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律社會學及法學方法論》
第 一 題30 分
法律及社會都不是靜止不變的,因此法社會學家皆嘗試建構理論來說明法律與社會變遷的關係,請你/妳舉一位法社會學家的理論(例如涂爾幹、韋伯或馬克斯),闡述法的變動和社會的變動之間,有什麼關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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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法社會學如何解釋「法律變動」與「社會變動」之間的關係。答題重點不是單純說明法律會隨社會改變,而是要提出一套完整理論,交代:
- 社會變動的原因或型態。
- 社會結構如何影響法律制度。
- 法律如何反映、維持或促進社會秩序。
- 法律與社會之間是否具有相互作用,而非單向因果。
本文採用涂爾幹(Émile Durkheim)的「社會分工與團結類型」理論說明。
涂爾幹認為,法律是社會團結的外在、可觀察指標。不同型態的社會團結,會產生不同型態的法律;法律的變動,則反映社會結構與集體生活方式的變化。
解題方法:以涂爾幹的社會分工理論為核心
一、由機械連帶轉向有機連帶
涂爾幹將社會團結區分為「機械連帶」與「有機連帶」。
1. 機械連帶
機械連帶主要存在於人口較少、分工較簡單、成員生活方式與價值觀高度相似的傳統社會。
此類社會的成員具有高度「同質性」,個人意識受集體意識支配。社會秩序主要建立在共同信仰、共同道德與共同習俗之上。
2. 有機連帶
有機連帶主要存在於現代、分工高度發展的社會。社會成員因職業、功能與生活角色不同而具有高度差異,但彼此又必須透過分工與交換相互依賴。
現代社會的團結,並非來自成員彼此相似,而是來自「差異中的依賴」。例如生產者、消費者、雇主、勞工、醫師、病患與金融機構各自分工,形成複雜的相互依存關係。
涂爾幹認為,人口增加、社會密度提高,以及成員間互動頻繁,會造成分工深化,使社會逐漸由機械連帶轉向有機連帶。
二、法律型態由壓制性法律轉向回復性法律
社會團結型態的變化,也會反映在法律型態上。
1. 壓制性法律
機械連帶社會主要存在壓制性法律。這類法律的功能,是處罰違反共同道德與集體意識的行為。
其特色包括:
- 重視對共同信仰與道德秩序的維護。
- 違法行為被視為對整個社會的冒犯。
- 制裁通常具有懲罰與譴責性質。
- 刑法、宗教規範及身分秩序規範較為重要。
例如,某些傳統社會對褻瀆宗教、違反家族義務或破壞傳統身分秩序的行為施以嚴厲刑罰,目的不僅在於補償受害人,更在於公開表達社會對違反共同價值的否定。
2. 回復性法律
有機連帶社會則逐漸發展出回復性法律。此類法律的重點,不在於對行為人施加道德性痛苦,而在於恢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與法律狀態。
其特色包括:
- 強調損害填補與法律關係的恢復。
- 重視契約、侵權、商事、行政及程序規範。
- 違法行為通常被理解為破壞特定權利義務關係。
- 制裁目的在於使社會運作回到正常狀態。
例如,契約一方違約時,法律通常要求履行、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法律則透過侵權責任與保險制度分配損失。這些規範的核心不是公開譴責行為人,而是修復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法律變動反映社會變動
依照涂爾幹的理論,當社會分工增加、成員差異擴大、相互依賴程度提高時,法律也會出現相應變化。
其變化可整理如下:
相對而言:
因此,從傳統社會到現代社會,法律的重心會逐漸由維護共同信仰與集體道德,轉向調整複雜的社會分工及相互依賴關係。
第 二 題40 分
近年來司法訴訟常成為民間團體推動特定社會改革目標(例如廢除死刑、婚姻平權、種族平等等)的策略之一,而此種以司法訴訟來進行社會運動策略的現象在法社會學理論上被稱為「法律動員」。為了達到社會改革的目標,一個民間團體可能有立法遊說策略和訴訟策略可供選擇。但某些民間團體會在某個階段選擇走上訴訟策略,最終提起憲法訴訟,以期相關法規能夠經過違憲審查宣告違憲後,改變法律的現狀。這樣的現象在臺灣也成為令人關注的發展。請假設你/妳自己是推動廢除死刑的民間倡議者,並回答以下問題:
(一)在臺灣過往成功的法律動員案例中(成功獲得大法官的違憲宣告),有什麼值得參考的例子,請分析該案例何以成功?(20分)
(二)請以廢除死刑為例比較立法遊說策略和司法訴訟策略在臺灣的可行性。(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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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應用題,要求考生結合「法律動員」的理論概念,分析成功案例並比較不同策略的可行性,特別是以「廢除死刑」作為案例情境。這考驗考生對法律社會學理論的理解、案例分析能力以及策略評估能力。
核心概念:法律動員 (Legal Mobilization)
法律動員是指社會行動者,特別是弱勢團體或民間團體,運用法律體系作為實現其社會、政治或經濟目標的工具。這可以透過多種方式,包括遊說立法、提起訴訟、參與法律改革等。本題特別聚焦於透過司法訴訟,特別是憲法訴訟,來推動社會改革。
(一) 臺灣成功的法律動員案例分析 (20分)
本小題要求舉出一個在臺灣成功獲得大法官違憲宣告的法律動員案例,並分析其成功原因。考生需具備臺灣憲法訴訟與社會運動的知識。
可能的案例舉例(考生可選擇其中一個或類似案例):
-
同性婚姻合法化(釋字第748號解釋)
- 背景:長期以來,婚姻平權運動者透過各種方式爭取同性婚姻權益,包括立法遊說、社會倡議、街頭運動等。最終,透過聲請大法官解釋(由祁家威先生等人提出),大法官於民國106年(2017年)做出了釋字第748號解釋。
- 法律動員策略:此案結合了長期累積的社會運動能量與精準的憲法訴訟策略。運動者不僅在社會上建立共識,也尋求法律上的突破。透過聲請大法官解釋,將法律爭議帶入憲法層級,要求大法官審視現行民法對同性婚姻的限制是否違憲。
- 成功原因分析:
- 長期社會共識的建立:經過多年的社會倡議、教育與討論,社會對於性別平權的價值觀已有相當程度的認同,為大法官做出有利解釋奠定了社會基礎。
- 清晰的憲法訴求:訴求集中在《民法》婚姻規定對同性戀者平等權、婚姻自由權的侵害,具有明確的憲法依據。
- 司法機構的獨立性與回應性:大法官會議(現為憲法法庭)展現了其作為憲法守護者的角色,願意審視並解釋涉及基本人權的重大爭議。
- 法律專業的運用:聲請解釋的過程中,運用了精準的法律論證,成功說服大法官。
- 國際趨勢的參考:大法官在解釋文中也參考了國際上保障同性婚姻的趨勢與法律發展。
-
性別工作平等法(釋字第414號解釋,雖然非直接違憲宣告,但影響深遠)
- 背景:早期女性在職場上常面臨懷孕、生育後的歧視,當時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尚未完備。
- 法律動員策略:透過對現行法律的挑戰與對大法官的聲請解釋,要求對性別歧視進行更廣泛的認定。
- 成功原因分析:
- 對現行法規不足的揭露:透過訴訟,凸顯了現行法規在保障女性勞工權益上的不足。
- 大法官對性別平權的重視:大法官在此類案件中,逐步確立了性別平等的基本原則,並對法律的解釋與制定產生影響。
考生回答時的要點:
- 清楚點出案例名稱與涉及的核心法律問題。
- 說明該案例如何運用「法律動員」的策略,特別是訴訟策略。
- 深入分析其成功的關鍵因素,例如社會基礎、法律論證、司法回應等。
(二) 以廢除死刑為例比較立法遊說與司法訴訟策略的可行性 (20分)
本小題要求考生以「廢除死刑」為具體目標,比較「立法遊說」和「司法訴訟」(特別是憲法訴訟)在臺灣的可行性。這需要考生對臺灣的政治體制、法律實踐以及社會價值觀有深入的理解。
廢除死刑的目標:
核心在於終結國家以法律名義剝奪人民生命權的行為,通常主張死刑違反生命權、人權,且缺乏實證支持其嚇阻犯罪的效果。
1. 立法遊說策略的可行性
- 定義:透過影響立法委員、政府官員,推動修改刑法中關於死刑的條文,或制定廢除死刑的法案。
- 可行性分析:
- 優勢:
- 根本性解決:若能成功修法,將是直接且根本性的解決,確立國家不再執行死刑的法制。
- 廣泛的社會基礎:如果能凝聚足夠的社會共識,立法過程更容易獲得支持。
- 民主程序:透過民主程序推動,合法性較高。
- 劣勢/挑戰:
- 高度政治化與民意阻力:死刑存廢在臺灣社會是一個高度敏感且充滿爭議的議題,民意普遍反對廢除死刑(尤其是在重大刑案發生後)。
- 立法院的政治考量:立法委員的投票意向常受選民壓力、政黨立場影響。要跨越黨派與民意障礙,推動修法極具難度。
- 緩慢的立法進程:立法過程冗長,需要經過委員會審查、黨團協商、院會三讀等多個環節,變數多。
- 訴諸情感的議題:在面對重大犯罪時,受害者家屬的情感、公眾的恐懼感,往往會壓倒理性的論辯,使得推動廢死修法更加困難。
- 優勢:
2. 司法訴訟策略(特別是憲法訴訟)的可行性
第 三 題15 分
請分析最高法院以下判決(15分)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02號民事判決:「慰撫金之賠償須以名譽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法院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也要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不得僅斟酌行為人加害之動機及其經濟狀況等,並未具體考量行為人加害行為對被害人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即認被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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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分析最高法院的一則民事判決,重點在於理解該判決對於「精神慰撫金」賠償的判斷標準,特別是涉及名譽權侵害時。這涉及到民法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以及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特別是精神損害的衡量。
核心概念:
- 侵權行為責任 (Tort Liability):指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利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精神慰撫金 (Solatium /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Suffering):屬於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旨在填補因權利受侵害所導致的心理痛苦。
- 名譽權 (Right to Reputation):人格權的一種,指個人在社會上所獲得的評價。名譽權受侵害,可能導致精神上的痛苦。
- 損害賠償的衡量因素:在計算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時,應考量多種因素,以求公平。
判決文分析:
判決文的核心在於闡述,在法院審理名譽權受侵害所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時,應考量哪些因素,以及哪些因素「不得僅」斟酌。
-
必要構成要件 (Requirements):
- 「慰撫金的賠償須以名譽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 這明確指出,請求精神慰撫金,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 名譽權確實受到侵害;(2) 這種侵害確實導致了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這兩個是判斷是否給予慰撫金的基礎。
