不特定人為之,但其已明確列出「仙風葡萄酒」此一標的物,並給出「6 折折扣」的價金資訊。一般認為,此種針對特定商品、特定價格的廣告,若其內容已相當具體,且要約人有受拘束之意欲時,即可能構成要約。
然而,更為關鍵的「要約」事實,發生在乙打電話給甲訂購 100 瓶仙風葡萄酒,並提出「每瓶一口價 590 元」的減價要求後。甲「隨即應允」了乙的提議。此時,乙的電話訂購內容(100 瓶仙風葡萄酒,每瓶 590 元)加上甲的「隨即應允」,已具備了契約成立的要素:標的物(100 瓶仙風葡萄酒)、價金(每瓶 590 元),且甲明確表示願意受其拘束。因此,乙打電話訂購 100 瓶仙風葡萄酒,並提出每瓶 590 元的價格,甲隨即應允此提議的這一連串互動,才最能構成法律上的「要約」與「承諾」,進而使契約成立。
(若欲論述甲刊登廣告本身是否為要約,則需進一步探討廣告內容是否已具體到足以使契約因相對人承諾而成立,以及甲是否有受拘束之意欲。但若將廣告視為「要約之引誘」,則後續乙的電話訂購與甲的應允,就非常明確地構成「要約」與「承諾」,契約成立。此處依題目問法,將乙的訂購與甲的應允視為要約與承諾,契約成立,較為穩妥。)
【答案】要約是指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使契約因相對人承諾而成立,所為之意思表示。案例中,乙打電話向甲訂購 100 瓶仙風葡萄酒,並提出每瓶 590 元的價格,甲隨即應允,此甲的應允構成對乙要約的承諾,使契約成立。若將甲的廣告視為要約,則乙的訂購內容與甲的應允,則構成了更明確的要約與承諾。
二、案例中那事實可視為邀約之引誘?
(一)邀約之引誘的定義:
邀約之引誘,是指一方為誘使他方對自己為要約,而向他方所為之意思表示。其目的不在使契約因相對人承諾而成立,而在促使他方為要約。兩者主要區別在於:
- 目的不同:要約之目的在於使契約因承諾而成立;邀約之引誘之目的則在於引導他方為要約。
- 拘束力不同:要約人受其要約之拘束;邀約之引誘人則不受其引誘行為之拘束。
- 內容具體性:要約內容較具體,足以作為契約成立之基礎;邀約之引誘內容則較不具體,或有待相對人進一步表示。
(二)案例中可視為邀約之引誘之事實:
在司法實務與學說上,一般認為「廣告」多數情形下是屬於「邀約之引誘」。其理由在於,廣告的目的是為了吸引顧客前來洽詢,並由顧客提出具體購買意願(即為要約),廣告主再決定是否接受(即為承諾)。若將所有廣告都視為要約,則廣告主將受其廣告內容的拘束,一旦廣告內容與實際商品或庫存不符,或廣告品數量有限,就可能面臨無法履約而需負擔違約責任的困境,這與廣告的實際功能不符。
因此,在案例中,甲在社群媒體刊登廣告,表列銷售其庫存的每瓶葡萄酒價標,並表示「大打 6 折折扣」,此行為最能被解釋為「邀約之引誘」。甲此舉是為了吸引顧客(如乙)來電洽詢或到店購買,並由顧客(如乙)提出具體的購買意願(如打電話訂購),進而由甲決定是否接受,使契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