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政治大學日本研究碩士學位學程《政治學》
第 一、1 題5 分
解釋名詞
political soci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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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會化(political socialization)是指個人透過持續不斷的互動與學習過程,內化其所處社會的政治價值、規範、態度與行為模式,進而成為一個政治社會成員的過程。
第 一、2 題5 分
解釋名詞
rule of law vs. rule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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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rule of law)與「法律統治」(rule by law)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常被混淆但意義上卻有關鍵差異。
「法治」(rule of law)強調的是法律至上,意即所有個人和政府機構,無論權力大小,都必須遵守法律,且法律本身必須是公平、公開、普遍適用且能有效約束權力的。法治的核心在於對權力的限制,確保政府的行為受到法律的規範,並且法律的制定與執行過程是公正的。其重要原則包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力分立、獨立司法、保障人權、法律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等。
第 一、3 題5 分
解釋名詞
constitution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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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是一種政治哲學與實踐,其核心在於限制政府權力,並將權力置於法律和憲法的框架之下。憲政主義認為,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並且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與權利。
憲政主義的主要特徵包括:
- 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政府的權力不是無限的,而是由憲法所界定和限制。
- 法治(Rule of Law):政府必須遵守法律,且法律必須公正、公開、普遍適用。
第 一、4 題5 分
解釋名詞
interest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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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又稱壓力團體(pressure groups)或遊說團體(lobbying groups),是指一群具有共同利益、目標或價值觀的個人,為了影響公共政策或政府決策,而組織起來並採取集體行動的團體。
利益團體的特徵包括:
- 共同利益:成員之間擁有特定的共同利益,無論是經濟、社會、文化、宗教或專業領域。
- 組織性:通常具有一定的組織結構,例如領導層、會員制度、資源調動能力等。
第 一、5 題5 分
解釋名詞
politic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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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系(political system)是指一個國家或社會中,所有與權力分配、決策制定、政策執行以及合法性維護相關的制度、結構、過程和互動的總和。它是一個複雜的有機體,涵蓋了政治權威的形成、合法化,以及如何將社會的需求轉化為公共政策的過程。
政治體系通常包含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 政治權威(Political Authority):指在特定社會中,被普遍接受的、能夠做出具有約束力決策的權力。
- 政治結構(Political Structure):包括政府機構(如立法、行政、司法部門)、政黨、利益團體、官僚體系等,它們負責執行政治功能。
第 一、6 題5 分
解釋名詞
judici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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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是指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審查政府的行為(包括立法、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憲法或法律的權力。如果法院認定某項政府行為違憲或違法,則可以宣布該行為無效。
司法審查是憲政主義中制衡政府權力的重要機制。其主要目的包括:
- 維護憲法至上:確保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律的地位,防止其他權力部門違背憲法。
- 保障公民權利: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政府侵犯。
- 法律統一:確保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具有一致性。
第 一、7 題5 分
解釋名詞
democratic pe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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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平論(democratic peace theory)是國際關係理論中的一個重要觀點,其核心主張是民主國家之間較少發生戰爭,甚至幾乎不發生戰爭。
該理論通常包含兩個層次:
- 民主國家內部和平(Monadic Democratic Peace):民主國家本身內部較少發生大規模衝突,因為其政治制度強調協商、妥協和法治。
- 民主國家間和平(Dyadic Democratic Peace):這是該理論最廣為人知且有較多實證支持的部分,指出兩個民主國家之間發動戰爭的可能性遠低於非民主國家之間,或民主國家與非民主國家之間。
第 一、8 題5 分
解釋名詞
clashes of civil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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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衝突論」(clash of civilizations)是由美國政治學者塞繆爾·亨廷頓(Samuel P. Huntington)在其1993年發表的文章及其後出版的同名著作中所提出的理論。該理論認為,冷戰後世界政治的根本性衝突,不再是意識形態或經濟上的,而是文化和宗教上的。
亨廷頓主張,世界政治的主要行為者將不再是國家,而是「文明」(civilizations)。他將世界劃分為幾個主要文明,包括西方文明、儒家文明、伊斯蘭文明、東正教文明、拉丁美洲文明、非洲文明、印度文明和日本文明。他預測,未來不同文明之間的界線將變得更加重要,而不同文明的成員之間將會因為價值觀、宗教、歷史和傳統的差異而產生衝突。
第 二、1 題15 分
申論題
- 何謂「責任政治」?有謂「政黨政治即是責任政治」,語出何因?政黨政治如何運行,方符合責任政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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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政治」(responsible government)是一種政治制度設計,其核心在於政府的行政權必須對立法權負責,並且政府官員(特別是內閣成員)必須對其政策和行為向民意代表(議會)負責。這意味著政府的存續與執政合法性,繫於能否獲得議會的信任。
「政黨政治即是責任政治」的語出何因?
