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班丙:政治經濟與政府組《政治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簡要解釋下列各名詞:
- Interest Group
- Globalization
- Referendum
- Populism
- The Iron Law of Oligarc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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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察考生對政治學中幾個基本概念的理解與掌握程度,包含利益團體、全球化、複決制、民粹主義以及寡頭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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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est Group(利益團體):
利益團體是指一群具有共同利益或目標的個人,他們透過集體行動來影響公共政策,但不同於政黨,利益團體通常不尋求贏得選舉並直接掌握政府權力。它們的運作方式包括遊說、提供資訊、政治獻金、組織抗議等,試圖影響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
【答案】一群具有共同利益或目標、試圖影響公共政策但通常不尋求贏得選舉的社會團體。 -
Globalization(全球化):
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務、資本、資訊、技術、人口以及文化觀念在國家間流動的速度和規模日益擴大的過程。它涉及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多元面向,導致世界各地區之間的相互依存和聯繫日益增強,也帶來了國家主權、文化認同、經濟不平等以及全球治理等方面的挑戰。
【答案】商品、服務、資本、資訊、技術、人口及文化觀念跨越國界流動日益頻繁,導致世界相互依存與聯繫增強的過程。 -
Referendum(複決制):
複決制是一種直接民主的實踐方式,指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案或政府提出的重要政策,必須提交給公民進行投票,由公民直接決定是否通過或否決。
第 二 題25 分
立憲國家中,政府體制分類大致可分為總統制、內閣制、半總統制/雙首長制。請分別說明這三種制度的特點為何?依照我國現行憲法關於行政權與立法權的規範,我國政府體制係屬於哪一種?為什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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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察考生對不同政府體制的理解,以及如何將理論概念應用於分析我國憲政體制。
一、三種政府體制的特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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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制 (Presidential System):
- 行政與立法權分離 (Separation of Powers):行政權(總統)與立法權(國會)各自獨立,互不隸屬。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為國家元首兼政府首腦,擁有獨立的行政權。
- 總統與國會互相獨立:總統不對國會負責,國會也不得對總統提出不信任案(除非透過彈劾)。總統可任命內閣成員,但內閣成員通常不兼任國會議員。
- 任期固定:總統與國會議員均有固定任期,不受對方解散。
- 代表國家:美國是典型的總統制國家。
- 特點:強調權力分立與制衡,行政效率可能較高,但可能面臨行政與立法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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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制 (Parliamentary System):
- 行政與立法權結合 (Fusion of Powers):行政權(政府內閣)產生於立法權(國會),並對國會負責。
- 雙重責任:政府(內閣)的首腦(如總理、首相)通常由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內閣對國會負責,國會可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迫使其總辭或解散國會改選。
- 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分離:國家元首(如國王、總統)通常是象徵性的,不具實質行政權力,而政府首腦(總理、首相)才掌握實質行政權。
- 代表國家:英國、日本、德國是典型的內閣制國家。
- 特點:強調行政與立法協調,政府施政較易獲得國會支持,但若無穩定多數,可能導致政府頻繁更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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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雙首長制 (Semi-Presidential System):
- 總統與總理並存:國家元首為民選總統,擁有一定的實權;政府首腦為總理(或稱閣揆),由總統任命,但通常需獲得國會信任。
- 權力劃分:總統與總理共同分享行政權,權力劃分依各國憲法規定而異。總統通常負責外交、國防等國家大政,總理則負責政府日常運作。
- 總統可解散國會:總統通常有權解散國會,提前改選。
第 三 題25 分
權力的正當性/合法性(legitimacy)被視為是維持統治穩定的基礎。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曾經就權力的正當性/合法性來源提出三種「理想型」(ideal types),請分別說明之。並進一步分析說明此三種型態的優劣勢各自為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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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是一道關於政治學中「權力正當性」的經典考題,核心在於理解馬克斯·韋伯(Max Weber)提出的三種權力合法性「理想型」及其意涵、優劣勢。
詳解:
馬克斯·韋伯在其權力合法性理論中,將權力的來源歸納為三種「理想型」,分別是傳統型、法理型與魅力型。這三種類型代表了人們為何會服從權威的不同理由,也是維持統治穩定性的基礎。
(a) 三種「理想型」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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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型合法性 (Traditional Legitimacy):
- 說明:此種合法性源於對「歷來如此」的信念,即相信傳統的權威和權力分配方式是神聖且不可侵犯的。人們服從權威,是因為這種權威在過去的世代中一直存在,並被視為是理所當然的。例如,世襲君主制、部落長老制等都屬於此類。權力持有者通常是基於其傳統地位而擁有權力。
- 為什麼:人們相信傳統的合理性,認為過去的制度和權威模式是經過時間考驗且穩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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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型合法性 (Rational-Legal Legitimacy):
- 說明:此種合法性建立在對一套理性、普遍適用的法律和規章的信念之上。人們服從權威,並非因為個人特質或傳統,而是因為權威的行使者是依循既定的法律程序和規則來行使權力,且其權力來源也是合法的。現代官僚體系、民主國家中的憲法和法律就是法理型合法性的典型代表。權力持有者是基於其在法律體系中所扮演的職位而擁有權力。
- 為什麼:人們相信法律和制度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認為依循規則的權力行使是可預測且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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魅力型合法性 (Charismatic Legitimacy):
- 說明:此種合法性源於對領導者個人非凡的、超乎尋常的特質或魅力的崇拜。人們服從魅力型領導者,是因為相信其擁有特殊的洞察力、英雄氣質或神聖使命感,能夠感召追隨者。這種合法性高度依賴於領導者個人的聲望和影響力,例如宗教領袖、革命英雄、或某些政治家。
- 為什麼:人們被領導者獨特的個人魅力所吸引,並相信其具有非凡的能力或使命。
(b) 三種型態的優劣勢分析
- 傳統型合法性:
- 優勢:
- 穩定性高:由於基於長久以來形成的傳統,不易受到質疑,能提供高度的穩定性,特別是在社會變遷緩慢的時期。
- 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