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學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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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甲熱愛飆車,為街頭賽車賭博網站「車神來也」的成員,因陷入財務危機,想贏得賭金償還債務,便報名參賽。透過該網站安排,由甲與網站特約車手比賽。10日凌晨,一群人在郊區開賽。甲為求贏得賭金,一路上油門踩到底,接近雙線車道的A路口時,見前方號誌已轉為紅燈,雖然想到橫向車道若有車經過,這樣的車速(時速約90公里)將會讓自己無法閃避而造成極嚴重的碰撞,但因求勝心切,便盲目信賴這次也能順利過關。派報生乙於該路口橫向車道停等紅燈,見燈號轉綠便起步向前,被闖紅燈的甲車攔腰撞上當場死亡。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撞死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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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驗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之預見可能性,以及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故意或過失。

核心概念:

  1. 容許的風險與法律上的注意義務: 刑法上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應盡注意義務,避免發生法律所不允許的風險。
  2. 預見可能性: 判斷過失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能在行為時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法規所禁止的結果。
  3. 故意與過失的區別: 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其行為的違法性,並希望或預見結果的發生;過失則是在應注意、能注意而未能注意。

解題過程:
甲的行為首先要評價其是否有故意殺人的意圖。甲的行為是「熱愛飆車」、「一路上油門踩到底」、「接近雙線車道A路口時,見前方號誌已轉為紅燈」。此時,甲已經預見到「橫向車道若有車經過,這樣的車速(時速約90公里)將會讓自己無法閃避而造成極嚴重的碰撞」。這表示甲已經意識到他的高速闖紅燈行為,存在極高的致死風險。然而,甲因為「求勝心切」、「盲目信賴這次也能順利過關」,仍然選擇繼續高速闖紅燈。

  1. 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
    • 客觀構成要件: 甲高速闖紅燈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甲的行為使乙暴露於極高風險之下,乙因甲的行為而死亡,甲的行為是乙死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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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於婚後與其妻A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而感情失和多年,偶然的機會中認識B女,心生愛慕追求之意,於是想要和A協議離婚,但被多次拒絕。甲憤恨之餘卻又膽小怕事,乃心生一計可以殺人於無形,其知A患有糖尿病但容易受美食誘惑,就找到幾種偏苦的咖啡與偏酸的甜點,在其中放入許多糖,此一飲食雖含有過高的糖份,但不容易被A發現而且相當受到喜愛。甲依此計每天提供這個下午茶套餐,進行了一年之久,確實使A的病情惡化,不過,並未造成死亡結果,試論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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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行為人對於結果的預見可能性,以及其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僅為傷害行為。

核心概念:

  1. 故意殺人未遂: 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故意,並著手實行,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之原因,致行為未能完成。
  2. 故意重傷害未遂: 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致其身體或健康受重大不利益之故意,並著手實行,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之原因,致行為未能完成。
  3. 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而使他人受有身體或健康上之損害。
  4.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判斷行為是否導致特定結果,須建立在客觀歸責的基礎上,即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是否實現於結果。

解題過程:
甲的行為旨在使A的病情惡化,甚至可能導致死亡,但其手段是「殺人於無形」,且其行為「並未造成死亡結果」。

  1. 故意殺人未遂 (刑法第271條第2項):

    • 故意: 甲的目的是「殺人於無形」,顯示其具有殺人的故意。
    • 著手實行: 甲每天提供含有過高糖份的飲食給A,此行為已逾越了單純的傷害行為,而是企圖透過長期、持續的手段,來達到使A死亡的目的。這已構成殺人行為的著手。
    • 結果未發生: 雖然A的病情惡化,但並未死亡。
    • 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A的病情惡化但未死亡,可能是因為A的體質、醫療介入、或是甲所製造的糖份劑量雖高但未達致死程度等原因,這些都可以被視為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評價: 甲的行為,如果客觀上已達到足以致人於死的程度,則可論以殺人未遂。然而,題目敘述A的病情「惡化」,但並未明確說明惡化到何種程度,以及是否與甲提供的糖份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2. 故意重傷害未遂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準用第271條第2項):

    • 故意: 甲的行為,即使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其行為明顯會導致A的病情惡化,這已構成對A健康造成重大不利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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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一)甲駕駛小貨車停於路旁,未將該車緊靠路邊,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0.2公尺,右側車身距離路旁尚有1.55公尺,因乙騎機車疏於注意,自後方撞擊甲小貨車,造成乙受傷,經路人協助救護,甲仍逕自駕車離去。
(二)丙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丁騎自行車違規逆向行駛發生車禍,造成丁受傷,丙雖有協助被害人撿拾其掉落物及短暫停留,丁表明請警方到場處理時,丙未對丁施以必要醫療救護、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且未經丁同意或留下姓名、聯絡方式,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
請評析上述案例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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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小題,分別考驗駕駛人於肇事後之義務,以及涉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問題。

