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法理學組《法律社會學及法學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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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馬克思的社會理論提出了階級的概念,認為資本主義社會中產生了無產階級和資產/統治階級,並認為「法律是資產階級與統治階級藉著立法過程而產生的」。請問:

  1. 為什麼馬克思認為法律被資產階級與統治階級所掌控? (15%)
  2. 請你/妳舉出臺灣法律修正或制定過程的例子說明這樣的看法?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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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馬克思主義法社會學的觀點,即法律作為統治階級意識形態的工具,以及在實際法律制定過程中如何體現。

核心觀念: 馬克思主義法社會學、法律的意識形態功能、階級鬥爭、法律的工具性。

解題思路:

  1. 馬克思為何認為法律被資產階級與統治階級掌控:

    • 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基礎論: 馬克思認為,社會的經濟基礎(生產力與生產關係)決定了上層建築(包括法律、政治、意識形態等)。在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了生產資料,構成了主要的經濟力量。
    • 法律的階級屬性: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資產階級作為統治階級,透過國家機器(立法、司法、行政)來制定和執行法律,以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地位。法律表面上看似中立、普遍適用,但其內容和執行方式往往偏袒資產階級,例如財產權的保護、契約自由的原則等,都有利於資本的積累和擴張。
    • 意識形態的灌輸: 法律不僅是強制手段,更是一種意識形態。它透過宣揚所謂的「公平」、「正義」、「秩序」等概念,使人們內化現有的社會結構,將資產階級的利益合理化,誤認為這是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從而消弭階級意識和反抗的動力。
    • 國家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 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壓迫的工具。資產階級透過國家機器來行使權力,法律就是國家機器運作的重要手段,用以鎮壓無產階級的反抗,維持其統治。

    總結來說,馬克思認為法律的產生、內容和執行都深受經濟基礎和統治階級的影響,是維護其權力與利益的工具。

  2. 臺灣法律修正或制定過程的例子:

    • 選擇論點: 必須舉出一個具體的法律修正或制定案例,並從馬克思的觀點去分析,說明該法律的制定過程或內容,如何體現了資產階級或特定利益團體的影響力。
    • 可能的例子(請擇一詳細說明):
      • 《勞動基準法》的修訂: 例如,關於「一例一休」的修法,雖然名義上是為了保障勞工權益,但其修訂過程和最終內容,經常被批評為過度傾向企業的彈性需求,犧牲了部分勞工的休息權。批評者認為,在經濟發展的壓力下,資本家(資產階級)的意見在修法過程中佔據了更大的份量,導致法律未能充分保障無產階級(勞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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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有可能存有落差,例如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子女間對於其父母之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不因性別而有差異,但在臺灣的社會實踐上,家庭成員在處理父母遺產分配時,女兒的繼承比例往往較少或甚至無法繼承任何遺產。請你分析:

  1. 為什麼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之間存有落差? (15%)
  2. 為什麼臺灣社會有這樣的繼承實踐?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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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之間的脫節現象,並以臺灣繼承實踐為例,分析其背後的原因。這涉及法律社會學中關於法律的有效性、社會控制以及文化與法律互動的議題。

核心觀念: 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的落差、法律的社會有效性、文化傳統、父權主義、社會變遷。

解題思路:

  1. 為什麼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之間存有落差?

    • 法律的制定與社會現實的距離: 法律的制定者(立法者、政府)可能無法完全掌握或理解社會的真實情況,尤其是在快速變遷的社會中。法律的制定可能基於理想化的模型或外部的價值觀,而未能充分反映社會成員的實際行為模式和價值觀。
    • 法律的強制力限制: 法律的執行仰賴國家機器(警察、法院),但許多社會互動,特別是家庭內部事務,國家難以有效介入,或介入成本過高。即使法律規定了某些權利義務,若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強制執行機制,社會成員也可能選擇不遵守。
    • 社會變遷的速度: 社會價值觀、生活方式、經濟結構等變遷的速度,往往比法律的修正速度快。當法律未能及時更新以反映社會的真實情況時,就會產生落差。
    • 法律的解釋與適用: 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在法官手中。在實際審判中,法官的價值觀、對社會現實的理解,以及對法律條文的詮釋方式,都可能影響法律的適用,從而可能產生與法律條文字面意義不同的結果。
    • 社會規範與法律規範的衝突: 有時社會上存在著強勢的傳統社會規範或習慣,這些規範與法律規範不一致。如果社會成員更傾向於遵循社會規範,法律規範就難以被實踐。

