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學組《刑法》
第 一 題30 分
少女 S 美若天仙且才華洋溢,S 的繼母甲竟由妒生恨起了殺心,找來自己的助理乙,以 5 百萬元為對價,要乙殺死 S,乙欣然應允。乙知道 S 熱愛拍攝美景,某日對 S 佯稱要帶其觀賞自己偶然發現的絕美秘境,S 欣然赴約,兩人行至荒涼處,乙見四下無人,偷偷取出匕首,正要從 S 背後刺去時,S 剛好回頭,乙立即收手。S 發現乙要殺害自己,因害怕而哭泣不已,乙隨即後悔心軟,便告以上情,要 S 快去報警。乙為能對甲交差並獲得酬金,便殺了一頭倒楣的鹿,挖出鹿的心臟拍照傳送給甲,謊稱是 S 的心臟,甲大喜,隨即將 5 百萬元轉入乙的帳戶。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與乙的行為?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驗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教唆犯、幫助犯、共同正犯以及承諾殺人等概念。
甲之刑事責任
甲對於 S 的死亡,具有殺人犯的故意。甲指示乙殺害 S,並約定對價 5 百萬元,此行為構成殺人罪的教唆犯。
甲指示乙殺人之行為,雖乙並未著手實行,僅為預備行為,但甲之教唆行為並未因此而阻卻。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的預備犯(或未遂犯,視個案認定),依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論以教唆犯。
乙之刑事責任
乙對於 S 的死亡,具有殺人犯的故意。乙接受甲的指示,收取 5 百萬元,並對 S 為殺人之行為。
乙對 S 刺殺未遂,依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成立殺人未遂罪。
關於乙的中止犯,乙在持匕首刺向 S 時,S 回頭,乙立即收手,並告知 S 實情,要 S 報警。此行為是否為中止犯,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若認為乙於著手後,自行且積極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則有中止犯之適用,依刑法第 27 條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二 題30 分
警察局長 A 與法官 B 為夫妻,夫妻感情和睦,對彼此的意見非常重視。某日,A 從妻子 B 處得知,鄰居 C 因為交通肇事未能與車禍被害人和解,因而被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而承審該案件的獨任法官正是 B。隔日,A 在 B 不知情的情況下告訴 C,如果 C 願意給 A 十萬元的話,A 就會替 C 向 B 求情,請 B 對 C 宣告緩刑,否則 C 就聽天由命。C 聽聞後,覺得 A 身為警察局長應該所言不假,同時也非常怕自己的案件會因為沒有受到緩刑宣告而留下前科紀錄,只好交付十萬元現金給 A。A 當晚就寢前對 B 甜言蜜語,趁 B 心情大好之際,向 B 建議對 C 宣告緩刑。B 向 A 表示,看在今天 A 甜言蜜語的份上,欣然接受 A 的建議,但是自己在 A 提出這項建議之前,就已經考慮要對 C 宣告緩刑,B 認為,儘管法院針對這種車禍過失傷害案件,通常會因為行為人未與被害人和解而不宣告緩刑,但是,C 並非沒有意願與被害人和解,而是被害人提出的和解金額過於不合理。半個月後,B 果然對 C 的過失傷害行為判處有期徒刑參個月,緩刑貳年。試問 A、B、C 的刑事責任?