核心概念:

  1. 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行為人因過失致人於傷。
  2. 肇事逃逸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
  3. 遺棄罪 (刑法第293條): 對於無救助義務之人,不得遺棄。

小題(一)之分析:

  • 甲的行為: 甲駕駛小貨車違規停車(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0.2公尺),此為違規行為。乙騎機車撞擊甲的小貨車,造成乙受傷。甲隨後駕車離去。

  • 甲的責任:

    1. 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甲的違規停車行為,是否為乙受傷的原因?如果甲的車輛停放位置,並非導致乙撞擊的主要原因,則甲不負過失傷害之責。題目敘述「因乙騎機車疏於注意」,顯示乙本身有過失。然而,甲的違規停車是否增加了乙發生事故的風險?這需要進一步判斷。若甲的違規停車是乙發生車禍的「原因之一」,則甲可能負過失傷害之責。
    2. 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在乙受傷後,經路人協助救護,甲仍逕自駕車離去,此行為符合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
    3. 遺棄罪 (刑法第293條): 甲對於因其違規停車所導致受傷的乙,是否負有救助義務?一般而言,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對受傷者負有救助義務。甲在乙受傷後,未提供救助即離去,可能構成遺棄罪。
  • 結論: 甲的違規停車行為,若與乙的受傷具有因果關係,則可能構成過失傷害。而其駕車離去之行為,則明顯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肇事逃逸。同時,因其對受傷的乙未提供救助即離去,可能構成遺棄罪。

小題(二)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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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夫甲妻乙年輕好玩,二人甫生子丙,仍只顧著滑手機玩手遊,不管在一旁的丙如何哭鬧,因而遭甲之父丁訓斥,二人因而心生怨懟。但二人仍然貪玩如故,丁不得已只好自己抱起丙往來室內跺步拍肩哄騙,走至樓梯口,甲乙二人竟齊力將之推落,丙丁二人當場死亡。然而,丁並非死於跌落樓梯,而是被甲乙二人猛推時,即受到驚嚇而心臟病發作死亡。問:依現行刑法,應如何論處甲乙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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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的故意及預見可能性,以及共同正犯的評價。

核心概念:

  1. 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 行為人故意殺害他人。
  2. 共同正犯 (刑法第28條): 兩人以上,共犯一個犯罪。
  3. 預見可能性與客觀歸責: 判斷行為人是否應對其行為導致的結果負責,需考量其行為是否製造了法律所不允許的風險,以及該風險是否實現於結果。
  4. 意外事件 (刑法第18條): 依其行為時之事實,不能預見其發生者,不負責任。

解題過程:
甲乙二人共同將丙和丁推落樓梯,導致丙和丁死亡。然而,丁的死亡原因並非跌落樓梯,而是被推時受驚嚇導致心臟病發作。

  1. 對丙死亡的評價:

    • 甲乙的行為: 甲乙共同將丙推落樓梯。
    • 故意: 甲乙二人「心生怨懟」、「齊力將之推落」,顯示其具有殺害丙的故意。他們預見到將丙推落樓梯,極有可能導致丙死亡。
    • 客觀構成要件: 甲乙的行為導致丙死亡。將一個嬰兒推落樓梯,其死亡結果是可預見的。
    • 共同正犯: 甲乙二人共同實施推落丙的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 結論: 甲乙二人對丙的死亡,構成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2. 對丁死亡的評價:

    • 甲乙的行為: 甲乙二人將丁(抱著丙)推落樓梯。
    • 故意: 甲乙二人將丁推落樓梯,雖然其主要目標是推落丙,但他們也預見到將丁推落樓梯,可能導致丁受傷或死亡。丁的死亡原因是被推時受驚嚇導致心臟病發作,這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死亡原因。
    • 預見可能性與意外事件: 關鍵在於,甲乙二人是否能預見到,將丁推落樓梯時,丁會因為驚嚇而心臟病發作死亡?
      • 一般人對嬰兒推落樓梯的預見: 對於嬰兒推落樓梯,預見其死亡結果是相當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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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婚後與其妻A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而感情失和多年,偶然的機會中認識B女,心生愛慕追求之意,於是想要和A協議離婚,但被多次拒絕。甲憤恨之餘卻又膽小怕事,乃心生一計可以殺人於無形,其知A患有糖尿病但容易受美食誘惑,就找到幾種偏苦的咖啡與偏酸的甜點,在其中放入許多糖,此一飲食雖含有過高的糖份,但不容易被A發現而且相當受到喜愛。甲依此計每天提供這個下午茶套餐,進行了一年之久,確實使A的病情惡化,不過,並未造成死亡結果,試論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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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行為人對於結果的預見可能性,以及其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僅為傷害行為。