這種說法源於對現代代議制民主運作的觀察。在現代民主國家,特別是議會制國家,政黨扮演著組織政治權力、凝聚民意、形成政府和監督政府的核心角色。
- 政黨是凝聚與傳達民意的管道:選民透過政黨來表達其政治偏好,政黨則匯集這些偏好,形成有組織的政策主張。
- 政黨是組建政府的基礎:在議會制國家,通常是贏得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建內閣。因此,政府的組成與其政策立場,是與政黨緊密相連的。
- 政黨是問責的對象:當政府(內閣)的施政表現不佳或違反民意時,選民可以透過下次選舉來懲罰執政黨;在議會中,反對黨則可以透過質詢、不信任案等方式來監督和追究執政黨的責任。
- 政黨提供政策連貫性:政黨的綱領和意識形態為政府施政提供方向,使得政府的政策具有一定的連貫性和可預測性,也更容易讓公眾理解和評估。
因此,當我們說「政黨政治即是責任政治」時,意指在一個成熟的政黨政治體系中,政府(內閣)的權力來源、政策制定、運作過程乃至存續,都與政黨的表現和民意代表(議會)的信任緊密掛鉤。政黨成為了連結政府與民意、實現問責的關鍵機制。
政黨政治如何運行,方符合責任政治的精神?
第 二、2 題15 分
申論題
2. 美國施行三權分立的總統制,請說明在美國,三權如何分立而相成?美國總統的行政權,又受到哪兩權、以什麼方式給予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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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實行的是基於「三權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原則的總統制。儘管理論上三權應當分立,但實際上,這三個分支(行政、立法、司法)之間並非完全獨立,而是相互交織、制衡,共同構成一個「權力分立與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體系。
三權如何分立而相成?
- 立法權(Legislative Branch):由國會(Congress)掌握,國會由參議院(Senate)和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組成。國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審查預算、宣戰、彈劾官員、批准條約等。
- 行政權(Executive Branch):由總統(President)領導,總統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及三軍統帥。總統負責執行法律、任命官員、處理外交事務、發布行政命令等。副總統、內閣部長及聯邦機構也屬於行政分支。
- 司法權(Judicial Branch):由聯邦法院系統掌握,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居於核心地位,下設各級聯邦法院。司法部門負責解釋法律、審理案件,特別是涉及憲法解釋的案件。
「相成」指的是這三個分支如何透過相互依賴和制衡,共同運作來維持政治穩定和防止權力濫用。例如,法律的制定需要國會通過,但需要總統簽署才能生效;總統任命官員,但需參議院批准;司法部門可以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或總統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憲。
美國總統的行政權,又受到哪兩權、以什麼方式給予制衡?