提示:除了中華民國刑法典中的制裁規範之外,本案還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I.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
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II.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驗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偽證罪、詐欺罪、不正影響力等概念。
A 之刑事責任
A 之行為可從兩個面向評價:
-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藉勢勒索)及第 5 款(不正利益):A 身為警察局長,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勢,向 C 勒索十萬元,並以「替 C 向 B 求情」作為交換條件。此行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藉勢勒索」之要件。同時,A 收受十萬元,係為「不正利益」,且是基於其「職務上之行為」(向其法官配偶 B 求情),符合同條第 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要件。本題提示也明確指出該條例,故應從此方向論述。
- 刑法第 347 條(詐欺罪):A 向 C 佯稱可透過 B 影響判決,並收取十萬元。若 B 實際上並未受 A 影響,而 B 之判決係基於其職權獨立判斷,則 A 可能構成詐欺罪。然而,A 確有向 B 進行「建議」,且 B 亦接受了 A 的「建議」(儘管 B 強調自己早有此考慮),此部分行為之評價可能影響詐欺罪的成立。但考量到 A 的身分及所使用的手段,貪污治罪條例的評價通常優先於刑法詐欺罪。
B 之刑事責任
B 之行為涉及法官職務行為之公正性。
- 刑法第 122 條(偽證罪):B 在 A 建議其對 C 宣告緩刑後,向 A 表示「看在今天 A 甜言蜜語的份上,欣然接受 A 的建議」。此言論可能被解讀為 B 受 A 的影響而改變其判斷。如果 B 明知 A 係收受 C 之賄賂而為此建議,而 B 卻接受該建議,則可能構成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偽證罪(若 B 在審判中做偽證)或第 122 條第 2 項之影響審判公正罪。然而,B 強調自己「早已考慮」,且 B 認為 C 和解金額不合理,故 B 辯稱其判斷並未受 A 影響。此部分為爭點,需仔細論述。
第 三 題40 分
甲、乙是從國小直至高中的同班同學,平日像兄弟一樣,惟甲因家境不好,未升大學隨父親丁打零工,而乙順利考上大學。甲打零工期間染上吸毒嗜好,痛恨家貧。某日見下課落單的丙,知悉其父親乃銀行經理,遂起歹念,綁架丙並關押在山區廢棄工寮。甲逼迫丙供出家中電話,正思考打電話要求贖金時偶遇乙,乙見甲形色慌張,從甲口中得知上情,同情甲的處境,因自己想買重機到處遊玩,遂向甲自薦由乙負責打電話給丙父索討贖金,事成後甲給乙三成,甲同意,於是乙打公共電話向丙父要求給付新臺幣五百萬元。不料,丙父已報警,乙無法順利拿取贖金,落荒而逃。甲聞訊後非常生氣,與乙商量由乙買毒藥殺丙滅口。乙擔心丙將來會供出其罪行,遂買老鼠藥加入手搖飲。當乙將飲料交給甲時,乙內心懊悔不已,向甲表示他不想殺丙,也不想繼續下去,於是離開現場。甲仍依計畫逼丙飲下飲料,正當丙毒發時,警察已找到現場,雖讓甲逃脫,但將丙送醫急救未死。甲逃亡返家,央求丁將其藏匿,丁不捨獨子,遂將其藏匿於建築的寺廟工地中,數日後,甲還是被警察逮捕。請討論甲、乙、丁的行為如何論處。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驗綁架勒贖、共同正犯、幫助犯、中止犯、持有毒品、滅證、窩匿等犯罪行為的評價。
甲之刑事責任
- 綁架勒贖罪:甲為滿足其不良嗜好及家貧之怨恨,基於意圖勒贖之目的,綁架丙並關押,此行為構成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之擄人勒贖罪。
- 預備或幫助勒贖罪:甲在綁架後,與乙共謀索討贖金,乙亦依約撥打電話向丙父索討五百萬元。此行為構成幫助勒贖罪。
- 殺人罪(未遂):甲明知乙所購買之老鼠藥具有毒性,仍強逼丙飲用,意圖殺害丙滅口。丙雖因送醫急救而未死,但甲之行為已該當殺人未遂罪。
- 攜帶、持有毒品罪:若甲明知老鼠藥為毒品,則持有毒品亦可能構成犯罪。
乙之刑事責任
- 幫助綁架勒贖罪:乙明知甲係因綁架丙而索討贖金,卻基於同情及自身購買重機之慾望,主動向甲自薦協助打電話索討贖金。此行為已構成幫助綁架勒贖罪。
- 殺人罪(未遂):乙購買老鼠藥並加入手搖飲,意圖殺害丙滅口。此行為已該當殺人罪。
- 中止犯:乙在將飲料交給甲時,向甲表示「不想殺丙,也不想繼續下去,於是離開現場」。此行為是否構成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