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班不動產管理與法制組《土地經濟學》
第 一 題25 分
不動產稅(或稱財產稅)是大多數國家的地方政府之最主要稅收來源,亦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財或準公共財及公共服務的最主要資金來源。地方政府之間會因為土地利用開發案所帶來的稅收收入超過其提供公共服務之支出而相互競爭。傳統租稅競爭理論指出,地方政府可能以降低土地稅的稅基或適用優惠稅率等方式,吸引廠商投資以提升當地經濟發展。臺中市政府於2020年大幅調降全市公告地價,降幅平均達到20.06%,遠高於全國平均調降率0.66%,並使得臺中市該年地價稅查定稅額減少17億餘元,監察院更因此進行調查與檢討。試從地價稅及迎毗公共設施之資本化效果來分析大幅調降公告地價對於土地價格之影響,並從資源配置效率與財富重分配之角度分析地方政府間之地價稅租稅競爭的潛在影響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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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地方政府透過調降公告地價來吸引投資的行為,並要求從地價稅、公共設施資本化、資源配置效率及財富重分配等角度進行分析。
核心觀念:
- 地價稅的資本化:地價稅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之一,其稅負會被資本化影響土地價格。
- 公共設施的資本化:公共設施的效益也會被資本化,影響土地價格。
- 租稅競爭:地方政府為了吸引投資,可能透過稅收優惠來競爭。
- 資源配置效率:租稅政策對資源的配置效率有影響。
- 財富重分配:租稅政策也會影響財富的分配。
解題步驟:
(一) 從地價稅及迎毗公共設施之資本化效果分析大幅調降公告地價對土地價格的影響:
-
地價稅的資本化效果:
- 根據地價稅的資本化理論,土地價格 (P) 可以近似視為其未來稅負 (T) 除以資本化率 (r) 的倒數,即 。
- 如果地方政府大幅調降公告地價,這意味著作為地價稅計算基礎的「公告地價」下降。假設稅率 (t) 不變,則實際地價稅額 (T) 會下降()。
- 若資本化率 r 保持不變,根據 公式,地價稅額下降將直接導致市場預期的土地價格下降。
- 然而,臺中市政府的案例是「調降公告地價」,這可能不是直接調降稅率,而是調降課稅基礎。若調降公告地價,則地價稅額 減少。從資本化的角度來看,假設資本化率不變,未來預期的稅負減少,會使得土地的現值(價格)下降。
- 更精確的說法:土地價格是未來淨收益的折現值。若地價稅是定期支付的成本,那麼地價稅的降低會增加持有土地的淨收益,進而推升土地價格。但是,這裡的「公告地價」是作為地價稅計算的基礎,其本身就代表了政府對土地價值的評估。如果政府大幅調降公告地價,即使稅率不變,地價稅額也會顯著下降。
- 資本化角度的直接推論:如果我們將地價稅視為一種成本,而土地價格是未來收益的折現。若地價稅降低,持有土地的成本降低,理論上應該會增加土地的現值。
- 然而,題目問的是「調降公告地價」對「土地價格」的影響。公告地價的調降,本身就傳達了政府對土地價值的評估下降的訊號。在許多情況下,公告地價的變動會直接影響市場預期。
- 考量到「資本化效果」:若將地價稅視為一種負擔,其負擔的減輕(透過降低課稅基礎)會使土地的淨收益增加,理論上會推升土地價格。但這裡的特殊情況是,政府主動降低了課稅的「價值尺度」(公告地價)。
- 另一種解釋:公告地價的調降,可能是為了降低持有成本,鼓勵持有者,進而避免拋售或囤積。但更直接的影響是,地價稅實質減少。
- 從土地價格的決定來看:土地價格受其預期未來收益(包括租金收入、開發後的價值)和持有成本(包括地價稅)的影響。若地價稅大幅降低,持有成本下降,理論上會支撐或推升土地價格。
- 迎毗公共設施的資本化效果:公共設施(如交通、綠地、教育、醫療等)的提供會增加土地的生產力或效用,進而增加土地的預期收益。這些預期收益的資本化會體現在土地價格上。也就是說,土地價格 。
- 綜合影響:
- 調降公告地價,減少地價稅負,從持有成本角度看,會增加土地的淨收益,有推升土地價格的潛力。
