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理學》
第 一 題60 分
請詳為說明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之正義論的內涵,包含:正義的意義、正義的類型、不同正義類型的運用對象與標準。約翰羅爾斯 (John Rawls) 在 20 世紀後半葉重提正義理論,其運用「原初狀態」(Urzustand) 來進行論證;請詳為說明其論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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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察考生對於古典與當代重要正義理論的理解與闡述能力。前半段要求說明亞里斯多德的正義論,後半段則聚焦於約翰·羅爾斯的「原初狀態」論證方法。
第一部分:亞里斯多德的正義論
亞里斯多德在其《尼各馬可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 中,將正義視為一種「德性」(virtue),並且是「至善的德性」(the greatest virtue)。他認為,正義不僅關乎個人行為的合宜性,也關乎社會的秩序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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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意義 (Meaning of Justice):
亞里斯多德認為,正義的根本意義在於「給予他人應得的」(giving to each his due)。這意味著在分配事物或處理關係時,要尊重每個人的權利和應得的份額。他區分了兩種主要的正義概念:- 廣義的正義 (General Justice):指遵守法律、合乎德性的行為。這種正義涵蓋了所有與他人相關的行為,只要是合乎法律和普遍德性的,都可以視為廣義上的正義。法律的目的就是促進共同體的福祉,因此遵守法律就是實踐廣義的正義。
- 狹義的正義 (Particular Justice):指在分配財富、榮譽、權力等可貴事物,以及在處理交易、糾紛時的公平。這種正義更側重於比例和均等,確保在交換和分配過程中沒有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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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類型 (Types of Justice):
亞里斯多德進一步將狹義的正義細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分配正義 (Distributive Justice):這種正義涉及在共同體成員之間,根據其應得的程度來分配榮譽、財富、權力等公共資源。其核心原則是「幾何比例」(geometrical proportion),即根據個人的價值或貢獻來分配,例如,有功者應得較多榮譽,有能力者應得較多權力。
- 矯正正義 (Corrective Justice):這種正義處理的是個人之間的交易或侵權行為,旨在恢復交易或關係中的均等。它不考慮個人的德性或貢獻,而是關注行為本身造成的失衡。矯正正義遵循「算術比例」(arithmetical proportion),即無論行為的動機如何,只要造成了損失或不公,就要將其恢復到原來的均等狀態。例如,在買賣中,確保商品與金錢的交換是等值的;在侵權行為中,懲罰加害者以彌補受害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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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正義類型的運用對象與標準 (Objects and Standards of Application):
- 分配正義:
- 運用對象:共同體成員、公民。
- 標準:個人在共同體中的地位、貢獻、價值(例如,德性、財富、自由身份等,具體標準可能因城邦而異)。分配是基於「應得」(merit),要求「成比例的均等」(proportionate equality)。
- 矯正正義:
- 運用對象:個人之間的交易(自願交易,如買賣、借貸)或非自願的侵權行為(如盜竊、傷害)。
- 標準: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不公。矯正的目標是「絕對的均等」(absolute equality),即將受損一方恢復到其未受損前的狀態,或對加害者施加相應的懲罰。
- 分配正義:
第二部分:約翰·羅爾斯的「原初狀態」論證方式
第 二 題40 分
法學是科學嗎?請說明並舉例,在何種意義下法學可以稱為科學(20分);請說明並舉例,在何種意義下法學無法被稱為科學(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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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法學的科學性問題,要求考生從正反兩面闡述法學的科學特徵與局限。
第一部分:法學可被稱為科學的意義與舉例
法學之所以可以被認為是科學,主要體現在其研究方法、體系結構和追求客觀性的努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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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性意義 (Meaning of Scientific Nature):
- 系統性與結構性 (Systematic and Structured):法學試圖將法律現象進行分類、歸納、整理,形成法學理論、法律體系。它有明確的研究對象(如法律規範、法律關係、法律制度、法律現象)、研究方法和理論框架。
- 邏輯性與嚴謹性 (Logical and Rigorous):法學研究強調邏輯推理、概念分析和論證的嚴謹性。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都需要遵循一定的邏輯規則,以確保結論的有效性。
- 客觀性與可驗證性 (Objectivity and Verifiability):雖然法學研究的對象是規範,但它追求對法律現象的客觀描述和分析。通過對現有法律文本、司法實踐、歷史資料、社會數據的分析,可以對法學命題進行一定程度的驗證或反證。
- 方法論的多樣性與發展 (Diversity and Development of Methodology):法學研究借鑒了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各種方法,如分析法學的邏輯分析、實證法學的實證研究、社會法學的實證社會學研究、批判法學的批判性分析等。這些方法論的運用,使得法學研究更加科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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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 (Examples):
- 法律解釋的邏輯分析:例如,在解釋「公共場所不得吸菸」的法律條文時,法官或學者會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等方法,並結合邏輯規則(如矛盾律、排中律)來確定條文的確切含義。如果條文規定「禁止吸菸」,而有人辯稱只是「少抽一點」不算違反,法學的邏輯分析會指出這種辯解與條文的字面意義和立法目的不符。
- 法律體系的建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個法律部門的劃分,以及它們內部規則的系統化,體現了法學的結構性。例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如合同自由、誠實信用)和具體規則(如合同的成立、履行、變更、解除)構成了相對完整的體系,便於理解和適用。
- 實證研究的運用:社會法學或經濟法學等領域,會運用統計數據、問卷調查、案例分析等實證方法,研究法律的實際運行效果。例如,研究某項勞動保護法是否有效降低了工傷事故的發生率,或者某項反壟斷法的實施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第二部分:法學無法被稱為科學的意義與舉例
儘管法學具有科學的某些特徵,但它與自然科學相比,在研究對象、方法和結論的確定性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在某些意義下,法學的「科學性」是有限的。
- 非科學性意義 (Meaning of Non-Scientific Na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