核心概念:

  1. 故意殺人未遂: 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故意,並著手實行,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之原因,致行為未能完成。
  2. 故意重傷害未遂: 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致其身體或健康受重大不利益之故意,並著手實行,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之原因,致行為未能完成。
  3. 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而使他人受有身體或健康上之損害。
  4.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判斷行為是否導致特定結果,須建立在客觀歸責的基礎上,即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是否實現於結果。

解題過程:
甲的行為旨在使A的病情惡化,甚至可能導致死亡,但其手段是「殺人於無形」,且其行為「並未造成死亡結果」。

  1. 故意殺人未遂 (刑法第271條第2項):

    • 故意: 甲的目的是「殺人於無形」,顯示其具有殺人的故意。
    • 著手實行: 甲每天提供含有過高糖份的飲食給A,此行為已逾越了單純的傷害行為,而是企圖透過長期、持續的手段,來達到使A死亡的目的。這已構成殺人行為的著手。
    • 結果未發生: 雖然A的病情惡化,但並未死亡。
    • 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A的病情惡化但未死亡,可能是因為A的體質、醫療介入、或是甲所製造的糖份劑量雖高但未達致死程度等原因,這些都可以被視為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評價: 甲的行為,如果客觀上已達到足以致人於死的程度,則論以殺人未遂。然而,題目敘述A的病情「惡化」,但未明確說明惡化到何種程度,以及是否與甲提供的糖份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2. 故意重傷害未遂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準用第271條第2項):

    • 故意: 甲的行為,即使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其行為明顯會導致A的病情惡化,這已構成對A健康造成重大不利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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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駕駛小貨車停於路旁,未將該車緊靠路邊,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0.2公尺,右側車身距離路旁尚有1.55公尺,因乙騎機車疏於注意,自後方撞擊甲小貨車,造成乙受傷,經路人協助救護,甲仍逕自駕車離去。
(二)丙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丁騎自行車違規逆向行駛發生車禍,造成丁受傷,丙雖有協助被害人撿拾其掉落物及短暫停留,丁表明請警方到場處理時,丙未對丁施以必要醫療救護、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且未經丁同意或留下姓名、聯絡方式,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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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小題,分別考驗駕駛人於肇事後之義務,以及涉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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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行為人因過失致人於傷。
  2. 肇事逃逸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
  3. 遺棄罪 (刑法第293條): 對於無救助義務之人,不得遺棄。

小題(一)之分析:

  • 甲的行為: 甲駕駛小貨車違規停車(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0.2公尺),此為違規行為。乙騎機車撞擊甲的小貨車,造成乙受傷。甲隨後駕車離去。

  • 甲的責任:

    1. 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甲的違規停車行為,是否為乙受傷的原因?如果甲的車輛停放位置,並非導致乙撞擊的主要原因,則甲不負過失傷害之責。題目敘述「因乙騎機車疏於注意」,顯示乙本身有過失。然而,甲的違規停車是否增加了乙發生事故的風險?這需要進一步判斷。若甲的違規停車是乙發生車禍的「原因之一」,則甲可能負過失傷害之責。
    2. 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在乙受傷後,經路人協助救護,甲仍逕自駕車離去,此行為符合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
    3. 遺棄罪 (刑法第293條): 甲對於因其違規停車所導致受傷的乙,是否負有救助義務?一般而言,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對受傷者負有救助義務。甲在乙受傷後,未提供救助即離去,可能構成遺棄罪。
  • 結論: 甲的違規停車行為,若與乙的受傷具有因果關係,則可能構成過失傷害。而其駕車離去之行為,則明顯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肇事逃逸。同時,因其對受傷的乙未提供救助即離去,可能構成遺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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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甲妻乙年輕好玩,二人甫生子丙,仍只顧著滑手機玩手遊,不管在一旁的丙如何哭鬧,因而遭甲之父丁訓斥,二人因而心生怨懟。但二人仍然貪玩如故,丁不得已只好自己抱起丙往來室內跺步拍肩哄騙,走至樓梯口,甲乙二人竟齊力將之推落,丙丁二人當場死亡。然而,丁並非死於跌落樓梯,而是被甲乙二人猛推時,即受到驚嚇而心臟病發作死亡。問:依現行刑法,應如何論處甲乙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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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的故意及預見可能性,以及共同正犯的評價。

