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庚組《行政法(B)》
第 一 題30 分
一、A 機關擬將全國出口廠商之食品,委由民間專業機構執行查核、抽驗與審查作業,請依行政程序
法回答下列問題:(30分)
(一)A機關可否委由B民間財團法人為之?其形式有哪幾種?
(二)B民間財團法人執行上述工作時,是否須要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授權?
(三)B民間財團法人最後作成之審查結果報告,依行政程序法是否為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C出
口廠商可否對B之不合格審查結果報告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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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行政機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事務之相關法律問題,包含委託的主體、方式、授權基礎以及其作成的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核心觀念:
- 行政委託: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委託予符合資格之私人或團體。
- 授權基礎:委託行為的法律授權基礎。
- 行政處分:判斷民間機構的行為是否符合行政處分的定義。
- 行政救濟:針對行政處分提起爭訟的程序。
詳解:
(一) A機關可否委由B民間財團法人為之?其形式有哪幾種?
A機關原則上可以委託B民間財團法人辦理食品的查核、抽驗與審查作業。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委託予符合法律規定之私人或團體。財團法人係屬法律規定之「團體」,若其章程或設立宗旨與該業務相關,且具備執行該業務之專業能力,則A機關得將相關權限委託予B。
委託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 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這是最常見的形式,指行政機關將其「權限」的一部或全部,依法委託給其他機關或「符合法律規定之私人或團體」代為行使。這種委託,受委託者是以「原委託機關」的名義行使權限,其行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 委辦(行政程序法第16條):指行政機關將「事務」委託給其他機關或「符合法律規定之私人或團體」辦理。這種委辦,受委託者是以「自己」的名義為之,但其執行結果必須向原委託機關負責,並接受其監督。雖然名為「委辦」,但實務上常與委託混用,且其性質可能接近於行政助手或委託。
- 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以下):A機關與B財團法人簽訂行政契約,約定由B協助辦理查核、抽驗與審查事宜。此種方式較為彈性,但需注意契約內容是否涉及權限的移轉,若僅是提供服務或協助,則不涉及權限委託的問題。
在本題情境下,若A機關是將其「執行查核、抽驗與審查」的「權限」依法授與B,則屬於委託。若僅是將「事務」交由B處理,則屬委辦。若雙方約定權利義務關係,則可透過行政契約。
【答案】A機關原則上可委託B民間財團法人辦理;形式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條之委託、第16條之委辦,以及透過行政契約約定。
第 二 題30 分
二、甲、乙、丙為某一建案中比鄰而居的三戶人家。丙因長年旅居國外,該戶多呈空屋狀態;而甲、乙
二戶則素不和睦,關係緊張。由於這一建案的建物屋簷設計不妥,因此持續出現甲戶屋簷流水些許
注向乙戶,乙戶屋簷流水也些許注向丙戶的現象。此一情況雖甚輕微,但基於報復心態,乙即向主
管機關A檢舉;A機關現場勘查無誤後,乃依建築法規中有關「建物屋簷或其他突出物,如有影響
鄰戶建物或破壞市容景觀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限,命其改善;改善不能或拒絕改善者,強制拆除」
之規定,命甲限期拆除其屋簷不當的部分。甲不服,遂向A機關理論。準此,試問:(30分)
(一)如甲以乙戶屋簷同有影響丙戶之現象,而A機關卻選擇性執法,不取締乙為由,向A機關主
張自己的屋簷相關部分亦應免於拆除時,甲的要求是否合理?
(二)反之,甲雖願遵限拆除其屋簷不當部分,但同時主張A機關也應命乙拆除其屋簷不當部分時,
A機關得否以依該機關行政慣例,前揭法條中有關影響鄰戶建物之部分,皆僅於受害鄰戶檢
舉時始發動取締為由,拒絕對乙採取干預措施?
(三)嗣後丙回國,發現乙戶屋簷注水日積月累,已造成丙戶出現屋損現象,憤而要求A機關依法
對乙採取措施,並同時依國家賠償法向同一機關以長期行政不作為為由,請求賠償乙戶對丙
戶所造成之屋損時,丙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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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行政機關在處理鄰居間的民事糾紛時,如何適用行政法規,以及行政機關的裁量權、平等原則、行政不作為與國家賠償等重要概念。
核心觀念:
- 行政法規的適用與裁量:主管機關在適用法規時的判斷與選擇。
- 平等原則與選擇性執法:行政機關對相同情況應為相同處理。
- 行政不作為:行政機關怠於行使其職權。
- 國家賠償法:因公務員違法或怠於職務所致損害的賠償。
詳解:
(一) 如甲以乙戶屋簷同有影響丙戶之現象,而A機關卻選擇性執法,不取締乙為由,向A機關主張自己的屋簷相關部分亦應免於拆除時,甲的要求是否合理?