美國總統的行政權主要受到**立法權(國會)和司法權(法院)**的制衡。
一、立法權(國會)對行政權的制衡:
- 立法與預算控制:
- 制定法律:國會制定的法律限制了總統的行政空間。總統必須在法律框架內執行。
- 預算審查與批准:國會掌握財政大權,負責審議和批准政府的預算。
第 二、3 題15 分
申論題
3. 日本為典型的內閣制國家,請說明內閣制的精神何在?在日本,如何體現國會與行政權的合作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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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Cabinet System),又稱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是一種政府組織形式,其核心精神在於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融合與相互負責。
內閣制的精神:
- 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內閣(行政首長及其閣員)由議會多數黨或多數聯盟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內閣的存續,取決於能否獲得議會的信任。
- 權力分立的彈性:內閣制並非嚴格的權力分立,而是強調行政與立法之間的緊密合作與相互依賴。內閣成員通常同時是國會議員,行政與立法部門之間存在人員上的重疊。
- 效率與協調:由於行政權來自立法權,且兩者緊密合作,因此內閣制通常被認為在政策制定和執行上更有效率,能夠較好地協調政府各部門的行動。
- 政治穩定性(理想狀態下):當議會多數黨穩定時,內閣就能穩定執政。但若議會多數黨分裂或失去多數,則可能導致內閣不穩定,頻繁更迭。
在日本,如何體現國會與行政權的合作與制衡?
日本是典型的內閣制國家,其憲法(日本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國會(Diet)與內閣之間的關係。
合作(融合):
- 內閣成員的產生:日本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由國會(主要是眾議院)提名,天皇任命。首相再從國會議員中選任其他國務大臣組成內閣。這意味著內閣成員大部分是國會議員,體現了行政與立法的融合。
- 內閣對國會負責:內閣總辭(集體辭職)有幾種情況:
- 眾議院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或否決對內閣的信任案,首相必須在10日內選擇總辭或解散眾議院舉行大選。
- 眾議院議員總選舉後,內閣必須總辭。
- 首相辭職或死亡時,內閣必須總辭。
這表明內閣的存續直接繫於國會(特別是眾議院)的信任。
第 二、4 題15 分
申論題
4. 極權和獨裁政體在國家權力使用方式上有何異同?如果說獨裁者係將個人意志遂行於國家政務,極權政體的特徵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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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權主義(Totalitarianism)與獨裁主義(Authoritarianism)都是非民主的政體類型,它們在國家權力的使用方式上存在異同,且極權主義比獨裁主義有更為嚴苛的特徵。
國家權力使用方式的異同:
相同之處:
- 權力集中:兩者都將權力高度集中於少數人或單一領導人手中,缺乏權力制衡。
- 限制公民自由:都嚴重限制或剝奪公民的政治自由(如集會、結社、言論、出版自由)和政治參與權。
- 反對多元主義:都不容忍政治上的多元化,反對反對黨的存在或其合法性。
- 壓制異議:都採取強硬手段鎮壓任何形式的反對聲音或異議。
- 缺乏合法性基礎(通常):其權力來源通常不是基於自由公正的選舉,合法性基礎較為薄弱,常依賴武力或宣傳維持。
不同之處:
- 權力滲透程度:
- 獨裁政體:主要關注維持政治上的絕對控制,限制政治反對力量,但可能容忍(或至少不嚴格干預)社會、經濟和文化領域的相對獨立性。其控制範圍相對有限。
- 極權政體:試圖對社會的所有面向進行全面、深入的控制和改造。它不僅要控制政治,還要控制經濟、文化、教育、宗教、思想,甚至個人的日常生活和內心世界。
- 意識形態的作用:
- 獨裁政體:不一定有強烈的、系統性的意識形態,有時僅是領導人個人權欲的體現,或訴諸民族主義、傳統價值等。
- 極權政體:通常擁有一套極端、激進的意識形態(如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納粹主義),並將其作為動員群眾、合理化統治、改造社會的工具。
- 動員與參與:
- 獨裁政體:傾向於要求民眾的政治冷漠或被動服從,不鼓勵或不強迫民眾積極參與政治。
- 極權政體:則積極動員民眾參與其意識形態所定義的政治活動,透過大規模集會、群眾運動、青年組織、工會等,將民眾捲入政治,以鞏固政權並實現其改造社會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