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碩士班丙組《勞動法規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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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近年來,平台經濟興起,使吾人不得不關注食品外送人員之勞動權益等問題。請附理由說明,於我國之勞動立法政策上,應否積極建構「類勞工」之勞動法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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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在探討平台經濟下的新型態勞動者(例如外送員)是否應適用現行勞動法規,以及我國勞動立法政策應如何因應。

核心觀念:

  1. 平台經濟與新型態勞動者:理解平台經濟的運作模式,以及其與傳統僱傭關係的差異。
  2. 勞動者權益保障:探討現行勞動法規(特別是勞動基準法)在保障新型態勞動者時所面臨的挑戰。
  3. 「類勞工」概念的適用性:分析「類勞工」或「準僱員」概念的理論基礎、實務操作上的困難與優勢,以及其對我國勞動法制的影響。
  4. 立法政策的取捨:權衡建構「類勞工」法制的必要性、可行性、潛在成本與效益。

解題思路:

  1. 定義與現況分析:

    • 說明平台經濟的興起,及其與傳統僱傭關係的區別(例如:平台業者與外送員之間常是承攬或委任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 指出平台經濟下外送員等勞動者在勞動權益上可能面臨的困境,例如:缺乏最低工資保障、工時彈性但缺乏過勞保障、職業災害風險、社會保險(勞保、健保、退休金)的缺口、團體協約權的限制等。
  2. 探討「類勞工」法制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 必要性:
      • 實質保護:基於勞動者與平台業者之間可能存在的經濟從屬性、人格從屬性(受平台指示、規範)或組織從屬性(依賴平台運作),即便形式上非僱傭,實質上已具備勞工的特徵,應給予相應的權益保障。
      • 公平競爭:避免平台業者透過規避僱傭責任,獲得相對於傳統企業的不公平競爭優勢。
      • 社會安定:保障廣大新型態勞動者的權益,有助於社會穩定。
    • 可行性與挑戰:
      • 定義模糊:如何界定何為「類勞工」?標準是什麼?是否會過度擴張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 實務操作:平台運作模式多樣,如何設計彈性且可行的法規?例如,承攬關係的認定標準、社會保險的納保方式(費率分擔)、最低工資的適用等。
      • 成本影響:對平台業者可能增加的營運成本,進而影響其定價、服務範圍及消費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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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基於智慧型手機之普及,許多事業單位利用現代通訊軟體聯繫公務,甚至有不少雇主於員工下班後,亦頻繁發出各種聯絡訊息。請附理由說明,於我國之勞動立法政策上,您是否贊成「離線權」之立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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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聚焦於「離線權」(Right to disconnect),探討在數位時代下,雇主利用通訊軟體於工作時間外聯繫員工的現象,以及我國勞動立法是否應納入離線權的保障。

核心觀念:

  1. 「離線權」的意涵:理解離線權的核心精神,即保障員工在非工作時間,有權不處理與工作相關的聯繫,避免工作與私人生活界線模糊。
  2. 數位時代下的工作樣態:分析智慧型手機、即時通訊軟體如何改變工作方式,並對員工的工時、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造成影響。
  3. 勞動法制的角色:探討現行勞動法規(如工時、加班、休息休假等)在處理此類問題時的適用性與不足。
  4. 離線權立法的優缺點:評估在台灣實施離線權立法的可行性、潛在效益與可能面臨的挑戰。

解題思路:

  1. 界定「離線權」與現況分析:

    • 說明「離線權」的概念:員工在法定或約定的非工作時間,有權不回應、不處理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訊息、電話等。
    • 描述現狀:智慧型手機普及,即時通訊軟體(如LINE、Slack、Teams等)的廣泛使用,使得工作訊息得以在非工作時間傳遞。許多雇主利用此便利性,要求或期望員工隨時待命,造成員工下班後仍需處理公務,影響其休息權及私人時間。
  2. 贊成離線權立法的理由:

    • 保障休息權與身心健康:確保員工在非工作時間能真正休息,避免因持續工作訊息干擾而產生壓力、焦慮,進而影響身心健康。
    • 維護工作與生活平衡:有助於劃清工作與私人生活的界線,讓員工有更多時間投入家庭、社交、個人興趣,提升生活品質。
    • 防止過勞與提升生產力:長期的「待命」狀態可能導致過勞。適當的休息有助於員工恢復精力,提升工作效率與創造力。
    • 法律上的明確性:現行法規對工作時間外的聯繫處理較模糊,立法可提供明確的指引,減少勞資爭議。
    • 國際趨勢:許多國家(如法國、西班牙、義大利、葡萄牙等)已透過法律或勞資協議保障員工的離線權,我國應跟上國際趨勢。
  3. 反對或對離線權立法持保留態度的理由(或立法上的挑戰):

    • 執行困難:如何界定「工作相關」的聯繫?如何認定員工確實有處理工作?在彈性工時、遠距工作、部分工時等多元工作模式下,界線更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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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由於各種非典型勞動之普遍存在,事業單位內部難免會有同工不同酬之現象。請附理由說明,於我國之勞動立法政策上,應採取何種立法方式,以積極處理待遇落差之問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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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探討「同工不同酬」現象,特別是在非典型勞動普遍的背景下,我國勞動立法政策應如何設計,以處理勞動者之間因契約類型、工作內容或時間等差異所導致的待遇不公平問題。

