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乙組《公法學》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1 題

一、目前立法院以政黨聯盟所形成之多數黨派與執政黨不同,再度形成我國憲政曾經於2000-2008年間出現過的分
立政府(divided government)情形。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中,有7人任期於2024年10月31日屆滿,依憲
法規定,須由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完成遞補。多數黨派立委於此時提出《憲法訴訟法》修正
案,擬變更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的法定出席人數與判決門檻。提案前,憲法法庭需有至少三分之二大法官出席,
並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作成憲法判決。
2024年12月20日,多數黨派立委,在二讀會廣泛討論完畢後的逐條討論程序中,提出與草案內容不同的再
修正動議,並於當日就該再修正動議完成二讀程序後,會議主席詢問「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並宣示「沒
有文字修正」後,宣布無異議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修法後,新法規定,憲法法庭人數未達10人不得
評議,且須至少9人同意才能做出違憲判決(下稱「本次修法」)。亦即依照新法規定,在立法院以過半數以上
同意總統提名的新大法官人選前,憲法法庭將無法就任何違憲審查聲請案進行評議。
立法院於新法修正後4日,否決總統提名的7位大法官人選。嗣後於2025年7月間,立法院再次否決總統提
名的另外7位大法官人選。憲法法庭也於2024年10月31日7名大法官卸任後之一年間,未作成任何一件憲
法判決。
請假設憲法法庭並未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試以九七憲改後我國中央政府體制、憲法規範(包含憲法
與憲法解釋及判決)與實踐、以及民主政治下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理論為依據,請以充分論述正反兩面論點之
方式,逐一評析下列各項:
(一)本次修法程序之合/違憲性(5分)
(二)本次修法內容之合/違憲性(應包含1.政府權力分立及(20分)2.人民訴訟權保障(10分)兩個面向)
(三)目前由8位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應否評議本次修法之違憲審查聲請案並作成判決,其憲法或法律上理由
為何?(1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在於考驗考生對於我國憲法訴訟法修正程序、實質內容,以及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審查案件時的相關權力與義務的理解。尤其結合了「分立政府」的政治背景,以及修法後可能造成的憲法訴訟僵局,是典型的公法學案例分析題。

核心觀念:

  1. 憲法訴訟法的立法程序與憲法保留原則。
  2. 憲法法庭的組成、職權、法定人數與決議門檻。
  3. 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特別是立法院與總統、憲法法庭之間的互動。
  4. 人民的訴訟權保障,包含憲法訴訟權。

詳解:

本題要求從程序、實質、以及憲法法庭的職權等面向,分析本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合憲性,並探討在特定情境下憲法法庭是否應進行評議。

(一)本次修法程序之合/違憲性 (5分)

本小題主要關注修法過程是否符合憲法及法律程序正義。

  • 程序合法性爭議點:

    • 二讀會的「逐條討論」與「再修正動議」: 依照我國《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法案經過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再進行二讀(逐條討論),最後三讀。二讀會時,原則上是逐條審查、修正。但對於「再修正動議」,其提出的時機、內容限制,以及主席的處理方式,可能涉及程序瑕疵。
    • 主席的宣告:「無文字修正」與「無異議通過」: 在二讀會逐條討論後,若主席宣告「無文字修正」,並宣布「無異議通過」,這可能忽略了現場可能存在的異議,或者程序上未給予充分的表達意見機會,尤其在涉及重大修法時。
    • 「文字修正」的定義與範圍: 本案中,立委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是否僅止於「文字修正」,或是實質內容的變更,是判斷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關鍵。如果「再修正動議」實質改變了原法案的內容,而僅以「文字修正」帶過,則有程序上的問題。
    • 《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的特殊性: 憲法訴訟法的修正,涉及憲法法庭的組織與職權,其重要性不亞於憲法本身。因此,在程序上應更為嚴謹,不能比照一般法律的處理流程。
  • 合憲性論述:

    • 合憲論點: 若修法程序符合《立法院議事規則》的規定,且「再修正動議」確實僅為文字修正,主席的宣告也未明顯違背議事程序,則程序上可能被認為合憲。
    • 違憲論點:
      1. 實質變更卻以文字修正處理: 如果「再修正動議」實質上大幅變更了原提案的內容(例如大幅提高出席與同意門檻),而主席卻以「無文字修正」帶過,則嚴重違反了民主立法程序,剝奪了其他委員充分討論、表達意見的機會,此部分可能違憲。
      2. 程序瑕疵: 主席未給予充分的異議表達機會,或對「無異議」的認定有誤,也可能構成程序瑕疵。
      3. 憲法保留原則: 涉及憲法法庭組織與職權的重大修法,其程序應更為嚴謹,若程序不符,則可能違憲。

【答案】本次修法程序可能存在違憲疑慮,主要在於「再修正動議」的實質內容是否僅為文字修正,以及主席在二讀會處理程序是否符合民主立法原則。若實質內容有重大變動卻被程序性帶過,則程序違憲的可能性極高。

(二)本次修法內容之合/違憲性 (應包含1.政府權力分立及(20分)2.人民訴訟權保障(10分)兩個面向)

本小題要求從政府權力分立與人民訴訟權保障兩個面向,分析修法內容的合憲性。

  • 1. 政府權力分立面向 (20分)
    • 核心爭點: 修法內容(降低憲法法庭法定出席人數至未達10人不得評議,且須至少9人同意才能做出違憲判決;修法後,憲法法庭人數未達10人不得評議,且須至少9人同意才能做出違憲判決)是否破壞了憲法所追求的權力分立與制衡。
    • 修法後的新規定分析:
      • 「憲法法庭人數未達10人不得評議」:原規定為「至少三分之二大法官出席」,並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同意」作成判決。新法規定「未達10人不得評議」,加上「須至少9人同意才能做出違憲判決」。
      • 與原規定的比較:
        • 法定出席人數: 原為「至少三分之二」,即15人中的10人。新法規定「未達10人不得評議」,這似乎與原規定有部分重疊,但更重要的是其與「9人同意」的關聯。
        • 法定同意人數: 原為「出席大法官過半數」,若10人出席,則需6人同意。新法規定「至少9人同意」,這大幅提高了違憲判決的門檻。
    • 違憲論點:
      1. 癱瘓憲法審查權:
        • 人數門檻問題: 在7位大法官卸任後,憲法法庭可能僅剩8位大法官(若總統提名的新大法官未獲同意)。依據新法「未達10人不得評議」,則8位大法官的組合,根本無法進行評議,直接癱瘓了憲法法庭的審查功能。
        • 9人同意門檻: 即使有10人(例如總統成功提名並同意了部分大法官),新法規定「須至少9人同意才能做出違憲判決」。這意味著,即使在10人出席的狀況下,也需要90%的大法官同意才能宣告違憲。如此高的同意門檻,使得宣告法律違憲的難度極高,大幅削弱了憲法法庭的監督功能,形同架空了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權。
      2. 破壞權力分立與制衡: 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權是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關鍵機制,用以監督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合憲性。本次修法大幅提高違憲判決的難度,實際上是削弱了司法權(憲法法庭)對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制約,使得立法權(立法院)得以透過修法來迴避憲法監督,破壞了權力分立的平衡。
      3. 「分立政府」的政治考量: 在「分立政府」的背景下,執政黨可能試圖透過修法來降低對其不利的憲法審查結果。提高法定同意人數,可以確保執政黨主導的法律不易被宣告違憲。然而,這種政治考量若損及憲法基本原則,則有違憲之虞。
    • 合憲論點(較難成立):
      1. 提高審慎性: 支持者可能認為,提高違憲判決的門檻,是為了確保憲法法庭的判決更具代表性、審慎性,避免因少數大法官的意見而宣告法律違憲,增加法律的穩定性。
      2. 回應「國會主權」思潮: 在某些憲政思潮中,會強調國會(立法權)的優越性,認為法律的制定應尊重民選代表的意志。
    • 我國憲政體制下的判斷: 我國憲法採取權力分立原則,並設有憲法法庭(大法官會議)進行違憲審查,其目的是為了維護憲法至上及人民基本權利。大幅提高違憲判決門檻,並在特定人數下直接剝奪評議權,顯然與此精神不符。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25 分