核心概念:

  1. 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 行為人故意殺害他人。
  2. 共同正犯 (刑法第28條): 兩人以上,共犯一個犯罪。
  3. 預見可能性與客觀歸責: 判斷行為人是否應對其行為導致的結果負責,需考量其行為是否製造了法律所不允許的風險,以及該風險是否實現於結果。
  4. 意外事件 (刑法第18條): 依其行為時之事實,不能預見其發生者,不負責任。

解題過程:
甲乙二人共同將丙和丁推落樓梯,導致丙和丁死亡。然而,丁的死亡原因並非跌落樓梯,而是被推時受驚嚇導致心臟病發作。

  1. 對丙死亡的評價:

    • 甲乙的行為: 甲乙共同將丙推落樓梯。
    • 故意: 甲乙二人「心生怨懟」、「齊力將之推落」,顯示其具有殺害丙的故意。他們預見到將丙推落樓梯,極有可能導致丙死亡。
    • 客觀構成要件: 甲乙的行為導致丙死亡。將一個嬰兒推落樓梯,其死亡結果是可預見的。
    • 共同正犯: 甲乙二人共同實施推落丙的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 結論: 甲乙二人對丙的死亡,構成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2. 對丁死亡的評價:

    • 甲乙的行為: 甲乙二人將丁(抱著丙)推落樓梯。
    • 故意: 甲乙二人將丁推落樓梯,雖然其主要目標是推落丙,但他們也預見到將丁推落樓梯,可能導致丁受傷或死亡。丁的死亡原因是被推時受驚嚇導致心臟病發作,這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死亡原因。
    • 預見可能性與意外事件: 關鍵在於,甲乙二人是否能預見到,將丁推落樓梯時,丁會因為驚嚇而心臟病發作死亡?
      • 一般人對嬰兒推落樓梯的預見: 對於嬰兒推落樓梯,預見其死亡結果是相當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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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駕駛小貨車停於路旁,未將該車緊靠路邊,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0.2公尺,右側車身距離路旁尚有1.55公尺,因乙騎機車疏於注意,自後方撞擊甲小貨車,造成乙受傷,經路人協助救護,甲仍逕自駕車離去。
(二)丙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丁騎自行車違規逆向行駛發生車禍,造成丁受傷,丙雖有協助被害人撿拾其掉落物及短暫停留,丁表明請警方到場處理時,丙未對丁施以必要醫療救護、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且未經丁同意或留下姓名、聯絡方式,即逕自駕車離開現場。
請評析上述案例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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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小題,分別考驗駕駛人於肇事後之義務,以及涉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問題。

核心概念:

  1. 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行為人因過失致人於傷。
  2. 肇事逃逸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
  3. 遺棄罪 (刑法第293條): 對於無救助義務之人,不得遺棄。

小題(一)之分析:

  • 甲的行為: 甲駕駛小貨車違規停車(左側車身超越道路邊線0.2公尺),此為違規行為。乙騎機車撞擊甲的小貨車,造成乙受傷。甲隨後駕車離去。

  • 甲的責任:

    1. 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甲的違規停車行為,是否為乙受傷的原因?如果甲的車輛停放位置,並非導致乙撞擊的主要原因,則甲不負過失傷害之責。題目敘述「因乙騎機車疏於注意」,顯示乙本身有過失。然而,甲的違規停車是否增加了乙發生事故的風險?這需要進一步判斷。若甲的違規停車是乙發生車禍的「原因之一」,則甲可能負過失傷害之責。
    2. 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在乙受傷後,經路人協助救護,甲仍逕自駕車離去,此行為符合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
    3. 遺棄罪 (刑法第293條): 甲對於因其違規停車所導致受傷的乙,是否負有救助義務?一般而言,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對受傷者負有救助義務。甲在乙受傷後,未提供救助即離去,可能構成遺棄罪。
  • 結論: 甲的違規停車行為,若與乙的受傷具有因果關係,則可能構成過失傷害。而其駕車離去之行為,則明顯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肇事逃逸。同時,因其對受傷的乙未提供救助即離去,可能構成遺棄罪。

小題(二)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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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甲妻乙年輕好玩,二人甫生子丙,仍只顧著滑手機玩手遊,不管在一旁的丙如何哭鬧,因而遭甲之父丁訓斥,二人因而心生怨懟。但二人仍然貪玩如故,丁不得已只好自己抱起丙往來室內跺步拍肩哄騙,走至樓梯口,甲乙二人竟齊力將之推落,丙丁二人當場死亡。然而,丁並非死於跌落樓梯,而是被甲乙二人猛推時,即受到驚嚇而心臟病發作死亡。問:依現行刑法,應如何論處甲乙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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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的故意及預見可能性,以及共同正犯的評價。

