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法律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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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國立中央大學 114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系所: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碩士班 法律組 (一般生)
科目: 民法
*本科考試禁用計算器 【答題時請標明題號即可,無庸抄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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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彰化老家旁之所有畸角小空地,利用廚餘堆肥,隨手灑種植蔬,美其名曰自然農法,其實是想偷懶勞作的託詞而已。但因土壤肥沃竟也生機處處,可以長啥吃啥,惟甲近來較常住台北,偶爾返彰時才順便採些空地收成。

某日甲返彰時,鄰居丙前來直道:「你都住台北了,這空地讓我種點菜吃吃吧?」甲回說:「好厝邊值得千萬金,就種啦沒問題」,但甲其實口是心非,因為返家直對妻乙報怨,「他要是敢在我土地上種,我看他收不了?」

歲月飛逝,正當丙在這空地上疏理雜草,總鋪師丁路過發現這片翠綠時蔬剛好適合週末辦桌所需,乃與丙談定整區蔬菜六千元,先付三千,三天後來取貨時再付尾款。誰知當丙丁如約前來採摘蔬菜時,竟然半區已被採取而去。經過查詢,始知是甲於昨日台北回彰化老家時所為。丁不得已,只得另向菜商戊調貨同級蔬菜半區之量,因此支出四千元。問:

(注意:僅答是否而未據法論述者不給分!)

I、甲是否有權採摘這半區蔬菜? (25%)
II、丙是否有權採摘空地上種菜? (25%)
III、丙是否有權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25%)
IV、丁是否有權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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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驗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所有權」之效力、地上權或類似之權利、以及債編中之「契約」與「侵權行為」等概念。

I、甲是否有權採摘這半區蔬菜?

甲主張其為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對土地上之物亦有支配權。然而,此處的爭點在於,甲與丙之間就該土地上的種植行為,究竟成立何種法律關係?

甲於丙詢問是否可種菜時,回覆「好厝邊值得千萬金,就種啦沒問題」。此一承諾,若單純從文義解釋,似乎係甲之同意。然甲隨即向妻乙抱怨「他要是敢在我土地上種,我看他收不了?」,此顯示甲內心並無同意丙種植的意思,其對於丙將種植行為視為一種「借用」或「使用收益」之權利,是抱持否定態度。

從甲乙之對話,可知甲之「同意」並非真意,且甲並無讓與其土地使用收益權之意思。因此,甲與丙之間,並未成立有效之租賃、使用借貸、或無償使用等契約。丙在甲土地上種植蔬菜之行為,若無其他法律上之依據,則可能屬於侵權行為(無權占有、無權收益)。

然而,題幹中並未明確說明丙係如何種植。若丙係基於甲之「口頭承諾」而為種植,縱使甲內心否認,但從客觀上之行為,甲曾為「同意」之表示。此時,若要將丙之種植行為視為無權占有,需審酌甲之承諾是否構成默示之授權或同意。

但更重要的爭點是,即便丙無權占有,甲是否仍可任意採摘?甲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5 條規定,所有人對於其所有物,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甲採摘蔬菜,可視為對土地上「孳息」之取得。依民法第 70 條規定,果實或其他天然孳生物,視為其主要物之成分,歸屬於其所有權人。因此,甲基於其土地所有權,本應有權取得土地上之天然孳生物。

然而,問題在於,丙在土地上種植蔬菜,這些蔬菜是否屬於「天然孳息」?依民法第 69 條規定,稱「孳息」者,謂「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天然孳息者,謂「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產物」。因此,蔬菜可視為土地之天然孳息。

故,甲作為土地所有人,對其土地上所收穫之蔬菜(天然孳息)有所有權。

結論:是,甲有權採摘。

II、丙是否有權採摘空地上種菜?

丙在甲之土地上種植蔬菜,其權源為何?如前所述,甲口頭上之「同意」係基於「好厝邊」之情誼,且甲內心並無真意同意。丙在此情況下種植,若無其他法律關係,丙對該土地僅為單純之事實上之占有,並無任何對抗甲之權利。

丙與丁之間的契約,係買賣「整區」之蔬菜,約定價金六千元。此契約之效力,係丙向丁買賣其在土地上所種植之蔬菜。然丙對該土地上之蔬菜,並無合法之收益權。

因此,丙並無權利去採摘(或賣給丁)該地上之蔬菜。

結論:否,丙無權採摘。

III、丙是否有權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丙向丁收取三千元之價金,後因甲採摘半區蔬菜,導致丙無法向丁交付剩餘半區之蔬菜,並可能因此需對丁負擔契約上之責任。丙欲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丙主張其係基於甲之承諾而種植,並與丁成立買賣契約。甲之行為(採摘蔬菜)破壞了丙與丁之間之契約。

首先,丙與甲之間,是否存在租賃或使用借貸契約?甲之口頭承諾,因其內心否認,且事後向妻抱怨,難認有成立有效契約之意。因此,丙之種植行為,若無其他法律依據,應係無權占有。

其次,甲之採摘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甲為土地所有權人,採摘地上之天然孳息,本為其權利。然而,若甲之採摘行為,係惡意毀損丙之「投資」或「期待利益」,則可能涉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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