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碩士班丙組《勞動法規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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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30 分

近年來「工業4.0」之議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其對勞動市場亦帶來直接之影響。例如「平台經濟」之出現,大幅改變了勞務需求者與勞務提供者之互動模式,除了使得勞動關係之認定更為困難,並造成更多難以受到社會安全網保障之就業者。請分別自集體勞動關係及個別勞動關係之角度檢討「平台經濟」對於就業之影響,並說明可能的因應之道。(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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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工業4.0」與「平台經濟」對勞動市場的影響,並要求從「個別勞動關係」與「集體勞動關係」兩個角度進行分析,並提出可能的因應之道。

核心觀念:

  • 工業4.0與平台經濟: 理解工業4.0如何驅動平台經濟的發展,以及平台經濟的商業模式(例如零工經濟、共享經濟)。
  • 個別勞動關係: 探討平台工作者與平台業者之間的僱傭關係是否成立,以及其在勞動基準法、勞健保等方面的適用問題。
  • 集體勞動關係: 探討平台工作者是否能透過組織工會等方式,爭取勞動權益,以及現行集體勞動法規對此的適用性與挑戰。
  • 社會安全網: 分析平台經濟下的勞動者為何難以獲得傳統社會安全網的保障。
  • 因應之道: 提出政府、平台業者、勞工本身可以採取的措施。

解題思路:

  1. 引言: 簡述工業4.0與平台經濟的興起及其對勞動市場帶來的變革。
  2. 個別勞動關係的影響:
    • 認定困難: 平台經濟下的工作者(如外送員、網約車司機)與平台業者之間,常呈現「承攬」或「獨立承包商」的關係,而非傳統的「僱傭」關係。這使得《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法律的適用產生爭議。
    • 勞動權益受損: 由於難以認定僱傭關係,平台工作者可能無法獲得最低工資、加班費、特休假、職業災害補償、勞健保等基本保障。
    • 資訊不對稱與議價能力弱: 平台工作者往往是個別與平台簽約,議價能力較弱,平台方可透過演算法或平台規則單方面決定報酬與工作條件。
    • 舉例說明: 可舉外送員、網約車司機等為例,說明其工作彈性高,但同時也面臨收入不穩定、缺乏保障等問題。
  3. 集體勞動關係的影響:
    • 組織工會的挑戰: 平台工作者分散、流動性高,且常被定義為「獨立承包商」,使得傳統工會組織模式面臨困難。
    • 法律上的限制: 現行《工會法》可能將平台工作者排除在外,或在認定其為「受僱者」方面存在障礙,影響其組建工會的權利。
    • 集體協商的缺席: 由於缺乏有效的集體協商機制,平台工作者難以與平台業者就工作條件、報酬、權益保障等進行平等對話。
    • 可能的發展: 探討是否需要發展新型態的勞工組織(如協同組織、平台工人聯盟)來爭取權益。
  4. 平台經濟對就業的整體影響:
    • 彈性與自主性增加: 部分勞工享受工作時間和地點的彈性。
    • 收入不穩定與「零工經濟」的風險: 許多工作者收入依賴平台訂單,收入波動大,且難以預測。
    • 社會安全網的缺口擴大: 傳統的社會保險和勞動保護制度難以涵蓋這類新型態的就業模式。
  5. 可能的因應之道:
    • 政府層面:
      • 修法釐清法律關係: 研議修訂《勞動基準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明確界定平台工作者的法律地位,或創設新的法律類型(如「類僱傭關係」)。
      • 擴大社會保險涵蓋範圍: 研議將平台工作者納入勞工保險、健康保險等社會安全體系,並思考其保費分擔機制。
      • 建立平台監管機制: 規範平台業者的行為,例如要求公開演算法、建立申訴機制、設定最低報酬標準等。
      • 鼓勵與輔導組織工會: 研議放寬工會組織的門檻,輔導平台工作者成立新型態的工會或勞動者組織。
    • 平台業者層面:
      • 提升透明度: 公開報酬計算方式、演算法規則,並提供清晰的工作指引。
      • 建立公平的申訴與爭議處理機制。
      • 提供額外的保障: 例如提供團體保險、職業災害互助基金等。
      • 與勞工進行協商: 建立溝通管道,聽取勞工意見。
    • 勞工層面:
      • 提升自我保護意識: 了解自身權益,謹慎簽署合約。
      • 積極參與組織: 尋求與其他平台工作者連結,組織或加入勞動者團體。
      • 提升專業技能: 在競爭激烈的平台經濟中,提升自身技能以增加議價能力。
  6. 結論: 總結平台經濟帶來的挑戰,並強調需要政府、企業、勞工共同努力,才能建構更公平、更具韌性的新世代勞動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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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30 分

