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學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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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甲曾因販毒被判刑,出獄後在夜店工作,偶而接受友人委託代售搖頭丸。刑警乙為求辦案績效,打算誘騙轄區內有毒品前科者犯罪,再予抓捕。乙輾轉得知甲負債累累,便隱瞞身分與甲結識,逐漸熟絡後,佯稱自己要移民,想便宜出售手中持有的海洛因,詢問甲有無意願買受。甲因從未有買賣海洛因的經驗,加上手邊沒錢,便回絕了乙。數週後,乙重提此事,並表示自己公司破產要趕緊跑路,為求能快速變現,將海洛因售價砍半。由於售價遠低於行情,轉賣利潤近10倍,甲終於心動,四處借貸籌足款項後,與乙約在家中交貨。待甲交付價金並收下毒品後,乙立刻亮出證件表明身分,將甲逮捕。甲、乙二人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評價?

注意事項:
①考生無須考慮特別法中的罪名。
②本案涉及刑法第257條第2項:「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③同條第4項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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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甲、乙之間的行為,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販賣毒品罪,以及刑法中的教唆、幫助、以及傳染毒品等問題。另外,乙的行為也可能構成違法誘捕(entrapment)。

甲的部分:

  1. 販賣海洛因的故意與行為: 甲在乙的誘騙下,出於對暴利的期待,四處借貸籌款,並與乙約定在家中交貨,交付價金並收受毒品。此行為符合刑法第347條第1項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雖然乙是刑警,但甲在當時並不知情,且其行為客觀上已符合販賣毒品的行為。
  2. 未遂犯的討論: 雖然甲最終被逮捕,但其交付價金並收受毒品的行為已經完成,因此應論以既遂,而非未遂。注意題目中提及「注意事項」第二點引述了刑法第257條第2項關於販賣毒品罪的處罰,第三點則提及同條第4項設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此處應注意,該注意事項所引述的條文應是當時的法條,但根據現行法,販賣毒品罪主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不過,若依題目所提供的「注意事項」來判斷,則應使用其引述的條文。依據該注意事項,甲的行為應構成販賣海洛因罪的未遂。
  3. 乙的行為對甲的影響: 乙的行為是誘騙,而非單純的購買。然而,甲的行為是基於自己的意願而為,儘管有乙的誘騙,甲仍有選擇的自由。因此,甲的行為仍應獨立評價。

乙的部分:

  1. 違法誘捕(Entrapment): 乙身為刑警,利用職務之便,主動誘騙甲從事販賣毒品行為,這可能構成違法誘捕。違法誘捕是指公權力機關主動設計、誘使原本無意犯罪之人犯罪的行為。在許多國家,違法誘捕可能導致證據排除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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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居住於某社區大樓二樓,長年與其鄰居乙因各種細故發生爭執,某日更因管委會事務發生口角,欲將乙除之而後快。某日甲於住家陽台抽菸時,向外一瞥恰好見到乙開車回家,於是拿起陽台上的一塊磚頭用力擲去,雖然甲清楚知道當時兩者相距有將近四十公尺,擲中乙的座車並使乙死亡的機率非常低,但仍執意貫徹其殺人計畫。出人意料的是,該磚頭果真砸中乙車,乙因此受到驚嚇並頓時失去注意力,不慎將車輛撞入社區水池,乙因撞擊昏迷後,溺水而死。試分析甲的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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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甲的行為是否該當殺人罪,以及中間過程的因果關係與評價問題,同時涉及故意與過失的判斷。

甲的行為評價:

  1. 殺人故意之認定:

    • 甲明言「欲將乙除之而後快」,此顯示其有殺人之意圖。
    • 甲雖擲磚頭,但其主觀上認為「擲中乙的座車並使乙死亡的機率非常低」。這看似與殺人故意有矛盾。然而,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確定故意(必然發生)與不確定故意(未必發生,但容認其發生)。甲雖然認為死亡機率低,但仍「執意貫徹其殺人計畫」,這顯示甲對於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使認為機率不高,仍是容認其發生的,屬於不確定故意。
    • 因此,甲對於乙的死亡結果,具有不確定故意。
  2. 客觀歸責:

    • 構成要件該當性: 甲的行為(擲磚頭)是否該當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 行為: 甲擲磚頭的行為。
      • 結果: 乙死亡。
      • 因果關係: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 生理學上的因果關係: 磚頭砸中乙的車,導致乙受驚嚇、失神,進而撞入水池、溺斃。這整個過程在生理學上是連續的。
      •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甲的行為是否創造了一個法律上應歸責的風險,且該風險實現了?
        • 風險創造: 擲磚頭砸車,確實創造了一個風險,即可能造成車輛損壞、駕駛驚嚇,甚至進一步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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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甲、乙共犯A罪,檢察官一開始只對乙偵查起訴,嗣後發現尚有甲為共犯,遂對甲追加起訴。不料在起訴前甲已湮滅所涉案件之不利證據,又乙在被羈押禁見前,緊急打電話告知其女友丙將電腦中與案件有關之電磁紀錄刪除,且交代其父丁出庭作證,偽稱案發當日乙在家中未出門。因甲母戊為醫師,甲央求戊製作其有精神疾病之診斷證明書,呈送法院。經過數月審理,法院判決甲、乙無罪,請問本案若干人等是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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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甲、乙、丙、丁、戊等人所為的行為,是否該當刑法上的偽證罪、湮滅證據罪、幫助湮滅證據罪、以及偽造文書罪等罪名。

甲的行為:

  1. 湮滅證據罪(刑法第165條):

    • 甲在起訴前,意圖偽造、變造、隱匿或毀棄他人刑事案件的證據,以妨害司法。
    • 甲「湮滅所涉案件之不利證據」,此行為直接符合刑法第165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
    • 甲的行為是針對「他人」的刑事案件(指乙所涉的A罪),但甲自己也是共犯,此處的「他人」是否包含共犯,實務上認為包含共犯。
    • 因此,甲成立湮滅證據罪。
  2. 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0條,間接正犯):

    • 甲央求其母戊製作「有精神疾病之診斷證明書」,並呈送法院。
    • 此證明書若為虛偽,則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 甲的行為是教唆或幫助母親偽造文書。若戊確實偽造了,則甲成立教唆或幫助偽造文書罪。

乙的行為:

  1. 幫助湮滅證據罪(刑法第165條第1項,幫助犯):

    • 乙在被羈押禁見前,告知女友丙刪除電腦中的電磁紀錄。
    • 此電磁紀錄是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 乙的行為是意圖妨害司法,指示丙刪除證據,屬於幫助湮滅證據的行為。
    • 因此,乙成立幫助湮滅證據罪。
  2. 教唆偽證罪(刑法第164條第1項,教唆犯):

    • 乙交代其父丁出庭作證,偽稱案發當日乙在家中未出門。
    • 乙的行為是意圖使丁在刑事訴訟中為虛偽陳述,屬於教唆偽證的行為。
    • 因此,乙成立教唆偽證罪。

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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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臨時起意,甲闖入乙宅行竊,翻箱倒櫃時驚動乙,甲因而將乙制服後,繼續將室內財物搜刮一空;正要離去時,甲突見乙姿色不錯,遂加以性侵;逞獸慾畢,甲被乙開罵,甲惱羞成怒,竟將乙活活勒斃。問:在罪刑法定主義下,司法並無創設構成要件的權限,就甲應如何依現行構成要件規定和法理進行適用,而確定其所具有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認定其所犯何罪?

提示:本案並無適用想像競合犯和實質競合相關規定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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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甲的行為,涉及竊盜罪、強制性交罪、殺人罪等,並要求依現行構成要件進行評價,且提示不適用想像競合與實質競合,意味著應為連續犯或數罪併罰的評價。

甲的行為分階段評價:

  1. 闖入乙宅行竊:

    • 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 甲闖入乙宅,該當侵入住宅罪。
    • 竊盜罪(刑法第320條): 甲在屋內翻箱倒櫃,搜刮財物,構成竊盜罪。
    • 強盜罪(刑法第337條,準強盜)? 甲制服乙後,繼續搜刮財物。此處的「制服」是否構成強盜罪的「施強暴脅迫」?
      • 甲是為了行竊而進入,在行竊過程中驚動乙,為排除乙的抗拒(或阻止其追趕),而對乙施加暴力(制服)。
      • 若甲是為了「取得、保有贓物」而對乙施強暴脅迫,則可能構成強盜罪。
      • 依題目敘述,「甲因而將乙制服後,繼續將室內財物搜刮一空」,此「制服」行為與後續的竊盜行為之間,有時間上的緊密關聯,且目的在於確保竊盜行為的進行或完成。因此,甲的行為應可評價為強盜罪,而非單純的竊盜罪。
  2. 性侵乙:

    •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 甲在搜刮完財物後,見乙姿色不錯,遂加以性侵。此行為顯然該當強制性交罪。
  3. 勒斃乙:

    • 殺人罪(刑法第271條): 甲被乙開罵後,惱羞成怒,將乙活活勒斃。
      • 故意: 甲顯然有殺人之故意。
      • 行為: 勒斃乙。
      • 結果: 乙死亡。
      • 因果關係: 甲勒斃乙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 客觀歸責: 甲的行為創造了死亡的風險,且該風險實現。

評價的順序與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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