核心觀念:

  1. 非典型勞動:理解非典型勞動(如派遣、承攬、部分工時、臨時工、約聘僱等)的定義、特徵及其對勞動市場結構的影響。
  2. 同工不同酬:分析「同工不同酬」的具體表現形式,不限於性別,而是泛指工作內容、價值、技能、付出相同或相當,但報酬卻有顯著差異的現象。
  3. 待遇落差的成因:探討非典型勞動普遍化下,待遇落差產生的原因,可能包括:契約形式差異、勞動市場的供需、企業的成本考量、法律保障的漏洞、工會力量的差異等。
  4. 法律上的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禁止歧視原則在勞動法中的適用。
  5. 立法政策的工具:分析可供選擇的立法方式,如:修改現行法規、制定專法、透過勞資協議、行政命令等。

解題思路:

  1. 界定問題與現況分析:

    • 說明非典型勞動的普及,導致勞動市場出現「雙軌化」現象,即在同一事業單位內,正職(典型)勞動者與非典型勞動者在薪資、福利、晉升機會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
    • 指出「同工不同酬」的具體表現:即使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工作時間、付出程度相似,但因其勞動契約類型不同(例如:正職 vs. 派遣、全職 vs. 部分工時),導致薪資、獎金、津貼、年假、退休金提撥、保險等福利待遇上的差距。
    • 分析此現象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勞資關係緊張、員工士氣低落、人才流失、社會不公感加劇、對整體勞動生產力的影響。
  2. 我國現行法制的回應與不足:

    • 《勞動基準法》:對於基本工資、最低服務年限、加班費、預告工資等有基本規範,但對於內部同工不同酬問題,除非涉及性別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否則較難直接介入。
    • 《派遣勞動保護法》(草案):過去曾有相關討論,但至今未通過,顯示立法上的困難。
    • 《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針對性別歧視,對於非性別因素造成的待遇落差,適用性有限。
    • 不足之處:現行法規對於「實質相同或相當工作」的待遇,未有普遍性的要求,特別是當差異源於契約類型而非歧視時,法律的介入空間不大。
  3. 建議的立法方式與政策方向:

    • 方向一:強化「實質相同或相當工作,同工同酬」原則的適用
      • 修訂《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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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規定,受僱於登記有案之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請附理由說明,於我國之勞動立法政策上,您是否贊成積極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使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公司行號亦成為勞保之強制投保單位?(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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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探討我國勞工保險(包含勞保與職災保險)的投保範圍,特別是針對中小企業(僱用未滿5人者),是否應強制納保,以擴大勞工的社會安全網絡。

核心觀念:

  1. 勞工保險(勞保)與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理解這兩項保險的目的、功能、給付項目及適用對象。
  2. 現行強制納保規定:了解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與《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對於僱用人數的投保門檻規定。
  3. 中小企業(微型企業)的特性:分析僱用未滿5人的公司行號(通常為微型企業或個體戶)的經營特性,如:資金較不充裕、經營者可能身兼勞工、管理彈性較大等。
  4. 社會安全網絡的建構:探討擴大強制納保範圍對於建構更完善社會安全網的意義,以及對勞工權益的保障。
  5. 潛在的影響與挑戰:評估擴大強制納保對企業(特別是微型企業)的影響,如:保費負擔、行政管理成本,以及對保險基金的影響。

解題思路:

  1. 釐清現行規定與問題核心:

    • 現行規定:
      • 《勞工保險條例》:對於一般的勞工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給付),事業單位僱用勞工5人以上者,應為其辦理投保。僱用4人以下者,則為自願投保。
      •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該法已於2022年5月1日施行,明文規定「年金保險」與「職災保險」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強制納保,不論事業單位僱用人數多少,皆應為其所僱用之勞工(包括部分工時、臨時工等)辦理投保。
    • 問題核心:題目問的是「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使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公司行號亦成為「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這裡的「勞保」可能意指一般勞工保險(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給付),而非職災保險。由於職災保險已強制納保,此題的重點應放在一般勞工保險的投保門檻。
  2. 贊成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擴大一般勞保強制納保至未滿5人者)的理由:

    • 擴大社會安全網,保障勞工基本權益:
      • 生育、傷病、失能、老年、死亡給付:這些都是勞工在生命重要階段(生育、生病、失能、退休、死亡)的重要經濟支持。強制納保能確保即使是微型企業的員工,也能獲得這些基本保障,降低其因意外或生命週期變故而陷入經濟困境的風險。
      • 促進勞動條件均等化:避免因企業規模大小而造成勞工在基本社會保障上的差異,有助於促進勞動條件的公平性。
    • 降低「逃漏保」現象:過去許多微型企業未強制納保,員工權益受損。強制納保可減少此類情況,提升勞工權益的整體保障水平。
    • 與職災保險強制納保趨勢一致:我國已將職災保險強制納保,顯示政府在擴大社會安全保障的政策方向。將一般勞保也納入強制,是政策的一貫性與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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