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碩士班交通組《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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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5 分

解釋名詞(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1) 大眾運輸導向開發 (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
(2) 花園城市 (Garden City)
(3) 防災型都更
(4) 都會區域計畫
(5) 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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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名詞解釋題,旨在測驗考生對都市計畫領域中幾個重要概念的理解程度。

(1) 大眾運輸導向開發 (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 TOD)
概念:TOD 是一種都市規劃與設計的策略,旨在透過整合大眾運輸系統(如捷運、輕軌、公車等)與周邊的土地使用開發,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減少私人運具依賴,進而達成環境永續、提升生活品質、促進經濟發展等多重目標。其核心精神是將高密度、混合使用的開發區域集中在具備良好大眾運輸服務的節點周邊。
關鍵要素:

  • 緊鄰大眾運輸節點: 通常指步行可達(約 400-800 公尺)的捷運站、公車站等。
  • 高密度開發: 允許在節點周邊進行較高的建築密度開發。
  • 混合土地使用: 鼓勵住宅、商業、辦公、公共設施等多元機能的混合。
  • 人本交通設計: 強調行人與自行車的舒適性與安全性,限制汽車使用,提供完善的步行與自行車道網絡。
  • 公共空間: 規劃高品質的公共開放空間,提升社區生活品質。
    影響:減少交通壅塞、降低空氣污染、節省能源、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創造更具活力的社區。

(2) 花園城市 (Garden City)
概念:花園城市是由英國都市計畫學家伊比尼澤·霍華德 (Ebenezer Howard) 在其著作《明日的田園城市》(Garden Cities of To-morrow) 中提出的都市發展理想模式。它是一種結合城市與鄉村優點的規劃概念,旨在提供高品質的生活環境,同時解決當時工業化城市面臨的環境污染、過度擁擠、衛生不良等問題。
關鍵要素:

  • 自給自足的社區: 規劃為獨立的、具備完整機能(住宅、就業、休閒)的小型城市。
  • 有限的規模與人口: 限制城市規模與人口密度,以維持良好的生活品質與環境。
  • 環繞綠帶: 城市外圍保留廣闊的農業或綠化帶,防止城市無限制擴張,並提供休閒空間。
  • 計畫性的土地使用: 住宅區、工業區、商業區、公共設施等均經過嚴格規劃。
  • 合作社經營: 霍華德最初設想由合作社來擁有與管理花園城市。
    影響:對後來的都市規劃,特別是郊區發展、新市鎮規劃、綠帶制度等產生深遠影響。

(3) 防災型都更
概念:防災型都市更新(或稱防災型更新、韌性都市更新)是指在都市更新的過程中,特別強調提升都市對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風災等)的抵抗能力與應變能力,以及災後快速恢復的功能。它不僅是改善居住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更將都市安全與韌性作為核心目標。
關鍵要素:

  • 強化建築結構安全: 提高建築物耐震、防火等標準。
  • 改善公共設施韌性: 確保水、電、瓦斯、通訊、交通等關鍵基礎設施在災害時的穩定性與快速修復能力。
  • 規劃避難逃生空間: 設置足夠且安全的避難場所、逃生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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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5 分

全國國土計畫中載明各縣市應建立容積總量管制機制。請說明為何需要實施容積總量管制?並論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採行哪些措施來建立容積總量管控機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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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容積總量管制的必要性以及實施的具體措施。

一、為何需要實施容積總量管制?

容積總量管制(Floor Area Ratio Cap)是一種都市計畫的管制手段,旨在限制特定區域或都市整體可建築的總樓地板面積。其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緩解都市發展壓力,維持都市機能與環境品質:

    • 交通負荷: 過度開發導致人口與活動增加,超出道路系統及大眾運輸系統的承載能力,造成交通壅塞。
    • 公共設施負荷: 學校、醫療、公園、排水、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可能因人口過度集中而飽和,服務品質下降。
    • 環境衝擊: 增加廢棄物產生、能源消耗、空氣污染、噪音污染,並可能破壞生態環境。
    • 景觀衝擊: 過度開發可能導致天際線紊亂、日照遮蔽、通風不良等問題。
  2. 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與效率提升:

    • 避免過度稀釋: 在都市中心區域,若不加以管制,容積可能被過度稀釋,導致開發強度不足,土地利用效率不高。
    • 誘導開發強度: 透過設定總量,可以引導開發強度向具有良好公共設施及交通條件的區域集中。
  3. 實現永續發展目標:

    • 減緩都市擴張: 有助於控制都市蔓延,保護郊區農地與自然環境。
    • 提升能源效率: 鼓勵緊湊發展與混合使用,減少通勤距離,有利於降低能源消耗。
    • 回應氣候變遷: 減少都市碳排放,提升都市韌性。
  4. 財政負擔考量:

    • 公共設施需求: 限制開發強度,可以減緩對政府財政支出的壓力,降低為因應人口增加而需擴充或新建公共設施的成本。

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採行哪些措施來建立容積總量管控機制?

