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庚組《國際經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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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the 12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12) on 17 June 2022, WTO Ministers adopted the WTO Agreement on Fisheries Subsidies, meeting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 14.6 mandate for the WTO to negotiate disciplines to eliminate subsidies contributing to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IUU) fishing and overfishing. Article 1 of the Agreement on Fisheries Subsidies provides that “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subsidies,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1.1 of the Agreement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CM Agreement) that are specific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2 of that Agreement, to marine wild capture fishing and fishing related activities at sea.” Please answer the following ques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WTO.

第 1-(1) 題20 分

Both the SCM Agreement and the Agreement on Fisheries Subsidies provide disciplines on subsidies. Please discuss and compare the objectives of the two Agreements. Analyze how the differences in their objectives are reflected in their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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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兩項 WTO 協定對「補貼」規範目的的差異,以及目的如何具體反映在規範結構上。答題應掌握三個層次:

  1. 《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SCM Agreement)主要是貿易法上的補貼紀律。
  2. 《漁業補貼協定》(Agreement on Fisheries Subsidies)主要是環境保護與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上的補貼紀律。
  3. 漁業補貼協定並非完全脫離 SCM Agreement,而是以 SCM Agreement 第 1.1 條的補貼定義及第 2 條的特定性要件作為適用基礎,再針對漁業活動建立更具環境政策目的的特別規範。

一、兩項協定的共同基礎

依漁業補貼協定第 1 條,該協定適用於:

  • 符合 SCM Agreement 第 1.1 條的「補貼」;
  • 符合 SCM Agreement 第 2 條的「特定性」;
  • 用於海洋野生捕撈及海上相關漁業活動的補貼。

因此,兩項協定共有下列基礎要件:

1. 政府或公部門的財務挹注

依 SCM Agreement 第 1.1(a)(1) 條,須有政府或公部門提供財務挹注,例如:

  • 直接移轉資金;
  • 貸款、股權投資或貸款保證;
  • 政府放棄或未徵收應收取之收入;
  • 政府提供貨物或服務,或購買貨物;
  • 政府透過私人機構執行上述功能。

2. 受補貼者取得利益

政府行為必須使受補貼者取得其在市場通常無法取得的利益。僅有政府支出,並不當然構成 SCM Agreement 下的補貼。

3. 補貼具有特定性

依 SCM Agreement 第 2 條,補貼須特定於特定企業、產業、企業群或產業群,或特定地區。一般性、普遍適用的政策通常不構成具有可訴性的特定補貼。

這顯示漁業補貼協定仍以 SCM Agreement 的基本補貼概念為入口,避免任何政府對漁業領域的政策支出都自動受到禁止。


二、SCM Agreement 的規範目的

1. 以維護公平貿易及防止競爭扭曲為核心

SCM Agreement 的核心目的,是控制政府補貼對國際貿易及競爭造成的扭曲效果。

補貼可能降低受補貼產品的成本,使其:

  • 增加出口;
  • 壓低國際市場價格;
  • 排擠其他會員的產品;
  • 損害進口國國內產業;
  • 使受補貼會員取得不當競爭優勢。

因此,SCM Agreement 並非以「補貼本身」作為一般性禁止對象,而是關注補貼是否造成特定的貿易危害。

2. 在政府政策空間與貿易紀律間取得平衡

SCM Agreement 承認補貼可能具有正當公共政策功能,例如區域發展、產業調整或經濟政策目的。因此,它沒有全面禁止所有補貼,而是採取分類管制:

(1)禁止性補貼

第 3 條禁止:

  • 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的補貼;
  • 以使用國內產品取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的補貼。

此類補貼因其直接以貿易流向或進口替代為條件,被視為本質上具有高度扭曲性,無須證明個別損害即可要求撤銷。

(2)可訴補貼

第 5 條及第 6 條規範可訴補貼。補貼本身不當然違法,必須證明其造成:

  • 其他會員國內產業的損害;
  • 使其他會員依 GATT 1994 所享有的利益喪失或減損;
  • 對其他會員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換言之,SCM Agreement 著重「補貼與貿易不利效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3)平衡措施

SCM Agreement 第 5 部分允許進口會員在調查、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具備時,對受補貼進口產品課徵平衡措施。