二、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院若認定加害人確有
侵害被害人名譽之情事,並且依據該條,判決加害人應在媒體上刊登被害人所擬具的道歉啟事,是否違憲侵害
加害人之基本權利?試依據我國規範與法院見解論述之。(2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在於考驗考生對於民法侵權行為法中「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性質,以及此類處分是否會與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人格權」(包含名譽權)等基本權利發生衝突,尤其是在憲法比例原則下的審查。

核心觀念:

  1.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法律性質與解釋。
  2. 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人格權)之間的關係與衝突。
  3. 憲法上的比例原則(必要性、適當性、狹義比例性)的審查。
  4. 我國法院關於類似案件的見解。

詳解:

本題要求分析法院判決加害人於媒體刊登道歉啟事,是否侵害加害人的基本權利,並需依我國規範與法院見解論述。

I. 問題意識與核心爭點

法院判決加害人於媒體刊登道歉啟事,看似是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但此行為可能對加害人產生以下影響:

  1. 侵害加害人的名譽權: 雖然是為「道歉」,但公開刊登的內容可能讓加害人蒙羞,損害其社會評價。
  2. 侵害加害人的言論自由: 法院強制加害人表達其不必然真實的特定意思(道歉),可能限制其表達自由。
  3. 侵害加害人的人格權(廣義): 包含其個人尊嚴、自主決定表達內容的自由等。

核心爭點在於:法院所為的「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否符合憲法比例原則,而未過度侵害加害人的基本權利。

II. 我國規範與法院見解

  1.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解釋:

    • 該條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處的「適當處分」並無明文限制,理論上包括金錢賠償、澄清事實、公開道歉等。
    • 法律性質: 此為一種「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措施,其目的在於回復受損的社會評價,而非填補經濟損失。
  2. 法院實務見解(關鍵):

    • 早期見解: 早期法院對於「刊登道歉啟事」的判決較為普遍,認為這是回復名譽的有效方式。
    • 轉變與限制: 隨著憲法意識的提升,特別是言論自由與人格權的保障,最高法院的見解逐漸轉趨保守與嚴格。
      •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民事判決: 該判決指出,法院判令加害人刊登道歉啟事,應審酌「加害行為」對「被害人名譽」所造成的損害程度,以及「刊登道歉啟事」對「加害人名譽」的影響,並考量「有無其他較侵害加害人權利為輕微之方法」。這明確引入了比例原則的考量。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1號民事判決: 該判決進一步強調,若加害人已為金錢賠償,且被害人名譽已獲相當程度之慰撫,則再判令刊登道歉啟事,可能已過度侵害加害人之人格權,此時應認為不適當。
      • 重點: 法院實務傾向認為,刊登道歉啟事應為「最後手段」,必須在其他方法(如金錢賠償、澄清事實)不足以回復名譽時,且加害行為對被害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時,才可考慮;同時,必須嚴格審查其是否侵害加害人的基本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且應採對加害人侵害最小的方法。

III. 憲法比例原則審查

法院判決加害人刊登道歉啟事,必須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層次:

  1. 適當性原則(目的正當性):

    • 目的: 回復被害人名譽,維護社會秩序與公義。
    • 判斷: 刊登道歉啟事,在某些情況下,確實有助於回復被害人的社會評價,其目的具有正當性。
  2. 必要性原則(侵害最小原則):

    • 判斷: 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方法,可以達到同樣或相當的修復效果?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3 題25 分

