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法律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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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5 分

國立中央大學108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試題
所別: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碩士班 法律組(一般生)
科目: 行政法
本科考試禁用計算器

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自該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即不再適用。對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開始施行前即已退休,而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銓敘部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其退休金。由於已退休公務人員人數多達十餘萬人,若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始開始重新審定作業,將來不及於107年7月1日即依新法重新審定退休金,故銓敘部於107年4月起即開始審定作業。若銓敘部對A退休公務人員於107年6月5日即已完成對其之退休金重新審定,審定其退休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計算,並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並送達予A。A於107年6月7日收受送達。

  1. 銓敘部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開始施行前即已作成退休金之重新審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請說明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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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範圍,特別是涉及人民財產權的限制時,應如何適用。

核心觀念: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處分之效力

詳解: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之行為,若涉及干預人民自由權利或財產權時,必須有法律授權,且該法律須符合一定密度。本題中,銓敘部重新審定A公務人員之退休金,涉及其既得之財產權。

  1. 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公務人員退休金屬於公務人員的財產權,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
    •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對人民權利的干預,須有法律依據。此處的「法律」不僅指形式上的法律,更要求實質的法律,即必須經過立法院的立法程序。
    • 雖然《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是法律,但關鍵在於其「重新審定」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 此案中,舊法(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已不再適用,而新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開始施行後,對舊法退休人員的退休金進行「重新審定」,實際上是基於新法的規定,對原有的退休金權利進行調整。
    • 此調整是否構成對人民財產權的「干預」,以及此干預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是本題的重點。
  2. 本案分析: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制定,本身就是對公務人員退休金制度的重大變革。該法明確規定了自107年7月1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不再適用,並要求對舊制退休人員進行重新審定。
    • 因此,銓敘部依據新法進行重新審定,具有法律授權。
    • 然而,法律保留原則的密度要求,對於重大事項,應由法律明確規定。本案中,新法已明確授權銓敘部進行重新審定,並規定了新的計算方式。
    • 關鍵在於「重新審定」的時間點。銓敘部在107年7月1日新法生效「前」(6月5日)即作成重新審定處分,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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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5 分

國立中央大學108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試題
所別: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碩士班 法律組(一般生)
科目: 行政法
本科考試禁用計算器

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自該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即不再適用。對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開始施行前即已退休,而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銓敘部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其退休金。由於已退休公務人員人數多達十餘萬人,若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始開始重新審定作業,將來不及於107年7月1日即依新法重新審定退休金,故銓敘部於107年4月起即開始審定作業。若銓敘部對A退休公務人員於107年6月5日即已完成對其之退休金重新審定,審定其退休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計算,並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並送達予A。A於107年6月7日收受送達。

  1. 關於A對於其退休金之重新審定不服之法定救濟期間,銓敘部應為如何之教示?請說明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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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行政救濟的教示義務,以及不同救濟途徑的起算時點。

核心觀念:行政救濟教示義務、訴願、行政訴訟、起算時點

詳解: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對人若有可提起行政救濟之途徑,應於處分書內附記告知其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此為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所規定之教示義務。

  1. 教示義務之內容:

    • 銓敘部對A作成「退休金重新審定」之行政處分。此處分涉及A的權利,A若對此不服,得提起救濟。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4條,銓敘部應於處分書內附記:
      • 救濟方法:例如訴願、行政訴訟。
      • 救濟期間:例如訴願期間、行政訴訟期間。
      • 受理機關:例如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2. 本案的救濟途徑與教示內容:

    • A對銓敘部之「退休金重新審定」處分不服,其法定救濟途徑為:
      • 訴願:依《訴願法》規定,不服原處分者,得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訴願決定後若仍不服,或特定情形下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教示內容應包含:
      • 救濟方法:告知A得依據《訴願法》提起訴願,或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此處的行政訴訟應指撤銷訴訟,但更常見的是先訴願後行政訴訟)。
      • 救濟期間:
        • 訴願期間: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訴願應於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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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5 分

國立中央大學108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試題
所別: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碩士班 法律組(一般生)
科目: 行政法
本科考試禁用計算器

