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法律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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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答題時請標明題號,無庸抄題】
Covid-19 這幾年肆虐全球,諸多產業都深受影響,也引發相關的法律爭議。某甲於2000年初疫情未爆發時,以總額10萬元向乙旅行社訂約2000年6月21日到6月30日多瑙河遊輪饗宴十日遊,並支付定金一萬元。但是,隨著疫情愈來愈嚴重,歐洲當地以防疫衛生考量,已將遊輪出團人數由200人限制到100人,勢必影響台灣團出遊行程,甲即於2000年6月7日向乙旅行社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已付之一萬元。乙旅行社則主張依與甲原先所簽之旅遊契約條款,甲應負擔含違約金在內之總額25%手續費,亦即甲除已付之一萬元外,應再支付乙旅行社1.5萬元。請問:
I、甲是否有解除權?(20%)
II、甲能否取回已付之一萬元定金?(50%)
III、現行民法旅遊契約之規定(民514-1~514-12),於面對類似 Covid-19 之嚴重影響產業情事時,法政策上是否應有增訂保障旅遊業之條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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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旅遊契約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導致契約目的無法達成時,解除契約及費用處理之問題,並延伸至法政策層面的思考。

I、甲是否有解除權?

本題涉及旅遊契約之解除權。由於疫情的爆發,歐洲當地採取了限制措施,導致原訂的遊輪行程受到影響,無法如原預期進行。此種情況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依據民法第 514-10 條第 1 項規定:「旅遊有不能依原定計畫履行之虞,或於履行有重大妨礙之情事者,得由旅遊者或旅遊營業人單獨解除契約。」本案中,因歐洲當地限制出團人數,顯已影響原訂之遊輪行程,旅遊者甲的出遊目的恐難達成,已構成「於履行有重大妨礙之情事」,甲因此有權單獨解除契約。

【答案】甲有解除權。

II、甲能否取回已付之一萬元定金?

本案解除契約的原因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疫情影響),且此一事由已嚴重影響旅遊行程,構成契約目的無法達成或履行有重大妨礙。

依據民法第 514-1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契約之解除,其事由非可歸責於旅遊者者,旅遊者得請求旅遊營業人退還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其事由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者,旅遊營業人準用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

本案之疫情影響,顯然非可歸責於旅遊者甲。因此,甲得請求旅遊營業人乙退還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即已付之一萬元定金。

至於乙旅行社主張依契約條款,甲應負擔含違約金在內之總額 25% 手續費,此部分契約條款若與民法強制規定意旨相悖,則可能無效。民法第 514-10 條第 2 項已明文規定,事由非可歸責於旅遊者時,旅遊者得請求退還全部費用。乙旅行社主張之 25% 手續費,顯然與此規定不符,故甲應可取回已付之一萬元定金。

【答案】甲可以取回已付之一萬元定金。

III、現行民法旅遊契約之規定(民514-1~514-12),於面對類似 Covid-19 之嚴重影響產業情事時,法政策上是否應有增訂保障旅遊業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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