甲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如下:
- 平等原則的適用: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要求人民在法律上應受平等待遇,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對於相同情況應為相同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甲主張A機關選擇性執法,未對乙採取行動,而僅要求他拆除,這點確實觸及了平等原則。
- 行政機關的裁量空間:然而,行政機關在適用法規時,通常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間。建築法規所指的「影響鄰戶建物」或「破壞市容景觀」,其認定標準可能涉及專業判斷。即使乙的屋簷有影響丙戶的現象,A機關在調查、判斷與採取行動上,可能因為證據、程序或其他考量,尚未對乙發出拆除命令。
- 甲主張的依據不同:甲是因其屋簷「影響乙戶」,而乙的屋簷「影響丙戶」。雖然都是「影響鄰戶」,但受影響的對象不同,且A機關對甲發出命令的直接原因是「乙檢舉甲」。甲不能以乙對丙戶的行為,來要求免除自己因乙檢舉而應負的義務。
- 行政行為的獨立性:甲的屋簷是否違規,應就其本身行為是否符合建築法規來判斷。乙的屋簷是否違規,應就乙的屋簷行為是否符合建築法規來判斷。即便A機關對乙的處理有延遲或瑕疵,這並不當然免除甲自身違規行為的改善義務。甲應該先履行其應負的義務,再依據平等原則或行政訴訟程序,要求A機關對乙也為適當處理。
因此,甲主張以乙戶的狀況來要求自己免於拆除,這在法律上並無直接的依據,反而是要求A機關對其自身未處理的行政怠惰負責,進而免除甲的義務,這是不合理的。甲應該先拆除,然後再要求A機關處理乙的問題。
【答案】甲的要求不合理。
(二) 反之,甲雖願遵限拆除其屋簷不當部分,但同時主張A機關也應命乙拆除其屋簷不當部分時,A機關得否以依該機關行政慣例,前揭法條中有關影響鄰戶建物之部分,皆僅於受害鄰戶檢舉時始發動取締為由,拒絕對乙採取干預措施?
A機關不得僅以「行政慣例」為由而拒絕對乙採取干預措施。
理由如下:
- 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優位),且對於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法律保留)。「行政慣例」並非法律,不能牴觸法律的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與第7條(信賴保護原則):雖然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但其裁量必須符合平等原則,不得任意為差別對待。若A機關的「行政慣例」是基於對法規的解釋,而該解釋與法規原意不符,或與平等原則相悖,則該慣例即不具合法性。
- 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行政機關應以誠信方式行事。若A機關長期以來以「受害鄰戶檢舉」作為啟動調查的條件,這本身可能是一種行政慣例或內部作業原則。然而,建築法規本身並未將「受害鄰戶檢舉」作為啟動行政處分的「必要條件」。法規原文是「如有影響鄰戶建物...主管機關應定期限,命其改善」。這賦予了主管機關主動介入的權力。
第 三 題40 分
三、甲於A市經營私立托嬰中心,與A市政府所屬社會局訂立公共化服務合作契約,為期2年,雙方約
定共同遵守 A市政府公共化服務作業要點等相關法規規定。嗣A市政府所屬勞工局發現甲經營之
托嬰中心未依法給付員工工資,A市政府乃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79條第1項、第80條之1規
定,對甲裁處2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與此同時,A市政府所屬社會局以甲違反
勞動基準法經裁處罰鍰等處分為由,終止與甲之公共化契約。甲不服罰鍰、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
名,以及終止公共化契約,請問:甲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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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為行政機關針對同一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進行不同性質的行政處分(裁罰、公布、契約終止),以及人民應如何針對這些不同的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核心觀念:
- 行政處分的多樣性:同一違法行為可能導致不同性質的行政處分。
- 行政救濟途徑的選擇:針對不同性質的行政處分,可能需要選擇不同的救濟程序。
- 訴願與行政訴訟的關聯:訴願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 行政契約的爭議處理:契約終止是否適用行政爭訟程序。
詳解:
甲針對三個不同的處分,應分別提起行政救濟:
1. 不服罰鍰(新臺幣2萬元)
- 性質:勞工局依據勞動基準法所為的罰鍰處分,性質上屬於「行政罰」。
- 救濟途徑:
- 訴願:甲應先向原處分機關(A市政府勞工局)的上級機關(例如: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若A市政府無勞工局之上級機關,則向A市政府)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若對訴願決定不服,甲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2. 不服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
- 性質:此行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規定,屬於「公布受罰者姓名、名稱及違法情節」的處分。此處分具有獨立的法律效果,可能對商譽、信譽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應視為獨立的行政處分。
- 救濟途徑:
- 訴願:與罰鍰處分相同,應先向原處分機關(A市政府勞工局)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若對訴願決定不服,甲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 注意:有些學者認為公布行為是罰鍰處分的附帶效果,但實務上多將其視為獨立的行政處分,故應獨立提起救濟。
3. 不服終止公共化契約
- 性質:此處分是由A市政府社會局為之,理由是甲違反勞動基準法且經裁處罰鍰。此處分涉及「行政契約」的終止。
- 救濟途徑:
- 行政契約爭議的處理:行政契約的履行爭議,原則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9條規定,應透過「行政訴訟」處理(給付訴訟)。
- 訴願?:然而,本案中社會局終止契約的理由是「甲違反勞動基準法經裁處罰鍰等處分」,這其中包含了對甲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認定以及其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