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政府組《政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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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5 分

請說明臺灣現行的「覆議制度」,並分析其優缺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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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檢測考生對於我國憲政體制中,立法院與行政院之間權力制衡機制——特別是覆議制度——的理解程度。考生需要清楚闡述覆議制度的流程、目的,並從不同角度(例如效率、權力平衡、民意代表性等)分析其優點與缺點。

核心觀念: 權力分立與制衡、憲法解釋、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互動。

詳解:

一、 臺灣現行的覆議制度

覆議(Veto power)是指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決議,若認為窒礙難行,得於決議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七日內(如遇例會期間,應於開議七日內)派員說明。如立法院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要求,得於七日內召開臨時會。立法院對於覆議案,應於七日內(遇臨時會則為開議七日內)作成決議。若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並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則原決議不經覆議,維持原案。若立法院未於法定期間內作成決議,則原決議失其效力。

此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該條文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 क्षेत्रा(編者註:此處 OCR 辨識為「 क्षेत्रा」,應為「非」或「其他」之誤,依上下文及憲法條文,應指「非屬」或「其他」性質的決議)事項,若認其窒礙難行,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於決議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二、 覆議制度的優點

  1. 強化行政院的權力彈性與專業判斷: 覆議制度賦予行政院在認為立法院決議不符國家整體利益、專業判斷或窒礙難行時,有再次向國會爭取支持的機會。這有助於避免倉促或不周延的立法,確保政策的實際可行性。
  2. 促進行政與立法間的溝通與協商: 覆議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協商與溝通的機會。行政院必須提出理由說明為何窒礙難行,立法院則需審慎評估,這有助於增進雙方對政策議題的理解,尋求共識。
  3. 防止民意代表的衝動或黨派考量: 雖然立法院代表民意,但有時其決議可能受到一時的民氣、黨派鬥爭或特定利益團體的影響,而未臻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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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5 分

在宗教信仰自由中有所謂的「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試說明該原則之意義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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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測考生對「政教分離原則」這一重要政治學與法學概念的理解,特別是在宗教信仰自由的脈絡下。考生需要闡述此原則的核心意義,並進一步說明其在不同層面上的具體內涵。

核心觀念: 宗教自由、世俗國家、權力分立、國家與宗教的關係。

詳解:

一、 「政教分離原則」的意義

「政教分離原則」(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是一個複雜且具有多層次意義的概念,其核心在於確立國家與宗教組織之間的界線,確保兩者各自獨立,互不干涉,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這個原則的目的是防止任何一種宗教被國家確立為國教,或國家權力過度干預宗教事務,反之亦然。

它通常包含兩個主要面向:

  1. 國家不干預宗教事務(Freedom of religion): 政府不得干涉宗教團體的內部運作、教義、儀式或信仰實踐。
  2. 宗教不干預國家事務(Non-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政府不得設立國教,不得對特定宗教給予優惠或歧視,不得以宗教教義作為制定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基礎。

二、 「政教分離原則」的內涵

「政教分離原則」的具體內涵在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解釋與實踐,但普遍包含以下幾個層面:

  1. 禁止設立國教或官方宗教: 這是政教分離最基本的要求。國家不應官方承認或推崇任何特定的宗教。
  2. 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平等性: 政府應平等對待所有宗教信仰者,包括無宗教信仰者。不得因宗教信仰而給予歧視或優惠。這意味著所有宗教都應享有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權利。
  3. 國家行為的世俗性(Secularism): 國家在制定法律、行政決策、司法判決時,應基於世俗的、理性的原則,而非特定的宗教教義。公共領域的決策應考慮到所有公民的利益,而非特定宗教群體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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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5 分

何謂「仇恨言論」(Hate speech)?又,你認為此類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嗎?試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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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對「仇恨言論」進行定義,並就其是否應受言論自由保障進行深入分析。這涉及對言論自由原則的理解、仇恨言論的危害性,以及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核心觀念: 言論自由、仇恨言論、權力制衡、社會危害、多元主義。

詳解:

一、 何謂「仇恨言論」(Hate speech)?