甲是A大學在學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必須到高中從事一個學期之實習始能取得報考教師檢定之資格。甲於B高中實習時認識來自C大學之實習生乙,因雙方被分配到同一教學準備室,故而有較多之互動。乙個性外向活潑,並常主動向甲搭訕,等實習期間稍久之後更會開黃腔,例如問甲,「你內衣什麼CUP」、「聖誕節可以拿保險套當禮物交換嗎」等等(甲、乙二人均為女性)。甲因不堪其擾而向負責的指導教師丙反應,不料丙表示,「只是女生之間玩玩鬧鬧而已,都是女的怎麼會是性騷擾?」;甲進一步向B高中行政單位要求調查時,負責職員丁也說,「你不是我們高中學生,要檢舉就去向C大學檢舉,不要找錯對象了」。請附理由說明丙丁之回應是否有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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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職場性騷擾的認定、防治責任以及相關人員(指導教師、學校行政單位)的處理態度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核心觀念:

  • 性騷擾的定義與構成要件: 了解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對於性騷擾的定義,特別是敵意環境性騷擾。
  • 性騷擾的防治責任: 釐清雇主(在此指學校)的性騷擾防治義務,以及其內部人員(如指導教師)的責任。
  • 加害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探討加害人(乙)與被害人(甲)之間,以及加害人與雇主(B高中)之間的關係,對性騷擾認定與防治的影響。
  • 雇主之注意義務與補救措施: 探討雇主(B高中)及其中間管理者(丙、丁)對於性騷擾事件的處理態度,是否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與補救措施。
  • 法律規範的適用: 判斷丙、丁的回應是否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解題思路:

  1. 引言: 說明本案涉及職場性騷擾的認定與處理,以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歸屬。
  2. 性騷擾的認定:
    • 敵意環境性騷擾: 乙對甲的反覆性言詞(黃腔、詢問CUP、保險套等)已構成對甲的性暗示或性要求,足以影響甲的受教(實習)環境、工作表現,或對其造成敵意、羞辱、貶抑或冒犯的感受。即使甲與乙同為實習生,且為女性,但性騷擾的認定不以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為限制,也不以「性」的意圖為必要,重點在於「不受歡迎」且「違反性別平等」的言行。
    • 職場環境: 實習場所(B高中)應視為職場,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3. 指導教師丙的回應分析:
    • 丙的身份: 丙是B高中的指導教師,對實習生(包括甲)負有指導與關懷的責任,屬於雇主(B高中)的代理人或內部監督人員。
    • 丙的回應「只是女生之間玩玩鬧鬧而已,都是女的怎麼會是性騷擾?」:
      • 理由不當: 丙以「玩玩鬧鬧」、「都是女的」來淡化事件的嚴重性,顯然忽略了性騷擾的客觀判斷標準,即行為是否使人感到不受歡迎、被冒犯,而與加害人、被害人的性別或關係無關。
      • 未盡防治義務: 丙身為指導教師,應負有初步處理、通報或轉介的義務。他未能嚴肅處理甲的申訴,反而將其歸類為「玩鬧」,顯然未盡到雇主(B高中)的防治性騷擾的注意義務。
      • 結論: 丙的回應不合理,且未善盡監督輔導責任。
  4. B高中行政職員丁的回應分析:
    • 丁的身份: 丁是B高中行政單位的負責職員,代表學校處理學生(包括實習生)的相關事務。
    • 丁的回應「你不是我們高中學生,要檢舉就去向C大學檢舉,不要找錯對象了」:
      • 推卸責任: 丁試圖將事件歸咎於甲的實習身份,並將責任推給C大學。然而,性騷擾行為發生在B高中實習期間,B高中作為實習場所的雇主,負有防治性騷擾的責任,不能因甲是A大學的學生而免責。
      • 未盡調查與處理義務: 即使甲是外校學生,B高中作為接收實習生的場所,應至少啟動內部調查程序,或協助甲向相關單位(包括C大學)進行通報或協調處理。丁的說法是完全推卸責任,未採取任何積極作為。
      • 法律依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預防措施。B高中透過丁的說法,明顯未採取任何措施。
      • 結論: 丁的回應不合理,B高中顯然未盡到其防治性騷擾的責任。
  5. 總結:
    • 乙的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
    • 丙作為指導教師,其回應與處理方式不當,未盡指導關懷及防治責任。
    • 丁作為學校行政人員,其回應與處理方式不當,B高中未盡到雇主防治性騷擾的義務。
    • 甲應循正當管道(如向B高中申訴委員會、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訴訟)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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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0 分

A在B公司擔任內勤行政助理。B公司規定全體內勤行政助理午休時間必須輪流在公司內用餐,如果有顧客來電並應接聽電話,但是沒有指派其他的工作,只要沒有電話的時間,也可以自由上網、在座位上睡覺等等。A於離職後欲向B請求在職期間輪流在公司內用餐時間的加班費,請問有無理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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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在於判斷A在午休時間輪流在公司內用餐並接聽電話的行為,是否屬於「延長工時」,進而得請求加班費。這涉及到勞動基準法中關於「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的認定問題。

核心觀念:

  • 休息時間的定義: 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休息時間,是指勞工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雇主不得加以干涉。
  • 工作時間的定義: 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的時間。
  • 休息時間的例外: 休息時間若被雇主加以干涉,或被要求提供勞務,則該時間可能被視為工作時間。
  • 輪班制與休息時間的安排: 雖然公司有規定午休時間,但若在午休時間內仍需接受指揮監督,則該時間的性質就可能轉變。

