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學組《刑法》
第 一 題25 分
甲教唆乙殺丙,乙埋伏在丙家門口,誤認屋內背影酷似丙之丁為丙,遂開槍射擊,致丁死亡。請問甲、乙如何論罪?又倘若丁當天是到丙家殺丙父A,正當丁持刀刺A時,因乙開槍射死丁,救了A一命。請問對乙的究責是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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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教唆犯、錯誤理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故意誤想防衛、過失誤想防衛)、阻卻違法事由(緊急避難)以及正當防衛等概念。
第一部分:甲教唆乙殺丙,乙誤認丁為丙而射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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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行為:
甲教唆乙殺丙,此為教唆犯之起意,甲對於其教唆的結果(乙殺丙)具有故意。然而,乙實際殺害的是丁,而非甲所預期的丙。此處的關鍵在於甲是否需要為丁的死亡負責。
甲教唆乙殺丙,對於丙的死亡,甲有殺丙的故意。乙的行為雖然殺害了丁,但乙是基於甲的教唆而為之。甲的教唆是乙殺人的原因,而乙的殺人行為是甲教唆的預期結果。
甲教唆乙殺丙,對於丙的死亡,甲有殺丙的故意。乙的行為雖然殺害了丁,但乙是基於甲的教唆而為之。甲的教唆是乙殺人的原因,而乙的殺人行為是甲教唆的預期結果。
甲教唆乙殺丙,對於殺害丙具有故意。乙之誤認丁為丙而殺害丁,甲對於此意外結果(殺害丁)是否負責,需依學說判斷。
(1)主觀上,甲僅有殺害丙的故意,並無殺害丁的故意。
(2)客觀上,乙的殺丁行為是基於甲的教唆。依據「擴張的故意」理論,若乙之行為可預見,則甲應負責。然而,本題情況為乙誤認,此屬於「故意誤想」。
(3)依據客觀歸責理論,甲教唆乙殺丙,乙誤將丁誤認為丙而殺之,此結果(殺丁)並非甲所預期的,因此甲不負殺丁之故意殺人罪責。
(4)甲教唆乙殺丙,對於丙之死亡,甲負殺丙之教唆犯(殺人罪)。
(5)甲對於乙誤殺丁之結果,是否負過失致死責任?此需判斷甲是否應預見乙會誤認。若甲未積極告知乙丙的特徵,或乙對丙的辨識能力有疑義,則甲可能負過失致死之責。但本題敘述僅提到「誤認」,並未詳述誤認原因,若無其他證據顯示甲有預見可能性,則甲不負過失致死。
(6)甲教唆乙殺丙,乙誤殺丁,此對於丙之殺人行為,甲負教唆殺人既遂之責。
(7)甲對於丁之死亡,不負故意殺人罪責,除非甲能預見乙會誤認。若甲能預見,則甲負教唆殺人既遂(殺丁)之責。若甲不能預見,則甲不負丁之死亡責任。 -
乙的行為:
乙受甲教唆殺丙,但乙誤認丁為丙而殺之。此涉及錯誤理論。
(1)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乙誤認丁為丙,其主觀上之意圖係殺害「丙」,而非殺害「丁」。因此,乙對於殺害丁,欠缺殺害丁之故意。
(2)構成要件錯誤:乙誤認丁為丙,此為「故意誤想」(誤認丁為丙)。依據「構成要件錯誤」理論,乙對於殺害丁,欠缺殺害丁之故意。
(3)乙之行為,構成殺害丁之客觀構成要件。
(4)主觀上,乙對於殺丁欠缺故意。
(5)乙之行為,可能構成過失致死。需判斷乙在誤認丁為丙時,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若乙對於丙的辨識能力欠佳,則可能負過失致死之責。
(6)乙受甲教唆殺丙,但誤殺丁。乙對於殺害丁,欠缺故意。故乙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7)乙之行為,可能成立過失致死。判斷乙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第 二 題25 分
甲偽造了一批幾可亂真的日幣,得知同事乙計畫赴日旅遊,便對乙表示自己甫從東京歸來,欲將手頭上的日幣兌換成新臺幣,乙不疑有他,便依時下匯率將等值的新臺幣交付給甲。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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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偽造貨幣罪、詐欺罪以及「犯罪的」物品的處理。
甲的行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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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貨幣罪:
甲偽造了一批幾可亂真的日幣。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偽造、變造外國貨幣、外國紙幣、外國銀行券,而流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甲偽造外國貨幣(日幣),且此批日幣「幾可亂真」,具有流通之可能性。雖然甲尚未實際將其投入流通,但依據實務見解,偽造貨幣罪之成立,不以實際流通為必要,僅需有偽造行為即可。因此,甲之行為已該當偽造外國貨幣罪之構成要件。 -
詐欺罪:
甲利用其偽造的日幣,向乙詐取新臺幣。
(1)客觀上,甲利用其偽造之日幣,向乙詐取財物(新臺幣)。甲並非透過正常交易,而是以欺瞞之方式取得財物。
(2)主觀上,甲對於詐取乙之財物具有故意及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
(3)甲之行為,該當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
競合關係:
甲之偽造貨幣行為與詐欺行為之間,存在何種競合關係?
