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法理學組《法理學》
第 一 題
請說明法釋義學與法哲學各自之研究任務為何?(20分) 以財產權的理論為例,法哲學關於財產權的理論,可如何影響憲法學關於財產權保護範圍的界定?(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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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探討法釋義學(Jurisprudence of Interpretation)與法哲學(Philosophy of Law)的研究任務,並進一步連結法哲學的理論如何影響憲法學對財產權的界定。
一、法釋義學與法哲學的研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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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義學 (Jurisprudence of Interpretation):
- 核心任務: 探討法律的解釋與適用。它關注的是,在具體的法律案件中,如何從現有的法律文本(法條、判例等)中找出或建構出最適合的法律原則或規則,以解決爭議。
- 研究範疇:
- 解釋方法論: 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等,以及這些方法的適用順序與優先性。
- 法律漏洞的填補: 當法律條文無法直接適用於特定情況時,如何透過類推解釋、目的性限縮等方式填補。
- 法律原則與規則的區分與適用: 如何在具體案件中權衡原則與原則、原則與規則、規則與規則之間的衝突。
- 法律推理的結構: 分析法官在判決時所使用的邏輯與論證方式。
- 目標: 確保法律的穩定性、可預測性,並追求實質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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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 (Philosophy of Law):
- 核心任務: 探討法律的本質、目的、價值與正當性。它從更根本、更宏觀的角度,對法律進行批判性的反思與質疑。
- 研究範疇:
- 法律的本質: 什麼是法律?法律與道德、政治、社會有何關係?(例如,法律實證主義 vs. 自然法學)
- 法律的功用與目的: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什麼?是實現正義、維護秩序,還是保障自由?
- 法律的正當性 (Legitimacy): 為什麼我們需要服從法律?法律的權威從何而來?
- 法律的價值: 法律應該追求哪些價值?如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以及這些價值之間的衝突。
- 法律的演進與發展: 法律如何隨社會變遷而演變,以及應如何引導其發展。
- 目標: 釐清法律的深層意義,提供批判性的視角,並為法律的改革與發展提供理論基礎。
二、法哲學的財產權理論如何影響憲法學對財產權保護範圍的界定:
法哲學對於財產權的討論,往往涉及其基本性質、目的、正當性基礎以及與其他價值的關係。這些討論會為憲法學提供理論上的支持與方向,進而影響憲法對財產權保護範圍的界定。
- 自然法學的財產權觀:
- 觀點: 財產權被視為一項基本人權,是個人自由、自主與人格發展的必要條件,甚至可能是上帝或理性所賦予的。
第 二 題
在法哲學討論中有一個重要的主題是關於服從法律的義務 (Duty to obey the law), 也就是探討是否在單一法體系中的每個人都有義務服從法體系中每條法律的義務, 只因為它是法律。請問你/妳認為:
- 人是否有服從法律的義務?請從不同立場論述,並說明理由。(10分)
- 在認為有服從法律義務的看法中,其道德上的理由為何?(10分)
- 在集會遊行的現場,在面臨警察以違反集會遊行法進行解散命令時,群眾常會主張「公民不服從」,故意違反集會遊行法而不解散。請問公民不服從是否為法律服從義務的例外,亦即其不服從具有正當性?若有,其正當性基礎為何?若無,為什麼?(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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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聚焦於法哲學中關於「服從法律的義務」(Duty to obey the law)的核心爭議,並延伸至「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探討。
一、人是否有服從法律的義務?