- 但若調降公告地價的背後邏輯是政府對該地區土地價值評估的下降(例如認為該地區發展潛力不如預期,或為了刺激交易),則可能對土地價格產生負面預期。
- 迎毗公共設施的資本化效果是獨立於公告地價調降的。如果公共設施持續改善,會推升土地價格;若公共設施維持不變或惡化,則對土地價格的推升作用減弱。
- 關鍵在於「大幅調降」:這種大幅調降,更可能被市場解讀為政府試圖透過降低持有成本來刺激土地市場或吸引投資。如果其他條件不變,持有成本降低,理論上會支撐土地價格。
- 反駁:如果政府大幅調降公告地價,但同時公共設施並未跟進改善,那麼地價稅的降低可能不足以抵銷公共設施效益不足對土地價格的負面影響。
- 更進一步的思考:公告地價的調降,可能與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有關。若地方政府財政吃緊,卻又面臨土地開發案帶來的公共服務支出壓力,可能會選擇降低地價稅以求短期內刺激開發(增加契稅、房屋稅等),但長期可能面臨財政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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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 從地價稅資本化的角度,大幅調降公告地價,降低了持有土地的稅負成本,理論上會提高土地的淨收益,進而支撐或推升土地價格。
- 公共設施的資本化則會根據其提供的效益來影響土地價格。
- 然而,公告地價的調降也可能被市場解讀為政府對該地區土地價值評估下降的訊號,這可能抵銷地價稅降低帶來的正面影響。
- 最可能的影響:在租稅競爭的脈絡下,地方政府降低地價稅(透過調降公告地價),主要是為了降低投資者的持有成本和開發成本,吸引投資,進而帶動土地交易和開發。這種措施的意圖是刺激土地市場,短期內可能支撐或推升土地價格,特別是對於那些對持有成本敏感的土地。
第 二 題25 分
由於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重建條例)進行重建,無最小基地面積的限制,造成新建築外觀有如「紙片屋」或「竹筍屋」,因此2020年修正案新增了「基地規模獎勵」,即基地面積愈大,容積獎勵愈多,並以10%為上限。在時程獎勵已於2025年5月11日歸零的情況下,基地規模獎勵成為危老重建政策的重要誘因。美國政府曾推出最小用地規模政策要求不動產開發商使用更多的土地進行大規模開發,使管制後的開發密度低於原可開發密度。台灣危老重建的基地規模獎勵目的亦是希望能擴大基地面積,但容積率亦將增加。試從供給面、需求面及住宅開發密度的角度,分析基地規模獎勵對於日後依據危老重建條例進行重建的土地價格與住宅價格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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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台灣危老重建條例中新增的「基地規模獎勵」對土地價格與住宅價格的影響,需從供給面、需求面及住宅開發密度等角度進行分析。
核心觀念:
- 供給面:獎勵措施如何影響建築物的總供給量。
- 需求面:獎勵措施如何影響對住宅的需求。
- 開發密度:基地規模獎勵與容積率、基地面積的關係,以及對開發密度的影響。
- 土地價格與住宅價格:供給、需求、密度等因素如何共同決定這兩者。
解題步驟:
(一) 基地規模獎勵的機制與影響:
- 機制:危老條例原本無最小基地面積限制,導致出現「紙片屋」。2020年修正案新增「基地規模獎勵」,鼓勵基地整合,基地面積越大,可獲得的容積獎勵越高(上限10%)。此舉旨在擴大基地面積,增加開發密度,改善建築外觀與品質。
- 與美國最小用地規模政策的對比:美國是要求「最小用地規模」,提高開發密度,但可能降低「管制後的開發密度」(意即相較於潛力,實際開發密度較低,可能是為了保留綠地或開放空間)。台灣則是透過獎勵「基地規模」,增加「容積率」(即提高開發密度),目的也是為了整合基地,改善市容。