平衡措施的目的不是保護全球環境,而是抵銷補貼所造成的進口損害,使受補貼產品恢復較為公平的競爭條件。


三、漁業補貼協定的規範目的

1. 以海洋資源永續與環境保護為核心

漁業補貼協定的主要目的,不是處理補貼對國際貿易的價格或市場占有率影響,而是抑制補貼對海洋生態及魚群資源造成的破壞。

其政策背景包括:

  • 消除助長非法、未報告及未管制捕撈的補貼;
  • 防止對已過度捕撈魚群的補貼;
  • 限制助長過度捕撈能力及過度捕撈的補貼;
  • 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 14.6 項;
  • 促進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系統的長期永續。

因此,漁業補貼協定所保護的主要法益,是魚群資源、海洋環境及世代間的永續利用,而非單一會員的進口產業。

2. 針對漁業補貼的公共財問題

魚群具有跨境性及共享資源性。單一國家若以補貼鼓勵船舶擴張、燃料使用或增加捕撈量,可能獲得短期經濟利益,但成本會由其他國家及未來世代共同承擔。

這種情形屬於典型的:

  • 共有資源過度利用;
  • 負外部性;
  • 跨境環境損害;
  • 個別國家利益與全球永續利益不一致。

漁業補貼協定因此採取較直接的禁止方式,不以受補貼產品是否壓低價格或損害外國產業為必要條件。


四、目的差異如何反映在具體規定

(一)規範觸發點不同

SCM Agreement 的主要觸發點是「貿易不利效果」。

必須分析補貼是否造成:

  • 國內產業損害;
  • 利益喪失或減損;
  • 嚴重損害;
  • 出口或進口替代效果。

漁業補貼協定的主要觸發點則是「漁業行為及資源狀態」。

其關注的是:

  • 船舶或業者是否從事 IUU fishing;
  • 捕撈對象是否屬於過度捕撈魚群;
  • 補貼是否助長過度捕撈能力或過度捕撈;
  • 是否存在足以維持或恢復魚群永續水準的管理措施。

因此,SCM Agreement 的問題是「補貼是否扭曲貿易」,漁業補貼協定的問題是「補貼是否助長不可永續的捕撈行為」。


(二)規範對象的範圍不同

SCM Agreement 原則上適用於各類產品及產業,只要符合補貼與特定性要件,即可能進入其規範範圍。

漁業補貼協定則具有高度部門性,依第 1 條限於:

  • 海洋野生捕撈;
  • 海上相關漁業活動;
  • 符合 SCM Agreement 補貼及特定性定義的措施。

這反映其目的不是建立一般性補貼法,而是處理漁業補貼對海洋資源造成的特殊風險。

此外,漁業補貼協定主要處理海洋野生捕撈,並非所有水產養殖、內陸漁業或一般農業補貼都納入相同規範。


(三)禁止方式不同

SCM Agreement 的禁止性補貼主要根據補貼是否以出口或進口替代為條件。它並不因某項補貼屬於燃料補貼、設備補貼或產業補貼,就一概禁止。

漁業補貼協定則直接針對三類環境上高度危險的補貼建立紀律。

1. IUU fishing 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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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題30 分

Please explain the definition of subsidies and the concept of specificity. Provide one example of fisheries subsidy that meets the definition of the SCM Agreement but is not specific. Discuss and evaluate the inclusion of specificity concept under the SCM Agreement and the Agreement on Fisheries Subsi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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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核心在於兩個層次:

  1. 依《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SCM Agreement)第 1.1 條判斷是否構成「補貼」。
  2. 依第 2 條判斷該補貼是否具有「特定性」(specificity)。

《漁業補貼協定》並未自行創設補貼定義,而是透過第 1 條直接援引 SCM Agreement:

本協定適用於符合 SCM Agreement 第 1.1 條「補貼」定義,且符合第 2 條「特定性」要件之補貼,並以海洋野生捕撈及海上相關漁業活動為對象。

因此,一項措施即使對漁業具有經濟利益,只要不具特定性,原則上便不屬於《漁業補貼協定》的適用範圍。

解題方法

本題應採取「構成要件分層判斷法」:

補貼=政府或公共機構之財務挹注,或收入/價格支持+受補貼者獲得利益\text{補貼} = \text{政府或公共機構之財務挹注,或收入/價格支持} + \text{受補貼者獲得利益}

其後再判斷:

補貼+特定性=SCM Agreement 所規範之補貼\text{補貼} + \text{特定性} = \text{SCM Agreement 所規範之補貼}

最後,將該補貼放入《漁業補貼協定》的適用範圍,確認:

