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成功大學考古學研究所《臺灣歷史與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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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何謂「南島語族」(10%),舉例說明歷史語言學、考古學、生物人類學等不同學科對於南島語族起源與擴散的多元假設與論述(15%)。此外,說明台灣考古學如何論述台灣史前人群及其考古遺存與「南島語族」二者之間的關聯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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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南島語族」的概念,以及不同學科如何研究其起源與擴散,最後聚焦於台灣考古學在此議題上的論述。

核心觀念:

  1. 南島語族 (Austronesian-speaking peoples): 指的是使用南島語系語言的族群,其地理分布範圍極廣,橫跨太平洋與印度洋。
  2. 跨學科研究: 語言學、考古學、生物人類學(遺傳學、體質人類學)是研究南島語族起源與擴散的主要學科。
  3. 台灣考古學的角色: 台灣位於南島語族擴散路徑上的重要節點,其史前遺存對於理解南島語族的起源與遷徙模式至關重要。

解題步驟:

第一部分:何謂「南島語族」(10%)
南島語族是指使用南島語系(Austronesian languages)的各個族群。南島語系是世界上分布最廣的語系之一,其語言使用者遍布東南亞、太平洋島嶼、馬達加斯加,甚至遠至台灣原住民族。這個語系的語言具有相似的語法結構和詞彙,顯示其擁有共同的祖語和起源。

第二部分:不同學科對於南島語族起源與擴散的多元假設與論述(15%)

  • 歷史語言學:

    • 觀點: 透過比較現存及已滅絕的南島語系語言,重建其原始祖語(Proto-Austronesian)及其演變過程,並推測其地理起源地。
    • 假設與論述:
      • 起源地: 大多數語言學家認為南島語系的發源地在台灣(或鄰近區域),並以台灣原住民族各語言的豐富性與複雜性作為證據,認為台灣是南島語系發展最為複雜且古老的區域。
      • 擴散模式: 語言學研究指出,南島語系語言的擴散伴隨著人群的遷徙,從台灣向南、向東、向西擴散。例如,馬達加斯加語(Malagasy)與台灣南島語言的親緣關係,證明了其長距離的遷徙能力。
    • 舉例: Blust 的「南島語系外推」(Austronesian Outward Expansion)理論,認為南島語系起源於台灣,並在約 5000-6000 年前開始向外擴散。
  • 考古學:

    • 觀點: 透過分析不同地區的考古遺址、文化遺存(如陶器、石器、建築、墓葬等)的年代、分布、技術和風格,重建史前人群的活動範圍、遷徙路線和文化交流。
    • 假設與論述:
      • 起源地: 考古證據,如台灣卑南遺址、十三行遺址等,顯示了與東南亞及太平洋島嶼文化相呼應的特徵,支持台灣作為南島語族起源地的說法。
      • 擴散模式: 考古學家發現,隨著時間推移,某些特定的考古文化(如船形手斧文化、獨木舟技術、稻作農業的傳播)在區域間的分布,與語言學推測的擴散路徑吻合。例如,東南亞島嶼和太平洋島嶼的陶器文化,顯示了技術的傳播與人群的移動。
    • 舉例: 繩紋陶(cord-marked pottery)在台灣、菲律賓、東南亞島嶼的出現,被認為是南島語族早期擴散的標誌之一。
  • 生物人類學(遺傳學、體質人類學):

    • 觀點:
      • 遺傳學: 分析現代及古代人群的 DNA 序列(特別是粒線體 DNA、Y 染色體),追溯其基因流動、親緣關係和遷徙歷史。
      • 體質人類學: 比較不同人群的頭骨、牙齒等體質特徵,尋找相似性和差異性,推斷其親緣關係和地理分布。
    • 假設與論述:
      • 起源地: 基因研究支持南島語族起源於亞洲大陸或台灣,並向外擴散。例如,Y 染色體單倍群 O-M175 在台灣原住民及東南亞人群中普遍存在,顯示了共同的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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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何謂「原住民考古學」(5%),原住民考古學關心的考古議題有哪些(10%)?說明台灣原住民考古學的近年發展脈絡(10%),並舉出國內外原住民考古學相關案例之意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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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原住民考古學」的定義、研究範疇、在台灣的發展歷程,以及國內外相關案例的意義。

核心觀念:

  1. 原住民考古學 (Indigenous Archaeology): 一種強調與當代原住民社群合作、尊重原住民知識體系、並將考古學研究成果回饋給原住民社群的學科取向。
  2. 研究範疇: 關注原住民的史前文化、傳統知識、生計方式、社會組織、宗教信仰、與環境的互動,以及其文化遺產的保存與詮釋。
  3. 發展脈絡: 台灣原住民考古學的發展與原住民運動、文化復振、國家政策、學術研究的在地化等因素緊密相關。
  4. 案例意義: 國內外案例有助於理解原住民考古學的實踐模式及其對當代社會的影響。

解題步驟:

第一部分:何謂「原住民考古學」(5%)
原住民考古學是一種強調與當代原住民社群建立夥伴關係、合作進行考古研究的學科取向。它不僅關注過去的物質遺存,更重視原住民的知識體系、價值觀、歷史記憶及其對研究的參與。其核心在於打破傳統考古學中,研究者(通常是外來者)單方面詮釋原住民過去的模式,轉而追求一種更具包容性、尊重性,並能賦權(empowerment)原住民社群的研究方式。原住民考古學強調考古學的「在地化」與「社會責任」。

第二部分:原住民考古學關心的考古議題有哪些(10%)
原住民考古學關心的議題非常廣泛,且常帶有強烈的當代關懷,主要包括:

  1. 史前文化的延續性與變遷: 追溯當代原住民文化與其史前祖先之間的關聯,理解其文化在漫長時間中的演變、適應與創新。
  2. 傳統知識與生計方式: 研究原住民在不同環境下的傳統知識系統(如動植物知識、天文曆法、醫藥知識),以及其狩獵、採集、農耕、漁撈等生計模式。
  3. 社會組織與政治結構: 探討史前及歷史時期原住民的社會階層、親屬制度、領導模式、部落聯盟、土地管理方式等。
  4. 宗教信仰與儀式: 詮釋與物質遺存相關的宗教象徵、祭祀活動、神話傳說、喪葬習俗等,理解其宇宙觀與精神世界。
  5. 與環境的互動關係: 研究原住民如何適應、利用、改造自然環境,以及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與保育觀念。
  6. 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管理: 關注部落的傳統領域、聖地、遺址、口傳歷史等文化資產的保存、再利用,以及如何透過考古學研究協助部落爭取權益。
  7. 族群認同與歷史詮釋: 協助原住民社群建構或確認其族群歷史與認同,挑戰殖民歷史敘事,重新詮釋自身的過去。
  8. 當代部落議題的考古學關聯: 探討考古學如何介入當代部落發展、土地權爭議、文化復振計畫等議題。

第三部分:台灣原住民考古學的近年發展脈絡(10%)
台灣原住民考古學的發展,大致可分為幾個階段,近年來則呈現出更為在地化、參與式、與當代議題結合的趨勢:

  1. 早期(國民政府遷台初期至 1980 年代):

    • 特點: 以國家主導的學術研究為主,研究者多為漢人學者,研究目標偏向於建立台灣史前史分期、確認原住民的「南島語族」身分,以及將原住民文化視為「過去」的對象。考古遺址的發掘常是為了配合國家建設或學術聲望。
    • 限制: 較少與當代原住民社群進行深入對話與合作,對原住民的知識體系與文化價值缺乏尊重。
  2. 轉型期(1980 年代末期至 2000 年代):

    • 背景: 台灣原住民運動的興起,爭取權益、強調族群主體性的呼聲日益高漲。
    • 特點: 部分漢人學者開始反思傳統研究模式,嘗試與原住民社群溝通。部分原住民開始進入學術體系,或以自身文化角度參與研究。學術界開始關注原住民的口傳歷史、傳統領域等議題。
    • 發展: 「原住民考古學」的概念逐漸被引入,學術會議、研究計畫開始出現與原住民合作的案例。
  3. 在地化與參與式發展(2000 年代至今):

    • 特點:
      • 原住民學者主導: 越來越多的原住民學者進入考古學研究領域,他們以自身族群的視角和知識體系進行研究,對傳統的詮釋提出質疑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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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據111年憲判字第17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案由「聲請人因審理原住民身分事件,認應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違憲,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請具體說明此案判決結果之主文意旨(10%)?此外,試評論此一釋憲判決結果,對於西拉雅族(或「平埔族」)原住民族身分的認定有何影響(10%)?此外,延伸討論西拉雅族及其文化隸屬關係密切的考古遺址(遺存)二者之間的關聯性與歸屬權利之意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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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結合三個層次:

  1. 憲法解釋:判斷「原住民族」是否僅限於法律列舉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
  2. 身分認定:理解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民族集體認同,以及文化特徵與歷史紀錄的證明要求。
  3. 考古學與文化權:討論西拉雅族與蔦松文化、西拉雅文化遺址的關係,以及考古遺存是否當然等同於族群所有。

