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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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40 分

法哲學、法理論學、法社會學各自均屬基礎法學之一環。請說明其各自的研究任務為何?其分別對法(釋義)學的助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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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基礎法學的三大學門:法哲學、法理論學、法社會學,要求考生說明其研究任務,以及對法(釋義)學的助益。這是一個典型的法理學入門題,旨在釐清不同學科的界線與相互關係。

一、 法哲學 (Philosophy of Law)

  • 研究任務: 法哲學探討的是關於「法是什麼?」、「法的本質」、「法的價值」、「法的目的」等根本性問題。它試圖從形上學、認識論、價值論等角度,對法律進行最深層次的追問,關注法與道德、正義、權利、義務等基本概念的關係,以及法律的普遍性原則。例如,自然法學派探討法的道德基礎,法實證主義則關注法作為社會事實的特性,區分法與道德。
  • 對法(釋義)學的助益: 法哲學為法(釋義)學提供了理論的基石與批判的視角。它幫助我們理解法律條文背後所蘊含的價值判斷與社會預設,釐清不同法律解釋方法的哲學基礎(例如,拘泥文義解釋可能源於形式主義的法哲學觀點,而目的解釋則可能與功利主義或自然法的價值追求相關)。法哲學的思辨有助於法官、律師、學者在面對複雜的法律問題時,能更深刻地理解法的意義,並做出更具說服力的解釋與判斷。

二、 法理論學 (Legal Theory / Jurisprudence)

  • 研究任務: 法理論學(在此脈絡下,常與法哲學有重疊,但更側重於對「法律體系」本身的分析)研究法律的結構、功能、邏輯、推理規則以及法律制度的運作。它可能包括對法律概念(如權利、義務、因果關係、責任)、法律推理(演繹、歸納、類比)、法律規則的形成與適用,以及不同法律體系(如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之間的比較研究。法理論學試圖系統性地描述和分析法律現象,建構解釋法律運作的理論模型。
  • 對法(釋義)學的助益: 法理論學為法(釋義)學提供了分析工具和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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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作為一種政治支配形式的民主體制,法哲學上對其提出何等正當化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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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民主體制作為一種政治支配形式,其在法哲學上所依據的正當化理由。這涉及政治哲學與法哲學的交叉領域,主要是關於民主的合法性來源。

民主體制之所以被認為是正當的政治支配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法哲學上的正當化根據:

  1. 個人自主與自由 (Individual Autonomy and Freedom):

    • 核心理念: 這是民主最根本的價值之一。主張每個人都應當被視為具有理性與自主能力的個體,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活,包括被何種規則約束。民主制度透過代議制、選舉、參與等方式,讓公民能夠參與政治決策,間接或直接地表達自己的意志,這體現了對個人自主權的尊重。
    • 法哲學關聯: 盧梭的「公意」理論、康德的絕對命令(將人視為目的而非手段)等,都強調了個人自主的重要性。民主被認為是實現這種自主性的最佳政治組織形式。
  2. 平等 (Equality):

    • 核心理念: 民主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是政治上的平等,即「一人一票」。這意味著每個公民在政治決策過程中,都擁有平等的發言權與投票權,不因其社會地位、財富、種族、性別等而有所區別。
    • 法哲學關聯: 自由主義與社會主義思想都強調平等的重要性。民主制度透過其制度設計,試圖將這種平等原則落實於政治領域,使政治權力分配更加公平。
  3. 理性與公共審議 (Reason and Public Deliberation):

    • 核心理念: 雖然民主的決策過程可能涉及多數決,但更深層次的論證強調的是公共審議 (public deliberation) 的價值。哈伯瑪斯等學者認為,在一個開放、理性的公共領域中,透過自由的討論與辯論,公民可以形成更為明智、更具說服力的公共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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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我國法院實務向來承認配偶權受侵害時的損害賠償請求。配偶一方若其夫或妻在婚姻關係中侵害其互負貞操、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家庭生活之權利與義務時,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對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近來,卻開始有少數不同見解認為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應不再准許。以下是其中一則採否定論的法院判決摘錄:

「參諸釋字第748號解釋以攸關個人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肯認人民有自主決定『是否結婚』及『與何人結婚』之憲法第22條結婚自由;釋字第791號解釋以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且與人性尊嚴密切相關,認為屬於個人自主決定權一環之性自主權,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可見我國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功能,變遷至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性)自主決定權。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是以,本院認為不應肯認『配偶權』之概念,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改寫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請以此背景與判決摘要回答以下問題:
(一)根據法實證主義者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各種關聯」可能為何?法實證主義者如何理解配偶權這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誡命?
(二)請分別闡述德沃金的「詮釋性概念」與「整全法理論」內涵。
(三)請根據(二)的說明分析與評價摘錄的判決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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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一個綜合性的題目,結合了法律實證主義、德沃金的法理論,以及對具體判決的分析。它要求考生不僅要理解抽象的法理論,還能將之應用於具體的法律爭議。