建立容積總量管控機制需要多方面的策略與工具,主要可分為策略規劃、法規工具、技術工具與管理機制。

  1. 策略規劃與政策制定:
    • 確立區域發展目標: 根據國家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釐清各縣市的發展定位與承載能力,作為設定容積總量的基礎。
    • 進行承載力評估: 透過科學方法(如交通模擬、環境影響評估、公共設施容量分析、人口承載力計算等)評估都市的環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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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5 分

為因應全球各地城市溫度不斷攀升的趨勢,許多政府正在推動城市降溫計畫。請闡述在都市計畫、都市設計以及都市工程等方面,有哪些有助於實現城市降溫目標的作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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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如何透過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工程等不同層面的手段,來減緩都市熱島效應,實現城市降溫的目標。

一、都市計畫層面的作法:

都市計畫作為城市發展的藍圖,可以從空間規劃、管制與政策引導等方面著手,建立有利於降溫的空間結構。

  1. 空間結構與發展軸線規劃:

    • 綠廊網絡建構: 規劃連續性的綠地、公園、河岸綠帶,形成「綠色廊道」,促進空氣流通,降低區域溫度。
    • 分散式發展模式: 避免過度集中發展,鼓勵發展多核心或衛星城市模式,分散熱源與人口密度。
    • 考量風道與通風廊道: 在計畫中預留或保護自然通風廊道,讓涼爽的外部空氣能進入都市中心。
    • 限制過度開發區域: 對於熱敏感地區(如低窪易淹水區、生態敏感區)限制高強度開發。
  2.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 提高綠地覆蓋率要求: 在各類分區計畫中,提高對綠地、開放空間的比例要求。
    • 限制不透水鋪面比例: 針對特定區域(如商業區、住宅區)限制不透水鋪面的最大比例。
    • 鼓勵綠建築及節能建築: 在土地使用分區規定中,納入綠建築標章、節能設計等要求,或提供容積獎勵。
  3. 政策引導與 Incentives:

    • 制定都市熱島減緩綱領: 透過政策文件,確立都市降溫的目標與策略。
    • 提供綠化補助或稅收優惠: 鼓勵私人土地所有者進行綠化,例如屋頂綠化、植栽牆等。
    • 發展綠色交通: 鼓勵大眾運輸、自行車與步行,減少汽車使用與廢熱排放。

二、都市設計層面的作法:

都市設計關注的是具體的空間環境與建築物形態,如何透過細部設計來影響微氣候。

  1. 建築物形態與配置:

    • 建築物朝向與排列: 最佳化建築物朝向,減少夏季西曬與東曬,並透過建築物排列形成通風道。
    • 建物密度與高度: 合理控制建物密度與高度,避免形成「峽谷效應」阻礙空氣流通。
    • 開放空間設計: 規劃具通風、遮蔭效果的廣場、庭院、街道。
  2. 材料選擇與表面處理:

    • 使用高反射率材料: 在屋頂、路面、牆面等使用淺色、高反射率的「冷表面」材料(如淺色塗料、反光磚),減少吸收太陽輻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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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5 分

請說明根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變更及通盤檢討的辦理時機為何?接著論述目前都市計畫變更及通盤檢討之相關規定及其執行所面臨的問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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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都市計畫變更與通盤檢討的法規時機、相關規定以及執行上的問題。

一、都市計畫變更及通盤檢討的辦理時機(依據都市計畫法):

  1. 都市計畫變更 (Amendment of Urban Plan):

    • 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規定,都市計畫於發布實施後,因情況變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依本法規定程序辦理變更:
      • (一) 社會、經濟或地理環境因素變遷,非予變更,不能達到預期目的者。
      • (二) 住宅、商業、工業等土地使用機能改變,非予變更,不能適應需要者。
      • (三) 農業、林業、漁業、牧業等生產事業受都市發展影響,非予變更,不能調和者。
      • (四) 配合國家重大建設,非予變更,不能實施者。
      • (五) 配合區域計畫或國土計畫之變更者。
    • 時機: 變更的時機可以是在上述情境發生時,由權責機關(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啟動,或是由人民、機關團體申請,經審查後啟動。因此,變更時機較為彈性,主要取決於客觀環境的變遷與需求。
  2.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Urban Plan):

    • 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都市計畫於發布實施後,應依據社會、經濟、人口及地理環境情況之變遷,於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得視實際需要,另定檢討年限。
    • 時機: 法律明定「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這是法定的定期檢討時機。此外,若遇有重大環境變遷或發展需求,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或人民申請,提前辦理通盤檢討。

二、目前都市計畫變更及通盤檢討之相關規定:

  1. 都市計畫變更規定:

    • 程序: 變更程序通常包括:擬定變更計畫草案(由申請人或主管機關)、公開展覽、聽取民眾意見、送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公告發布實施。
    • 權責機關: 主要計畫由內政部審議核定,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審議核定。細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核定。
    • 配合法規: 需符合區域計畫、國土計畫、環境影響評估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水土保持法、國家公園法等多項相關法規。
  2.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規定:

    • 程序: 通盤檢討的程序與變更類似,但通常涉及更廣泛的範圍與較多的檢討項目。程序包括:蒐集資料、現況分析、檢討基準研擬、計畫草案擬定、公開展覽、聽取民眾意見、召開公聽會、送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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