一、判決主文意旨

(一)憲法保障的原住民族範圍不得限縮為山地、平地原住民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

  • 既存於臺灣的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
  • 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
  • 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 有客觀歷史紀錄可以證明其為臺灣南島語系民族;
  • 該民族有意願組成特定民族並申請國家核定。

因此,憲法保障對象並不限於現行法定的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符合上述條件的西拉雅族及其他平埔族群,均具有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的憲法基礎。經核定後,其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citeturn3view0

(二)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部分違憲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將「原住民」定義為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因而沒有涵蓋符合前述條件的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

憲法法庭認為,該條在「排除其他符合憲法要件之臺灣原住民族」的範圍內,違反:

  • 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文化;
  •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所要求國家對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等事項予以保障扶助的意旨。

這並非宣告整部《原住民身分法》失效,而是指出其「只承認山地與平地原住民」的規範範圍違憲。

(三)要求三年內修法或制定特別法

判決要求相關機關於判決宣示日起三年內:

  1. 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制定特別法;
  2. 明定其他臺灣南島語系原住民族的認定要件;
  3. 明定族群成員的身分要件;
  4. 明定申請及登記程序。

若逾期尚未完成修法,具有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熟」或「平」註記的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並能釋明其所屬民族文化特徵仍存續、族群成員仍維持認同者,得先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民族別,再依規定申請戶籍上的原住民身分。citeturn3view1


二、對西拉雅族及平埔族身分認定的影響

(一)由「法律未列名」轉為「具有憲法上的承認請求權」

在本判決以前,西拉雅族雖有歷史文獻、族語研究、祭儀傳統、地方社群及族群復振運動,但因現行身分法只承認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西拉雅族無法直接依該法取得法定原住民身分。

本判決的重大改變,是確認:

國家不能僅因某族群未被列入現行身分法,就否定其作為原住民族的憲法地位。

西拉雅族因此由單純要求政策承認,提升為得依憲法要求國家建立認定制度的族群。

(二)採取「文化、認同、歷史」三項核心標準

判決並非採取單純血統主義,也不是任何人只要自稱祖先屬於平埔族即可取得身分。其基本判準可整理為:

1. 文化特徵仍然存續

包括:

  • 語言或語言遺存;
  • 傳統祭儀;
  • 信仰體系;
  • 婚姻、親族及社會組織;
  • 傳統地名、族名、家族記憶;
  • 其他足以表現族群獨特性的文化實踐。

2. 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

族群不是單純的歷史分類,也不是已經完全消失的血緣群體。現代成員仍須對該族群具有認同,並有意願共同組成西拉雅族等特定原住民族。

這表示判決同時承認:

  • 個人的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 民族作為集體的族群認同權。

3. 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

可使用的資料包括:

  • 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
  • 清代契約文書;
  • 新港文書;
  • 教會、官方或地方文獻;
  • 傳統聚落記錄;
  • 家族系譜與祭祀資料;
  • 語言、人類學、考古學及民族誌資料。

因此,判決採取的是「客觀歷史證據加上當代族群認同」的綜合模式,而非單一血統或單一戶籍欄位決定一切。

(三)判決不是立即全面核發身分證明

考試作答時必須區分:

  • 判決確認西拉雅族等族群具有申請核定的憲法基礎;
  • 個別族人仍須依法律所定的族群認定及身分登記程序辦理;
  • 判決本身並未直接使所有自稱西拉雅族者立即取得原住民身分。

因此,本判決屬於「排除法律漏洞、要求建立制度」,不是「不經審查即全面授予身分」。

(四)對平埔族群的整體意義

本判決具有三項制度性影響:

  1. 正名與平等:改變過去以「熟蕃」「平埔」等歷史分類將平埔族排除於國家原住民族保障之外的結果。
  2. 文化復振:語言、祭儀、傳統地名、族群歷史及部落組織獲得國家扶助的憲法基礎。
  3. 制度開放:不只西拉雅族,其他具有存續文化、族群認同及歷史紀錄的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也可提出認定申請。

不過,身分認定的具體要件仍須兼顧族群自主、證據標準、行政可操作性及國家資源分配,不能只以政治宣示取代客觀審查。


三、西拉雅族與相關考古遺址的關聯

(一)蔦松文化是重要的祖源討論對象

蔦松文化主要分布於臺灣西南部,代表性遺址包括臺南永康蔦松遺址。其文化年代下限與歷史文獻所見西拉雅族活動年代相近,分布區域也與西拉雅族傳統活動範圍重疊。

學者將蔦松文化與西拉雅族連結,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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