解題思路:

  1. 引言: 點出本題關鍵在於判斷A在公司規定的午休時間內,是否屬於「工作時間」,進而能否請求加班費。
  2. 釐清「休息時間」與「工作時間」的界線:
    • 勞動基準法對休息時間的規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應休息至少30分鐘。這段休息時間,原則上是勞工可以自由支配,雇主不得加以干涉。
    • 工作時間的認定: 工作時間是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的時間。
  3. 分析A的午休時間的性質:
    • 公司規定: B公司規定午休時間「必須輪流在公司內用餐」。這表示A的用餐時間並非完全自由支配,而是必須在公司內,且有「輪流」的安排,暗示雇主仍有一定程度的指揮監督。
    • 接聽電話的義務: 即使沒有其他工作,但若有顧客來電,A「必須應接聽電話」。這表示A在午休時間內,仍需隨時準備接受雇主(透過顧客來電)的指揮監督,提供勞務。
    • 自由支配性: A在沒有電話的時間,雖然可以自由上網、睡覺,但這是建立在「沒有顧客來電」的前提下。一旦有電話,其自由支配權即受限制。
    • 「輪流」的意義: 「輪流」用餐,表示並非所有人都同時用餐,且可能有人負責接聽電話,這也意味著雇主對午休時間的安排仍有管理權,並非讓勞工完全擺脫指揮監督。
  4. 判斷是否為工作時間:
    • 由於A在午休時間內,必須在公司內用餐,且在有顧客來電時必須接聽電話,這表示A的午休時間並非完全自由支配,而是仍處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隨時可能需要提供勞務。
    • 這種「隨時待命」或「必須接受指揮」的狀態,使得該段時間的性質,已經不能單純視為勞動基準法第35條所保障的「休息時間」。
    • 因此,A在輪流用餐並可能接聽電話的時間內,應被視為工作時間。
  5. 加班費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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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0 分

(承上)若A於輪流在公司內用餐時間中因為想要泡咖啡提神而前往茶水間,卻不小心在走廊滑倒受傷,請問A能否向B公司請求勞基法第59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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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接續上一題的案例,探討A在公司規定的午休時間內,因前往茶水間泡咖啡提神而滑倒受傷,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規定的「職業災害」,進而可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核心觀念:

  • 職業災害的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的職業災害,是指因執行職務而受傷、失能或死亡。
  • 執行職務的範圍: 執行職務的範圍,不必然僅限於直接提供勞務的行為,也包括為了提供勞務所進行的必要行為,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所從事的活動。
  • 勞工在休息時間的行為: 探討勞工在休息時間內的行為,是否仍屬於「執行職務」的範疇。
  • 雇主的指揮監督: 即使在休息時間,若勞工的行為是為了完成工作、維持工作能力,或是在雇主默認或指示的範圍內,仍可能被視為執行職務。

解題思路:

  1. 引言: 說明本題關鍵在於判斷A在午休時間的滑倒受傷,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的要件。
  2. 分析A的行為與受傷情況:
    • 時間點: 發生在公司規定的午休時間內。
    • 地點: 在公司內,前往茶水間。
    • 目的: 為了「泡咖啡提神」。
    • 事故: 在走廊滑倒受傷。
  3. 判斷是否屬於「執行職務」:
    • 午休時間的性質(承接上一題): 如前所述,A的午休時間並非完全自由支配,仍可能處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下(例如需要接聽電話)。
    • 泡咖啡提神的行為: 泡咖啡提神,是為了維持工作時的體力與精神狀態,以便在午休結束後能有效率地工作。這種行為與「維持工作能力」、「準備返回工作崗位」有密切關聯。
    • 前往茶水間的行為: 茶水間是公司內提供的設施,勞工在休息時間前往使用,屬於在雇主場所內進行的、與工作相關的必要活動。
    • 雇主的指揮監督: 雖然A是出於個人意願去泡咖啡,但公司並未禁止勞工在午休時間使用茶水間或飲用提神飲料。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對於勞工在公司內進行此類維持工作能力的必要活動,實際上是默認或容許的,可以視為一種間接的指揮監督。
    • 「職業災害」的廣義解釋: 實務上對於「執行職務」的認定,通常採較為廣泛的解釋,只要勞工的行為是為了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是在雇主場所內,為了維持工作能力而進行的合理活動,且該活動並非完全出於個人目的且與工作無關(例如擅自離開公司辦理私人事務),則在該過程中發生的事故,都有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
    • 與「通勤災害」的比較: 雖然此非典型的通勤災害,但其性質與勞工在工作場所內,為了維持工作能力而進行的活動類似。
  4. 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要件:
    • 因執行職務: A為了提神以維持工作能力,在公司內前往茶水間的行為,可視為執行職務的延伸或附帶行為。
    • 致生傷害: A滑倒受傷,符合「致生傷害」的要件。
    • 職業災害補償的類型: 若被認定為職業災害,A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向B公司請求:
      • 「醫療費用」(第1款)
      • 「因此喪失或減少原有工資者,得請求原領工資」(第2款)
      • 若受傷後失能,則依失能等級請求一次給予失能補償(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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