一、 法實證主義者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各種關聯」與對「配偶權」的理解

  • 法實證主義者法律與道德的「各種關聯」:
    法實證主義的核心主張是「法律的效力與其道德內容無關」(Separation Thesis)。這並不意味著法律與道德完全沒有關聯,而是說法律的「有效性」或「存在性」不必然依賴於其道德上的正當性。法律與道德的關聯,可能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1. 道德內容可能影響法律內容: 許多法律的制定,確實是為了實現某些道德目標(如禁止殺人、偷竊)。法實證主義者承認,法律的內容可能受到道德觀念的影響,甚至許多法律規則本身就具有道德上的正當性。
    2. 法律可能要求遵守道德義務: 某些法律規則可能明確要求人們遵守特定的道德義務(例如,忠誠義務)。
    3. 法律規則的解釋可能涉及道德判斷: 在解釋法律規則時,尤其是在法律存在漏洞或模糊之處時,法官或解釋者可能會訴諸道德原則來填補或釐清。
    4. 法律的社會功能可能涉及道德: 法律作為社會規範,其最終目的之一可能是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社會正義,這些都與道德價值緊密相關。

    然而,法實證主義者強調,即使法律規則具有道德內容,或者要求遵守道德義務,其「法律性」的來源並非來自該道德內容本身,而是來自其是否符合特定的法律創設規則(如制定法、判例法等)。

  • 法實證主義者如何理解「配偶權」這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誡命:
    對於法實證主義者而言,判決摘要中所提及的「配偶權」,特別是其所包含的「貞操」、「互守誠信」、「維持圓滿家庭生活」等內容,顯然具有強烈的道德意涵。

    1. 道德義務的法律化: 法實證主義者會認為,當這些道德上的期望或義務被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配偶權)和義務(忠誠義務),並被法律體系所承認(例如,透過民法第184條侵權責任的適用),那麼它們就成為了「法律誡命」。
    2. 法律效力的來源: 這些「配偶權」的法律效力,不是因為它們是「道德上對的」,而是因為它們被該法律體系(例如,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所採納和承認。例如,如果法院透過解釋或判例,將這些道德概念納入「配偶權」的法律內涵,並賦予其法律上的保護,那麼它就成為了法律的一部分。
    3. 可能出現的挑戰: 即使是法實證主義者,在面對此類判決時,也可能需要分析:
      • 這些「配偶權」概念在法律體系中是否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例如,是否能從民法總則或親屬編中找到支持?)
      • 其法律上的內涵是否清晰,以便於適用?
      • 如果立法或司法實踐出現了對該概念的否定,法實證主義者會關注這是法律規則的變遷,還是對先前法律的修正。

    總的來說,法實證主義者會將「配偶權」視為一個由法律體系所承認的權利,即使其源頭或內涵包含道德元素,其法律效力仍需回歸到法律體系的創設規則。而對於判決中出現的「不應承認」的見解,法實證主義者會視之為法律體系內部的變遷或修正。

【答案】
法實證主義認為法律與道德無必然關聯,但承認法律內容可能受道德影響,或法律規則可能要求遵守道德義務。他們理解「配偶權」為法律體系所承認的權利,其道德內涵並非其法律效力的基礎,而是其法律效力源於法律創設規則。
【答案】

二、 德沃金的「詮釋性概念」與「整全法理論」內涵

  • 詮釋性概念 (Hermeneutic Concept / Concept of Interpretation):
    德沃金(Ronald Dworkin)認為,法律不僅僅是一套規則,更是一套包含原則 (principles) 和政策 (policies) 的體系。他特別強調法律解釋的「詮釋性」 (interpretive) 本質。

    1. 法律的詮釋性: 德沃金認為,理解法律的過程,就是對法律文本、判例、制度進行詮釋的過程。這種詮釋並非任意的,而是要找到一個「最佳的闡釋」(best interpretation)。
    2. 最佳闡釋的標準: 一個「最佳闡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標準:
      • 適合性 (Fit): 該闡釋必須能夠盡可能地涵蓋和解釋現有的法律材料(包括規則、判例、憲法原則等)。
      • 正當性 (Justification): 該闡釋必須能從道德上,為法律體系提供一個最為正當的理由。也就是說,它必須能夠將法律展現為一個在道德上最為公平、公正的事業。
    3. 原則與規則的區別: 德沃金區分了法律規則 (rules) 和法律原則 (principles)。規則是「全有或全無」(all-or-nothing) 的,適用時非全盤採納即全盤不採納。而原則則提供理由,即使不被採納,該理由依然存在,並有其重量 (weight)。法律解釋的過程,就是不斷在規則與原則之間進行權衡與闡釋的過程。
  • 整全法理論 (Law as Integrity):
    德沃金的「整全法理論」是其詮釋性法律觀的延伸和體現。

    1. 法的道德性: 整全法理論主張,法律本身就是一個道德事業。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必須不斷地尋求將法律體系建構成一個在道德上最為連貫、一致、公平的整體。
    2. 追求道德連貫性: 法官在判決時,應當像是「道德小說家」(moral novelist),不僅要解釋過去的法律,還要創作出一個能讓整個法律體系在道德上最為和諧、最為連貫的故事。這意味著,新的判決不能與既有的法律原則、憲法價值產生嚴重的道德衝突,而應當努力將法律體系建構成一個統一的道德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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