  • 是否涉及海洋野生捕撈或海上相關漁業活動;
  • 是否屬於 SCM Agreement 第 1.1 條的補貼;
  • 是否具有 SCM Agreement 第 2 條的特定性。

一、補貼的定義

(一)財務挹注或收入、價格支持

SCM Agreement 第 1.1(a) 規定,補貼首先必須存在下列其中一種情形:

1. 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財務挹注

主要類型包括:

  • 政府直接移轉資金,例如補助、貸款或股權投入;
  • 政府可能直接移轉資金或負債,例如貸款保證;
  • 政府放棄或未徵收原本應收取之政府收入,例如租稅減免、退稅或稅額抵免;
  • 政府提供一般基礎設施以外之商品或服務,或購買商品;
  • 政府透過私人機構執行通常應由政府履行的上述功能。

「財務挹注」不限於現金補助。只要政府造成受益人取得資源、節省成本,或避免原本應負擔的支出,即可能構成財務挹注。

例如,政府對漁船燃油提供退稅,通常屬於政府放棄應收取的稅收,符合財務挹注要件。

2. 政府提供收入或價格支持

即使沒有傳統意義上的政府支出,只要政府措施具有維持收入或價格的效果,也可能符合 SCM Agreement 第 1.1(a)(2)。

(二)利益(benefit)

僅有政府財務挹注仍不足以構成補貼,還必須證明受補貼者因此取得「利益」。

利益的判斷重點,是受補貼者是否獲得比其在市場通常條件下更有利的待遇。換言之,應以市場基準作比較,而不是僅觀察政府是否提供資源。

例如:

  • 政府以低於市場利率提供貸款,利益通常是受補貼者節省的融資成本;
  • 政府以高於市場價格收購漁產品,利益通常是漁民取得超過市場水準的收入;
  • 政府免除原應繳納的燃油稅,利益通常是漁業經營者節省的稅負。

因此,補貼的完整判斷公式為:

Subsidy=Financial Contribution+Benefit\text{Subsidy} = \text{Financial Contribution} + \text{Benefit}

二者缺一不可。政府行為若有財務挹注,但受益者未取得利益,不能僅因政府介入即當然認定為補貼。

二、特定性的概念

(一)特定性的功能

SCM Agreement 第 2 條的特定性,是指補貼利益並非普遍開放給所有企業,而是法律上或事實上集中提供給特定企業、產業或企業群體。

特定性是補貼規範的重要篩選機制。只有具有特定性的補貼,才可能受到 SCM Agreement 的實體紀律及反補貼措施規範。

(二)企業或產業特定性

依第 2.1(a) 條,若補貼機關明確限制補貼資格,使補貼僅提供給特定企業、產業或企業群體,即屬於法律上特定性(de jure specificity)。

例如:

  • 僅補助大型遠洋漁船;
  • 僅對鮪魚捕撈業提供燃油補貼;
  • 僅對某些水產加工企業提供貸款保證。

這些措施均以特定產業或企業為受益對象,具有法律上特定性。

(三)法律形式上中立,但實際上集中受益

即使補貼規則文字上未明確限定受益對象,若實際使用情況顯示補貼集中由特定企業或產業取得,仍可能構成事實上特定性(de facto specificity)。

依第 2.1(c) 條,判斷因素包括:

  • 少數企業使用補貼的情形;
  • 特定企業主要或不成比例地使用補貼;
  • 補貼機關裁量方式;
  • 補貼計畫實際運作的情況。

因此,「形式上所有企業均可申請」並不必然代表不具特定性。實際受益結構亦可能導出特定性。

(四)區域特定性

依第 2.2 條,若補貼限定於特定地理區域內的指定企業,亦屬於特定性。

例如,政府僅對某一沿海省份的漁業公司提供船舶更新補助。即使該區域內所有企業均可申請,該補貼仍因地域限制而具區域特定性。

(五)禁止性補貼視為特定

依第 2.3 條,屬於 SCM Agreement 第 3 條禁止性補貼的措施,法律上即視為具有特定性。

典型例子包括:

  • 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的補貼;
  • 以優先使用國內產品而非進口產品為條件的補貼。

此規定避免爭議集中於補貼是否開放給廣泛企業,而直接使禁止性補貼進入規範範圍。

(六)非特定性補貼

若補貼的資格條件與金額均採客觀標準,且實際上對所有企業、產業或企業群體均可取得,通常不具特定性。

例如,政府依統一法律規定,對所有產業符合節能標準的企業提供相同的能源設備稅額抵免,且漁業企業與製造業、農業及服務業均可平等申請。此類措施通常屬於非特定性補貼。

三、符合補貼定義但不具特定性的漁業補貼例子

假設某 WTO 會員制定「全產業燃油稅減免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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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 3 題共用同一段題幹