關於人是否對法律負有服從的義務,法哲學界存在不同立場,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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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說 (Affirmative Position):
- 觀點: 認為個人對法律體系負有普遍的服從義務,僅僅因為某個規則是「法律」,就應當服從。
- 理由:
- 社會契約論 (Social Contract Theory): 認為個人為了從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社會,享有安全、秩序與各種利益,默示地同意遵守社會的法律。例如,霍布斯(Hobbes)、洛克(Locke)、羅爾斯(Rawls)等人的理論都包含此面向。服從法律是履行契約的義務。
- 功利主義 (Utilitarianism): 認為普遍服從法律有助於最大化社會的整體福祉。如果人人都可以任意選擇不服從,社會將陷入混亂,整體利益將受損。因此,為了最大公約數的幸福,應當普遍服從法律。
- 公平原則 (Fairness Principle /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認為當一個人從法律體系提供的各種利益(如保護、公共服務、穩定秩序)中受益時,基於公平的理由,他就有義務為維持這個體系而服從法律。
- 政治權威理論 (Political Authority Theory): 認為合法的政府擁有權威,其發布的法律具有正當性,要求臣民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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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說/懷疑論 (Negative Position / Skepticism):
- 觀點: 認為不存在對法律普遍的、單純因為其是「法律」的服從義務。服從法律的理由需要額外的道德基礎,而非僅僅因為其是法律。
- 理由:
- 法律實證主義的極端觀點: 認為法律與道德是分離的,法律的效力與其正當性無關。如果法律本身不正義或違反道德,則沒有服從的義務。
- 個人自主性 (Individual Autonomy): 強調個人道德判斷的自主性,認為個人不應無條件地服從任何權威,而應基於自己的道德判斷來決定是否服從。
- 對特定法律的質疑: 認為只有當法律本身是正義的、符合道德或公共利益時,才有服從的義務。若法律明顯不正義、侵犯人權,則不應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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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說/有限說 (Conditional / Limited Position):
- 觀點: 認為服從法律的義務是存在的,但並非絕對,而是有條件的。服從義務的基礎可能是社會契約、公平,但也必須考量法律本身的道德品質。
- 理由: 結合了肯定說與否定說的部分觀點,認為雖然存在服從法律的普遍傾向性理由,但極端不正義的法律可能無法產生服從的義務。
我的看法:
我認為,在一個基本正義的法治國家,個人對法律體系普遍負有服從的義務。此義務的基礎是社會契約的默示同意,以及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共同利益而產生的公平義務。服從法律是維持社會穩定運作、保障個人權益的必要前提。然而,此義務並非絕對,當法律本身嚴重違反基本人權或道德原則時,服從義務可能受到挑戰(這也連結到第三小題的公民不服從)。
【答案】(10分)
存在肯定說(如社會契約論、功利主義、公平原則)、否定說/懷疑論(強調個人自主性、質疑不正義法律)及條件說。我認為在法治國家,基於社會契約與公平原則,普遍存在服從法律的義務,但此義務非絕對,需考量法律的道德品質。
二、認為有服從法律義務的看法中,其道德上的理由為何?
認為個人有服從法律義務的看法,其道德上的理由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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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的道德承諾:
- 論述: 進入一個有組織的社會,就如同參與了一個合作計畫。為了換取社會提供的安全、秩序、基礎設施、教育、法律保障等利益,個人默示地承諾遵守這個社會的規則(即法律)。這種承諾具有道德約束力,如同簽訂契約一般。
- 道德基礎: 誠信、信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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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原則 (Principle of Fairness / Reciprocity):
- 論述: 法律體系為我們提供了許多我們無法單獨獲得的利益,例如保護我們免受暴力侵害、提供公共衛生、維護交通秩序等。我們從這些公共利益中受益,基於公平的原則,我們有義務為維持這個體系做出貢獻,其中最基本的方式就是服從法律。這是一種「互惠」的義務:你接受了體系的好處,你就應該承擔維持體系的責任。
- 道德基礎: 公平、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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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義的道德考量:
- 論述: 從功利主義的角度來看,普遍服從法律的規則,其結果是最大化社會的整體福祉。如果每個人都基於個人判斷任意不服從,社會將難以維持秩序,人們將遭受更大的痛苦與不便,整體幸福感將大幅下降。因此,為了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服從法律是道德上應當的。
- 道德基礎: 追求整體福祉、減少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