(1)偽造貨幣罪為「預備行為」,而詐欺罪為「實行行為」。偽造貨幣是詐欺取財的手段。
(2)若將偽造貨幣視為詐欺取財的「工具」,則應為詐欺取財罪之實行行為。
第 三 題25 分
甲先前與公司主管A出現摩擦,想要讓A在公司失去信任。甲明知多年好友乙為竊盜慣犯,於某日假裝無意洩漏給乙一則消息,甲所服務的公司倉庫門鎖雖已失靈數天,但是仍尚未維修完畢。乙聽聞覺得機不可失,果真於當天夜間即前往行竊,進入該倉庫後才發現,裡面都是一些價值不高的陳舊雜物與工業原料,頓生不屑之感,乃放棄行竊悄然離去,試分析本案中甲與乙之行為在刑法上應如何予以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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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教唆犯、幫助犯、陰謀犯、未遂犯以及竊盜罪之構成要件。
一、甲之行為評價:
甲意圖讓公司主管A失去信任,而利用好友乙為竊盜慣犯之情,向乙洩漏公司倉庫門鎖失靈且未維修之消息,意圖使乙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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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甲之行為是否為教唆乙實行竊盜?
(1)客觀上,甲向乙洩漏消息,此消息係指引乙前往竊盜之線索。甲之行為,客觀上足以引起乙產生竊盜之意念,並提供竊盜之機會。
(2)主觀上,甲有使乙竊盜之意圖,進而使A失去信任。
(3)乙之行為:乙聽聞後,自行前往竊盜,但因發現物品價值不高而放棄。
(4)甲之教唆,是否為乙實施犯罪之原因?乙係基於甲所提供之消息而產生實施竊盜之意念。
(5)甲之行為,應評價為對乙之教唆竊盜。 -
竊盜未遂?
乙雖進入倉庫,但並未取得任何財物而離去。因此,乙之行為構成竊盜未遂。
甲教唆乙實行竊盜,而乙竊盜未遂。則甲應成立教唆竊盜未遂。
(1)教唆犯之處罰:依刑法第29條第2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2)未遂犯之處罰:依刑法第27條規定,未遂犯處罰之規定,於犯罪試圖犯之規定。
(3)因此,甲應成立教唆竊盜未遂罪。
第 四 題25 分
色男甲尾隨乙女,突然從背後勒住乙脖子,想要撫摸其胸部洩慾,豈料乙是擒拿高手,一下子就過肩摔將甲制服未讓其得手,並立即將之扭送警局法辦。其後,甲不思反省,反而愈想愈氣,就找上丙男,二人聯手先行將乙用藥迷昏,而後輪逞獸慾。於甲丙對乙性侵時,丁男已於一旁窺視,待其二人離去,丁即撲上去與仍在昏迷中的乙交媾。就本案例事實所具有的五個「案件」,在罪刑法定主義下,應如何依臺灣現行刑法的規定加以適用而成罪或不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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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驗考生對於性侵害犯罪、強盜罪、幫助犯、共同正犯、連續犯、未遂犯、預備犯,以及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的理解與適用。題目要求分析五個「案件」,應將其拆解分析:
案件一:甲意圖撫摸乙胸部洩慾,尾隨乙,勒住乙脖子。
- 甲之行為:意圖性騷擾,尾隨並勒住乙脖子。
- 犯罪評價:
(1)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甲之意圖為「撫摸胸部洩慾」,屬於性騷擾,但尚未達強制性交之階段。
(2)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甲之行為,客觀上已達猥褻之程度,且係對乙強制為之(勒住脖子)。主觀上,甲有為猥褻之意圖。因此,甲之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
(3)強盜罪(刑法第328條):甲之行為,雖然有強制行為,但其主要意圖為猥褻,而非剝奪乙之財物。因此,不構成強盜罪。
(4)傷害罪(刑法第277條):勒住脖子可能造成傷害,若有傷害,則另成立傷害罪。
(5)本案中,乙隨即制服甲,甲未得逞。因此,甲之行為成立強制猥褻未遂罪。
案件二:乙制服甲並扭送警局。
- 乙之行為:制服甲並扭送警局。
- 犯罪評價:
(1)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乙係為防衛自己免於甲之猥褻行為,所為之防衛行為。乙之行為,相當於「防衛過當」之情況,但在此情況下,乙之行為應屬阻卻違法。
(2)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乙之行為亦可解釋為緊急避難。
(3)乙之行為,不構成犯罪,且具有阻卻違法事由。
案件三:甲找丙男,二人聯手將乙用藥迷昏,而後輪姦。
- 甲與丙之行為:先用藥迷昏乙,再輪姦乙。
- 犯罪評價:
(1)共同正犯:甲與丙事先有犯意聯絡,共同實施犯罪。
(2)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1條):甲與丙二人以藥物迷昏乙,使其不能抗拒,再對乙為性交行為。此構成強制性交罪。
(3)輪姦行為:二人輪姦,構成連續犯。
(4)甲先前之強制猥褻未遂,與本次之強制性交罪,是否成立想像競合或實質一罪?此二行為侵害法益不同,應為數罪併罰。
(5)甲之行為:甲先前之強制猥褻未遂,與本次之強制性交罪,應為數罪併罰。
(6)丙之行為:丙僅參與本次之強制性交犯罪,故丙應成立強制性交罪(連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