A, B, and C are all WTO founding Members. A and B are both developing Members and are ethnically similar: they use the same language and share a similar culture. Their populations are also similar: A’s total population reached 40 million by the end of 2022, while B’s population reached 30 million. However, they are in a tense relationship. Historically, B has invaded A three times in the past five decades. In June 2022, in A, the political party representing the hawk won the presidential election. In response, B started to deploy offensive missiles aiming at A’s territory in September 2022. B’s president also publicly declared that his country was “prepared to respond to any provocation initiated by A’s new president.”

C is a developed Member whose population reached 2 trillion by the end of 2022. C is ethnically distant from A and B: it uses a different language, and its culture is completely distinct from A and B. However, C has perhaps the most developed pop culture industry in the world. Its pop idol groups are particularly popular in A and B, although the products involving C’s pop idol groups, including CDs, posters, and photo albums (hereinafter “C’s pop culture products”), are not in the native language of these two countries.

Historically, C maintains a great relationship with B and thus holds an antagonistic stance against A. B and C collaborate in many aspects. For instance, in 2022, B’s government declared an industrial policy to develop B’s pop culture industry. Many music producers in C echoed it and provided financial and technical support to B’s local music producers. For another instance, following the response made by B’s president to A’s presidential election result, C’s president publicly expressed that his country would be B’s faithful ally and would support B’s actions against A, whatever they are.

Unhappy with C’s public support of B, A decided to adopt a total ban against all C’s pop culture products since November 2022 (hereinafter “A’s Total Ban”). A’s government accused C of historically being the invader’s abettor. The blind admiration of C’s pop idols by A’s younger generations particularly reveals that C’s pop culture has silently eroded the standards of right and wrong in A. Continuing to allow the circulation of C’s pop culture products in A is against A’s public morals in the long run. In the meantime, A does not adopt any actions against B’s pop culture products. According to A’s government, the reason for this omission is that B’s pop culture products are unlike C’s pop culture products which are sold in enormous volume in A and thus cause a real threat to A’s public morals.

第 2-(1) 題15 分

Is A’s Total Ban inconsistent with Article I:1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in the sense that C’s pop culture products receive a less favourable treatment than B’s pop culture products? When answering this question, please only focus on whether B’s and C’s pop culture products are like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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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限定討論 GATT 第 I:1 條中的「同類產品」(like products)。第 I:1 條的最惠國待遇要求,會員給予一國產品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也必須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會員的同類產品。

因此,本題暫不討論:

  • A 的禁令是否構成較差待遇;
  • A 是否違反最惠國待遇;
  • GATT 第 XX 條一般例外中的公共道德抗辯;
  • A 是否具有保護本國產業的目的。

本題唯一問題是:B 與 C 的流行文化產品,是否屬於同類產品。

「同類產品」沒有抽象且一律適用的定義,必須依個案及條文脈絡判斷。WTO 爭端解決機構通常綜合考量:

  1. 產品的物理特徵與組成;
  2. 最終用途;
  3. 消費者的品味與習慣;
  4. 關稅分類;
  5. 產品間的競爭關係與可替代性。

《日本酒精飲料案》及《菲律賓蒸餾酒案》均強調,沒有單一因素具有絕對決定力;《歐體石綿案》則指出,產品對消費者的健康風險及消費者選擇,同樣可影響同類性判斷。

解題方法

應以「客觀比較 B、C 產品在 A 市場中的性質與競爭關係」為核心,而不能直接接受 A 政府所稱「B、C 產品不同」的政治或道德評價。

逐項分析如下。

一、物理特徵與組成

題目明示 B、C 的流行文化產品均包括 CD、海報及寫真集。因此,兩者至少在商品形態、製作媒介及基本商品結構上高度相似:

  • CD 對 CD;
  • 海報對海報;
  • 寫真集對寫真集。

產品所承載的偶像內容、歌曲、照片及文字雖然不同,但內容差異本身不當然排除同類性。以文化商品而言,內容通常正是商品競爭的核心,不宜僅因演出者或歌曲不同,即認定產品必然不是同類。

本因素支持 B、C 產品具有同類性。

二、最終用途

B、C 產品的主要用途均在於:

  • 提供音樂及視覺娛樂;
  • 供消費者欣賞流行偶像;
  • 滿足粉絲收藏、追星及文化消費需求。

兩者均服務於相同的娛樂及文化消費目的。即使歌曲語言及偶像團體不同,其基本消費用途仍相同。

本因素明確支持同類性。

三、消費者的品味與習慣

A、B 使用相同語言且文化相近,這項事實使 B 的流行文化產品對 A 消費者具有較高的語言及文化親近性。若只觀察文化背景,B 產品確實較接近 A 市場消費者。

然而,題目同時明示:

  • C 的流行文化產品在 A、B 均特別受歡迎;
  • C 的產品即使不是 A、B 的本土語言,仍能吸引兩國消費者;
  • C 的產品在 A 銷售量極大。

這些事實表示,A 消費者並未因語言及文化差異而拒絕 C 的產品,反而已形成穩定且大量的消費習慣。因此,語言及文化不同屬於產品差異,但不足以否定其在 A 市場中的同類性。

本因素整體仍支持同類性;A、B 的文化相近僅表示 B 產品具有較高的文化親近性,不能直接推出 C 產品不是同類產品。

四、關稅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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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題15 分

Is A’s Total Ban justified under Article XX(a) of the GATT? When answering this question, please only focus on whether A’s Total Ban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public mor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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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GATT》第 XX 條一般例外中第 XX(a) 款之「為保護公共道德所必要」(necessary to protect public morals)。

題目已限定只討論「必要性」,因此分析重點不是:

  • A 是否有權界定其公共道德;
  • A’s Total Ban 是否符合第 XX(a) 款的公共道德目的;
  • 該措施是否違反第 XX 條序言(chapeau)所禁止的恣意或不合理歧視。

本題應直接套用 WTO 爭端解決實務所發展的「必要性衡量與權衡」(weighing and balancing)方法,綜合考量:

  1. 所保護利益的重要性;
  2. 措施對達成目的的貢獻程度;
  3. 措施的貿易限制性;
  4. 是否存在可合理取得、限制性較低而能達成相同保護水準的替代措施。

「必要」不等於「絕對不可或缺」,但也不是只要措施有助於達成目的即可。措施必須與公共道德目的具有充分且具體的貢獻,並且不存在同樣有效、但貿易限制較低的合理替代措施。

解題方法

本題可依下列順序判斷:

公共道德利益的重要性+禁令的實際貢獻+貿易限制程度−合理替代措施\text{公共道德利益的重要性} + \text{禁令的實際貢獻} + \text{貿易限制程度} - \text{合理替代措施}

最後作整體權衡,而非只看其中一項。

一、所保護利益的重要性

公共道德通常涉及一國社會對正確與錯誤、可接受與不可接受行為的基本標準,屬於高度重要的公共政策利益。

A 主張 C 的流行文化產品使年輕世代盲目崇拜 C 的偶像,長期侵蝕 A 對是非的判斷,並且 C 的政府公開支持 B 對 A 採取敵對行動。公共道德利益本身具有高度重要性,A 也享有一定程度的政策裁量空間以決定其認為應保護的道德標準及保護水準。

然而,利益重要性高,只能使 A 較容易證明必要性,不能直接使全面禁令當然成立。仍須證明全面禁止 C 的所有流行文化產品,確實足以實質促進該公共道德目的。

二、A’s Total Ban 對公共道德的貢獻程度

1. 有利於 A 的因素

題幹指出:

  • C 的流行文化產品在 A 銷售量極大;
  • C 的偶像團體在 A 年輕世代中高度流行;
  • 產品雖非 A 的本國語言,仍能產生廣泛文化影響;
  • A 認為此種文化影響已造成長期公共道德風險。

因此,全面禁止 C 的 CD、海報、寫真集等產品,確實可以減少 A 國內接觸該等產品的機會,並降低 C 流行文化對 A 年輕世代的直接傳播。從因果關係而言,禁令並非完全與目的無關,具有一定貢獻。

特別是題目明確說明 C 的產品在 A 銷售量「極大」,此一事實使 A 比單純禁止少量進口產品,更容易證明禁令具有實質影響。

2. 不利於 A 的因素

但 A 必須證明的是「全面禁止所有 C 的流行文化產品」對公共道德具有足夠貢獻,而不是只證明產品具有文化影響。

題幹未提供具體證據證明:

  • 消費 C 的流行文化產品與 A 所稱的道德侵蝕之間具有直接關聯;
  • 年輕人接觸 CD、海報或寫真集,會導致具體的公共道德危害;
  • 只有全面禁止產品,才能有效降低該危害;
  • 禁令在 2022 年 11 月實施後,確實改善 A 的公共道德狀況。

此外,C 的產品並非以 A 的本國語言製作。此事實不會排除文化影響,但至少使 A 更需要提出證據說明產品如何造成其所指稱的道德危害。單純以「年輕世代盲目崇拜」作為概括主張,尚不足以證明全面禁令對公共道德有充分貢獻。

3. A 對 B 產品的處理削弱禁令的必要性論證

A 禁止所有 C 的流行文化產品,卻不禁止 B 的流行文化產品。A 的理由是 C 的產品在 A 銷量極大,B 的產品則未造成同等程度的實際威脅。

此一理由具有一定合理性,因為措施不必處理不存在或極低程度的風險。若產品銷量確實是公共道德危害的主要原因,A 可以主張 C 產品的風險程度高於 B 產品。

但是,這項事實同時顯示,A 的政策目標未必是「禁止 C 的文化來源」,而是降低大量流通所造成的文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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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題20 分

Is A’s Total Ban inconsistent with the chapeau of Article XX of the GATT? When answering this question, please consider A’s defense for its different treatment of B’s and C’s pop culture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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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念

本題考查《GATT》第 XX 條序言(chapeau)的適用。即使會員已證明措施符合第 XX 條某一款,例如第 XX(a) 款之「保護公共道德」,仍須通過序言審查。

序言要求該措施不得構成:

  1. 在相同情況國家間的任意歧視(arbitrary discrimination);
  2. 在相同情況國家間的不當歧視(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3. 變相限制國際貿易(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序言的重點不是禁止一切差別待遇,而是檢查差別待遇的「適用方式」是否合理、真誠且與措施目的具有關聯。

解題方法

應依序分析:

  1. A 是否對 C 與 B 的產品採取不同待遇;
  2. B 與 C 是否處於「相同情況」;
  3. 若存在差別待遇,A 是否提出足以正當化差別待遇的客觀理由;
  4. A’s Total Ban 是否實際上是政治報復或變相貿易限制。

一、A 對 B、C 採取不同待遇

A 對所有 C’s pop culture products 採取全面禁止措施,但未對 B’s pop culture products 採取任何限制。

因此,C 的產品無法進入 A 市場,B 的同類產品則可繼續流通。此種以產品來源國為基礎的差別待遇,已構成序言所稱的國家間差別待遇。

二、B 與 C 是否處於相同情況

判斷「相同情況」不能只看兩國是否完全相同,而應觀察兩國產品對 A 所追求的公共道德目的是否造成相同或類似的風險。

A 與 B 確實具有若干相似條件:

  • 兩國均為開發中會員;
  • 人口規模相近;
  • 使用相同語言;
  • 具有相近文化;
  • B 的 pop culture products 與 C 的產品均屬文化娛樂產品。

但是,題目也提供了若干差異:

  • C’s pop culture products 在 A 大量銷售;
  • C 的流行偶像對 A 年輕世代具有高度影響力;
  • B’s pop culture products 並未被描述為具有同等市場規模或社會影響力;
  • C 與 A 的語言、文化差異甚大,其流行文化在 A 被視為外來文化輸入。

因此,B 與 C 並非在所有相關條件上完全相同。產品的銷售量與社會影響力,原則上可以是判斷公共道德風險的重要客觀因素。

三、A 對差別待遇的抗辯

A 主張,B’s pop culture products 與 C’s pop culture products 不同,尤其是 C 的產品在 A 大量銷售,已對 A 的公共道德形成「實際威脅」,B 的產品則未達到相同程度。

此一抗辯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合理性。序言並未要求會員對所有國家採取完全一致的措施。若不同來源國的產品確實造成不同程度的公共道德風險,會員可以依風險程度採取差別化措施。

例如,若 A 的規則是:

  • 對所有在 A 銷售量超過一定門檻、且對青少年造成重大影響的流行文化產品進行審查;
  • 該標準不論產品來自 B、C 或其他國家均一體適用;
  • 產品達到相同風險程度即受到相同限制;
  • 並提供定期檢討及解除限制的機制,

則 A 對 B、C 的差別待遇較有機會通過序言審查。

四、A 的差別待遇仍屬任意或不當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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