- 「慰撫金的賠償須以名譽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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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斟酌的因素 (Factors to be Considered):
- 「法院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也要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
- 雙方身分資力: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經濟能力,這會影響賠償金額的負擔能力與合理性。
- 加害程度:侵害行為的嚴重性、範圍、持續時間等。
- 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這是最重要的考量之一,應具體評估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程度。
- 其他各種情形:例如侵害發生的場合、方式、社會影響力等,具有概括性。
- 「法院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也要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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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僅斟酌的因素 (Factors that should NOT be the Sole Consideration):
- 「不得僅斟酌行為人加害之動機及其經濟狀況等,並未具體考量行為人加害行為對被害人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即認被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為適當。」
- 加害動機:雖然動機可能影響行為的評價,但不應是唯一或最重要的考量,例如即使動機不是惡意的,但若侵害嚴重且造成痛苦,仍應賠償。
- 「不得僅斟酌行為人加害之動機及其經濟狀況等,並未具體考量行為人加害行為對被害人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即認被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為適當。」
第 四 題15 分
請舉例說明法條之邏輯結構(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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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說明「法條的邏輯結構」,並舉例說明。這涉及到法律條文的構成方式,通常是「假設條件」加上「法律效果」。這是一個法學基本概念的考察。
核心概念:法條的邏輯結構
法律條文並非隨意寫就,而是經過嚴謹的邏輯建構,以便明確規範行為。其基本結構通常包含兩個主要部分:
- 法律要件 (Legal Conditions / Prerequisites / Hypothetical Facts):指法律規定的、必須發生的或存在的特定事實狀態或行為。當這些法律要件全部具備時,就可能發生法律效果。
- 法律效果 (Legal Consequences / Legal Effects):指當法律要件被滿足時,法律所賦予的相應的權利、義務、狀態改變或其他法律上的效果。
簡單來說,法條的邏輯結構可以概括為:「如果 P (法律要件) 成立,那麼 Q (法律效果) 就發生。」,這是一種典型的「假言命題」或「條件句」結構。
舉例說明:
考生可以選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任何領域的法條來舉例。以下舉幾個常見且結構清晰的例子:
例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的普通責任)
- 法條內容: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 邏輯結構分析:
- 法律要件 (P):
- 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 行為是「不法」的。
- 行為侵害了「他人之權利」。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 法律效果 (Q):
- 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 法律要件 (P):
- 說明:當一個人故意或過失地侵害了他人的權利(例如,開車不小心撞傷了人,侵害了對方的健康權),那麼法律效果就是,這個侵害他人權利的人必須對被害人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例二: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法條內容: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其物。」 - 邏輯結構分析:
- 法律要件 (P):
- 某人是「所有人」。
- 有「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即占有人不是所有人,且無合法占有權源)。
(這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 法律效果 (Q):
- 所有人「得請求返還其物」。
- 法律要件 (P):
- 說明:如果甲是某輛車的合法所有人,而乙卻無權占有這輛車(例如偷竊或借用後不還),那麼甲(所有人)就可以依據此法條,請求乙將車輛返還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