三、在COVID-19 疫情期間,衛生福利部報請行政院成立報請行政院成立中央流行指揮中心(下稱中央指揮中心)。
中央指揮中心發布「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將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分類,遞次公布各類對象開放接種
的期程,以及要求縣市衛生局招募並簽訂合約之醫療院所配合辦理。其後於AstraZeneca COVID-19疫苗(下
稱AZ疫苗)可供接種後,中央指揮中心又發布「有關AZ疫苗配發作業」,第1階段當日配發15萬劑,在A
市地區,以第1類至第3類(包括醫事人員、防疫人員及高風險接觸者)未曾接種第1劑疫苗者,為優先接種
對象。查有位於A市之甲醫療院所之接種對象中,有超過700人非屬「有關AZ疫苗配發作業」所訂優先接種
對象,故A市衛生局以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為由,依同法第65條第3款規定裁罰甲醫療院所
新台幣200萬元。請試分析A市衛生局之裁罰處分是否合法。(25分)
參考法條:
傳染病防治法
第17條
(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
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
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第29條
(第1項)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
第65條
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為典型的行政法案例分析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行政組織、行政處分、法律保留原則、裁罰的合法性要件(包括授權明確性、構成要件該當性、裁量範圍等)的理解與運用。

核心觀念:

  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的法律性質與權力來源。
  2. 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配合預防接種政策」的法律授權範圍。
  3. 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第3款的裁罰構成要件。
  4. 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要件:法律保留、明確性、構成要件該當性、裁量適當性。
  5. 公法與私法行為的區別(醫療院所與衛生局之間的關係)。

詳解:

本題要求分析A市衛生局對甲醫療院所的裁罰處分是否合法。我們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審查。

I. 問題意識與核心爭點

本案的核心爭點在於:

  1.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發布的「有關AZ疫苗配發作業」中關於優先接種對象的規定,是否屬於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所稱的「預防接種政策」?
  2. 甲醫療院所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的違反?
  3. A市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5條第3款對甲醫療院所裁罰200萬元,是否合法?(包含構成要件、法律授權、裁量等)

II.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ECC)的法律性質與權力來源

  •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第1項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經報請行政院同意,得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指揮、督導、協調防疫工作。
  • 法律性質: CECC是依法律授權設立的非常設性防疫指揮機構,其職權範圍應依第17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 權力來源: CECC發布的「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及「有關AZ疫苗配發作業」,應屬於其為執行防疫工作而發布的行政規則或行政指導,其效力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關。

III. 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配合預防接種政策」之涵義

  • 條文內容: 「醫療機構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
  • 法律保留與明確性原則:
    • 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有法律的明文授權。裁罰的基礎是「違反預防接種政策」,因此,該「預防接種政策」的法律基礎必須明確。
    • 明確性原則: 法律授權的「預防接種政策」應具備相當的明確性,使人民(在此是醫療機構)能夠預見其行為的法律後果。
  • 「預防接種政策」的範圍:
    • 廣義解釋: 指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預防接種所制定之一切相關計畫、措施、規定等。
    • 狹義解釋: 可能僅指直接關於疫苗種類、接種對象、接種時程、接種方式等核心政策。
  • 本案分析:
    • CECC發布的「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與「有關AZ疫苗配發作業」,明確規定了接種對象、優先順序等,這些內容顯然是為推動疫苗接種所制定的具體措施,可以被解釋為「預防接種政策」的一部分。
    • 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的授權,雖然用語較為概括,但在疫情緊急、需要快速應變的特殊時期,此類法律授權是可接受的。然而,其具體內容(即「預防接種政策」)的合法性,仍需依賴CECC發布的具體規定。

IV. 甲醫療院所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29條第1項?

  • 事實認定: 甲醫療院所為位於A市的醫療院所,其接種對象中有超過700人「非屬」中央指揮中心「有關AZ疫苗配發作業」所訂優先接種對象。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配合」的義務: 醫療機構的義務是「配合」預防接種政策。
    • 「違反」的認定: 只要醫療機構的行為不符合「預防接種政策」的要求,即構成違反。
    • 本案: 甲醫療院所為超過700名非優先對象接種AZ疫苗,顯然不符合「優先接種對象」的規定。因此,甲醫療院所的行為,客觀上構成了對「有關AZ疫苗配發作業」所定優先接種對象規定的違反。

V. A市衛生局之裁罰處分是否合法?

裁罰處分的合法性,需要檢視以下幾個要點: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

臺灣大學《公法學》其他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