核心概念:

  1. 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 行為人故意殺害他人。
  2. 共同正犯 (刑法第28條): 兩人以上,共犯一個犯罪。
  3. 預見可能性與客觀歸責: 判斷行為人是否應對其行為導致的結果負責,需考量其行為是否製造了法律所不允許的風險,以及該風險是否實現於結果。
  4. 意外事件 (刑法第18條): 依其行為時之事實,不能預見其發生者,不負責任。

解題過程:
甲乙二人共同將丙和丁推落樓梯,導致丙和丁死亡。然而,丁的死亡原因並非跌落樓梯,而是被推時受驚嚇導致心臟病發作。

  1. 對丙死亡的評價:

    • 甲乙的行為: 甲乙共同將丙推落樓梯。
    • 故意: 甲乙二人「心生怨懟」、「齊力將之推落」,顯示其具有殺害丙的故意。他們預見到將丙推落樓梯,極有可能導致丙死亡。
    • 客觀構成要件: 甲乙的行為導致丙死亡。將一個嬰兒推落樓梯,其死亡結果是可預見的。
    • 共同正犯: 甲乙二人共同實施推落丙的行為,應論以共同正犯。
    • 結論: 甲乙二人對丙的死亡,構成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的共同正犯。
  2. 對丁死亡的評價:

    • 甲乙的行為: 甲乙二人將丁(抱著丙)推落樓梯。
    • 故意: 甲乙二人將丁推落樓梯,雖然其主要目標是推落丙,但他們也預見到將丁推落樓梯,可能導致丁受傷或死亡。丁的死亡原因是被推時受驚嚇導致心臟病發作,這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死亡原因。
    • 預見可能性與意外事件: 關鍵在於,甲乙二人是否能預見到,將丁推落樓梯時,丁會因為驚嚇而心臟病發作死亡?
      • 一般人對嬰兒推落樓梯的預見: 對於嬰兒推落樓梯,預見其死亡結果是相當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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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於婚後與其妻A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而感情失和多年,偶然的機會中認識B女,心生愛慕追求之意,於是想要和A協議離婚,但被多次拒絕。甲憤恨之餘卻又膽小怕事,乃心生一計可以殺人於無形,其知A患有糖尿病但容易受美食誘惑,就找到幾種偏苦的咖啡與偏酸的甜點,在其中放入許多糖,此一飲食雖含有過高的糖份,但不容易被A發現而且相當受到喜愛。甲依此計每天提供這個下午茶套餐,進行了一年之久,確實使A的病情惡化,不過,並未造成死亡結果,試論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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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行為人對於結果的預見可能性,以及其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未遂、重傷害未遂,或僅為傷害行為。

核心概念:

  1. 故意殺人未遂: 行為人具有殺人的故意,並著手實行,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之原因,致行為未能完成。
  2. 故意重傷害未遂: 行為人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致其身體或健康受重大不利益之故意,並著手實行,但因行為人意志以外之原因,致行為未能完成。
  3. 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行為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而使他人受有身體或健康上之損害。
  4.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判斷行為是否導致特定結果,須建立在客觀歸責的基礎上,即行為人所製造的風險是否實現於結果。

解題過程:
甲的行為旨在使A的病情惡化,甚至可能導致死亡,但其手段是「殺人於無形」,且其行為「並未造成死亡結果」。

  1. 故意殺人未遂 (刑法第271條第2項):

    • 故意: 甲的目的是「殺人於無形」,顯示其具有殺人的故意。
    • 著手實行: 甲每天提供含有過高糖份的飲食給A,此行為已逾越了單純的傷害行為,而是企圖透過長期、持續的手段,來達到使A死亡的目的。這已構成殺人行為的著手。
    • 結果未發生: 雖然A的病情惡化,但並未死亡。
    • 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A的病情惡化但未死亡,可能是因為A的體質、醫療介入、或是甲所製造的糖份劑量雖高但未達致死程度等原因,這些都可以被視為是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評價: 甲的行為,如果客觀上已達到足以致人於死的程度,則論以殺人未遂。然而,題目敘述A的病情「惡化」,但未明確說明惡化到何種程度,以及是否與甲提供的糖份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2. 故意重傷害未遂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準用第271條第2項):

    • 故意: 甲的行為,即使沒有殺人的直接故意,但其行為明顯會導致A的病情惡化,這已構成對A健康造成重大不利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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