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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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40 分

請說明霍布斯(Thomas Hobbes)之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建構,以及其據此證立的「利維坦」(Leviathan)為何等國家?同樣依社會契約論的理論架構,盧梭(J. J. Rousseau)證立出何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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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社會契約論的經典代表人物:霍布斯與盧梭,對於國家起源、國家權力以及國家型態的論述。考生需分別闡述兩位思想家的理論建構,並說明其如何從契約推導出不同性質的國家。

一、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社會契約論與利維坦國家

  1. 理論建構(自然狀態與契約)

    • 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霍布斯認為,在沒有政府、沒有法律的自然狀態下,人是自私的、追求自我保存和權力最大化的生物。這種狀態是一種「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特徵是「孤獨、貧困、卑污、野蠻、短命」(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在自然狀態下,沒有道德、沒有正義、沒有財產,只有對死亡的恐懼。
    • 自然法(Law of Nature):儘管自然狀態充滿混亂,但人具有理性,能認識到一些基本的自然法,最核心的是「尋求和平,並保持和平」以及「為了自衛而盡力。」。
    • 契約(Covenant):為了擺脫恐怖的自然狀態,人們透過理性,彼此同意放棄一部分個人自由和權力,將這些權力讓渡給一個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權威,以換取安全與和平。這個契約不是人與主權者之間的契約,而是人與人之間的契約,大家同意服從某一個主權者。
  2. 證立「利維坦」(Leviathan)國家

    • 國家(Commonwealth):霍布斯將這個被授權的絕對權威稱為「利維坦」,這是一個龐大的、人造的巨獸,代表著國家。
    • 國家型態:霍布斯證立的是一個絕對主權國家。這個國家擁有至高無上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轉讓的權力。主權者的權力是絕對的,人民一旦將權力讓渡,就不能隨意收回。
    • 國家目的:國家的主要目的是維持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防止社會重回自然狀態的混亂。主權者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軍事、經濟等所有權力,甚至可以干涉宗教信仰,以確保和平。人民服從主權者,是因為主權者的力量能壓制一切反抗。

二、盧梭(J. J. Rousseau)的社會契約論與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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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0 分

請依洛克(John Locke)之財產權理論,評價我國年金改革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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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運用約翰·洛克的財產權理論來評價我國年金改革的得失。這需要考生對洛克的財產權理論有深入理解,並能將其應用於當代社會的具體政策分析。

一、約翰·洛克(John Locke)的財產權理論

洛克的財產權理論是其政治哲學的核心,其主要論點如下:

  1.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洛克認為,人在進入政治社會之前,即處於自然狀態(State of Nature)。在自然狀態下,人擁有「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這些權利是上帝賦予的,先於政府而存在,政府的職責是保護這些權利,而非創造或剝奪。
  2. 財產的起源(Labour Theory of Property):洛克認為,財產的起源來自於個人的勞動。當一個人將自己的勞動與自然界中未被佔有的資源結合時,該資源就成為其財產。例如,將土地耕種,所收穫的穀物即為其勞動的成果,屬於其財產。
  3. 財產權的限制:雖然洛克強調財產權的自然屬性,但也設定了兩條重要限制:
    • 損耗原則(Spoilage Limitation):一個人只能獲取並儲存自己能夠使用而不致腐爛的量。多餘的、會腐爛的財產,應留給他人。
    • 足夠原則(Sufficiency Limitation):在獲取財產時,必須為他人留下「足夠且同樣好的」(enough and as good)的財產。這意味著,財產的獲取不應損害他人的自然權利。
  4. 財產權與政府的目的:洛克認為,政府設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護人民的財產權。人民之所以同意進入政治社會,建立政府,是為了更有效、更安全地保障他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政府無權任意剝奪人民的財產,否則即違背了其設立的宗旨。

二、評價我國年金改革的得失

年金改革通常涉及對現有或未來年金給付的調整,例如提高保費、延後退休年齡、調降給付替代率等。從洛克的財產權理論出發,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評價我國年金改革的得失:

  1. 對現有或既得給付權利的影響:
    • 符合洛克理論的方面:如果改革僅針對未來新產生的保費或給付,且能保障已繳納的保費(視為一種財產的投入),則較符合洛克精神。
    • 違背洛克理論的方面:若改革大幅削減已經依法、依約定(或合理預期)可領取的給付金額,尤其是已符合請領資格或接近請領資格者,則可能被視為政府對人民「財產」(包含預期收入的權利)的任意剝奪。洛克強調政府的目的是保護財產,而非任意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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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40 分

法唯實論(legal realism)曾提出「預測理論」(predictive theory),預測理論主張一個規範僅在其能準確預測法院如何裁判時,才是法律規範。因此,一個對法律的正確陳述,即是對於法院會如何裁判的預測。不過,預測理論受到哈特(H.L.A. Hart)和其他人很大的批評。請問:

  1. 為何法唯實論這麼重視法院或法官的看法?他們認為法官是如何論理及裁判的?
  2. 你/妳覺得法唯實論的預測理論有什麼可批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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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探討法唯實論(Legal Realism)為何重視法院判決,以及其對法官論理裁判的觀點;第二部分則要求考生批判性地評估法唯實論的「預測理論」。

第一部分:法唯實論為何重視法院或法官的看法?法官是如何論理及裁判的?

法唯實論是一種強調法律的「實際運作」而非「書本上」的法律的法學思潮。其核心在於關注法律在現實世界中的作用,特別是法院和法官的角色。

  1. 為何法唯實論重視法院或法官的看法?

    • 法律的實效性(Effectiveness of Law):法唯實論者認為,法律的真正意義不在於法條本身,而在於它如何在實踐中被應用和執行。而法院的判決是法律發揮實效的最終體現。因此,要理解法律的真實面貌,就必須研究法院的判決。
    • 預測法律行為(Predicting Legal Behavior):法唯實論的「預測理論」正是基於此。他們認為,要科學地描述法律,就必須能夠預測法官的行為。法律的「真實」規則,就是那些能夠被用來預測法官判決結果的規則。
    • 對形式主義的批判(Critique of Formalism):法唯實論興起時,正是對當時盛行的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的反動。形式主義認為法律是理性、邏輯自洽的體系,法官的職責是將法條機械地套用到事實上,得出唯一正確的結論。法唯實論者認為這種觀點脫離現實,忽視了法官在判決中的主觀性和影響力。
    • 法律的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 of Law):法唯實論者也關注法律的社會影響,而法院判決是這些影響最直接的體現。研究判決有助於理解法律如何塑造社會、解決衝突。
  2. 法官是如何論理及裁判的?
    法唯實論者對法官的論理和裁判過程,有著較為「非形式化」的理解:

    • 「規則」與「現實」的區別:法唯實論者區分了「書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s)和「實際運作的法律」(law in action)。他們認為,法官的判決並非僅僅是從法條邏輯推演而來,而是受到許多非法律因素的影響。
    • 「事實認定」的重要性:判決的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如何認定案件事實。而事實的認定本身就充滿主觀性,可能受到證據、證人表現、法官個人偏見等影響。
    • 「非法律因素」的影響:法官的個人背景、價值觀、政治立場、社會經濟地位、同情心、甚至當天的情緒,都可能影響其判斷。法官不是冷冰冰的邏輯機器,而是活生生的人。
    • 「政策考量」與「社會目的」:法官在判決時,常會考量判決的社會後果,試圖達成某種社會目的或政策目標,而非僅僅遵循僵化的法律規則。他們會權衡不同利益,選擇最能實現其認為「應然」結果的判決。
    • 「直覺」與「司法判斷」(Hunch Theory):一些法唯實論者(如卡爾·盧埃林 Karl Llewellyn)認為,法官在經過對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則的初步評估後,會形成一個「直覺」或「司法判斷」(hunch),即預感何種結果是「正確的」。之後,法官的論理過程,實則是為這個預先形成的直覺尋找法律上的理由和支持。這意味著,法律規則(法條)更多是事後用來解釋和合理化判決的工具,而非判決的真正決定因素。

第二部分:你/妳覺得法唯實論的預測理論有什麼可批評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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