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己組《民法(A)》
第 一 題35 分
一、甲、乙、丙三兄弟為共同經營事業,合夥成立A企業社;三人約定由長兄甲為
負責人,對外執行業務。為此,甲前往B銀行開立「以A企業社為戶名」的帳
戶。某日,兄弟三人一致決定:購置汽車一輛,藉以拓展業務範圍;無奈創業維
艱,因此也約定了新台幣(下同)50萬元的預算上限。數日後,甲以A企業社
負責人的身分,向熟識的二手車商丁表達購車需求。一陣議價之後,最終以 55
萬元的價格成交X車;至於價金,雙方則約定直接匯入丁在B銀行所開設的帳
戶。甲依約將55萬元價金,從A企業社之帳戶匯款至上開指定帳戶。孰料,丁
在駕駛前往交車途中,竟遭後方來車追撞,X車因此全毀;經調查,丁並無任何
肇事責任。知悉上情之兄弟三人,愛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丁請求返還 55
萬元。不料,丁在匯回的過程中,竟因一時操作疏失,誤將款項匯入其他第三人
之帳戶。試問:甲、乙、丙三人,是否仍得向丁請求返還55萬元之現金或匯款?
(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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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合夥契約、授權範圍、締約責任、物之買賣、給付遲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等民法重要概念。
核心爭點在於:甲以A企業社名義與丁訂立購車契約,其授權範圍為何?丁嗣後因故致X車全毀,是否仍負有給付義務?甲匯款55萬元予丁後,丁誤匯入第三人帳戶,甲乙丙三人是否仍得向丁請求返還該筆款項?
【題型分析】
本題為典型的案例分析題,融合了多個民法重要爭論點。考生需逐一釐清各個法律關係,並從中找出最適合的法律主張。
【解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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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與授權關係:
- 甲、乙、丙三人成立A企業社,約定由甲為負責人對外執行業務,此性質應為民法上之合夥契約(民法第667條以下)。
- 合夥人對外執行業務之權限,原則上依合夥契約之約定。本件約定由甲為負責人,並對外執行業務,故甲對外代表A企業社。
- 本次購車行為,三人一致決定,且預算上限為50萬元。甲與丁議價後,以55萬元成交。此處涉及甲是否超出授權範圍。
- 一般而言,合夥人執行業務,若超出授權範圍,原則上不發生效力,除非其他合夥人追認。然而,本件契約成立後,甲已依約支付價金,且乙、丙知悉上情,並未表示異議,可推定有默示追認甲之行為(民法第170條準用第27條)。因此,甲與丁間之購車契約對A企業社(即甲乙丙三人)應屬有效。
-
債務之履行與給付遲延:
- 甲依約將55萬元匯入丁之帳戶,此為依約履行價金給付義務。
- 丁將X車匯款後,在交付前,因遭追撞而全毀,此屬丁之給付不能。
- 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給付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丁)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本件丁遭後方來車追撞,此屬不可歸責於丁之事由,故丁對X車之給付義務已免除。
第 二 題35 分
二、民國(下同)94年1月15日出生之甲,於其父死亡後繼承取得A地所有權,
111年12月28日甲自行將該A地以3000萬元出賣與乙,且因乙已於112年1
月20日依約支付半數價金,甲遂於同日將該A地所有權移轉與乙,未料甲之母
丙於112年2月1日知悉上情後,表示甲為未成年人,拒不承認系爭買賣契約,
乙擔心日後甲會向之請求塗銷登記,遂將該A地通謀虛偽出賣並移轉與其好友
丁,詎料,在眾人均主張自己對A地享有權利時,該A地卻為戊所無權侵占。
試問:甲乙與丁三人何者得對戊請求返還A地?此外,乙嗣後因為股市大跌導
致資金週轉不靈,因而無力支付剩餘半數的價金,甲遂依照原先買賣契約之約定,
將乙原已支付的半數價金即1500萬元充當為違約金,並依法解除契約,但法院
認為違約金數額過高,故酌減至500萬元,試問乙得否請求返還經酌減數額以外
之1000萬元?(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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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未成年人行為能力、無權處分、不動產物權變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契約、給付遲延、違約金、契約解除及權利濫用等民法重要概念。
本題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關於A地返還請求權的歸屬;第二部分關於違約金返還的請求。
第一部分:A地返還請求權之歸屬
核心爭點:
- 未成年人甲之處分行為效力。
- 乙對A地之所有權取得是否有效。
- 乙與丁間通謀虛偽買賣之效力。
- 甲、乙、丁三人對無權侵占者戊之返還請求權基礎。
【解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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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處分行為效力:
- 甲於94年1月15日出生,至111年12月28日簽訂買賣契約時,已滿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獨資之財產處分,例如出賣A地,原則上需經法定代理人(本例為母親丙)之允許(民法第77條、第79條)。
- 丙於112年2月1日表示拒不承認,故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未經丙允許,為效力未定。
- 嗣後,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此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9條規定,應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丙拒絕允許,故該移轉登記行為自始無效。
- 因此,A地所有權之移轉自始無效,甲之父死亡後繼承之A地所有權,仍歸屬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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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之處分行為效力:
- 乙取得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又將A地通謀虛偽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丁。
- 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相符而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為無效。此即「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乙與丁間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係通謀虛偽,故自始無效。