    總結來說,法律規範與社會實踐的落差,源於法律制定與社會現實的脫節、強制力限制、社會變遷的快速、法律解釋的多樣性,以及與社會規範的衝突。

  2. 為什麼臺灣社會有這樣的繼承實踐?

    • 傳統父權主義的影響: 臺灣社會長期以來深受儒家文化影響,存在著強烈的父權主義觀念。在傳統觀念中,男性(兒子)被視為家族的延續者和祭祀的繼承人,承擔著傳宗接代的責任。因此,在財產繼承上,兒子往往被認為理應獲得更多,甚至全部的財產,以確保其家族地位和祭祀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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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試申論,民法請求權體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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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申論民法上的請求權體系,這是一個民法總論的核心概念,涉及請求權的分類、性質以及相互關係。考生需要闡述請求權的基礎、不同類型的請求權,以及體系建構的意義。

核心觀念: 民法請求權、請求權基礎、債權、物權、侵權行為、形成權、抗辯權、請求權競合、請求權時效。

解題思路:

一、 請求權之概念與意義

  • 定義: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得請求義務人為特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它是民法上權利最常見、也最重要的表現形式。
  • 意義:
    • 權利實現的途徑: 請求權是權利人得以實現其權利、排除侵害、恢復原狀的法律手段。沒有請求權,許多權利將形同虛設。
    • 法律關係的核心: 請求權是構成民事法律關係(特別是債權關係)的核心要素,它明確了當事人之間特定的給付義務。
    • 民事訴訟的基礎: 提起民事訴訟,通常就是基於某項請求權,要求法院判決義務人履行義務。

二、 請求權的分類

請求權的分類方式有多種,最常見且重要的分類包括:

  1. 依其發生原因分類(即請求權基礎):

    • 債權請求權:
      • 契約請求權: 基於當事人之間有效的法律行為(契約)而產生。例如,買賣契約中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物之交付請求權)、支付價金(價金支付請求權);租賃契約中的承租人請求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收益使用(使用收益請求權)。
      • 單獨行為請求權: 基於單方意思表示而產生,如遺囑繼承中的繼承人對遺囑執行人或特定受益人所為的請求。
      • 侵權行為請求權: 基於侵害他人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隱私、財產等)的行為而產生。例如,受損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
      • 不當得利請求權: 基於一方受有利益而他方受損害,且該利益之取得並無法律上原因。例如,誤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受領人應返還該筆款項(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
      • 無因管理請求權: 基於一方為他人管理事務,而他方因此受益。例如,為受損的鄰居代為修繕,可向鄰居請求償還必要費用(費用償還請求權)。
    • 物權請求權: 基於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旨在保護物權之內容。
      • 物之返還請求權: 所有人對占有自己物之人,請求返還其物。例如,遺失物被他人占有,所有人可請求返還(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
      • 妨害排除請求權: 所有人對妨害其物之所有權之人,請求排除其妨害。例如,鄰居的圍牆越界侵入自己的土地,所有人可請求拆除(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
      • 妨害防止預防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將來可能妨害其物之所有權者,請求防止之。例如,鄰居施工有潛在危險,可能損毀自己房屋,可請求採取預防措施(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
    • 繼承請求權: 基於繼承關係而產生,例如繼承人對遺產管理人的遺產管理請求權,或繼承人對遺產的分割請求權。
  2. 依其權利性質分類:

    • 請求權: 如前所述,得請求他人為特定給付。
    • 形成權: 權利人僅單方意思表示,即可變動現有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例如:
      • 撤銷權: 得撤銷法律行為(如詐欺、脅迫、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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