(二) 從供給面分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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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增加:
- 提高容積率:基地規模獎勵提供額外的容積獎勵,使得同一塊土地可以興建更多住宅單元。這直接增加了未來的住宅供給總量。
- 鼓勵基地整合:為了獲得獎勵,小基地會傾向於整合,形成較大的開發基地。整合後的基地,其總容積率(建蔽率、容積率、公共設施等)可能比單獨開發時更高,進一步增加可建總面積,從而增加供給。
- 供給增加的影響:在其他條件不變下,住宅供給的增加,通常會對住宅價格產生向下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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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的延遲或不確定性:
- 基地整合需要時間,協商過程可能漫長且複雜,因此供給的增加可能不是立即實現,存在時間延遲。
- 獎勵的取得仍需符合其他法規,若整合後仍無法達到理想的開發規模或獲利,供給增加的幅度可能不如預期。
(三) 從需求面分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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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可能增加:
- 改善居住品質的誘因:危老重建旨在提供更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基地規模獎勵可能促使建商投入更多資源進行高品質的重建,吸引對居住品質有更高要求的購屋者。
- 都市更新的預期:基地規模獎勵是都市更新的一環,有助於改善市容、提升區域價值,可能帶動周邊地區的房地產需求。
- 吸引投資者:若獎勵措施能有效提高開發利潤,可能吸引更多建商投入危老重建市場,間接增加市場上的住宅供給,滿足潛在但未被滿足的需求。
-
需求彈性:
- 如果市場對高品質、新式住宅的需求彈性較高,那麼供給增加的效果會更明顯地體現在價格下降上。
- 如果市場對特定區域或高品質住宅的需求非常強勁且缺乏替代品,那麼供給增加可能僅能部分抵銷價格上漲的壓力。
(四) 從住宅開發密度分析影響:
第 三 題25 分
過去研究發現,美國有些都市是富裕家戶居住在市中心區域而貧窮家戶居住在郊區,反之有些都市則是富裕家戶居住在郊區而貧窮家戶居住在市中心區域。就單核心都市而言,假設所有家戶均以有相同效率的交通運輸系統及工具通勤至市中心工作,且富裕家戶及貧窮家戶分別佔有市中心區域或郊區(即有空間隔離),若兩類家戶之間的差異僅在於所得水準,請依據抵換(trade-off)理論,分析土地消費的所得彈性及通勤成本的所得彈性兩者之關係如何影響兩類家戶的最適住宅區位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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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分析所得水準差異如何影響富裕與貧窮家戶在單核心都市中的住宅區位選擇,需運用抵換理論,並探討土地消費所得彈性與通勤成本所得彈性之間的關係。
核心觀念:
- 抵換理論 (Trade-off Theory):居住區位選擇是土地(住宅)消費與通勤(交通)成本之間的權衡。
- 單核心都市模型:所有就業機會集中於市中心,距離市中心越遠,通勤成本越高。
- 所得水準差異:富裕家戶與貧窮家戶在所得上存在顯著差異。
- 土地消費所得彈性:所得增加時,對土地(住宅面積或品質)需求的變動比例。
- 通勤成本所得彈性:所得增加時,對通勤成本(時間、金錢)需求的變動比例。
解題步驟:
(一) 理論基礎:抵換理論與區位選擇
- 單核心都市模型(如 Alonso-Muth-Mills 模型)指出,家庭的區位選擇是基於土地(住宅)消費與通勤成本之間的權衡。
- 家庭會選擇一個使其總效用最大化的區位。總效用受住宅面積(或品質)、住宅價格、通勤時間、通勤費用及其他商品消費的影響。