- 因此,A地所有權並未移轉至丁。A地所有權仍歸屬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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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之侵占行為:
- 戊為無權侵占A地,此侵占行為並未產生任何對A地之權利。
第 三 題30 分
三、居住於X市、性格火爆之甲男,經友人丙結識同樣是性情中人之乙女。甲乙相識
後閃電結婚,然蜜月旅行時旋即鬧翻,各自搭機回台,自此形同陌路。再次相見,
已經2年後至戶籍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之時。在這2年中,友人丙屢屢試圖協調兩
人不成,最後在甲乙兩人要求下,無奈於離婚書面之證人欄簽字,但並未隨同辦
理登記。另一名離婚證人為現居T市的乙女之母丁。然丁從一開始即反對此婚事,
並拒絕與甲男有任何接觸,僅在乙女請求下,在離婚書面證人欄簽字後寄給乙女。
第三名證人戊則為乙女委任律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離婚事宜之秘書。戊陪同乙與
甲一同至戶籍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且也在離婚證書證人欄上簽名。婚前甲有價
值1000萬之A屋一棟。乙則無財產。在離婚登記時,甲之財產除有A屋外,並
有A屋出租之2年租金共100萬元。乙在離婚登記時,除有累積2年薪水共200
萬外,還因情場失意而專心打拼事業,獲得額外績效獎金200萬。此外,乙因父
親過世而繼承價值2000萬之B屋。離婚登記隔日,乙女驟因車禍意外去世。請
問:甲乙的離婚是否有效?乙女之財產應該如何分配?請附法律理由說明之(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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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離婚之法定要件、離婚證人之資格、離婚登記之效力、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與計算、繼承之效力等民法重要概念。
本題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關於離婚之效力;第二部分關於乙女財產之分配。
第一部分:甲乙之離婚是否有效?
核心爭點:
- 離婚證人之資格與簽名效力。
- 離婚登記之效力。
【解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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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法定方式:
-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
- 依戶籍法第16條規定,離婚者,應為離婚之登記。
- 兩願離婚,除有書面及證人簽名外,尚需辦理離婚登記,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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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人之資格:
- 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證人」,係指知悉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並非指離婚協議書上之簽名者皆為證人。
- 丙:係甲乙兩人要求下簽名,且曾試圖協調兩人不成。丙知悉甲乙兩人有離婚之意,且在離婚書面簽名,符合證人之資格。
- 丁:係乙女請求下簽名,且寄給乙女。丁雖起初反對婚事,然亦在離婚書面簽名。丁知悉甲乙兩人有離婚之意,符合證人之資格。
- 戊:係乙女委任律師事務所秘書,陪同甲乙至戶籍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在離婚證書證人欄簽名。戊之簽名係在辦理離婚登記時為之,與民法第1050條要求之「書面」證人簽名,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戶籍法相關規定,離婚登記時,應有當事人雙方及兩位證人簽名。戊之簽名,應視為登記時之簽名,而非民法第1050條所要求之「書面」證人簽名。然而,實務上對於離婚登記時簽名之證人,是否必然符合民法第1050條之要求,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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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之效力:
- 甲與乙一同至戶籍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並有戊在證人欄簽名。
- 丙與丁雖已簽名於離婚書面,但並未一同辦理登記。
- 依戶籍法規定,離婚需經登記始生效力。
- 本案重點在於,僅有戊一人在登記時簽名,是否足以使離婚登記生效。
- 民法第1050條要求「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旨在確認當事人有離婚真意。而戶籍法要求登記時有證人簽名,亦有此目的。
- 雖然丙、丁已簽名,但其簽名時間點與方式(寄給乙女)與登記時簽名有所區別。
- 若將戊之簽名視為登記時之有效證人簽名,則離婚登記應屬有效。
- 然而,若認為民法第1050條之「證人」必須是「全程參與」或「親見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者,則僅有戊一人簽名,離婚登記可能因證人不足而無效。
- 實務見解:兩願離婚,除民法規定之書面及二位以上證人簽名外,尚需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離婚登記時,應由當事人雙方及二位證人簽名。若登記時僅有一位證人簽名,則離婚登記應為無效。
- 在本案中,丙、丁雖簽名於離婚書面,但並未在辦理登記時簽名,而戊在登記時簽名,但僅有一位證人簽名,因此,甲乙之離婚登記應為無效。
結論(第一部分):
甲乙之離婚為無效。
第二部分:乙女之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核心爭點:
- 乙女死亡後,其財產歸屬。
- 甲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
【解題思路】
- 乙女死亡後財產歸屬:
- 甲乙之離婚為無效,故兩人仍為法定夫妻關係。
- 乙女於離婚登記隔日死亡,其財產將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處理。
- 乙女之繼承人為何?
- 乙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若有)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乙女之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 若乙女之父母均先於其死亡,則乙女之配偶(甲)為第三順序繼承人。
- 本案中,甲乙雖辦理離婚登記(雖無效),但法律上仍為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