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法律組《民法》
第 1 題
國立中央大學108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試題
所別: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班 法律組(一般生)
科目: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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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請標明題號即可,無庸抄題】
甲40餘歲好賭,經精神科醫師診療有精神焦慮,故藉賭博舒緩焦慮,卻常因賭輸後向親友借錢更陷惡性循環,其配偶乙向法院聲請甲為輔助之宣告,並由法院選定乙為輔助人,乙因此限定甲每月動支零用2千元。某日甲看新聞報導大樂透連續6期槓龜,預估頭彩彩金本期可望衝破9億,竟不管身上已無現金,將乙送他的結婚20週年紀念金錶向丙質借2萬元後,隨即2萬元向丁彩券行包牌簽注當期大樂透。乙獲悉此事後,要求丙應返還紀念金錶,丙則以不知甲為輔助人而拒絕,何況就不當得利來說,他都有2萬元的返還利益,因此他有留置權,乙反駁說甲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而且,事後確定甲因簽注摃龜,早把簽單丟棄,以致於也無從證明而向丁請求返還簽注金,所以對甲而言,錢真的失去了,利益已不存在。丙認為此根本與存在所受利益無關,因為甲明知其應不得為此法律行為。請問:
I、甲能否基於所有權向丙請求返還該紀念金錶?(25%)
II、甲能否基於不當得利向丙請求返還該紀念金錶?(25%)
III、丙能否向甲請求2萬元之損害賠償?(25%)
IV、丙能否向甲請求返還2萬元之不當得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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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民法中關於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以及物權行為、債權行為之效力、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重要概念。
核心觀念:
- 輔助宣告之法律效果: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與輔助人、法定代理人間之法律行為效力。
- 物權行為之獨立性與無因性。
- 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與抗辯。
- 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
解題思路:
首先,本題涉及輔助宣告的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5條之1規定,法院為輔助宣告後,輔助人對於受輔助人應同意之事項,應告知受輔助人,受輔助人對於輔助人所為之指示,應表示同意。又依同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人之財產上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經受輔助人 sua sponte 同意。本題中,法院選定乙為甲的輔助人,且限定甲每月動支零用2千元,此為輔助人對受輔助人財產上處分之指示。甲未經輔助人同意,將乙送的結婚紀念金錶向丙質借2萬元,此行為是否有效,需進一步分析。
I、甲能否基於所有權向丙請求返還該紀念金錶?(25%)
本題考查甲對金錶的所有權是否受影響,以及丙是否為有權占有。
- 金錶所有權之歸屬: 題目敘述「乙送他的結婚20週年紀念金錶」,此金錶為乙贈與甲之物,故金錶所有權已移轉給甲。
- 甲對金錶之處分行為效力:
- 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其財產上處分,原則上應經輔助人 sua sponte 同意。
- 本題中,甲未經輔助人乙同意,將金錶向丙質借,此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
- 質借行為涉及金錶物權之變動(設定質權),此為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7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此類行為需經輔助人同意。
- 因此,甲未經乙同意所為之金錶質借行為,效力未定。
- 丙之占有是否合法:
- 若甲之質借行為嗣後經輔助人乙追認,則該質借行為溯及自為行為時發生效力,丙依質權契約取得對金錶之占有,丙之占有即屬合法。
- 若輔助人乙不予追認,則甲之質借行為自始、絕對無效。丙依無效之債權行為占有金錶,此時丙之占有即為無權占有。
- 題目敘述乙獲悉此事後,要求丙返還金錶,並與丙進行爭執,並未提及乙有追認該質借行為。因此,在乙不追認之情況下,甲之質借行為無效,丙之占有為無權占有。
- 甲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
- 甲為金錶之所有權人。
- 若丙之占有為無權占有,則甲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丙返還金錶。
- 丙雖主張「不知甲為輔助人」,此為善意抗辯,但丙之善意與否,僅影響其是否成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對於物權請求權之行使,原則上無影響。
- 因此,在乙不追認之情況下,甲基於所有權,可向丙請求返還金錶。
【答案】I、甲得基於所有權,向丙請求返還該紀念金錶。
II、甲能否基於不當得利向丙請求返還該紀念金錶?(25%)
本題考查甲對丙請求返還金錶,是否能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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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民法第179條):
- 受領給付: 丙因甲之質借行為,取得金錶之占有與使用收益權能,丙因此受有利益。
- 無法律上原因: 甲之質借行為效力未定,若乙不追認,則該質借行為自始無效。無效之法律行為,不得作為丙受領金錶之法律上原因。因此,丙之受領無法律上原因。
- 利益之喪失: 甲因將金錶質借予丙,暫時喪失對金錶之占有與使用收益權能,但金錶之所有權仍在甲,故甲並未因此喪失金錶之「所有權」利益。若甲請求返還金錶,是基於所有權,而非基於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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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請求返還金錶之理由:
- 甲請求返還金錶,是基於其對金錶之所有權(民法第767條),而非甲因丙之占有而受有「利益」且丙「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利益。
- 從甲的角度看,金錶並未脫離其所有權範圍,只是占有被丙非法剝奪。甲並非主張丙因「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金錶本身」之利益,而是主張丙因「無法律上原因」而占有金錶,侵害甲之所有權。
- 即便將金錶之「占有」視為一種利益,該利益應由甲(所有權人)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而非基於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之請求權,通常是填補給付或處分行為無效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在此,甲並未因質借而有財產上之損失,只是所有物被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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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甲應基於所有權請求返還金錶,而非基於不當得利。
【答案】II、甲不得基於不當得利向丙請求返還該紀念金錶。
III、丙能否向甲請求2萬元之損害賠償?(25%)
本題考查丙對甲之請求權基礎,以及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