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自該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即不再適用。對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開始施行前即已退休,而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銓敘部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其退休金。由於已退休公務人員人數多達十餘萬人,若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始開始重新審定作業,將來不及於107年7月1日即依新法重新審定退休金,故銓敘部於107年4月起即開始審定作業。若銓敘部對A退休公務人員於107年6月5日即已完成對其之退休金重新審定,審定其退休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計算,並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並送達予A。A於107年6月7日收受送達。

  1. 若銓敘部教示A,其自107年7月1日起30日內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A對於銓敘部重新審定其退休金不服,其法定救濟期間如何計算?請說明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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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行政救濟期間的計算,特別是當行政機關教示錯誤時,對救濟期間的影響。

核心觀念:行政救濟期間、教示義務、訴願、復審、信賴保護

詳解:
本題的關鍵在於銓敘部的「教示」內容與法定救濟程序之間的差異。

  1. 法定救濟程序:

    • 根據《訴願法》第14條第1項,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者,應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由原處分機關轉送訴願審議機關(本案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訴願應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2. 銓敘部的教示內容:

    • 銓敘部教示A:「自107年7月1日起30日內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 此教示有兩點與法定程序不同:
      • 救濟名稱:「復審」而非「訴願」。
      • 起算時間:「107年7月1日」而非「處分書送達之翌日」(107年6月8日)。
  3. A的處分送達時間與教示時間:

    • A於107年6月7日收受送達。
    • 處分自107年7月1日生效。
    • 銓敘部的教示是基於「107年7月1日」這個生效日期,而非送達日期。
  4. 救濟期間的計算:

    • 依教示計算:如果A信賴該教示,則會從107年7月1日開始計算30日,即到107年7月31日為止。
    • 依法律規定計算:A應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107年6月8日)起算30日,即到107年7月7日為止。
  5. 教示錯誤的法律效果:

    • 《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前項機關依前項規定為教示者,並應表明訴願之提起,應於處分書送達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送達地之住所或居所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人依前項教示提起訴願者,如有遲誤,得自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為之。」
    • 本題中,銓敘部的教示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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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5 分

國立中央大學108學年度碩士班考試入學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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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自該日起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即不再適用。對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開始施行前即已退休,而支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銓敘部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重新審定其退休金。由於已退休公務人員人數多達十餘萬人,若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始開始重新審定作業,將來不及於107年7月1日即依新法重新審定退休金,故銓敘部於107年4月起即開始審定作業。若銓敘部對A退休公務人員於107年6月5日即已完成對其之退休金重新審定,審定其退休金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計算,並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並送達予A。A於107年6月7日收受送達。

  1. A對於其退休金因重新審定所導致縮減,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請求損失補償?請說明之。(二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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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行政程序法關於信賴保護及損失補償的相關規定,特別是針對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核心觀念:信賴保護、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損失補償、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詳解:
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銓敘部的「退休金重新審定」是否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26條所稱的「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1.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之適用要件:

    • 該條規定適用於「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
    • 合法行政處分:指原處分機關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在作成時是合法有效的。
    • 授予利益之處分:指給予相對人權利、許可或優惠的處分。
    • 廢止:指原處分機關撤銷或廢止該合法處分。
    • 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
      • §123 IV: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其參加人對於行政機關適用法律、 પ્રજ્ઞા (應為「裁量」或「判斷」) 或事實之認知有重大過失者。
      • §123 V: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其參加人違反法令上之協力義務者。
    • 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受益人因信賴該合法處分而為行為,若處分被廢止,則遭受財產上損失。
    • 補償:原處分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2. 本案分析:

    • 原處分:本題中的「原處分」是指A原先所支領的退休金。然而,題目描述的是「重新審定」,這本身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而不是對舊處分的「廢止」。
    • 重新審定處分:銓敘部對A的退休金進行「重新審定」,並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這個「重新審定」的處分,是基於新法的規定,對A的退休金給付額度進行了調整。
    • 是否為「廢止」:
      • 銓敘部的行為不是「廢止」A原先已領取的月退休金。
      • 銓敘部是依據新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規定,重新「審定」A的退休金給付標準。這個審定本身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它取代了舊法下的退休金給付標準。
      • 舊法下的退休金給付標準,並非被「廢止」,而是因為新法的施行而不再適用。
      • 因此,這個「重新審定」的行為,嚴格來說,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26條所稱的「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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