- 家庭的預算線和無異曲線決定了最適區位。預算線會受到所得、住宅價格(隨距離市中心變化)和通勤成本的影響。
(二) 土地消費的所得彈性 (Income Elasticity of Land Consumption)
- 定義:,其中 L 代表土地消費(面積或品質),I 代表所得。
- 普遍假設:土地(住宅)是一種正常財,所得增加時,對土地的需求也會增加。因此,。
- 彈性大小:
- 富裕家戶:通常所得較高,且對居住品質(空間大小、環境)有較高要求。因此,他們對土地的消費所得彈性可能較大(),表示所得每增加 1%,他們願意花費更多比例的所得在土地上,或購買更大/更高品質的住宅。
- 貧窮家戶:所得較低,且基本生活需求(食物、衣物)佔所得比例較高。他們對土地的消費所得彈性可能較小(,但 ),表示所得增加時,他們對土地的需求也會增加,但增加的幅度相對較小,因為他們有更多其他急迫的需求。
(三) 通勤成本的所得彈性 (Income Elasticity of Commuting Cost)
- 定義:,其中 C 代表通勤成本(時間價值、交通工具費用等),I 代表所得。
- 通勤成本的構成:通勤成本包含時間成本(時間的機會成本,即放棄工作或休閒的時間價值)和貨幣成本(汽油費、車票費、停車費等)。
- 所得對時間價值感的影響:
- 富裕家戶:所得高,時間的機會成本也高。他們更願意花費金錢來節省通勤時間(例如購買更快的汽車、選擇更昂貴但快速的交通工具、支付更高的停車費以求離工作地點更近)。因此,他們對通勤時間價值的「所得彈性」可能較高,表示所得每增加 1%,他們願意支付的通勤時間價值(或願意花費來節省時間的金額)增加的比例較大。
- 貧窮家戶:所得低,時間的機會成本也較低。他們更傾向於節省貨幣支出,即使這意味著花費更多通勤時間(例如選擇較慢但便宜的公共交通,或住在離市中心較遠但房租較便宜的地方)。因此,他們對通勤時間價值的「所得彈性」可能較小。
- 所得對貨幣成本的影響:
- 富裕家戶:雖然他們有能力支付更高的通勤貨幣成本,但他們更傾向於用金錢來換取時間,所以他們可能會選擇更昂貴但節省時間的通勤方式。
- 貧窮家戶:他們對通勤貨幣成本非常敏感,傾向於選擇最便宜的通勤方式,即使這會增加通勤時間。
- 綜合來看:通勤成本的所得彈性,特別是時間價值部分,對富裕家戶而言,可能較貧窮家戶為高。這意味著富裕家戶在權衡時,對「時間」的價值感更高,更願意為縮短通勤時間支付溢價。
(四) 區位選擇的影響與關係
- 富裕家戶的區位選擇:
- 由於 (土地消費所得彈性大於通勤成本所得彈性),富裕家戶傾向於將所得的較大比例用於購買更大的住宅(土地消費),而對通勤成本的增加相對不那麼敏感。
- 這意味著,即使住在離市中心較遠的地方,通勤成本增加,但他們能以較低的價格獲得更大的住宅面積或更好的居住環境。因此,富裕家戶傾向於選擇郊區,以換取更大的居住空間。
第 四 題25 分
造成土地市場失靈現象的主要原因包括外部性、公共財及資訊不完全。由於開放空間、綠地等迎毗公共設施具有公共財特性,涉及在第三方土地上創造集體價值,使得在短期個體利益和長期集體利益之間存在著根本的分歧,且容易發生搭便車問題。假設在都市的某鄰里地區中,有多位開發商分別持有土地欲進行住宅開發,需決定個別土地的住宅開發密度,而住宅開發密度會影響該鄰里地區的公共開放空間面積及整體居住品質。為了促成從集體利益思考的合作選擇(社會選擇),國外常見三種途徑包含私下協商的契約、大規模開發以及政府政策(主要為實施管制和提供經濟誘因)。試分析這三種途徑若運用在台灣會有哪些侷限性或問題,以及哪一種作法在台灣最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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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在都市鄰里地區,開發商在進行住宅開發時,如何協調個別土地的開發密度以兼顧集體利益(公共開放空間、居住品質),並要求分析三種解決途徑(私下協商、大規模開發、政府政策)在台灣的侷限性與適用性。
核心觀念:
- 土地市場失靈:外部性(開放空間、居住品質)、公共財(開放空間)、資訊不完全。
- 搭便車問題 (Free-rider Problem):難以約束個人貢獻公共財。
- 個體利益 vs. 集體利益:開發商追求利潤最大化,可能導致開發密度過高,損害鄰里整體品質。