「仇恨言論」(Hate speech)通常是指以攻擊、貶低、妖魔化或煽動對特定群體(基於其種族、民族、宗教、性別、性取向、殘疾等身份特徵)的仇恨、歧視或暴力的言論。其主要特點包括:

  1. 針對特定群體: 仇恨言論並非針對個人,而是針對具有特定身份特徵的群體。
  2. 貶低與攻擊性: 其內容往往帶有強烈的侮辱、嘲笑、恐嚇、威脅或貶低意味,旨在損害該群體的尊嚴。
  3. 煽動仇恨或暴力: 許多仇恨言論的最終目的,是激起聽眾對目標群體的仇恨、敵意,甚至煽動對該群體的歧視、排斥或暴力行為。
  4. 破壞群體歸屬感與安全感: 仇恨言論會對目標群體造成心理創傷,使其感到被孤立、恐懼,甚至威脅到其人身安全。

定義仇恨言論在實務上存在困難,因為其界線模糊,且受文化、社會背景影響。然而,普遍的共識是,它超越了單純的批評、諷刺或冒犯,而是一種針對群體、帶有敵意並可能引發實際危害的表達。

二、 仇恨言論是否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這是一個極具爭議性的問題,涉及言論自由的範圍與限制。以下從支持與反對保障的觀點進行分析:

(一) 反對保障仇恨言論的理由(主張限制):

  1. 對目標群體的實際危害:
    • 心理傷害: 仇恨言論會對受害群體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羞辱感、恐懼感,影響其自尊與歸屬感。
    • 社會排斥與歧視: 仇恨言論會強化社會偏見,導致對目標群體的系統性歧視、邊緣化,甚至影響其獲得機會。
    • 煽動暴力與仇恨犯罪: 這是最嚴重的危害。仇恨言論可能直接或間接煽動聽眾對目標群體採取暴力行動,導致仇恨犯罪的發生。歷史上,許多種族滅絕或大規模迫害事件,都與長期的仇恨言論宣傳有關。
  2. 損害民主社會的基礎: 仇恨言論與民主社會所追求的平等、尊重、多元共存的價值觀背道而馳。它破壞了不同群體間的和諧關係,不利於社會的穩定與團結。
  3.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絕大多數國家和國際人權公約都承認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可以基於保護他人權利、維護公共秩序等理由而受到限制。仇恨言論的危害性,足以構成限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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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5 分

司法獨立與民主課責(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之間存在哪些可能的緊張?又,請說明如何確保兩者間的制度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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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理解「司法獨立」與「民主課責」這兩個看似矛盾但又相互依存的概念,並分析它們之間潛在的緊張關係,進而探討如何建立制度來平衡兩者。

核心觀念: 司法獨立、民主課責、權力分立、憲政主義、正當法律程序。

詳解:

一、 司法獨立與民主課責的定義

  1. 司法獨立(Judicial Independence): 指司法機關在行使審判權時,不受來自行政、立法機關或其他外部勢力的干預,能夠基於法律和事實,公正、獨立地作出裁決。其核心在於法官的個人獨立(不受政治壓力影響)和司法機構的組織獨立(不受干預)。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權力制衡的基石,旨在保障公民權利,確保法律的統一適用。
  2. 民主課責(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指國家權力運作必須對人民負責,並接受人民的監督。在民主體制下,這意味著政府官員、民選代表乃至公共機構的行為,都應當回應民意,並對其決策和行為的後果負責。課責的實現途徑包括選舉、彈劾、司法監督、媒體監督、公民參與等。

二、 司法獨立與民主課責之間的緊張關係

司法獨立與民主課責看似相互對立,實則存在一種複雜的緊張關係:

  1. 來源不同,責任對象不同:
    • 司法獨立: 法官的任命往往經過複雜程序(可能涉及總統任命、參議院同意、考試錄取等),但一旦就任,其職責是對法律負責,而非直接對民意負責。他們不需透過選舉來維持職位。
    • 民主課責: 民選官員和民意代表的權力來源於人民,必須對選民負責,並透過選舉來爭取連任或被替換。
    • 緊張點: 當司法機關(特別是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作出不受歡迎但符合法律的裁決時,可能會面臨來自民意或民選官員的壓力,質疑其「反民主」或「不合民意」。反之,若司法機關過於迎合民意,則可能失去獨立性,淪為政治工具。
  2. 權力來源與正當性:
    • 司法獨立: 其正當性來自於對憲法和法律的忠誠,以及對公正、理性的追求。
    • 民主課責: 其正當性來自於人民主權原則,即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
    • 緊張點: 當法官基於憲法解釋權,推翻了民選代表通過的法律或政策時,就可能引發關於「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與「司法審慎」(Judicial Restraint)的爭議,以及對「司法審判權是否凌駕於民意授權」的質疑。
  3. 效率與程序:
    • 司法獨立: 強調正當法律程序,可能導致審判過程冗長,影響決策效率。
    • 民主課責: 追求回應民意、快速解決問題,有時可能傾向於簡化程序。
    • 緊張點: 在追求效率的壓力下,司法獨立的程序正義可能會受到挑戰。
  4. 監督與制衡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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