- 社會選擇 (Social Choice):尋求能達成集體利益最大化的決策機制。
- 解決途徑的分析:
- 私下協商的契約 (Private Negotiation / Bargaining)
- 大規模開發 (Large-scale Development / Single Developer)
- 政府政策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 Regulation & Incentives)
解題步驟:
(一) 問題的本質:外部性與搭便車問題
- 開發密度與外部性:當開發商決定單一土地的開發密度時,其決策會影響周邊鄰里。例如,提高密度可能增加交通流量、減少綠地、影響景觀,這些都是負面外部性。反之,若能規劃足夠的公共開放空間,則能創造正面外部性(如提升居住品質、休閒功能)。
- 公共財的性質:開放空間、良好的居住環境品質,具有公共財的性質,難以排他且具有非敵對性。每個開發商都希望鄰里有好的開放空間,但又可能不願自行承擔開發和維護成本,希望由他人(其他開發商或政府)來提供,這就是搭便車問題。
- 個體 vs. 集體利益:單一開發商追求利潤最大化,可能傾向於最大化建築量(提高開發密度),而不考慮對鄰里整體開放空間和居住品質的損害。這導致個體利益(開發商利潤)與集體利益(鄰里整體福祉)之間產生衝突。
(二) 三種解決途徑在台灣的侷限性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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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協商的契約 (Private Negotiation / Bargaining)
- 機制:由多位土地所有者(開發商)自行協商,達成共識,共同規劃開發密度、開放空間比例等。
- 侷限性與問題 (台灣):
- 交易成本高昂:台灣土地所有權分散,協商過程涉及眾多開發商,意見難以統一。談判、資訊收集、簽訂契約等過程將產生高昂的交易成本。
- 搭便車問題難以克服:即使協商達成協議,也難以有效約束所有開發商都遵守,尤其是在涉及長期維護時。總會有人試圖規避責任,享受他人貢獻的成果。
- 資訊不對稱:各開發商掌握的土地資訊、開發成本、市場預期等可能不對稱,影響協商的公平性。
- 法律強制力不足:除非有明確的法律或契約強制力,否則協商結果可能難以落實。
- 「鄰避效應」的協商困難:若涉及公共設施的設置(如停車場、垃圾處理站),可能引發鄰避效應,協商更困難。
- 短期利益衝突:開發商可能更看重短期利潤,而非長期的集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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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開發 (Large-scale Development / Single Developer)
- 機制:由單一開發商整合該鄰里區域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和開發。例如,大型建商取得大片土地後進行整體開發。
- 侷限性與問題 (台灣):
- 土地整合困難:在台灣都市地區,土地高度分散,由單一開發商整合整個鄰里區域的土地非常困難,尤其是在成熟的都市區域。需要極高的資本和漫長的整合過程。
- 市場壟斷與價格操縱:若單一開發商壟斷了該區域的開發,可能產生壟斷行為,影響市場競爭,並可能操縱住宅價格。
- 開發決策的單一性:單一開發商的決策可能過於偏重其自身利益,而非真正考慮到鄰里居民的多元需求。例如,可能只追求利潤最高的住宅產品,忽略了不同收入階層的需求。
- 政府審查的挑戰:即使能整合土地,大規模開發案也需要通過政府的嚴格審查,包括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等,過程可能漫長且複雜。
- 社會成本:大規模開發可能帶來短期內的交通衝擊、環境影響等社會成本,需要適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